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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监检学习交流

 

起重机械

 

制造监检学习交流

 

第一章《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重点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样机,也应该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依据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与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督检验。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

(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B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对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

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九条《监检内容与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机构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检项目,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

•第十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等在内的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将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制造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实施。

监检机构应当与制造单位商定在制造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并且对制造监检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且结合制造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制造监检组。

监检人员名单应当由监检机构正式通知制造单位。

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查。

•第十二条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附件A至附件c的要求从事制造监检工作,及时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当予以保密。

监检记录应当有监检人员的确认签字。

《监检项目表》、监检记录以及工作见证资料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制造监检过程中,发现制造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现被监检项目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等问题时,对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属于严重问题,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制造许可的审批机关。

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经制造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和审核工作见证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按台出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F、附件H,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且在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标志(见附件G)。

《监检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制造单位随产品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另两份分别由监检机构和制造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每年应当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六条制造单位应当确定监检工作的联络人员,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报检,报检时将生产计划一并报上,对A类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持证焊接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三)从事起重机械检查、试验人员名单;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者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名单;

•(五)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仅用于现场见证时查阅);

•(六)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

•(七)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

•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八条制造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九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监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与制造监检有关的内容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换证的规定。

•制造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行政许可办理。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取得新的制造许可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设计文件采用的规定。

(一)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主要是指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和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等。

•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包括制造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的文件等)正确性负责。

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范围的规定。

(一)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规定,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1.首台投入生产的;

•2.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3.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4.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二)型式试验许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特殊类型的起重机械、进口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是同一型号的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

另一种是超大型起重机械(320t及以上)的型式试验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但是参数不向下覆盖,而是按照同型号同规格的首台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要求。

(一)监督检验的性质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是指由制造所在地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在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是法定的。

(二)监督检验的具体要求按《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中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执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场所的规定。

(一)制造单位应当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的制造场所内制造。

(二)对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大型起重机械,可以在许可证注明的制造场所之外的实际使用现场制造。

•(三)现场制造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造,由使用现场所在地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释义】本条是对用于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规定。

(一)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不得全部委托加工,或全部购买,至少有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由制造单位自行加工。

如对于桥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只有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单位不允许委托加工或者购买。

有二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起重机械(如门式起重机)可以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其中的一种(主梁或支腿)。

起重机械不允许贴牌制造。

•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四种:

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

•主支撑腿——桅杆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主桅杆和起重桅杆),缆索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支架),旋臂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支架)和吊臂,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支架)。

(二)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和购买的,必须由具有与所制造起重机械类型(目前特种设备目录把整机分为12类)和级别(A、B、C三级中同级或以上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

•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由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负责,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监检由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申请结构件加工所在地监检机构进行,由起重机械制造所在地的监检机构实施整机监检并出具整机监检证书。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出厂时应附有的出厂技术资料的规定。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是用户存档的必要资料,必须按规定出厂、移交、保存。

第三章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过程

•●起重机械的设计

•●原材料(配套件)的采购

•●产品实现过程

•●产品的检验与出厂

第一节起重机械的设计

三、起重机设计技术质量的控制环节,主要包括:

•◆设计策划和目标

•◆设计输入

•◆设计输出

•◆设计评审

•◆设计审核/验证

•◆设计批准/确认

•◆外委设计审核(必要时)

•◆设计更改

第二节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的采购

•采购一般包括业主对起重机设计的采购、原材料采购、标准配套件采购、外协件采购、设备运输采购(指设备运输不由制造商承担的特例)、设备安装调试采购(亦有制造商承担调试任务的情况)。

•本节所述的采购是原材料、标准配套件和外协件采购。

•一、起重机制造采购准则

起重机采购的准则是向合格的供应商采购完全符合设计所确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标准规范的原材料、标准配套件和外协件,并努力做到技术先进、生产适用、安全可靠、便于维修、经济合理。

二、起重机制造采购工作程序

•采购工作程序包括一般采购程序和招标采购程序。

•●一般采购程序:

•◆编制采购计划;

•◆确定合格供货厂商;

•◆编制询价文件及报价评审;

•◆召开供货厂商协调会及签订合同;

•◆调整采购进度计划;

•◆催交;

•◆设备及散装材料的检验、监制;

•◆包装、运输;

•◆现场交接及收尾服务。

•●招标采购程序按照相关招标程序进行。

•三、确定供应商

(一)选择供应商的原则

•1.优秀供应商应具有的5个特点

•◆交货质量好,

•◆交货及时

•◆交货的数量正确,

•◆价格好,

•◆产地好,

•2.一个好的供货单位应具备:

•◆经营者有正确的经营理念;

•◆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有好的企业组织;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人员;

•◆有足以保证供应品质量的技术能力;

•◆有符合生产要求的机器设备。

•3.供应商调查

•为了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应根据上述要求,按照设备的重要性分类,采取书面查询、现场调查等方式对供应商(分供应商)进行调查:

•◆企业概况、业绩及信誉;

•◆设备的类型、特点和生产历史;

•◆成套设备承包管理经验;

•◆设备设计、制造的能力、水平、可靠性指标;

•◆试验、生产、检验等设备的能力、精度;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贯彻情况;

•◆人员素质;

•◆资金状况;

•◆地理位置和设备出厂的发运条件;

•◆类似设备承包设计建造的经验。

•掌握相关信息后,进行综合比较,择优选择供应商。

对成套设备或大宗采购,还必须通过设备招标的方式来优选供应商。

(二)供应商评审

•●供应商评审的目的:

在合同签订前评价一个潜在的供应方满足供货要求的能力。

•●供应商的评审应包括:

采购、设备开发、设计、生产策划等全部质量职能。

通常在供应商评审应在访问供应方时进行。

•●评审的内容包括:

•◆对供应商的相关经验进行评价;

•◆对供应商设备的质量、价格、交货情况及对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评审;

•◆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并对其按期高效地提供所需设备的能力进行评价;

•◆调查供应商的顾客满意程度;

•四、采购合同

•1.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设备采购合同是确定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是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和履行的。

供需双方在条件取得一致的情况下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主要

•条款应包括:

•◆设备数量

•◆质量标准

•◆价格及付款方式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方式

•◆组织测试要求

•◆检测方法

•◆保修索赔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2.采购合同质量条款的一般要求(19点)

•◆设备技术要求。

•◆质量验收标准、检验方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

•◆关于执行通用规格书的规定;

•◆设备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

•◆根据用户要求,提供有关质量保证文件的规定;

•◆实施设备设计评审的规定;

•◆实施制造过程监督的规定;

•◆关于分包商或分供商不得将采购合同任务分包或转包的规定;

•◆实施分包商或分供商重要二次配套设备监理的规定;

•◆出厂前会检的规定;

•◆有关包装、运输、发运和交货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开箱检验的规定;

•◆有关实施安装、调试及对用户培训的规定;

•◆设备调试后性能验收的规定;

•◆关于设备质量保证期内质量责任的规定;

•◆设备质量偏离合同要求处理的规定;

•◆索赔、罚款的规定;

•◆采购合同有关质量保证要求向下一级采购合同延伸的规定;

•◆有关双方在各过程联络方式的规定。

第三节设备制造实施过程

•一、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的计划准备

•1.大宗结构件材料的备料

•根据结构件加工图纸理出不同规格的结构件材料型号、规格与数量(重量)

•2.机械零件加工材料的准备

•3.标准件的准备

•4.配套件的准备

•5.外协件材料的准备与发包

•二、零件的加工过程

•三、部件的装配

•四、结构件的加工制作

•五、结构件的装配

•六、整机装配

•七、加工设备能力及状态的检查

•八、工装设备的监督检查

•九、检测仪器的能力范围及检定状态监督检查与期间核查

第四节过程检验与出厂检验

•一、原材料、外构件和外协件的检验

•1.原材料的检验

•●大宗原材料的检验

•主要审查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原材料的质量保证书或理化试验报告等,如果批量特别大,金额有较大,应该对生产厂进行实地考察后再验货。

•●对主要关键零件加工用的原材料的检验

•除了提供必要的原始质保书外,还要进行抽复验检查。

•2.外构件的检验

•审查外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有性能要求的要验看质保书或试验报告,对某些重要的性能可进行复查,有操作要求的要查看说明书是否齐全,对发放许可证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设备一定要看到许可证编号或型式试验证书。

•3.外协件的监理

•-●全发包的外协件监理

•◆通用标准设备,进行进货验收

•◆非标准设备,一般均要先进行生产厂的选择

•◆监理师要审核总包单位外协检验员的验货工作(监理复验),起到监督作用

•-●工艺协作件的监理

•◆审核工艺

•◆审核验收条件

•◆会同总包单位一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加工件的精度、性能,严格按照验收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发运到总承包单位。

•二、加工零件的检验

•三、部件装配的检验

对于制造过程完成的部件装配需要进行中间验收,如车轮组、小车总成等。

•四、结构加工的检验(含隐蔽件的检验)

根据图纸对结构件的制作及其隐蔽工程进行检验。

•五、结构件装配的检验

•根据图纸对结构件的装配进行检验。

•六、整机装配后的出厂检验

•◆出厂前整机的质量和性能的检测和验证,进行监督和核验,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在设备出厂前,检查运送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的要求,相关的出厂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第四章制造监督检验的基本做法

第一节制造监检的准备

•一、组织《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宣贯和动员

•1、组织召开地方制造企业有关《规则》的宣贯会。

•2、到每个工厂,召开工厂监检相关人员参加的动员会,提出监检工作的要求和做法。

•二、熟悉影响起重机产品质量的要素

•●影响起重机制造过程质量的5大要素:

•◆人员◆机器设备◆材料

•◆方法◆环境

•三、熟悉生产厂制造条件和质量体系

•1.熟悉制造条件

•——单位规模、人员、场地、设备;

•——单位的资质情况。

•2.熟悉质量体系

•——制造单位的机构的设置;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

•——产品质量状况。

•四、熟悉制造过程

(1)设计过程

•——设计文件、合同、技术协议的审查

•——加工/制作(检验)工艺文件

(2)采购过程

•——生产计划

•——原材料、外购件外购计划

•——原材料、外购件验收程序/标准

•(3)制造过程

•——材料、外购件的领用

•——相关的工艺试验(主要的焊接工艺)

•——零部件制作

•——组装

•(4)检验过程

•——制作过程中的零部件检验

•——重点项目检验(无损检测)

•——出厂检验(包括整机试验,出厂资料、铭牌)

•五、收集监检工作需要的资料和文件

•1、质量手册及其相关的程序文件和制度

•2、管理和责任及主要持证人员名录

•——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责任人员的名录

•——无捐检测人员的姓名、持证级别,有效期等

•——焊接人员的姓名、持证项目,有效期等

•——理化检验人员姓名、项目、职称等

•3、设计文件和型式试验项目表

•已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和取得型试试验的产品设计文件编号(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编号)

•4、焊接工艺试验项目表

•已经进行焊接工艺试验的材料、工艺参数等(包括指导书和试验报告)

•5、材料及外协件明细表

•已经验收合格的材料,外协件的名称,材质(规格)、重量(数量)和材质证明书的编号,验收报告等。

•6、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节监检工作基本程序——两条主线

•一、以产品为主线

•1、确认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对照明细表,否则进行检查

•2、确认产品所用材质、零部件是否符合要求,对照明细表,否则跟踪检查相关库房的保管发放目录。

•3、确认各项工艺是否符合要求

•焊接工艺、无损检测工艺、检验工艺

•4、确认零部件的制作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5、确认关键工序和出厂检查(试验)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相关的检查记录,检查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到位履行手续,必要时对出三试验进行监督

•6、确认出厂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出厂质量证明书等资料,查看产品铭牌。

二、以质量管理情况为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线

•1、检查质量管理人员、责任人员情况

•2、检查持证人员管理情况

•3、检验场地变动情况

•4、检查设备、仪器、计量器具管理情况

•5、检查材料,零部件管理情况,检查现代试验等测验室状况

•6、检查制作现场管理情况

•7、检查设计文件和出厂资料的保管情况

第三节监检工作确认方式

•一、三种监检工作确认方式

1.实物检查——事项完毕后进行的现场测量、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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