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奥斯丁法学想法的再认识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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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奥斯丁法学思想的再认识-

【摘要】约翰・奥斯丁(1790-1859)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开创了分析法学一派,被后人尊称为“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

同时,其相关理论(“法的命令说”、“恶法亦法”)也遭到了众多学者的批判。

文章拟以莫里森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以下简称《法理学》)一书为基础,对奥斯丁的法学思想进行重新认识,以增强对分析法学的理解。

【关键词】奥斯丁;莫里森;法的命令;应然法;实然法

目前,对奥斯丁的研究大部分还停留在哈特等人解读的二手资料上,如哈特所说的奥斯丁的”法的命令说”是“强盗的命令的一种扩大”,这种不正确的指导致使部分学者对奥斯丁产生误解。

有的学者认为奥斯丁比边沁逊色;有的学者认为奥斯丁低哈特一等,其理论过于简单、粗糙;还有学者认为奥斯丁的理论最终会导致价值无涉的事业。

一、对传统评论者的反驳

实证主义阵营内部的学者认为奥斯丁在法学上的地位及影响是被夸大的,而霍布斯和边沁的理论则被忽视,所以他们否定奥斯丁的地位。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割裂了法律与道德和社会间的联系,是狭隘的概念定义,且不适当的缩小了法理学的研究领域。

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处理奥斯丁的三种通常方法:

一是以法律概念(如命令、制裁等)作为法律研究对象,以此达到法律科学的目的;二是以分析形式的基础规则,试图刻画法律实证主义的特征;三是以哈特的批评来解释奥斯丁。

莫里森认为以上的方法需要重新定位。

从某种程度上看,传统评论者有“为了从奥斯丁理论体系中拿来对自身有用的那部分,作为自身理论的箭靶,以此来为自己的理论服务,而抛弃奥斯丁整体理论体系”的嫌疑。

因而导致大部分学者都只是关注奥斯丁用来描述法律的概念性术语上,误认为法律仅仅只是由“命令”、“义务”、“制裁”拼凑而成,使得世人忽视了奥斯丁论述的时代背景和语境,进而未能全面理解奥斯丁的理论思想。

如果我们想重新认识奥斯丁,就应该把他的著作放到其总体背景中去。

在功利主义盛行以及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巨大进步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希望将程序、范式等研究也纳入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之中。

浓厚的学术理性精神指导奥斯丁用语义分析的工具分析英国当时的法律状况,其中包括对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

这也是奥斯丁注重实然法,并将其作为一门科学研究的原因。

在这样的历史大环境中,奥斯丁为自己确立了一项任务――即阐明法理学的范围。

或许对于法律或者法理学这一庞大繁杂之物的简单文本定义从来都是难失偏颇。

莫里森认为传统评论者的批判与奥斯丁的本意是有偏差的,奥斯丁对法律概念的理解除了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之外,还存在更高一层次的认识,即他潜在的批评了休谟的观点,认为那种过于集中于单一的概念分析会导致我们忽视社会现实和政治现实。

而且功利原则和共同福利对奥斯丁的概念分析产生重要影响,奥斯丁的《法理学讲义》本身是围绕综合设计现代政府建立起来的,其中就包含了政治学和伦理学的相关内容。

可惜这些内容都被评论者所忽略。

哈特对奥斯丁的批评影响最大,人们通过哈特的视角认识的奥斯丁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位概念主义者。

莫里森对此提出了反驳,他认为哈特的批评只见概念不见现实,是不客观、不全面的。

奥斯丁对“法律是什么”的定义不仅仅是对已生效的法律进行阐释那么简单,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只是奥斯丁术语体系的一部分,他的定义实际上是更宽泛的,是一个政治上的法律概念,即法律实质上是一种程序,法律不能存在于统治程序之外。

同时奥斯丁也认识到了人类生活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他关于法理学的主张是注重实际的,是有清晰任务的,这一任务即创立一种适合于使法律成为一种强大而有理性的现代工具的法律意象。

所以,奥斯丁有他自己的方式去把握社会现实,且很好的应对了当时集权政治的需求,经受了社会的检验。

二、对奥斯丁法理学结构的认识

对于法律的定义,莫里森指出,尽管分析法学派认为:

“应然法”是价值判断问题,属于形而上学领域;“实然法”是事实判断问题,是科学研究的对象。

而法学要成为科学,必须将形而上学的问题从法学领域排除出去,因此,法理学以“实然法”为研究对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奥斯丁彻底回避法的价值标准问题。

实际上,奥斯丁是一位法律多元论者,他并没有说道德和法律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是分离的,而是说从认识论的角度两者可以分离。

他没有否定自然法的作用,只是把自然法放在次要地位。

像管家一样,试图通过将一些东西送给邻居的办法来清理房屋,然后又不时地拜访邻居去看一看他先前抛弃的东西。

就规则与命令之间的区别而言,因为奥斯丁认为主权形成于法律产生之前。

所以,莫里森认为,奥斯丁的法理学代表了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一种明显的政治趋势,就是人治。

在19世纪,国家法和宪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观念,主权者不承担法律责任,不受法律限制。

而且,莫里森解释说,从奥斯丁的整个法理学来看,奥斯丁接续的是霍布斯的政治思想遗产,即试图回答稳定良好的政府如何可能,这需要有一个强大的政府来支撑。

由于奥斯丁所处的历史时期客观上的迫切要求是社会的有序性,尽管他所采取的方法颇为极端,但其思想的起点却与历史要求相吻合。

如果我们只注重权力与命令,就看不到奥斯丁与霍布斯之间的这种联系,会失去奥斯丁认识霍布斯遗产的第二种方法:

即了解人类状况和政府条件的必要性,建立现代社会秩序的必然性。

莫里森认为,哈特的分析是有特定意义的,他忽略了奥斯丁思想的整体综合的内涵。

同时,奥斯丁认为功利主义是社会正义的关键原则。

他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用了近1/4的篇幅讲述了功利主义,强调对功利主义的阐述在其整个理论体系中的功用。

他表示,如果不对功利主义理论作出说明,那么,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及其涉及的许多主要纲领和具体内容,显然是无法清晰、正确说明的。

这也体现奥斯丁对法学思想的构想在一定程度上对道德伦理等应然法领域的内容是进行了思考的,他认为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与之相配套的伦理学以解决诸如如何区分“优势者”和“劣势者”的问题。

但就传统评论者而言,有关功利主义的论述在此被不恰当地忽略掉了,虽然后者原本应该是整体性把握奥斯丁分析法学理论的关键所在。

有学者指出,奥斯丁认为法律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法律是由国家确立并维护的行为规则。

所以,奥斯丁的实在法理论是一种以国家为中心的法律本体论。

从这种法律本体论出发,奥斯丁甚至不承认国际法具有法律的性质,而认为国际法属于“实在道德”的范畴。

这是因为,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并不是由一个最高的主权者制定的,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模糊性,而且国际法也没有任何法律制裁手段来保证其规定的遵守。

三、莫里森得出的结论

片面评论奥斯丁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但其结果是毒害智识。

这种评论因未对奥斯丁理论进行整体性和综合性把握而抽出其通过实证方法的分析获取的简单定义和单个概念来解读奥斯丁是非常有害的。

正如梅因所评论的那样,奥斯丁在19世纪后期的著述是对社会转变的回应。

这也间接说明奥斯丁是关注社会的,且认为法律是动态的。

1848年之后,他开始转向追随休谟和柏克的思想,并希望重写讲义。

所以我们不能只看到其法律命令说、惩罚、制裁,还要关注并注重联系其哲学、伦理学的认识论基础和观点。

四、结语

莫里森这种回归原著的治学严谨的态度让我们得以更加全面的认识奥斯丁,也启发我们对待任何评论应该持中立、客观的态度。

正如莫里森所言“不同的学者研究不同的论题,因而使用着明显不同理解的方法”,而“法律不是某种不变的或者超历史的现象,而是在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下建构起来的不同的经验现象。

 

对办公室党支部的评价-其他公文

一年来,办公室党支部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一是支部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支部自觉担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及时完善党支部工作台账,推动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效果比较明显。

二是制度建设有新突破。

办公室牵头制定了《市政协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州市政协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公务接待规定》、《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保障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和活动方案,进一步提升了政协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三是政治巡察工作有新成效。

今年9月,市委第二巡察组对办公室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巡察。

办公室党支部早部署、早行动,年初就制定了迎检方案和细化分工表,逐项进行自查整改,在巡察入驻前理顺和规范了各项工作。

同时自觉配合各项巡察工作,切实为巡察组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顺利完成了巡察任务。

四是党小组活动有新形式。

为更加丰富“三会一课”等党的各项活动,今年以党小组为单位,多次组织赴惠州市植物园、生命健康体验馆等教育场馆开展“体验式”党员活动,充分调动起全体党员参与“三会一课”活动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了以党建带工建的作用,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五是例会筹备工作有新亮点。

今年例会筹备中,我们新成立了会风会纪监督组,这是做好新时代党的建设工作的要求,也是我们践行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行动。

六是啃下了一些硬任务。

办公室作为政协机关的中枢部门,一年来,高质高效组织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及机关各类会议活动50余场次;起草领导讲话稿和各类工作报告、总结等文字材料80余篇;协调新闻媒体刊播我市政协工作相关报道700多条(次);接待全国和各省、市兄弟政协来宾58批。

七是树立了一个好形象。

支部党员发挥先进模范作用,不计名利、无私奉献,“5+2”“白+黑”,加班加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服务机关、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各项工作,树立了党员良好形象。

总的感觉,办公室文稿越写越好,信息报送越作越精,会议保障越来越有力,党的建设抓得越来越紧,我对大家的工作是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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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总支、支部)议事决策末位表态制度下一篇:

国土资源系统深入开展“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

对村级党组织实行规范化星级管理的实施办法1

关于对村级党组织实行星级管理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切实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有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县委组织部将对全县村级党组织实行星级管理。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扎实推进全县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激发和调动广大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深化“三级联创”活动,增强农村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实行星级管理的范围和目标

全县村级党支部全部实行星级化管理。

坚持以“两委”班子为主体,以设定目标为前提,以星级管理为抓手,以实绩考核为依据,积极探索建立先进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分级投入机制,通过实现责、权、利的紧密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星级考核评定标准和程序

围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五个好”的要求(领导班子好、

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设定一星级(乡级)、二星级(县级)、三星级(市级)、四星级(省级)、五星级(国家级)农村基层党组织,并科学制定考核标准,每年度结合“七一”评比表彰活动对争创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推荐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等不同级别表彰对象。

对村级党组织的星级考核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标准、分级实施、随机抽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主要采取以下四个步骤:

(一)自我申报。

①按照全县统一评星标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村级党组织要进行认真自查、自我评价,向乡镇党委申报“一星级”村级党组织。

②乡镇党委对所辖村级支部班子进行全面考核,经党委会研究确定,结合本乡镇实际,向县委申报“二星级”和“三星级”村级党组织。

(二)实地考察。

根据乡镇申报情况,县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对申报对象进行全面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考察对象进行考核打分,并形成考察意见。

(三)集中审核。

县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初选对象,并组织纪检、信访、计生、综治等15个执法执纪部门负责人,对初选表彰名单进行集中会审。

如出现申报对象多于推荐表彰名额情况,要采取公开集中考评的办法进行确定。

参加考评的单位范围为:

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委组织部各职能科室的有关人员。

(四)研究确定。

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向县委常

委会提出建议名单,经研究同意后,确定“二星级”村级党组织并进行表彰。

同时确定上报“三星级”村级党组织。

四、星级管理办法

1、分级负责。

“一星级”村级党组织由乡镇党委考核定级并确定;“二星级”村级党组织由县委组织部考核定级,经县委审批后确定;“三星级”村级党组织由县委考核后,向市委推荐表彰;受到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村级党组织依次确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表彰确定为上一级“星级”的,必须在下一级“星级”基础上产生。

四星级、五星级支部标准在市级标准基础上,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精神确定标准,逐级推荐。

2、动态管理。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所有争创单位每年度要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并根据考评结果确定星级。

经考核达不到原有星级标准的,要予以降级;对创建工作取得成效、符合升级要求的,按照自我申报、上级考评审批的程序予以升级。

3、结果运用。

星级评定结果作为村级班子和党员干部参加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以“星级”为载体,每增一个星级,在表彰名额之外单列增加表彰一名党员。

没有定为“星级”的村级党组织,不能被评为各级先进基层党组织,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综合性的先进个人。

村级党组织长期未能进入“星级”、工作没有起色的,其主要负责人应予以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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