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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CPA注会税法企业所得税汇总

 

CPA注会税法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熟悉,能力等级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25页,机构场所的形式,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熟悉,能力等级2)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从内容上看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从空间范围上看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节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

 

【相关链接】居民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第四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熟悉,能力等级3)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

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

(1)托收承付方式——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①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②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

(7)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4.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

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分期收款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售后回购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折让方式销售

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买一赠一

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劳务流出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资产

资产移送他人——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熟悉,能力等级3)

收入种类

范围

不征税

收入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出口退税)

注: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免税

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接受捐赠收入;

(2)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其他收入。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掌握,能力等级3)

(三)扣除项目的标准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教育经费2.5%(可结转)

特殊:

软件生产企业(教育经费-职工培训费用)≤实发工资*2.5%

符合标准的社保、补充社保、企业经营财险,责任险。

不可扣:

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个人家庭财险;其他寿险)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据实扣,包括加息罚息;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自然人借款,不超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可扣;

特殊:

向关联企业、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应符合债资比(金融企业5:

1,其它企业2:

1),IF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可扣

金融企业各存款利息支出;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1生产经营中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2固资交付使用后(不是完工结算后)发生的利息,当期扣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汇兑损失外,准予扣除

1业务招待费,费用60%VS销售收入0.5%

2广告费、业宣费:

一般15%;化妆品,医药,饮料(不含酒)30%。

可结转

特殊:

烟草企业的广告费不可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改变用途不可扣

经营性租赁费——分期扣除;融资租赁——折旧

公益性捐赠支出,年会计利润总额12%内

特殊:

为汶川地震、奥运会、世博会捐赠,全额扣

实物捐赠要视同销售货物和捐赠支出两个行为。

1企业转让固资发生的费用;

2税法标准的固资折旧,无资摊销

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分摊的境外管理费

资产损失+转出的进项税

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

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

手续费、佣金——合法中介。

限额:

财保——保费减退保金,15%

人保——保费减退保金,10%

其他企业——合同收入金额5%

委托境外销售的佣金——销售收入10%?

?

?

不可扣:

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付给非个人中介的;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承销机构的手续费、佣金;给自己、对方雇员的手续费,佣金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范围(掌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得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3.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税金图示:

准予扣除的税金的方式

可扣除税金举例

在发生当期扣除

通过计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销售税金及附加

通过计入管理费在当期扣除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车辆购置税、购置消费品(如小轿车等)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等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掌握,能力等级3)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企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掌握,能力等级2)

可弥补的亏损是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五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盘盈——重置成本

【最低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电子设备,3年。

【不得计算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生物

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直线法林类10年产畜和役畜类3年

【计税基础】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最低折旧年限】10年

外购商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50%,2年)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要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存货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产品,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支出为成本

不能使用后进先出法

投资资产

【计税基础】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购买价款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清算所得

3.差异,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六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注意辨析】税法没有明确将无形资产损失列入资产损失范围。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了解,能力等级2)

(一)可扣除的财产损失

损失项目

损失原因

可确认损失

现金损失

短缺

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货币性存款

存入的法定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损失

【注意】只限于”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的部分

坏账损失——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

贷款类债权

列举的十二种情形

按未能收回的贷款损失确认

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额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

【注意】没有涉及股权转让损失

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

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对于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财产损失的其他政策(熟悉)

1.收回已扣除损失的资产需要计列收入

2.境外损失不能影响境内所得

3.损失扣除需要合法证据、证明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熟悉,能力等级3)

(一)申报扣除损失的时间性要求

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追补确认的,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二)资产损失的审批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

1.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熟悉)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和审批决定日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具体决定;省以下机关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在不超过省级时限的范围内确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30天。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3.其他重要规定

(1)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2)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P354):

①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③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④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⑥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⑦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第十节税收优惠

免减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除以下减半,其余免征)

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自第一笔经营收入起,3免3减半)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项目,不得享受此优惠。

(三)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第一笔经营收入起3免3减半)

(四)合规的技术转让所得(免营业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部分,减半。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

1.工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从业人数≤l00人,资产总额≤3000万。

2.其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

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计入损益的,按50%加计扣除;形成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

创投企业

创投企业,股权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后抵扣。

加速折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快的固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资。

缩短年限法,最低折旧年限≥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或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税额抵免

企业购用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设备投资额的l0%可在当年应纳税额抵免;当年不足,可在以后5年内抵免。

非居民企业

10%外国政府to中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to中国政府、居民企业,优惠贷款利息免税

其他行业

优惠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

2.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

2免3减半

3.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征。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形成固资或无形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缩短,最短可为2年。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线宽<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15%。

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免5减半。

9.对线宽≤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

10.自2008.1.1至2010年底,集成电路生产、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净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封装企业:

经营期≥5年的,按40%的比例退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退出,追缴。

 

11.自2008.1.1至2010年底,国内外经济组织以在境内取得净利润投资西部地区集成电路生产、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

经营期≥5年的,按80%的比例退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退出,追缴。

其他优惠

(一)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原l5%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依次按18%、20%、22%、24%、25%税率;原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

(二)“2免3减半”、“5免5减半”过渡政策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起计算。

(三)西部地区鼓励类内资企业,2001-2010年l5%税率;西部新办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项目收入70%以上,经营日起2免3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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