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存的婚姻形式及含义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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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存的婚姻形式及含义修改版

第一篇:

我国现存的婚姻形式及含义

我国现存的婚姻形式及含义

目前我国存在多种婚姻形式,这这婚姻方式中既存在合法也存在不合法,细致研究这些现存的婚姻形式对于我国涉及婚姻的法律逐步走向国际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存在的婚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偶婚:

一男一女按照婚姻形式结成配偶,但是不排斥与外人同居。

双方都可以随意离婚或分居。

二、单偶,或专偶:

和单一配偶结婚,并排斥与外人同居,后面一点是这一制度的根本要素。

近代文明社会普遍采用这种婚姻制度。

三、婚外婚姻:

主要是指在男方或者是女方已存在婚姻的情况下与第三者产生事实性关系,并且保持夫妻生活而未经法律认可的婚姻。

但是目前违背法律认可。

四、事实婚姻:

男女双方在没有经过合法认可的情况下保持夫妻生活的婚姻状态存在于中国农村较普遍,一般是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姻年龄或者双方存在不适合法定结婚条件的。

五、幽会婚姻;男方或者女方在单方面情况下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法律认可,但另一方不知情。

这种婚姻实际上是不合法的,有相当数量存在于中国贫困农村。

六、走婚:

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男女双方各自住于己方家里。

少数民族存在较多。

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选择新型的婚姻形式或结婚方式。

现存的80、90后已经出现的多种婚姻形式或名词包括以下几种:

一、试婚:

顾名思义就是实验婚姻,它不是正式的婚姻,只是男女双方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前的一次实验。

二、隐婚:

是已经履行了结婚的法定手续,却并不对外宣称自己“已婚”身份。

都市里有很多已婚男女在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他们的无名指上没有戒指,像单身贵族一样出入各种场所。

现在的职场上有潜在的竞争法则,人们一旦贴上婚姻的标签,竞争力往往大打折扣,所以一些已婚人士选择了“隐婚”。

三、毕婚指大学生一毕业就闪电结婚。

近年,“毕婚”渐渐盛行,“毕业说分手”已成为过去。

大学生一毕业就得匆忙地迎接“职场”和“婚姻”的双重挑战。

四、素婚所谓素婚,是指简约、朴素、个性的婚礼,在节省开支,打破陋习的前提下,把婚礼还给要结婚的主人公。

告别传统婚礼必备的高级酒店、盛大宴席,舍弃巨额花销和商业化婚庆仪式,代之以挚友亲朋的温情小聚,或者干脆来一场个性化旅行结婚„„

五、闪婚闪婚是闪电式结婚的简称。

从认识到结婚时间相当短。

只认识一天就结婚到相识不到3个月领证的都算闪婚。

现代都市生活压力大,一些大龄青年(特别是忙于事业的)在婚姻上不愿陷入拉锯战,同时,结、离婚登记手续的简化,新人享有更大的隐私权和自主权,给闪婚提供了很大方便。

但由于彼此了解不够,闪婚确实有可能留下婚姻关系不稳定、离婚率相对提高等后患。

六、裸婚裸婚据称是现在“80后”步入婚姻殿堂最新潮的一种完婚方式,新人通常没房、没车、没钻戒、没婚纱、没存款、没婚礼也没蜜月。

七、瘦婚,指的是初入社会,经济基础相对单薄的年轻人,既无法承受“奢婚”的张扬和巨大开销,也不赞同一切全无、脱离物质基础的“裸婚”。

他们主张亲手操办终身大事,通过简化传统流程,网购婚纱、喜糖,自拍婚照等多种方式,打造个性又实惠的“瘦婚”,以节省大笔婚礼开销,给自己和双方

家庭减负。

针对目前的中国婚姻状况,国内婚姻形式多元化、复杂化正在逐步成为一种趋势,但是这些婚姻形式如何走向合法化逐步成为下一步的存在难题。

第二篇: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存问题及对策研究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现存问题及对策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职能一是体现个人所得税有效地发挥了税收为国聚财的职能,大大增强了国家财政实力,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社会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更多的财力保证。

二是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体现了再分配的作用。

政府用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即通过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引导和调整,既要拉开差距,又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三是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所以个人所得税因其具有聚∀财#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而被喻为∀社会稳定器#。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并以其在聚积财政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方面所具有的独特能,被世界各国誉为“社会稳压器”。

其职能主要表现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

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1个人所得税对筹集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获取的各项

所得为课税对象,税基广阔,税收收入已经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是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1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6%。

1.2个人所得税可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制,在对家庭基本生活费免税的基础上,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对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其目的是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1.3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个人所得税可以不经过税率的调整,即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个人所得税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收政策,如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除、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根据收入来源不同,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

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造成收入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收入来源单一且收入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

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

这种税收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容易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征收范围不全面。

(二)税种繁多,综合税率高单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只占税收

收入的6.6%,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人所得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30%-50%左右,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比例相对较低。

但是我国目前共有19个税种,如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烟草税、关税、车船税等等,贯穿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流转税的比重占税收收入的七成以上。

这意味着,政府征收的很多税,都最后由百姓负担,而这些税纳税人交了却看不到。

(三)3.3费用扣除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

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

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

假如有一个4口之家(父母没工作,妹妹还在上学),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元,他要养活4口人,人均1000元,按30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他需要交纳个税50元。

另一个4口之家4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3000元,也就是人均3000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四)应税所得难以核实,扣缴体制有待完善当前核实一个纳税人真实的全部收入存在一定困难:

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

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

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

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

正因为有上述情况,我国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使个人所得税未能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深深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措施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种种问题,分析其产生原因,文章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当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

3.1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

单纯的分类征收税制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增加了征管难度和成本,目前这种课税模式几乎没有国家再采用。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逐步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在制度设计、确定综合征税的具体项目上,应考虑在征管水平可能的情

况下,将尽可能多的项目纳入综合课征的范围,以个人为计税单位,以为课税期,以个人的全部收入为税基并全面进行纳税人的统一登记,给予每个人一个纳税编号,个人的全部收入会集在相应的纳税号下。

同时,对个人的非勤劳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收入等,实行分类征收时可运用特殊的税率;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据测算,我国工薪收入者在扣除2000元费用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者约为30%,其中大部分只需适用5%和10%两个低税率档次,而第五级到第九级税率的设置适用者很少,即使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也不会达到适用第五级以上的率。

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课税级距、级次及税率进行调整时,应在加强对高收入者调控力度的基础上,遵循低税率的基本思路,使纳税人不感到“损失”太大,从而减少纳税人对收入的隐匿;科学确定应税所得及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从各国税法的相应规定来看,生计扣除的方法大体有三种:

一是所得减除法,即从所得额中进行生计扣除。

二是税额抵扣法,即纳税人先不从所得额中减除生计扣除,在依法计算出税额后,再从税额中减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

三是家庭系数法③。

考虑到分类征税部分的扣除相对简单,如偶然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不作任何扣除的特点,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应重点对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部分生计扣除规则进行完善;拓宽税基,扩大征税范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也呈现多样化、隐性化和非规范化的趋势,继续使用分项列举方式已不能涵盖大部分的应税所得,造成很多“真空地带”。

从长期发展目标来看,宜采用排除法对课税所得范围予以规定,即除了税法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以外的全部收入均属于课税范围。

这样的制度设计对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影响不大,且可为防止个人收入多样化带来的税源流失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还应从严控制减免税项目,减少大多数名目繁多、过杂过滥的减税项目。

把各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实物、有价证券等福利一并计征课税,对实物比照市场价格计算征税。

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高收入者在扣除标准费用后的所得也列入应税对象。

3.2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体制。

完善个税的征管体制,一方面要完善纳税申报制度。

贯彻落实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的制度。

利用网络资源,充分实现跨地区收入信息的传递和共享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税务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银行、工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检察院、新闻媒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

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了解掌握并登记纳税人个人的有关涉税信息,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工作和数据信息。

加强与财政、银行、海关、边防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及时准确掌握涉税信息,完善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

应在现有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税收信息系统技术含量,广泛采用神经网络、决策树等数据挖掘手段,使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从流程型向分析型转变,逐步提高税收管理决策的功能。

,。

3.3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环境。

一方面,加大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纳税的意识。

应有重点地突出宣传工资收入、境外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私房出租收入、股东账户利息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并通过网络热线、公益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讲解政策、税款计算、缴纳程序和期限、权利和义务等具体内容。

同时,对偷逃税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惩戒违法者,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的运行提供先决条件。

扩大纳税义务人的知情权,。

进一步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政府用税应更多转向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方面,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大程度满足纳税人最基本的需要;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不同的发展事业之间,税款应合理、公平、均衡地分配应用;政府采购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投资应更倾斜于基础设施、高新产业,并可逐步设立完善听证、专家咨询等程序,使纳税人真正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不仅清楚如何缴税、应缴多少税,而且清楚缴的税干了什么、有什么作用。

使纳税义务人明确自己的哪些收入应当缴税,应当缴多少税,纳税额如何计算等,以增强其纳税的自觉性。

另一方面,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业务素质,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纳税环境,因此一是抓工作态度;二是抓业务技能;三是抓申报环节的简化;四是抓简便易行的申报方式,如电话申报、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

只有纳税服务质量有效提升,才能更好地为纳税人自行申报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务环境,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另外,还应当关注信息技术的引入以及对纳税人的信用评级制度,以确保和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篇:

形式婚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自愿结成婚姻关系,并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财产

(一)甲、乙所得财产均为个人财产,不得归为共同所有。

个人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财产。

(二)位于房屋内财产均为甲方所有;位于房屋内财产均为乙方所有。

并以法律公证。

(三)除上述财产外,收益人、购买人为财产所有人。

财产权属难以确认的,以财产所有权证确认权利人,财产权证未具名的,如无其他证据证明,权证持有人为该财产所有权人。

(四)如基于甲(乙)方原因,双方共同继承或受赠第三人财产的,乙(甲)方须放弃权利主张,所得财产全部归甲(乙)方所有。

第二条费用

(一)甲、乙分别承担本人、本人亲属及其他与自身相关联的费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费用支出。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的除外。

(二)甲、乙双方未经协商单方生养或领养子女,由生养或领养方承担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法律义务。

由于单方原因需采取与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

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及其他费用,也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

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的一切抚养事项。

(此事项依据《形婚后孩子的生育抚养协议》执行。

)如单方选择领养方式,有关事宜应参照前款。

(三)财产的修缮、维护由财产所有权人负责,有关费用及衍生费用由财产所有权人承担。

(四)结婚期间费用,一些不可避免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议分摊。

第三条债务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甲或乙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二)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

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负债方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并致另一方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第四条继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诺自愿放弃对另一方及其亲属财产或权益的继承权,对另一方处置个人财产及权益行为无任何异议。

(二)甲、乙或第三人为其中一方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确定保险受益人,未约定受益人、受益人约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纠纷的,应依照被保险人意愿确定受益人。

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应自动放弃受益,由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于婚姻关系受益,并可能导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预期利益损失的,受益方应在受益财产数额以内予以合理补偿。

第五条行为

(一)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活彼此独立、互不干涉。

婚后,双方各自管理自己房门钥匙,以避免无必要的干涉。

(二)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无性婚姻,如甲(乙)单方违反规定,甲(乙)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间如发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担抚养义务。

(四)甲乙双方应相互体谅,谨言慎行,避免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和伤害。

(五)由乙方主观原因或乙方无故主动提出造成离婚,乙方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不低于30%。

同时享有一周至少一次的探望权利。

(六)非乙方主观原因造成离婚,或由甲方无故提出离婚的,甲方需按需负责孩子抚养费用不少于85%。

并享有至少一周一次的探望权利。

第六条补充条列

(一)结婚的初衷,双方任何时候都必须保密,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告知对方家长及让对方家长知晓。

如为某一方泄密而导致婚姻失败不得不离婚的,该方应无条件赔偿对方名誉损失50000元人民币。

如因单方的泄密导致对方家长精神大受打击而导致身体状况发生较大的不良影响的,泄密方负有一半的医疗责任。

(二)如平时过年过节双方在对方家中做客或探亲时所收受的红包,因金额较少,不归还对方属合情合理。

其中一方探望对方家长或亲戚时的来回车费及住宿问题,应独自承担,而送给对方家人的礼物,原则上一两百的由送礼方独自承担则可,但如超五百元以上的,则应由双方分摊。

而跟对方家长见面交代时,为照顾彼此面子,应说礼物是对方准备的,不能说是自己准备的。

(三)有关婚礼,原则上一切从简。

婚纱照及男方家里的订婚酒席可免,蜜月旅游可免。

但男方应按照女方当地的习俗交付一定金额的礼金给予女方/女方家长。

具体数额,双方协议解决。

(四)婚后居住问题,经协商:

不可以无辜打搅对方生活。

(五)双方老人的赡养,主要经济责任归各自处理,夫妻双方均有责任以及义务在适当而必要的(日子)时期或者特别的节假日与对方一起探望对方的家人,尤其对方的父母。

平均一年最少3次。

双方都应本着孝敬老人的思想尽力为对方以及父母做出应有的贡献,如探望以及照顾。

(六)如婚后其中一方本人或其家人出现意外的疾病或事故需要对方的经济上的支援的,对方应尽力所能及的经济支援或物质支援以及必要且应该的慰问及安抚(如对方亲属生病住院时的探望)。

此类别的问题为道德伦理上该尽的责任,而非义务。

(因为双方协议同意通过医学方式共同拥有孩子。

(七)形式婚姻后,双方不受婚姻法条列的任何管束,只本有互助的原则,一方不可以持《婚姻法》要挟对方,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八)形式婚姻后,夫妻双方应互尊互助,和谐平等地相处。

第七条其他

(一)未尽事宜及争议,应充分协商,本着责、权、利一致原则,公平合理解决。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当,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协议效力影响)

(四)本协议另有《形婚后孩子的生育抚养协议》约定应遵从该约定,无约定的条款即按协议履行。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第四篇:

我国物业管理现存的问题

浅析我国物业管理发展中现存问题及对策

摘要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的发展,物业管理行业进入了一个迅速蓬勃发展的时期。

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在物业管理的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

近年来,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案件大幅度上涨,已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

本文剖析物业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促进物业管理朝着健康、理性的方向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们安居乐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物业管理措施对策发展

一、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3

二、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

(一)物业管理架构不完善.................................................3

(二)配套设施运作不理想.................................................4

(三)维修保养不得力.....................................................4

(四)物业管理经费难以为继...............................................4

(五)物业管理法制不健全.................................................4

(六)物业管理公司与社会相关方面关系不顺.................................4

(七)物业管理不到位.....................................................5

三、解决对策...............................................................5

(一)国家尽快颁布针对物业管理的专业性法律...............................5

(二)加强物业公司的资质管理.............................................5

(三)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水平...................5

(四)建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5

(五)设置机构,规范管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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