事故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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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规定
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事故管理规定
事故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AT-S-YG-014
第1版
编制部门
运营管理中心
发布日
2x1年7月28日
签
发
范x洪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有效控制事故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的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
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第四条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为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
织进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处理和事故档案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事故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
所辖范围内事故的应急处理、上报、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
第二部分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六条根据集团公司的生产特点和事故发生的性质分为六类
事故。
(一)火灾事故: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造成人员伤亡、财
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
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
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管道等设
文件名称事故管理规定文件编号AT-S-YG-014第1版
备及建筑物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
集团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
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坏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人身伤害事故: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
身伤害、急性中毒、职业中毒等事故,不包括火灾、爆炸、交通等事
故造成的人身伤害。
(六)质量事故:
产品及施工质量等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废品、
返工、降低标准出厂或不能按要求完成施工验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事
故。
第七条事故等级划分: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按人员
伤害程度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二)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直接经济损失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
达到相应事故等级,等级判定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
人员伤害
直接经济损失E
事故等级
轻微伤人数A
轻伤人数B
重伤人数C
死亡人数D
单位:
万元
单位:
个
单位:
个
单位:
个
单位:
个
轻微事故
1≤A<3
/
/
/
E≤0.3
一般事故
A≥3
1≤B<3
/
/
0.3<E≤1
较大事故
/
B≥3
/
/
1<E≤10
重大事故
/
/
1≤C<3
/
10<E≤100
特大事故
/
/
C≥3
D≥1
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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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事故管理规定文件编号AT-S-YG-014第1版
第八条人员伤害程度:
(一)轻微伤:
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
的功能障碍;休息三个工作日以下的,如:
挫伤、划伤等。
(二)轻伤:
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
功能障碍;休息三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
伤。
(三)重伤:
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如: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肩甲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第九条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三部分事故报告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事故信息上报第一责任人,对事故信息上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流程:
(一)电话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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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在2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
2、发生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时,事故现场负责人在1小时内
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向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人报告;
3、对于事故等级不能及时判定的情况下报告人要按照“就高不
就低”的原则(即按更高事故级别)进行报告。
事故现场负责人
发生较大、重大、特大事单位主要负责人
故时,现场负责人立即向
所在单位负责人和集团
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人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安全主管
同时报告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人
QHSE管理者代表
CEO
发生重大、特大事
故时,向集团公司
CEO报告
(二)书面报告流程:
由事故单位填写《事故快报》(见附件1),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
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
1、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在24小时内上报;
2、较大、重大事故在12小时内上报;
3、特大事故在8小时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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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E监督员或指定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安全主管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人
QHSE管理者代表
CEO
(三)集团公司鼓励所有员工发现各类事故时,向集团公司质量
安全部以实名(口头或书面)方式直接汇报,一经查实将给予一定的
经济奖励,具体参照《员工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AT-S-HR-025)执行。
第四部分事故现场抢救与保护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上报,同时积极抢救伤员,确保人身安全,并设法控制事故蔓延,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
第十三条有关领导及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事故抢救,重大、特大事故要迅速成立临时指挥小组,统一指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现场。
第五部分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要在事故发生后或事故得到控制后立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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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分级权限:
(一)轻微事故、一般事故,报经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同意后,
由事故所在单位组织调查,并于7日内向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上报《事
故调查报告》(见附件2)。
(二)较大事故报经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同意后,由事故所在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集团公司派人员参加或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调查,并于10日内向集团公司QHSE管理者代表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三)重大事故报经集团公司QHSE管理者代表同意后,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并于15日内向集团公司QHSE管理者代表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四)特大事故报经集团公司CEO同意后,由集团公司QHSE管理者代表组织相关单位组成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于30日内向集团公司CEO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小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部分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事故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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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
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
放过。
第十九条事故处理审批权限:
(一)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
司质量安全部审批后执行。
(二)较大事故由事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QHSE管
理者代表审批后执行。
(三)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
司QHSE管理者代表审批后执行。
(四)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
公司CEO审批后执行。
(五)情节严重的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有权直接处理。
第二十条事故教育及通报: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召开事故有关岗位全体人员
参加的事故分析会。
重点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研究提出防
范措施。
(二)事故结案后,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要在发生事
故的单位范围内及时通报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要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及时通报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各单位要组织好
传达、讨论及记录。
第二十一条建立事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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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事故单位需建立《事故管理台账》(见附件3),对发生
的各类事故进行登记,并建立事故档案。
(二)事故档案内容包括:
1、《事故快报》;
2、《事故调查报告》;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人证、物证材料;
5、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6、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8、相关责任人处理通报。
(三)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按事故管理权限由相应安全
管理部门分级管理。
资料原件一般应由事故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保存,
需报集团公司保存的,本单位也应备份存档。
第二十二条事故善后:
(一)工伤认定及保险理赔。
工伤认定及保险理赔由事故单位人
力部门配合当地劳动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伤残鉴定
由事故单位人力部门报当地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
(二)伤亡事故需报当地有关部门的,需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后
上报,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当地具体标准执行。
第七部分事故罚则
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后,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将联合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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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事故管理规定文件编号AT-S-YG-014第1版
管理中心视情节轻重对事故相关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降级、撤职、辞退等行政处分。
事故等级
直接责任人
直接领导
单位负责人
轻微事故
通报批评或警告
通报批评
/
(单位内部)
(单位内部)
一般事故
通报批评或警告
通报批评或警告
通报批评
(视情况)
较大事故
警告或记过
警告或记过
通报批评或警告
重大事故
记过或降职降级
记过或降职降级
记过或降职降级
特大事故
降职降级或辞退
降职降级或撤职
降职降级或撤职
第二十四条对于出现下述行为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级、撤职、辞退等行政处分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损失的。
(二)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及时采取、落实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三)事故发生后,迟报、瞒报、谎报、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人员调查的,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及为事故提供伪证的。
(五)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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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六)超权限支出、变相支出或报销事故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因事故被处以记过及以上相关处理的人员,一
年内不列入评奖、评优、晋级、加薪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事故主要责任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承担一定
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具体按《员工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AT-S-HR-019)和《员工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AT-S-HR-025)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八部分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与国家及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全质量事故
管理及信息通报管理方法(试行)》(AT-P-ZL-003)废止。
附件:
1.事故快报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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