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对人民币汇率压力的策略研究北京国际经济贸易学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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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人民币汇率压力的策略研究北京国际经济贸易学会
052我国应对人民币汇率压力的策略研究
[内容提要]迄今为止,美国是施压人民币汇率的主要力量,国会、政府和利益集团是施压人民币汇率的三驾马车,但他们对待人民币汇率的态度和施压人民币汇率的方式差别较明显。
总体看,美国对人民币汇率的压力形式大于实质。
解决中美贸易顺差只是美国施压人民币汇率的表面意图,将中国打造为第二个日本、冲击中国制造业发展、争取国内利益集团政治支持和与中国进行其它利益交换,才是其实际目的。
美国指责人民币汇率的三条主要依据:
汇率操纵、出口补贴和出口倾销,在IMF和WTO框架下缺乏合法性。
未来美国对人民币汇率施压可能采取三大类、六小种方式,但无论哪一种方式,其效果都不会显著。
应对美国对人民币的压力,自主设定人民币汇率改革的时间表和路径是根本策略,在此过程中要心中有数、静观其变、加强沟通,必要时要积极应诉甚至采取针锋相对的反制措施。
一、国外施压人民币汇率的历史及特点
(一)国外施压人民币汇率的历史
自2002年日本财务省前次官黑田东彦在《金融时报》撰文认为人民币汇率低估使中国向全球输出通货紧缩起,国外对人民币汇率便不断施加各种压力。
总体看,国外施压人民币汇率的主要论调是人民币汇率被低估,总体要求是人民币应当升值。
表12002-2010年国外向人民币汇率施压的典型事件
时间
压力来源
施压内容
备注
2002年12月
黑田东彦(日本财务省前次官)
人民币汇率被低估,中国向全球输出通货紧缩
《金融时报》文章
2003年
2月
盐川正十郎(日本前财务大臣)
中国出口货物低廉是全球通缩的重要原因,人民币应升值
七国集团财政部长会议提案
2003年
7月
盐川正十郎(日本前财务大臣)
日美应携手向中国施压要求人民币升值
亚欧经济部长会议提议
2003年
9月
斯诺(美国财政部前部长)
中国政府应放宽人民币波动范围
访华期间
提出
2004年
9月
美国“中国货币联盟”(美最大工会组织联合26家公司形成)
向美国政府提出根据美国国内贸易法301条款对中国是否操控货币进行调查并实施制裁
-
2005年
4月
舒默(时任美国民主党参议员)
人民币汇率政策导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增长。
若中国6个月内不调高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美国将对进口中国产品征27.5%关税
-
2005年
4月
蒂姆·瑞安(时任民主党众议员)和邓肯·亨特(时任共和党众议员)
敦促小布什政府以立法形式向中国政府施压,迫使中国改变人民币紧钉美元的固定汇率政策,改变美中贸易严重失衡局面
美众议院《2005中国货币法案》提案
2007年
7月
马克斯·鲍卡斯和查尔斯·格拉斯利(时任美国参议员)
允许美国向他们认为货币汇率出现“基本偏差”的国家施以反倾销惩罚关税
《2007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提案
2007年
谢尔比和多德(时任美国参议员)
-
《2007年货币改革与金融市场准入法案》提案
2007年
9月
蒂姆·莱恩和邓肯·亨特(时任美国众议员)
-
《2007年公平贸易货币改革法案》提案
2009年
奥巴马
(美国总统)
承诺使用外交手段促使中国改变汇率政策
写给美国全国纺织业组织理事会的信
2010年
1月
奥巴马
(美国总统)
人民币应升值
2010年国情咨文
2010年
2月
奥巴马
(美国总统)
要在汇率问题上对中国采取较强硬措施,确保中国遵守贸易规则,开放市场
向参议院民主党政策委员会议员演讲
2010年
2月
美国15名
参议员
要求美国商务部将人民币汇率被低估部分视为补贴,并在美国对华发起的铜版纸“双反”案中首先展开调查
-
2010年
3月
美国130名两党议员
敦促奥巴马政府立即采取行动解决中国“汇率操纵”问题,要求财政部将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
-
2010年
3月
舒默等十余名两党议员
建议修改关于货币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要求财政部采用新标准对中国做出认定,并授权商务部采取惩罚性措施
关于汇率问题的新议案
2010年
9月
美国众议院
对某一向美国出口国家的货币对美元汇率在18个月内是否从根本上被低估做出判定,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做出肯定终裁,将对该国输美商品征收反补贴或反倾销税
《汇率改革促进公平贸易法案》
2011年10月
美国参议院
判定贸易伙伴汇率是否被操纵以及是否提供了出口补贴,并据此采取惩罚性措施
《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
资料来源:
笔者整理
(二)国外施压人民币汇率的特点
1.美国是向人民币汇率施压的主要力量。
起初日本是人民币升值的积极鼓吹者和急先锋,但后来日本意识到人民币过快升值不利于日本企业在中国投资,也不利于中国经济增长从而带动日本出口,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渐趋式微。
美国继而成为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向中国施压的主要力量。
2.国会、政府和利益集团是美国向人民币汇率施压的“三驾马车”。
但这三驾马车对待人民币汇率的态度和向人民币汇率施压的方式都有较明显的区别。
美国国会对人民币汇率态度较强硬,施压的主要方式是提出针对人民币汇率的议案,通过立法形式施压。
而立法一旦通过,便具有强制执行力,回旋余地不大。
较之国会,美国政府态度相对缓和,无论是小布什政府还是奥巴马政府,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都更务实、更灵活,很多时候同国会的强硬态度存在较大分歧。
美国政府主要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施压,回旋余地较大。
美国财政部《国际经济和汇率政策》半年度报告,对将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一直持谨慎态度。
美国国内相关利益集团,特别是与中国产品直接竞争的行业利益集团,例如纺织、钢铁等,对人民币汇率态度强硬,但它们的诉求必须通过国会或政府才能实现,其对人民币汇率的影响较为间接。
3.美国对人民币汇率的要求多样,有时要求人民币升值,有时要求放宽人民币波动范围,有时要求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更加灵活。
但在现阶段,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更加灵活和放宽人民币汇率波动范围的直接结果都将是人民币加快升值。
因此,美国对人民币汇率的根本要求还是人民币升值。
4.无论在人民币钉住美元时期(2005年前),还是人民币升值时期(2007年、2010年9月),美国都对人民币汇率进行施压。
也就是说,即使人民币已经升值,美国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依然会存在。
5.美国向人民币汇率施压的依据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是“货币操纵”,这一概念属于国际货币法范畴,本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但内化于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中;第二个是低估的人民币汇率为中国出口产品提供补贴,或导致中国出口倾销,这一依据将汇率与补贴或倾销联系在一起,属于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畴;第三个是人民币汇率低估是美国对中国逆差的主要原因,人民币应升值以为全球经济失衡调整做出贡献,这一依据将汇率与贸易差额和全球经济失衡调整联系在一起,属于经济分析范畴。
6.美国对人民币汇率的压力形式大于实质。
迄今为止,美国国会议员虽提出过多项针对人民币汇率的惩罚性议案,但并未能通过立法程序进而付诸实施;近年来,美国财政部《国际经济和汇率政策》半年度报告从未将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而美国总统、财政部长等通过演讲、双边会谈、国会作证等方式对人民币提出的要求,则更不具法律权威和强制执行力。
在美国挑起人民币汇率争端时,人民币压力似乎巨大;但从事后结果看,人民币汇率迄今并未受到实质性压力。
二、美国施压人民币汇率的意图分析
笔者认为,美国施压人民币汇率,有一个表面意图、四个实际意图。
表面意图是解决中美贸易不平衡,实际意图包括:
一是如法炮制《广场协议》压制日本的手法,将中国打造为第二个日本;二是冲击中国制造业发展;三是争取国内特殊利益集团的政治支持;四是作为与中国进行其它利益交换的手段。
(一)解决中美贸易不平衡
无论是美国国会还是政府,公开宣称的施压人民币汇率的主要意图是解决中美贸易不平衡。
比如,2005年美国民主党参议员舒默提出的法案议案、民主党众议员蒂姆·瑞安和共和党众议员邓肯·亨特提出的法案议案,2010年奥巴马的国情咨文和向参议院民主党政策委员会议员的演讲,都将人民币汇率视为导致中美贸易顺差的原因,都将人民币升值视为解决中美贸易顺差的方式。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认为全球经济失衡是国际金融危机的主要根源。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支出者和借款人,与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储蓄者和贷款人,各应为全球经济失衡承担一半责任。
由此,中美贸易不平衡成为全球经济失衡的主要表现形式,解决中美贸易不平衡也就成为解决全球经济失衡、进而避免金融危机再次爆发的重中之重。
美国对人民币汇率施压、要求扭转中美贸易顺差进一步获得道义优势。
然而,解决中美贸易不平衡只是美国施压人民币汇率的表面意图。
历史事实证明,汇率升值并不能解决美国与别国的贸易差额。
1985-1989年日元兑美元快速升值时期,日美贸易依旧保持高额顺差,1985-1989年分别为461.52亿、550.29亿、563.26亿、517.93亿和490.58亿美元。
2005-2008年人民币兑美元单边升值期间,中美贸易顺差反而连年增长,2005-2008年分别为2022.78亿、2341.01亿、2585.06亿和2680.39亿美元。
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两个原因:
一是汇率变动根本不足以影响日美或中美双边贸易格局;二是汇率升值也许对日美或中美双边贸易顺差产生了一定抑制作用,但这种作用被其它更为根本性的、推动日美或中美贸易产生顺差的因素所抵消。
无论哪种原因,在历史事实如此的情形下,美国依然要求人民币升值以解决中美贸易不平衡,只能理解为这只是美国表面的意图,或者说只是美国对人民币施压冠冕堂皇的借口。
而事实上,美国人自己可能清楚人民币升值并不能解决中美贸易顺差,甚至美国人可能根本没有想解决中美贸易顺差。
(二)将中国打造为第二个日本
1985年9月《广场协议》签署前,日本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也是美国贸易逆差的主要来源。
《广场协议》签署后,日元短期内快速升值,日本经历了资产泡沫形成和破灭的过程,日本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最终一去不复返,陷入停滞的十年,同美国的差距逐渐拉大。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去年4月的《世界经济展望》中,专栏分析了广场协议对日本经济的影响。
分析认为,广场协议签订后日本实行长时间的宽松货币政策,是资产泡沫形成的主要原因,也是后来日本经济陷入长期低迷的主要原因。
这一观点在去7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针对我国的《2010年第四条磋商工作人员报告》中也再次被提及。
然而,对于一个外向度较高的国家而言,本币急剧升值情况下,要把握好货币政策的力度和节奏是比较困难的:
首先,本币急剧升值时,采取宽松货币政策刺激经济几乎是必然选择。
IMF也认为,汇率升值对经济增长和就业的影响可以通过支持性的宏观经济政策来缓解。
其次,确定宽松货币政策到底实施多长时间合适是比较困难的。
尤其是宽松货币政策实施到一定程度、资产价格泡沫开始出现时,如果本币仍在升值、出口继续受到负面影响,这时货币政策抉择难度会加大。
由于决策存在时滞,宽松货币政策很可能在当局的犹豫不决中越过合适的转向时点,导致过量流动性被释放。
因此,日本宽松货币政策实施时间过长固然是资产泡沫形成的直接原因,但长时间实施宽松货币政策的根源还在于日元长期大幅升值对日本出口和经济增长带来的显著冲击。
(三)冲击中国制造业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制造业发展有两个最重要的基础:
一是廉价生产要素、特别是低成本劳动力投入,二是产品市场扩张、特别是海外市场扩张。
通过迫使人民币升值,我国制造业发展的两个基础可能被削弱,制造业发展将遭到一定冲击。
首先,人民币升值与国内要素成本上升会产生叠加影响,使我国以美元计价的要素成本呈加速上升态势。
2000-2008年,我国以人民币计价的制造业劳动力成本年均增速为13.8%,而由于人民币兑美元升值,以美元计价的劳动力成本年均增速达16.3%。
其次,人民币升值会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美元价格。
对于美欧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而言,价格上升会通过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导致其对中国产品的消费下降:
一方面,来自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品会显得更为便宜,从而产生对中国产品的替代;另一方面,消费品价格上升意味着居民实际收入下降,消费会相应下降。
全球化条件下,两大基础削弱会对我国制造业发展产生冲击:
一方面,国内要素价格上升将对国际产业向我国转移产生一定阻力。
目前,国内要素价格上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已日益显现。
中国日本商会发布的《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10年白皮书》认为,日资企业经营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工资上涨;2005-2009年,在华日资制造业企业中赢利企业的比例从73%降至51.9%。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发布的《厂商会会员珠三角经营前景问卷调查2010分析报告》发现,60%-80%珠三角港资企业认为,劳动力成本上升和人民币汇率变化风险对其生产经营有着严重影响。
另一方面,人民币升值将加快国内对外直接投资和制造业向外转移。
本币升值一般会推动企业对外投资,原因有二:
一是相对财富效应,本币升值后,国外资源、技术、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本币价格相对下降,对企业跨境并购的吸引力上升;二是相对成本效应,本币升值后,以外币计值的本国劳动力、土地、原材料等要素成本上升,而以本币计值的国外要素成本相对下降,对本国企业绿地投资的吸引力上升。
以日本为例。
1985-1990年日元升值40.9%,对外直接投资年流量从64.4亿美元增至507.74亿美元,年均增速为51.1%,大大超过1973-1985年21.3%的年均增速。
(四)争取国内利益集团政治支持
人民币汇率对美国而言远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某种程度上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美国政治人物对人民币汇率的强硬态度,更多时候是为了争取国内利益集团的政治支持。
尤其是当美国国内经济不景气,失业率攀升,选民不满情绪增加,劳工组织和纺织、钢铁等传统行业要求向人民币汇率施压的呼声高涨时,为了在政治上得分,美国国会议员和美国政府首脑很容易将人民币作为攻击对象,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表现出强硬姿态。
(五)作为与中国进行其它利益交换的手段
在中美关系的整体格局中,人民币汇率只是其中一点,美国很可能将其作为与我国进行其它利益交换的手段。
其具体做法是,先对人民币汇率发起冲击,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然后以撤销对人民币汇率的压力为理由,要求中国满足美国在政府采购、自主创新甚至国际政治等方面的要求。
三、美国施压人民币汇率的合法性分析
(一)指责人民币汇率操纵的合法性分析
1.牙买加体系下一国汇率主权的自由度及其边界
汇率主权是指一国独立自主调整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兑换比例及波动幅度的权利。
汇率主权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它作为一国经济主权的一部分,应由本国独立自主决定,国际社会和外国政府不应干涉;但另一方面,汇率的确定和调整会对别国产生影响,有时是十分重大的影响,具有较强外部性,因此又不能不受到一定限制和约束,即汇率主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边界。
“二战”后迄今先后出现的两大国际货币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牙买加体系,就是在汇率主权的独立自主性和汇率主权的边界这一对矛盾中寻找结合点和平衡点。
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全球汇率制度安排中发挥核心作用。
1977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行了根本性修订,以适应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和牙买加体系建立的要求;2007年又对1977年协定进行了较大调整。
2007年协定第4条有关“外汇安排的义务”规定,成员国可以:
(1)以特别提款权或除黄金之外的其他尺度作为确定本国货币价值的标准;
(2)通过合作安排,建立本国货币价值与其他成员国货币价值的关联;(3)成员国所选择的其他外汇安排。
由此可见,与布雷顿森林体系截然不同,牙买加体系下汇率主权的独立自主性是首要前提和基础,一国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汇率制度。
然而,一国在享有自主选择汇率制度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4条第1款规定了成员国在汇率安排上应遵守如下义务:
(1)努力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境况;
(2)努力通过培育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异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以促进稳定;(3)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它成员国的不公平竞争优势;(4)奉行同本节所规定的义务相符的外汇政策。
这四条义务中,后面两条属于强制性义务,其中第三条又是关键。
规定避免汇率操纵的义务,正是希望对汇率主权设置一定边界,通过国际合作降低乃至消除汇率调整的外部性。
这一条义务也正是美国指责我国操纵人民币汇率的国际法根源。
1988年,美国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规定的这一义务纳入其《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中,要求财政部每半年向国会报告有关国家汇率政策是否构成汇率操纵。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汇率操纵认定的标准
避免汇率操纵是牙买加体系下一国行使汇率主权所要遵循的核心义务,那么如何认定汇率操纵便成为关键问题。
按照2007年6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只有在基金组织认定一个成员国在操纵其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并且这种操纵是出于阻止有效的国际收支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这两种目的之一时,该成员国才违反了避免汇率操纵的义务。
也就是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定汇率操纵有两条标准:
一是行为标准,二是目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
仅根据一国对汇率市场进行政策干预无法得出该国在实施汇率操纵的结论,更重要的是看该国进行政策干预的目的或动机如何。
关于行为标准,即一个成员国是否在操纵其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判定的标准是:
“操纵”汇率仅通过目的在于影响汇率水平并且实际影响了汇率水平的政策实施。
此外,操纵可能造成汇率变动,也可能阻止这种变动。
关于目的标准,只有当基金组织认定:
(1)该成员国是为了造成汇率低估的根本性汇率失调而实施影响汇率水平的政策,并且
(2)造成这种失调的目的在于扩大净出口时,该成员国才会被认为是为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操纵汇率。
可以看出,在目的标准中,根本性汇率失调是一个核心概念,而这一概念又必然建立在“均衡汇率”概念基础上。
只有均衡汇率能够确定,才能判断一国当前汇率水平是高估还是低估,也才能进一步认定一国采取的汇率政策是否造成了“根本性汇率失调”。
然而,“均衡汇率”本就是一个仅存在于学术讨论中的抽象概念,实际测算中存在很大困难和模糊性。
Dunaway和Li(2005)、Dunaway等(2009)学者都曾指出,对于通常采用的均衡汇率模型而言,模型技术参数的微小变化、解释变量的界定和样本区间等都可能导致均衡汇率的评估意外地大幅度变更。
因此,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而言,判断一国汇率政策是否造成了“根本性汇率失调”在技术上存在较大困难。
实践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通过该国国际收支变动的结果判断一国汇率是否被低估。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第四条磋商工作人员报告》中认为,人民币汇率仍然大大低于与中期基本面一致的水平,主要理由有三条,其中两条便是我国国际储备继续迅速积累和经常账户在未来几年将会回到庞大顺差状况。
不过,在判断一国汇率政策的目的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基金组织有责任根据所有可获得的证据,包括通过与有关成员国进行磋商,客观地评价成员国是否在履行避免汇率操纵的义务。
对于成员国就其政策目的所作的任何陈述,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基金组织不做出不利于成员国的判定。
3.我国没有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避免汇率操纵的义务
首先,人民币无论是选择传统意义上的钉住汇率制还是爬行钉住汇率制,无论是选择钉住美元还是参考一篮子货币,乃至选择完全自由的浮动汇率制,都符合国际货币体系关于汇率主权的基本规则,它国无权对人民币汇率制度选择进行干涉。
其次,自2005年7月我国重新启动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处于单边升值态势。
虽然2008年10月至2010年6月,人民币事实上重新采取了钉住美元的汇率,但2010年6月后又开始了单边升值进程。
2005年7月至2011年7月,人民币兑美元累计升值21.3%。
若我国干预汇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对国外的不公平竞争优势,则不可能允许人民币升值,而应采取措施促使人民币贬值。
第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美国财政部都未曾将我国列为汇率操纵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我国关于基金组织协定第四条的磋商报告,和美国财政部《国际经济与汇率政策》半年度报告,都因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我国汇率政策的目的是妨碍有效的国际收支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未曾将我国列为汇率操纵国。
例如,在2006年5月10日的报告中,美国财政部认为,“无法认定2005年下半年中国外汇体系的运转是以妨碍国际收支平衡调整或使中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为目的。
”
(二)指责人民币汇率导致出口补贴的合法性分析
1.WTO关于补贴的相关规定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补贴的存在应满足两项条件:
第一,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第二,通过资助授予了被补贴者一项利益。
第一个条件实际又包含两个子条件:
一是补贴的授予者必须是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二是补贴必须是以财政资助的形式进行。
其中财政资助具体包括:
(1)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
(2)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4)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或指示一私营机构履行以上
(1)至(3)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差别;(5)收入或价格支持。
在WTO框架下,禁止成员国使用或维持两种类型的补贴:
一是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二是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
2.人民币汇率并不构成对出口企业的补贴
美国一些国会议员和利益集团认为,人民币汇率被低估,导致出口企业的美元收入能够换得更多人民币,因此事实上出口企业得到了政府补贴,这一做法违反了WTO有关补贴的相关规定。
然而,这种指责实际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人民币汇率是否被低估本就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
如上文所述,确定人民币均衡汇率存在极大困难,所以无法判定当前人民币汇率是否低估。
其次,即便人民币汇率确实被低估,也不能视为WTO框架下的补贴。
第一,企业外汇交易对象是商业银行,纵使企业通过低估的人民币得到了额外收益,此收益的直接授予者也是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并非政府或公共机构;第二,纵使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交易汇率受到中央银行的间接控制,企业得到的利益可视为由中央银行间接提供,但这种利益也并非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列举的财政资助的方式进行。
第三,即便人民币汇率确实被低估,且也属于WTO框架下的补贴行为,但依然不属于WTO禁止成员国采用的补贴。
因人民币汇率是对所有出口企业都适用的,并不以出口实绩为条件,也不以出口企业是否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
2009年9月,美国第二大钢铁生产商Nucor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请求,指控中国政府维持人民币汇率从而有效防止了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导致中国出口上获得了出口补贴。
但美国商务部认为,Nucor公司未能充分阐明这些超额获取的人民币以出口量或出口实绩为前提条件,因为超额获取的人民币与获得美元的商业行为或交易的类型无关,和兑换美元的特定公司或个人的身份也无关,因而不对此提出调查。
(三)指责人民币汇率导致倾销的合法性分析
《2007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是美国将货币汇率与倾销联系在一起的典型。
该法案将货币低估视为倾销,要求动用反倾销手段,对出口国加以制裁,并规定了反倾销“三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