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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地方标准《公路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指南》,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各种生产隐患,有效预防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法规制度和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及原则:

目标:

避免一般事故发生,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三条南(北)区指挥部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安全部是安委办的常驻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主任:

南(北)区指挥长

副主任:

南(北)区指挥部分管领导

成员:

部室负责人、地市业主代表处主任、参建单位负责人

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成员因工作需要变更时,需经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主任同意,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是南(北)区指挥部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南(北)区指挥部所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

(二)研究解决南(北)区指挥部所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对南(北)区指挥部所属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受理南(北)区指挥部所属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据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为实施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安全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1.督促各参建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及控制,对极高风险(IV级)的施工作业组织专家论证,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督促监理单位做好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审批及落实工作;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线重点部位施工安全巡查,重点巡查桥梁、隧道、高边坡等高危险工程施工项目。

(四)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1.组织或参与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项目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

3.检查各参建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情况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在施工期间每月至少1次抽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并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2.根据抽查结果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月度及年度安全评价;

3.每月通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并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闭合。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相关业务部门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2.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4.每月考核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情况。

(八)其他事项

1.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平安文明工地”建设活动,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

2.负责工程建设安全费用的计量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有效投入的落实情况;

3、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据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实施处罚;

4、在接到事故报告时,及时报告领导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对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收集、汇总、通报、上报;

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第七条南(北)区指挥部要按年度、季度分别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包括:

(一)学习培训计划;

(二)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三)施工现场安全防范重点及措施落实的检查计划;

(四)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安排;

(五)安全经费使用计划。

 

第八条南(北)区指挥部按照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阶段性安排,结合建设实际情况,南(北)区指挥部要及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印发到施工单位,并督促其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负总责。

安全监督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的范畴,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南(北)区指挥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提出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目标,将安全生产工作分解到每个参建单位。

各参建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5、设计单位在进场后应提交设计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6、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建立安全监理的相关组织机构,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1名,各驻地办配备1名专职安全监理员,配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做好该标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2、编制项目安全监理计划,制订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备案;

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4、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在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时,应同时审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无风险评估报告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情况;

6、审核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

7、审核施工单位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审查施工单位的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审查办公区、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9、审查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梯、架桥机、龙门吊等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合格证和质监局的验收检验报告,并附相应的安装及使用说明书;

10、组织对危险源项目如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和爆破等专项技术措施的审查和专项论证;

1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2、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13、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14、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各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设专职安全副经理及安全部长各1名,施工现场应当按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要以红头文件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备案,并要求上墙公示。

为了做好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施工单位配备1名专业电工,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5),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

为了做好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施工单位配备1名机械工程师,对运行的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保证设备运行状况良好,杜绝发生任何机械事故;

3、各施工单位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所辖工程中符合评估范围内的桥梁、隧道等工程组织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报备;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内容要求。

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性评估、危险源辨识统计、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到现场班组、个人)、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方案、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安全预控及保障措施、紧急应变处置措施、安全标识及警示和维护方案等;

5、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供计算书或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7)爆破工程;

(8)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9)跨线、并行等交织作业工程;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上述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制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6、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场人员和作业人员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8、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9、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10、对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实施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及锅炉、压力容器等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经过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同时必须建立特种设备检查、维修、保养台帐,并做好相关记录;

1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2、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有关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分三级向施工项目部各职能部门、施工作业班组、一线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3、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按照定人、定时、定内容、定措施的原则认真组织整改,并跟踪检查,狠抓落实;

1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竣工验收合格止;

15、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6、施工单位应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组织、人员、救援队伍和必要的设备、器材和急救用品,并组织演练;

1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或二次伤害,并立即向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本单位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安全生产会议

第十四条南(北)区指挥部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上级的文件指示精神,部署南(北)区指挥部月度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南(北)区指挥部地市业主代表处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施工环节,总结本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整改措施,确定下阶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点。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上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备案。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南(北)区指挥部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十七条定期检查采取施工单位汇报、分组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将与考核评比挂钩。

第十八条检查的内容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三)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

(四)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情况;

(七)安全设备台帐的建立情况;

(八)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十)安全生产报表;

(十一)安全生产例会纪要;

(十二)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十三)危险路段施工作业机械、人员是否处于安全受控状态,施工作业面专职安全员是否就位;

(十四)重点部位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十五)施工现场柴油、汽油、沥青、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领用等环节是否规范;

(十六)特种作业施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十七)消防、灭火器材是否齐备;

(十八)各种安全生产应急性措施人、机、物配备是否齐全。

第十九条每年的法定节假日等重要节假日前要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内容根据南(北)区指挥部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检查工作要按规定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七章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施工单位要责成专人立即进行整改。

重大安全隐患要予以公示,施工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是隐患排查和整改的主体。

施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能当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发现的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公示。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各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

第八章安全生产的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能立即改正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无法立即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可以并处罚金: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就已实施,或未按方案组织施工的;

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6.爆破器材无专人保管,炸药库房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未制定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或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库的管理未按制度执行的;

7.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或提供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的;

8.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交底的;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1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3.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5.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6.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7.未组织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且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约罚金。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否则,南(北)区指挥部将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培训根据具体的工程内容和工种进行。

第二十八条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安全培训的检查计划,对未经培训上岗的人员要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清退。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每年要根据上级和南(北)区指挥部要求针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

及时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利用简报、宣传图片、“互联网+”等形式,进行交通安全生产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要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使员工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熟悉本岗位的安全防护技术,熟悉本岗位的逃生路线,熟悉本岗位自救互救的要领,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一条凡从事锅炉、易燃、易爆、电气、高空、特种机械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方准其上岗操作。

对特殊岗位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章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各施工单位每月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报南(北)区指挥部,由安全部进行汇总统计。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和南(北)区指挥部报告。

南(北)区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一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一章事故的应急响应

第三十四条南(北)区指挥部设立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突发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后要按照以下事故的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要启动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要启动二级应急救援预案;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要启动三级应急救援预案;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要启动四级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五条相关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出事地点,并负责现场指挥。

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先救人后抢救财产,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可能保护好事故现场。

特殊情况应当由专业的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的等级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要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要求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三十七条没有人员死亡,重伤1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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