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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1

例题一:

FOB条件下卖方代为租船订仓的责任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

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昭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

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例题二:

FOB条件下出口货物的风险划分界线—装运港船弦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标准版答案:

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

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结合本案例。

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

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题三:

CIF条件下出口货物的风险划分界线—装运港船弦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

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试答答案:

1、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例题四:

CFR条件下卖方发出装运通知的重要性

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

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标准版答案:

1、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有鉴于此,卖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3、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索赔。

例题五:

CIF条件下保险险别的选择及费用的划分问题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

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试答1:

1、我方可同意买方的要求加保战争险,但需由买方支付此笔保险费或另作商定。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中的保险问题,在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按照国际一般的做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进行投保。

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根据国际惯例来处理,即:

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并由买方承担费用,但在买方要求时,可在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加保战争险。

3、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况特殊,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是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也就是说合同中没有订立需要加保战争险,是买方事后要求的。

根据《通则》惯例,买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战争险的保费,故而,对于买方加保战争险的要求,我方可以办理,但我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保费。

标准版答案一:

1、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输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2、根据2002年《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

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3、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买方鉴于目的港经常发生暴乱,而要求买方加保战争险,显而易见是在合同签订以后,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战争险,故而卖方需用加保战争险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标准版答案二:

1、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

2、按2000年《通则》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

例题六:

FOB条件下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

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

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标准版答案: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买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

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例题七:

CIF条件下出口货物的风险划分界线—装运港船弦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标准版答案:

1、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

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例题八:

FCA条件下出口货物的风险划分界线

某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

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

标准版答案:

1、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

2、此案例涉及FCA术语,根据2000年《通则》,在FCA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控制,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

3、结合本案例,在FCA条件下,2000年《通则》曾规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及其它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是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承担此项货损,此项货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例题九:

FCA条件下卖方代为租船订仓的责任

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

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

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标准版答案:

1、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

2、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3、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所以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承担。

案例十:

FAS条件下

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车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

2、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

3、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案例十一:

CFR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划分问题

某公司以CFR术语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

标准版答案:

1、对此损失,我方应向卖方索赔。

2、此案例涉及CFR术语,

案例十二:

EXW条件下出口货物的包装问题

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

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

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

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

案例讨论

1.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

答案要点

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

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小商品批发手册

案例讨论

2.某年5月10日,中国华东地区A进出口公司电报通知美国B贸易公司,以CIF价格术语向美方出口成品制衣,总价为100万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货款。

A公司5月16日收到美方B公司回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5万美元。

中国A公司于5月19日电报通知对方并同意其要求,美方B公司于5月20日收到此电报。

A公司将货物运至宁波港,交由某省C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

6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烧毁。

6月15日货物运抵纽约港,但美方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

双方诉至我国某法院。

试问: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2)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为什么?

(3)货物被毁受损,美方B公司能否要求中方A公司给予赔偿?

为什么?

答案要点

我国和美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我国和美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可以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规定,接受通知必须送到受盘人之后方生效,美方B公司于5月20日收到接受电报,所以,合同于5月20日成立。

由于本合同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因此,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案例讨论

1.美国一家大型的软饮料公司决定,在东南亚地区选择印尼作为公司最畅销饮料的目标销售市场。

印度尼西亚是世界第5大人口大国,人口近1.8亿。

美国饮料公司的管理阶层认为无法拒绝这一巨大潜在市场的诱惑因此,决定与印尼达成瓶装与分销协议来服务于这一市场。

公司决定把软饮料汁卖给一家瓶装商,由后者负责饮料的瓶装与分销。

但不幸的是销售状况非常糟糕,饮料根本不畅销。

虽然公司初期调研,包括对当地竞争和政府态度的调研结果都非常乐观,但营销活动仍一蹶不振。

后经了解,这是因为公司董事会主席和其项目经理忽视了两个重要因素。

其一,印尼虽拥有近1.8亿人口但绝大多数住在农村,处于前工业化阶段;其二大多数印尼人喜欢甜饮料和以椰子汁为主要原料的软饮料他们对美国风味的碳酸化合饮料甚感不习惯。

在印尼,虽存在着一个美国饮料市场但这几乎全部限于主要城市。

欣赏美国风味并有足够可自由支配收入购买美国风味饮料的市场上总共才800万人。

请根据本章所学到的知识,对此案作出评析。

答案要点

国际商品市场调研是指为了发现一种或一组产品的销售趋势,找出取得销售成功的方法而进行的调查国际商品市场的活动。

它不仅是市场状况和统计数字的罗列而且还要对它们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得出相应的结论最终为企业的营销与经营管理提供科学决策。

由于市场调研是针对某类或某种商品来观察其市场变化情况的所以国际商品市场调研有以下作用:

1.通过市场调研想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可迅速了解到消费者需要什么样的商品从而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地去开辟市场。

2.通过市场调研营销企业可以了解到特定市场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从而为企业提供、选择适当的商品推销的依据。

3.通过市场调研企业可以知道特定市场的供求关系与竞争对手的情况从而为企业扩大销路、提高经济效益找到了可行途径。

4、.通过市场调研企业还可以立即发现特定市场的贸易政策及方式、货币汇率、消费观念等的变化,从而为企业找到选择对己有利的贸易时机和贸易机会。

本案是典型的国际市场调研做得不充分所带来的困惑。

国际市场调研是对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过程,以便对相关产品的营销决策作出判断。

这种调研最好由国际营销领域中的专业人士来做,另外,在国际市场调研中还应注意一些细节,如界定调研的目的与问题、辨识信息的来源及分析、解释等,以确保得到最好的调研结果。

案例讨论

2.江苏省无锡市某制鞋有限公司以生产加工及设计男女皮鞋闻名中外,其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占有一定的市场拥有的“利盟”牌文字和图形的商标在国内也有较高的知名度。

为尽快打开国际皮鞋市场让自己的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该公司的高层领导和决策部门决定在提高产品质量在国外广作宣传和积极促销的同时还要在美国、日本、瑞典、法国、西班牙、比利时、丹麦、韩国等国家申请“利盟”牌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专用权。

为此该公司特地委托该市某商标事务所代为办理各国商标注册事宜。

考虑到公司拟申请商标注册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因此,该商标事务所决定通过国际注册的方式在各有关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然后对那些不属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其他国家再逐一取得注册“利盟”牌文字和图形商标的资格。

试问,如何通过国际注册使“利盟”牌文字和图形商标在各有关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

答案要点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有注册才能在注册国家或者地区受到保护。

从目前现有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和惯例看,中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主要有两条途径:

一是直接向所在国逐一申请商标注册,即逐一国家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所谓商标国际注册,就是我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我国分别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成员国。

因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中的成员国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

目前,通过一个申请可以同时指定74个马德里系统成员国申请注册。

在本案中,“利盟”牌文字和图形商标的国际注册可以采用逐一国家注册和国际注册相结合的方式,对那些不属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其他国家采取逐一注册的形式。

3.某年11月4日顺达公司应瑞典TG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CIF价格340欧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日。

TG公司接收到报盘后,请求顺达公司:

“降低价格;延长要约有效期”。

顺达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320欧元,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1月30日。

TG公司接收到顺达公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公司:

“增加数量;再次延长要约有效期”。

顺达公司再将数量增至800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

TG公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该盘。

顺达公司在接到TG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

顺达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

“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

TG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

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

提出:

“执行合同或者赔偿差价损失6万欧元,否则将起诉与法院”。

试问:

①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②TG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

为什么?

答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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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发盘和接受。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发盘有效期是11月30日,AM的承诺于11月26日到达,是有效接受,合同应于11月26日成立。

SB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

因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讨论

1.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

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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