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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环境,推动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文创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安排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4000万元(以下简称“文创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三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宝山区域范围内媒体业、艺术业、工业设计业、建筑设计业、时尚创意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广告及会展服务业、休闲娱乐业、文化装备制造业、文化创意投资运营、文化创意用品生产、旅游服务业、体育服务业,支持由市委、市府和区委、区府重点推动的文化创意产业重大项目或活动。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注册、纳税在宝山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额度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资助、政府奖励以及配套支持等方式安排使用。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的原则。

依据企业(组织)申报的项目类型,具体支持额度如下:

(一)载体类

重点支持能够推动宝山文化创意产业的服务平台、园区能级、孵化器等建设和推广的企业或组织主体。

1、文创企业

对区内拥有自主创意设计能力或行业影响力的优秀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符合宝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行业引领性、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租金(购房)补贴。

对近三年内新设立或者引进本区,并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500(含)平方米以上,且公司规模30人(含)以上的优秀企业,按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一次性拨付。

荣誉奖励。

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内的企业,获得国际、国家、上海市、宝山区相关荣誉(荣誉授予单位应是政府机构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2、平台性机构及企业

(1)经审定的平台性机构及企业。

对近三年内新设立或者引进本区的机构及企业,该机构、企业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联系、聚集我区文创企业;积极整合各类资源,服务我区文创事业发展;搭建平台,联动产业上下游资源,促进我区文创企业发展;积极引进、培育文创人才,举办各类论坛、沙龙,促进人才成长。

根据一整年度实际发生的项目开展、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等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平台性调研咨询机构及企业。

对近三年内新设立或者引进本区的机构及企业,该机构及企业是指以文创产业发展为研究内容,以文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以社会责任为研究准则的专业研究机构。

主要提供产业调研、方案设计、行业评估、提出问题解决方案等服务内容。

根据一整年度实际发生的项目咨询、产业调研、人才培训和宣传推广等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机构及企业。

主要对区非遗文化产业具有传承和保护作用、强化民族文化交流和研究、打造非遗文化产业基地、实施非遗文化精品工程及项目的机构及企业。

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研发及宣传推广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行业性组织

对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提升作用的,推进宝山区文化创意企业的相互交流,促进行业整体发展的全国性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全市性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区属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房租、装修、设备等)补贴。

4、文化博览场馆

对具有固定馆址,展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含),建设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项目,综合考量项目行业影响、展品情况、投资金额、展示面积、运营成效五个要素,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镇、园区自愿配套;

对运营管理和向公众开放良好,社会效应显著且年参观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的文化博览场馆项目,经认定,每年给予运营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最长可补贴3年。

5、实体书店

对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出版物及其文创产品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文化品牌显著的“专、精、特、新”书店落户宝山,根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房租、装修、设备等),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富有经营特色,形成专业定位和品牌影响,对行业发展具有引导推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特色实体书店,经专家评审,根据实际营运成本(不包括人员经费)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同一书店只能申请以上一种扶持补贴方式。

6、大师(名家)工作室

对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大师或名家工作室等落户宝山,经认定,国家级影响力的工作室扶持金额100万元;地方级影响力的工作室扶持金额60万元,分三年拨付。

镇、园区自愿配套。

7、文创园区

对于申报成功的国家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国家级文创基地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市级文创示范园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市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市级文创示范楼宇和空间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区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区级文创楼宇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镇、园区自愿配套。

8、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

对宝山文化品牌发展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做出突出带动作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剧院、剧场(演艺场所)予以每年50-200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长可补贴5年。

镇、园区自愿配套。

(二)项目类

重点支持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较大带动作用,或能够填补宝山区文化创意领域空白的特色文化创意项目。

支持符合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且对文化创意重点领域发展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功能性服务项目。

支持具有发展前景、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经认定,上述项目按经审定的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重大活动类

重大活动(含重大品牌活动或赛事、重大原创演艺活动及重大产业活动)的支持,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人才扶持类

参照宝山区人社局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

(五)支持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主要用于支持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有积极贡献的企业及对宝山旅游发展、邮轮经济发展和地方就业、税收有积极贡献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乡村民宿、从事宝山特色旅游商品、旅游项目开发等各类旅游企业。

支持项目;支持旅游标准化建设;支持旅游宣传推介;支持旅游商品开发;支持旅游服务项目等。

(六)支持体育产业加快发展

主要用于符合宝山体育产业发展导向,社会资本投资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有明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和产业活动。

支持体育项目(园区、基地和企业)品牌建设;支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评定;支持街镇(园区)体育产业项目发展;支持经营性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支持体育技能培训品牌建设;支持新兴运动休闲项目开发;支持体育竞演赛事品牌发展;支持电竞、三模、机器人竞技等科技体育发展;支持智慧体育、体育旅游等发展;支持重大体育产业类经济活动开展;支持引领性的重大体育产业项目等。

(七)配套类

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文创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本区按照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给予配套;

对于国家和上海市等相关部门要求重点扶持的文创产业及文化项目,本区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扶持。

(八)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重大资金安排。

具有引领性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可一事一议,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由区文旅局负责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包括政策的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相关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

(二)申报国家、市级专项文创扶持资金的,按照国家、市级部门及《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其中,需要区级配套的项目,需区财政和镇(园区)共同承担的,企业所在镇(园区)须出具推荐和配套意见,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经区文创办研究同意,提请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经区文创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市文创办。

(三)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区文旅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当年的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

镇(园区)负责项目初审,并出具推荐和配套意见。

区文旅局负责项目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经区文创办研究同意,提请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会审结果经区委、区政府和文创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再由区文旅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家、市级部门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二)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等相关表格;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如申报单位是新设单位需提供最新的财务报表;

5、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文创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文旅局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

区文旅局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文件反馈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

项目变化导致文创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区文旅局限期收回部分或全部引导资金。

(三)文创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将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及机构联合征信系统。

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绩效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

1、区文旅局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2、由区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文创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按规定上报。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文广〔2017〕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宝山区文化博览场馆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2、《宝山区大师(名家)工作室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3、《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认定办法》

4、《宝山区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5、《宝山区重大文创活动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6、《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建设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7、《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附件1:

宝山区文化博览场馆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一、申报条件

具有固定的馆址,非政府财政投资,实际展示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建设投资额(项目申报单位所投入的改造装修费、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建筑工程费)500万元(含)以上,且优先支持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位于国家AAAA级以上(含)旅游景区内的;

(二)在全市同类展馆中具有唯一性的;

(三)获得国家或市资金扶持的。

二、扶持标准和拨付方式

(一)扶持标准

对项目行业影响、展品情况、投资金额、展示面积、产业转化及服务五个要素进行综合评估打分(满分100分,每个要素占20%权重),根据综合评估分值(1分=5万元),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的一次性扶持,镇、园区自愿配套。

扶持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500(万元)

=X1、X2、X3、X4、X5、···Xn

∑=5(X1+X2+X3+X4+X5)(万元)

∑=项目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X1,即:

行业影响综合评估分值,最高20分。

唯一性

独特性

一般性

在全国具有唯一性20分

在本市具有唯一性15分

在全国具有独特性10分

在本市具有独特性5分

0分

X2,即:

展品综合评估分值,最高20分。

展品中自有藏展品比例,按每10%比例得1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展品资源与本馆的宗旨相符、形成完整体系,展品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艺术价值与商业价值,最高不超过10分

X3,即:

投资金额综合评估分值,最高20分。

按每100万元得0.5分计算

X4,即:

展示面积综合评估分值,最高20分。

按每500平方米得2分计算

X5,即:

产业转化及服务综合评估分值,最高20分。

文创产品开发

开放时间

参观人数

规章制度

运营团队与

服务质量

0-5分

0-2.5分

0-5分

0-2.5分

0-2.5分

(二)拨付方式

1、首批拨付(X1+X2+X3+X4)×5万元,并在首批资金下达后由区文旅局和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承诺书;

2、项目承诺书签订满一年后,由区文旅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运营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打分,根据专家综合评估打分结果拨付尾款,即:

X5×5万元。

3、镇、园区自愿配套。

三、管理和监督

(一)接受资金扶持的文化博览场馆项目需提供运营管理方案,与区文旅局签订承诺书,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展示设备,并每年向区文旅局提交运营情况报告;对运营管理和向公众开放良好,社会效应显著且年参观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的文化博览场馆项目,经评审认定,每年给予运营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最长可补贴3年。

(二)如有提供虚假申报信息、擅自减少展览面积、服务质量差、观众投诉严重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区文旅局可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收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四、附 则

本细则由区文创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2:

宝山区大师(名家)工作室扶持资金

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着提升宝山文化创意人才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大师(名家)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推动宝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扶持资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端引领。

以高素质人才引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高素质人才传帮带作用,加强人才开发培养,搭建人才成长平台,形成人才梯队。

(二)突出重点。

在整体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扶持宝山区大师(名家)工作室,重点创作一批影响力大、具有地方特色的公益性文化精品和项目,提升宝山文化软实力。

(三)控制总量。

工作室按门类设置,分期分批稳妥推进。

严格甄选,宁缺毋滥。

二、适用范围和申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扶持的大师(名家)工作室必须在宝山区登记、注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常年开展正常稳定的活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示范性和地域代表性,文化特色鲜明。

第四条工作室由1名领衔人和至少2名成员组成。

其中,领衔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是工作室负责人;成员应具有本专业一定的业务技能。

笫五条工作室领衔人须热爱文化创意事业,德艺双馨,乐于奉献,作风严谨,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广的知名度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身体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创新协作精神。

第六条大师(名家)工作室须具备完善工作方案、成员组成情况、预期工作效果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具有国家级影响力的大师工作室,其领衔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二: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技能大师称号等;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戏剧奖、全国美术展览奖、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中华技能大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文化创意领域的国家级权威奖项;

(三)曾参与或组织国家重大展演、展览等活动,担任主角或重要组织策划人;

(四)具有文化艺术系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本领域类别的国家级社会团体会员资格,拥有国家专利或其业绩在专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五)近5年内承担过国家级文化类科研、创作、出版、技术开发等课题项目,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第八条具有地方性影响力的大师工作室,其领衔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三: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曾获得上海市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文化创意领域省级奖项;

(二)具有文化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以上技能水平,在本行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本领域类别的市级以上社会团体会员资格,且具有影响力代表作品、项目或专业技能;近5年内参加过市级以上文化创业领域的行业、专业、技能大赛,并获得奖项;

(四)长期致力于本土文史和民俗民间文化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系列研究成果;或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

第九条申报宝山区大师(名家)工作室需报送一式三份报送下列材料:

1.宝山区大师(名家)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主体申请报告。

包括:

大师(名家)简介及近年主要业绩贡献;申报宝山区大师(名家)工作室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文创大师(名家)工作室管理制度和计划目标;能够为大师(名家)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加强大师(名家)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等。

3.大师(名家)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与资助

第十条大师(名家)工作室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自主申报:

申报的大师(名家)工作室时间从2018年起,符合条件的大师(名家)工作室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由区文旅局统一受理、汇总,对工作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齐全性进行审核;

2、组织评审:

区文旅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讨论审定: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扶持对象,并递交区文创办研究审定。

4、根据专家评审及区文创办研究审定的意见,报联席会议会审。

第十一条:

资助金额

1、对具有地方性影响力的大师或名家工作室等落户宝山,经认定,每个工作室每个周期扶持经费总额为60万元人民币,分三期拨付(三年为一周期),工作室成立后先拨付启动经费30万元,中期验收、期满验收分别拨付经费15万元;

2、对具有国家级影响力的大师或名家工作室等落户宝山,经认定,每个工作室每个周期扶持经费总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分三期拨付(三年为一周期),工作室成立后先拨付启动经费40万元,中期验收、期满验收分别拨付经费30万元。

笫十二条扶持资金拨付程序:

(一)启动拨付。

符合条件的大师(名家)工作室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完成相应审批程序后拨付启动经费。

(二)中期拨付。

在启动资金拨付满一年后,区文创办根据申报的《宝山区大师(名家)工作室申报表》中的要求,组织专家组对工作室进行过程性验收。

过程性验收包括:

(1)工作场所固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配备至少2名成员,有具体的成员培养计划和方案,有明显的指导培养人才提升发展成果依据;(3)有承担或创作项目的阶段性成果;(4)其他事项。

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经文创办审定,完成相应审批程序后拨付中期经费。

(三)期满拨付。

中期拨付满一年,区文创办根据申报表的执行完成情况,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终结性验收。

终结性验收标准包括:

(1)作品获省市级以上奖项;

(2)展示工作室成果得到专家评委的认可;(3)其他事项。

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经文创办审定,完成相应审批程序后向验收合格的工作室拨付期满经费。

笫十三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的硬件建设和业务活动包括工作室场所租金、办公设备购置,开展创作生产、课题研究和交流研讨,作品著作的出版、展演,以及开展培训和技术攻关等费用,经费使用权归工作室领衔人。

四、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大师(名家)工作室在收到资金扶持后,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本资金项目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

第十五条接受扶持资金的大师(名家)工作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5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扶持资格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四)资助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五、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区文创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3: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并促进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提升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的发展能级和水平,规范宝山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沪文创办〔2017〕11号)、《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沪文创办〔2017〕12号)、《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在宝山区范围内,依托一定物理空间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区域文创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综合集聚区。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楼宇,是指在宝山区范围内,依托楼宇作为物理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色楼宇。

第三条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每三年集中评审一次,由宝山区文创办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考察评估、认定审批、管理指导、考核挂牌及其它日常工作。

认定后以宝山区文创办名义授牌颁证。

第四条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鼓励创新、注重实效。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园区建设和发展目标;

(二)园区规划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三)园区内的商业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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