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及事项分解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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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及事项分解

一、法定职责:

执行《行政处罚法》及《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本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针对财政资金运行的重要情况及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提出建议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监督本机关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执法事项:

(一)行政处罚

以下行为适用《会计法》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2、私设会计帐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

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1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1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以下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1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18、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2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2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2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26、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7、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8、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9、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0、供应商在在政府采购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31、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2、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33、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34、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5、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36、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37、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38、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9、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0、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41、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42、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43、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44、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4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4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47、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

48、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49、政府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50、政府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以下行为适用《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51、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52、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53、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54、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以下行为适用企业管理法律法规:

55、企业在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中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以下行为适用预算管理类法规:

56、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57、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58、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59、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60、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1、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62、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6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64、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65、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66、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7、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68、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69、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70、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71、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72、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73、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7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75、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76、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77、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78、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79、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80、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81、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82、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83、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84、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85、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86、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87、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88、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89、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90、虚列投资完成额

91、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9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93、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9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95、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96、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97、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98、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99、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100、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10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0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0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0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以下行为适用票据管理法律法规

105、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106、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107、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08、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109、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10、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111、转让、转借或者涂改收费票据

112、不按照规定使用收费收据

113、瞒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

114、不按照财务规定上缴或者使用收费款

115、非法制作、销售《收费许可证》或者收费收据

116、违反《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的行为

以下行为适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17、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以下行为适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118、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赠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

”规定的

以下行为适用《残疾人就业条例》

119、用人单位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二)行政强制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1、对预算执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行为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理;(行政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理;(行政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4、对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和滞留、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等行为的处理。

(行政处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5、对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行政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6、对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7、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理;(行政处理)

三、执法人员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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