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戴小成犯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曾安定犯盗窃罪和抢夺罪袁毅犯抢夺罪一案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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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成犯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曾安定犯盗窃罪和抢夺罪、袁毅犯抢夺罪一案

  戴小成犯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曾安定犯盗窃罪和抢夺罪、袁毅犯抢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邵中刑二终字30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安定,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文盲,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盗窃、抢夺犯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湖南省武冈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戴小成,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文盲,农民,家住略。

  2019年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贩卖毒品犯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湖南省武冈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毅,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2019年12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抢夺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湖南省武冈市看守所。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小成犯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曾安定犯盗窃罪和抢夺罪、袁毅犯抢夺罪一案,于二○○九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9武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曾安定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出示的被告人戴小成、曾安定、袁毅与同案人张后龙、曾小山的交代和被害人毛爱梅、乔端贞、段君梅、黎东阳的陈述及证人陈青山、肖友良、乔满贞、姚时华、沈程刚的证言与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领条、证明等证据判决认定一盗窃罪2019年9月的一天中午,戴小成、曾安定窜至武冈市汽车东站对面的广客源服装店,盗得被害人毛爱梅的帆布包1个,内有人民币11000余元及存单、存折、票据、香烟等物。

  戴小成分赃6000余元,曾安定分赃4500余元;二贩卖毒品罪2019年5、6月,戴小成先后窜至武冈市起洋路马家桥和武强网吧门口贩卖毒品2次,贩卖给陈青山、肖友良海洛因共计05克;三抢夺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袁毅先后4次伙同曾安定或张后龙、曾小山均另案处理窜至武冈市清渠街与乐洋路接口处个体诊所旁、西直街原工商银行前、电台路快到十字路口下坡处、乐洋路林业局前抢夺作案4次,抢得耳环、项链等黄金首饰共计352克,价值人民币8300余元。

  其中,曾安定参与抢夺作案2起,抢得价值人民币28084元的黄金首饰118克。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认为,戴小成、曾安定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戴小成系主犯,曾安定系从犯。

  戴小成的行为还构成贩卖毒品罪。

  袁毅、曾安定的行为均构成抢夺罪,数额较大,袁毅系主犯,曾安定系从犯,戴小成、曾安定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戴小成、袁毅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袁毅在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可以从重处罚。

  戴小成、曾安定、袁毅认罪态度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对戴小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三项4目之规定;对曾安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袁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同时对3被告人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认定戴小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认定曾安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认定袁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上诉人曾安定上诉提出,能主动交代自己参与的盗窃罪行,认罪态度好,且检举张后龙、曾小山等人的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2019年9月的一天中午,上诉人曾安定与原审被告人戴小成在武冈市城区四处窥测扒窃目标,2人窜至武冈市汽车东站对面的广客源服装店内时,见失主毛爱梅正在店内试穿衣服,身旁放有一红色帆布包,曾安定于是站在毛爱梅身旁遮挡其视线,戴小成趁机将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1000余元及存单等票据和香烟等物。

  戴小成分得赃款6000余元,曾安定分得赃款4500余元。

  尔后,戴小成将包内存折、存单、票据等物丢弃于武冈市龙田乡石巷村峦石山一岩洞内。

  破案后,存折等物已被公安机关提取并发还失主毛爱梅。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一审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失主毛爱梅的陈述证明,她于2019年9月的一天中午在武冈汽车东站对面的广客源服装店试穿衣服时,放在身旁的一帆布包被盗,包内有人民币13000余元及存单、存折、票据和香烟等物;

  2、武冈市公安局提取笔录及提取的被盗物品的照片和毛爱梅出具的领条证明,公安人员在戴小成的指认下从武冈市龙田乡石巷村峦石山一岩洞内提取了其盗窃作案后藏匿的存折、存单、票据等被盗物品,已由失主毛爱梅领回。

  3、戴小成、曾安定的供述证明,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他们2人在武冈市城区四处窥测扒窃目标,在武冈市汽车东站对面的广客源服装店内看见一妇女正在店内试穿衣服,身旁放有一红色帆布包,于是由曾安定站在该妇女身旁遮挡其视线,戴小成趁机将包盗走。

  包内有人民币11000余元及存单等票据和香烟等物。

  戴小成分得赃款6000余元,曾安定分得赃款4500余元。

  尔后,戴小成将包内存折、票据等物丢弃于武冈市龙田乡石巷村峦石山一岩洞内。

  二、贩卖毒品罪

  1、2019年6月25日下午4时许,原审被告人戴小成窜至武冈市起洋路马家桥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青山毒品海洛因01克。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戴小成窜至武冈市武强网吧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肖友良毒品海洛因04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一审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陈青山的证言证明,他于2019年6月25日下午4时许在武冈市马家桥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戴小成购得毒品海洛因约01克。

  2证人肖友良的证言证明,他于2019年5月的一天下午2时许在武冈市武强网吧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戴小成购得毒品海洛约05克。

  3原审被告人戴小成的供述证明,他于2019年6月25日下午4时许在武冈市起洋路马家桥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青山毒品海洛因01克,于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2时许在武冈市武强网吧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肖友良毒品海洛因04克。

  三、抢夺罪

  1、2019年4月21日下午5时许,上诉人曾安定和原审被告人袁毅窜至武冈市区清渠街与乐洋路接口处个体诊所附近窥测抢夺目标,发现被害人乔端贞路过时,曾安定望风接应,袁毅乘乔端贞不备,将乔端贞戴在耳上的一对价值人民币13804元的黄金耳环抢走,尔后迅即逃离。

  曾安定将耳环销赃后得赃款500元,用于购买毒品和袁毅共同吸食。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一审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乔端贞的证言证明,她于2019年4月21日下午5时许在武冈市清渠街个体诊所附近被一男子趁其不备抢走黄金耳环一对,该耳环重58克;

  2证人乔满贞的证言证明,她于2019年4月21日下午5时许和乔端贞在武冈市清渠街个体诊所旁行走时,乔端贞被一男子抢走耳环一对;

  3中国人民银行武冈支行出具的证明证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的黄金市场黄金足金的价格为238元克;

  4曾安定、袁毅的供述证明,他们于2019年4月21日下午5时许在武冈市区清渠街与乐洋路接口处个体诊所附近窥测抢夺目标时,发现一中年妇女路过,于是由曾安定望风接应,袁毅乘该妇女不备,将其戴在耳上的一对金耳环抢走。

  该耳环由曾安定销赃后得赃款500元,用于购买毒品2人共同吸食。

  2、2019年4月30日晚8时许,上诉人曾安定与原审被告人袁毅窜至武冈市西直街原工商银行附近窥测抢夺目标,发现被害人岳跃华路过时,曾安定望风接应,袁毅乘岳跃华不备,将岳跃华戴在耳上的一对价值人民币1428元的黄金耳环抢走,尔后迅即逃离。

  曾安定将耳环销赃后得赃款600元,用于购买毒品和袁毅共同吸食。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一审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岳跃华的证言证明,她于2019年4月30日晚8时许在武冈市西直街原工商银行前被一男子趁其不备抢走戴在耳上的黄金耳环一对,该耳环重6克;

  2证人姚时华的证言证明,她于2019年4月30日晚8时许和岳跃华在西直街原工商银行前行走时,突然听到岳跃华喊有人抢东西,并看到一男子在往巷子里快速奔跑,听岳跃华说被抢黄金耳环一对;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岳跃华被抢现场位于武冈市西直街原工商银行门边左侧约100米;

  4中国人民银行武冈支行出具的证明证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的黄金市场黄金足金的价格为238元克;

  5曾安定、袁毅的供述证明,他们于2019年4月30日晚8时许在武冈市西直街原工商银行附近窥测抢夺目标时,发现一中年妇女路过,于是由曾安定望风接应,袁毅乘该妇女不备,将其戴在耳上的一对金耳环抢走。

  该耳环由曾安定销赃后得赃款600元,用于购买毒品2人共同吸食。

  3、2019年7月12日下午3时许,原审被告人袁毅驾驶摩托车伙同张后龙另案处理窜至武冈市区电台路附近窥测抢夺目标,袁毅将车停在岔路口接应,张后龙在十字路口下坡处发现被害人段君梅独立行走时,乘段君梅不备,抢得段君梅戴在脖子的一条价值人民币2380元的黄金项链,尔后跑至袁毅停车处由袁毅驾车迅即逃离。

  张后龙将项链销赃后得赃款840元,用于购买毒品和袁毅共同吸食。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一审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段君梅的证言证明,她于2019年7月12日下午3时许在武冈市电台路技校附近被一男子趁其不备抢走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条,该项链重10克;

  2张后龙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段君梅被抢项链的现场位于武冈市电台路技校附近;

  3中国人民银行武冈支行出具的证明证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的黄金市场黄金足金的价格为238元克;

  4袁毅、张后龙的供述证明,他们于2019年7月12日下午3时许由袁毅驾驶摩托车载乘张后龙窜至武冈市区电台路附近窥测抢夺目标,袁毅将车停在岔路口接应,张后龙在十字路口下坡处发现中年妇女独立行走时,趁其不备,抢得其脖子的一条黄金项链后跑至袁毅停车处,由袁毅驾车迅即逃离。

  张后龙将项链销赃后得赃款840元,用于购买毒品和袁毅共同吸食。

  4、2019年8月17日下午4时许,原审被告人袁毅驾驶摩托车载乘张后龙、曾小山另案处理窜至武冈市乐洋路林业局附近伺机抢夺,当发现被害人黎东阳单独行走时,袁毅驾驶摩托车准备接应,曾小山望风,张后龙冲上去趁黎东阳不备将黎东阳戴在脖子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31892元的黄金项链抢走,沈程刚等人见状驾车追赶,袁毅驾驶摩托车载乘张后龙逃离至云台中学附近时,因摩托车发生故障弃车逃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一审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黎东阳的证言证明,她于2019年8月17日下午4时许在武冈市林业局附近的公路上被一男子抢走其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条后,她大喊打抢,并发现该男子抢得她的项链后坐另一男子的摩托车逃离。

  并证明,被抢项链重约134克;

  2证人沈程刚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17日下午,他听到有人喊打抢后看到一个男子跑到另一男子停在路口的摩托车上,尔后驾车逃离,他就驾驶摩托车追赶,追至云台中学附近时,发现该2男子已经弃车逃跑;

  3张后龙指认现场照片证明,黎东阳被抢项链的现场位于武冈市林业局附近;

  4袁毅、张后龙、曾小山的供述证明,2019年8月17日下午4时许,袁毅驾驶摩托车载乘张后龙、曾小山到武冈市乐洋路林业局附近伺机抢夺,当发现一中年妇女单独行走时,袁毅驾驶摩托车准备接应,曾小山望风,张后龙冲上去趁该妇女不备将其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袁毅驾驶摩托车载乘张后龙逃跑时,有人驾驶摩托车追赶,他们逃至云台中学附近时,因摩托车发生故障弃车逃跑。

  此外,检察机关还提交了证明原审被告人戴小成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以及证明原审被告人袁毅因犯贩卖毒品罪、抢夺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的2001武刑初字第166号、2019武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证明曾安定多次因扒窃、吸毒被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予以确认。

  检察机关还提交了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以证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亦予确认。

  对于曾安定上诉提出主动交代盗窃罪行的理由,经查,据武冈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反映,在曾安定主动交代盗窃罪行之前,公安机关就已经掌握系曾安定和戴小成所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对曾安定的行为不能视为自首,但曾安定认罪态度好,原判对此已予考虑。

  对于曾安定上诉提出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理由,经查,曾安定确实向武冈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提供过在国税宾馆301房住着张后龙等几名吸贩毒人员的线索,但曾安定提供线索的时间是2019年8月27日,而其因本案到案的时间是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曾安定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时尚未到案,因此不符合立功的条件。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安定伙同原审被告人戴小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1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戴小成盗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上诉人曾安定还伙同原审被告人袁毅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

  袁毅在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可以从重处罚。

  原审被告人戴小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故意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戴小成系主犯,曾安定系从犯。

  在共同抢夺犯罪中,袁毅系主犯,曾安定系从犯。

  戴小成、袁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曾安定、戴小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曾安定主动交代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罪行,不属自首,但可作为认罪态度好予以考虑。

  曾安定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的时候尚未因本案到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犯罪分子到案后立功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其上诉提出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不予采纳。

  上诉人曾安定及原审被告人戴小成、袁毅认罪态度好,曾安定系从犯,原判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从轻处罚,对曾安定上诉以认罪态度好、系从犯为由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对全案处理恰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曾安定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保

  良

  审判员

  王

  志

  强

  代理审判员

  周

  丽

  红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伍

  新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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