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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练习册及答案

第一章社会保障法导论

一、分析论述题

1、简述社会保障的概念。

答案要点:

1、社会保障包容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其他各种符合上述定义三要素的社会性保障措施。

2、社会保障的三大基本领域指的是什么?

答案要点:

2、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

3、社会保障有哪些功能?

答案要点:

3、政治功能,社会功能,经济功能

4、试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的类型

答:

按照社会保障的范围分类;按照社会保障的实施方式分类;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分类。

④按照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的方式分类。

二、案例解析题

1、赵某年老多病,丈夫于1980年病故。

因无人照顾,与其居住地的镇敬老院订立遗赠抚养协议:

敬老院负责赵某的生养死葬,赵某所有的三间临街房交敬老院使用,死后作为遗产赠给敬老院。

协议签订后,赵某与1984年搬进敬老院生活。

赵某在敬老院一日三餐有人照顾,生活的很好。

1986年赵某的哥哥来敬老院找赵某,商量将赵某接到自己家中抚养,让敬老院交出赵某的三间临街房,由其用来开店。

赵某兄妹二人决定后,由哥哥出面找敬老院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敬老院方认为,赵某与敬老院订立协议已经两年,这两年时间内一切都是敬老院供养,没有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协议。

但赵某哥哥在没有征得敬老院统一的情况下,擅自把赵某接到他家,并多次要求退还赵某的三间临街房。

就在双方交涉过程中,1992年12月赵某突然病故,但赵某哥哥提出要继承赵某的三间临街房。

赵某哥哥多次找敬老院讨要三间临街房,未果,遂将镇敬老院告到法院。

问:

被抚养人终止扶养协议后是否应对履约扶养人进行赔偿或补偿?

答:

敬老院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且并不存在过错,故遗赠抚养协议有效,赵某之兄在协议未曾解除情况下将人接走,虽然也在现实中抚养赵某,但存在过错在先。

为此,可将赵某遗留下三间临街房作价,在协商的前提下,由养老院和赵某之兄分割此遗产。

第二章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分析论述题

1、什么是社会保障法?

答:

如果从社会保障的目的出发来定义,社会保障法式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如果从部门法之间的区别标志来定义,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什么是社会保障关系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答:

因为社会保障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关系,解决特定的社会保障矛盾。

3、社会保障法有哪些形式?

答:

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部门法。

4、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有哪些种类?

答案要点:

宪法,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④有关社会保障的规章,⑤规范性文件,⑥条约,⑦习惯法,⑧判例法。

5、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要素是什么?

答案要点:

社会保障法的效力,是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生效的范围,可分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即法律法规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有效。

二、案例解析题

1、河北某市某商场营业员刘某,高中毕业后,曾到内蒙古牧区插队5年,1972年返城后在家中待业2年,1974年1月分配到商场工作。

自1993年1月起,单位就从其工资中代扣养老保险费,至2000年退休前一直没有中断过。

其间。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险模式,从1998年1月1日刘某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养老保险账户。

退休时,刘某担心其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用过少,会影响今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将其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折成钱,记入自己的个人账户。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答复:

根据刘某本人情况,到1999年底,刘某缴费年限记31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24年,实际缴费年为7年。

从1998年1月1日起已给其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此之前得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共29年,可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但不能折算成钱记入个人账户。

对此答复刘某自认不满,认为不能折算成钱记入个人账户,必然要影响到老侯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问:

未建个人账户是否影响养老金待遇水平?

关于是否能把个人账户前的工龄折算成钱记入个人账户,国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但对于这些工龄,实际上也在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中有所补偿,也就没有必要进行折算。

因此,职工在以前的贡献并没有因为未建个人账户而影响到计发养老金待遇。

第三章社会救助法

一、分析论述题

1、社会救助法的概念?

社会救助法是调整社会救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为了从物质上帮助陷入生存危机的公民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保障法的体系中,社会救助法式基础,从历史的角度看,它最早上场,从提供的保障看,它又是国民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

2、社会救助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社会救助法通常包括灾害救助法、贫困救助法、失业救助法、优抚对象补助法、福利年金法、特殊群体救助法、公害受害者救助法等。

3、从国际社会救助立法的发展中,中国的社会救助法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社会救助立法的发展历史,体现了社会救助工作有单纯的恩惠到强制义务,有政策向法制的变化途径,政府有迫不得已而为之向自愿主动施行之的变化。

4、中国应构筑怎样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

20实际80年代以后,中国的许多地区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入21世纪以后,社会救助立法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2006年的《农村误报供养工作条例》,使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误报供养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此外,国家在救灾、扶贫制度的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定得进展。

二、案例解析题

1、某金融企业是一家实力雄厚、经营规范的全国性股份制公司。

该公司共有职工7000多人,退休人员230人。

该公司与1991年参加了当地的社会保险,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近年来,该公司效益好、资金雄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最近,该公司为了进一步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决定为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办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其基本方案是:

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由经营的成本列支,按月从本公司工资总额的10%部分中提取;实施范围包括本企业在职职工和已从该公司离退休(含病退)并从当地社会保险局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对于在职职工实行完全个人账户制,退休后从本人个人账户中领取补充养老金,对于已离退人员是其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本人年龄及其基本养老金情况一次性发给补充养老金;公司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公司专设机构管理;方案准备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但在职代会审议过程中有人提出:

公司的离退休人员已经不是企业职工,为他们搞补充养老保险不妥。

双方各执己见。

问:

企业可否为已退休的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

否适用于退休人员,实际上答案是明确的。

劳部发(1995J4号文件规定:

在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是否给予追加性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以及基金模式、给付标准和计发办法,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

所以本案例中,该公司为已离退休的人员建立补充保险没有违反国家政策,但实际上本案例涉及4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是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资格条件;二是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程序;三是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四是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

2、某人退休后,其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于1996年破产,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所在县社会保险局按月支付。

此后其养老金待遇水平没有调整过。

该退休人员曾向社会保险局询问,答复为:

被卖掉企业的退休人员不享受国家每年调整养老金规定的待遇。

该退休人员对答复不满,申请行政复议。

问:

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本案中由于原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可能是先破产后出(拍)卖。

如果这样,国家另有规定:

破产企业对已退休、离休人员的离退休需要要作出妥善安排。

一般的办法是,由破产变卖(出卖、拍卖)所得中,预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二笔平均够支付离退休金所需的费用。

这笔费用怎么算,支付多少年,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有的省一级行政单位规定为10年。

这样一笔预支费用是必不可少的。

这笔费用如何计算,各地有各自的具体情况。

但是,除离退休金的当年应付数额外,应该把在10年中离退休金应按国家政策予以调整的因素加上。

这个账应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和破产企业共同商研同意后确定,账应该算满。

如果漏算,不论责任在谁,都应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应得权益。

故,本案中,社会保险局的答复是不正确的,剥夺了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四章社会保险法

一、分析论述题

1、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

由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等构成。

2、社会保险立法的原则有哪些?

由于社会保险项目通常都是根据社会风险的种类而设定的,一半而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由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疾病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法和遗属保险法构成,但由于各国的社会保险法的体系由于各自国情不同存在差异,许多国家除根据风险种类之外,还根据不同的被保险人采取不同的保险办法,如养老保险法中,对国家公务员实施公务员养老保险法,对企业职工实施职工养老保险法等,此外,社会保险法海包括“长期保险法”和“短期保险法”。

3、社会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社会保险立法的原则分为一般社会保险立法原则和具体社会保险立法原则。

一般社会保险立法原则包括:

普遍性原则、与经济发展想适应的原则、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原则、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强制性原则、公平与效率、保障功能与激励功能相结合的原则、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社会保险立法原则包括: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的多层次原则、失业保险中的“非自愿失业原则”、工伤保险中的“无过失补偿”原则和“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原则、生育保险中的“善前与善后相结合”的原则。

4、试分析各个社会保险项目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储备性、补偿性、社会性的特征。

5、中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20世纪80年代以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深化与立法的发展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20世纪80年代以后城镇医疗保险的制度改革与立法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等。

二、案例解析题

1、伊军在北京通州区一家建筑公司做财务工作已三年。

2002年9月,伊军突然昏倒在办公室,被同事们紧急送往附近医院,经抢救后苏醒过来,不久被确诊为心肌炎,同时还有肺部中囊的并发症,需住院治疗。

于是伊军便办理了相关手续,休病假在医院治疗。

2002年底,痊愈出院,前后共计花掉各种医疗费及其他杂费9.8万元,其中包括:

挂号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气功治疗费、急救车费、护工费、电冰箱费、空调费、电视费、门诊煎药费共计2万元,于心肌炎和肺部囊肿物管的医药费0.05万元;治疗头部外伤相关费用0.25万元。

回到工作岗位后,他把有关单据送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准备报销。

三天后,他被告知:

根据有关规定,他的医药费只能报销6万元,其余部分自负。

对此,伊军很不解,便去找医疗办险经办机构的主管领导理论。

那位领导指着长长的药费单,问他:

头部外伤怎么回事?

伊军承认,那是因为在住院期间,与人吵架被打所致。

于是领导告诉他:

按有关规定,头部外伤的这部分费用加上挂号费、检查治疗加急费……门诊煎药费和与心肌炎及肺部肿囊无关的医药费(经查实伊军用自己的医疗保证伟别人开药的药费)总共2.3万元是不能报销的。

另外,由于当地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是1.8万元(0.15*12=1.8),医疗统筹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额是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即7.2(1.8*4=7.2)万元。

但这7.2万元不能全部由统筹基金负担,按规定个人也要担负一定比例。

一次,他的医药费只能报销6万元。

问:

请问这里的医疗费能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支付?

为什么?

就本案而言,关键在于哪些费用是不由医疗保险支付的。

尹军9.8万元医疗费中的挂号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电视费、门诊煎药费共计2万元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承包范围之内,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报销;为他人代开药的行为是违法的,但鉴于情节不十分严重,可不予处罚,所代开药的药费不予报销;对于尹军因打架而花费的医疗费也不属医疗统筹基金报销范围之列,因此其费用自理。

从9.8万元中除去违规费用后剩余7.5万元,但这7.s万元要受限于当地统筹基金最高7i万元的限制,不能全额报销,而对于7.2万元的最高支付额,若由统筹基金负担其主要部分6万元,则尹军本人还要承担1.2万元的医疗费。

综上所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与支付标准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严格规定,并非包括所有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社会福利法

一、分析论述题

1、简述社会福利法的主要内容。

公共福利,职业福利,专项福利。

2、社会福利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提高生活质量的原则,普惠性原则。

3、试分析我国的职工福利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关系。

职工福利是指职工所在单位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建立各种补贴或发放实物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享受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有关部门及团体举办的社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市政建设、社会服务等,享受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

职工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是很有效的补充。

4、社区福利与社会福利是什么关系?

社会福利的范围大于社区福利。

可以这么说,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分支,而社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从属部分。

5、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福利事业中的城市无着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有哪些相似之处?

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救助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相平行的子系统。

二、案例解析题

1、1999年12月5日,某区法院接到市金属公司魏某的行政诉讼起诉书。

起诉事由是魏某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给其作出的工伤等级7级的鉴定不服,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诉至法院。

该区法院接到起诉书后,进行审查,5日后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问:

职工不服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

我们对此可从三方面评析: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其中第5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

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已明确规定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

其中第57条规定: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复查鉴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本案中魏某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应按上述程序申报复查或重新鉴定,不应去法院诉讼。

2、李某妻子乘单位的汽车去参加上级单位在京郊召开的年会。

开车回来的路上,经过怀柔北车务段管辖的一个铁路道口时,遇到有火车路过。

当时道口实施了警示措施,但司机却不顾道口监护员的拦截,盲目抢越。

虽然火车司机残躯了鸣笛和紧急刹车的措施,由于距离太近。

火车车头的排障器仍刮到轿车,轿车副驾驶一侧的车身与火车相撞。

李某地妻子恰好坐在副驾位置,出事后道口监护员看她还有呼吸,忙拦截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因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司机驾驶不慎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死者是在为单位开会的同种,因司机过错被夺去生命的,故单位有责任按照工伤处理。

出事后,死者单位积极妥善处理死者的后事,并考虑参照有关规定对家属进行补偿。

由于李某妻子的单位是事业单位,所以单位对家属的补偿只是参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者失踪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工死亡,因感召规定打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办法中规定了,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但单位考虑到此时给李先生一家带来的伤害,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予以适当放宽。

 多次协商后,今年3月21日,单位和家属最终达成因工死亡善后处理的协议。

单位补偿来包括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共计人民币19万多元。

 李某与妻子单位协商过程中直至双方签协议前,始终坚持赔偿中应该有精神损失赔偿一项,但单位没有统一。

因此在协议中,李某把协议条款中“本协议为终结性协议”改为“本协议为工亡补偿的终结性协议”,他认为不包括精神赔偿损失赔偿的协议,不是终结性协议。

 11月5日李某将其亡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为被告,向区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计人民币15万元。

问: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的关键实际是对工伤待遇的给付的含义做何理解。

抚恤本身就是指精神抚慰和物质帮助。

所以,从本案李某亡妻单位给予的工伤补偿的内容看,包括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共计人民币19万多元,其中包含了精神赔偿的部分。

本案是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的金额和按照工伤赔偿的金额相比,前者低于后者,由工伤保险机构(或工伤人员单位)予以补足差额部分。

工伤补偿高于一般非因工伤害补偿,本身就包含了对工伤者精神损失的补偿。

故工伤补偿后,不应再要求精神损失补偿。

第六章社会优抚法

一、分析论述题

1、试对社会保障实体法的各个部分进行比较,分析其各自具有什么特征?

社会保险法的特征:

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储备性、补偿性、社会性。

社会救助法的特征:

社会救助对象往往是不确定的,因某种意外或突变事故而成为法定对象、社会救助紧急主要由政府财政开支,辅之以社会捐助和募集、社会救助的对象不富有缴费义务、社会救助的给付通常以个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要件、伴有资产和收入方面的调查。

社会福利法的特征:

适用范围和对象的广泛性、具有权利义务不对等性、待遇标准更追求公平性、社会福利保障水平的不确定性。

④社会优抚法的特征:

身份的限制性、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单向性、特殊的保障资金投入体制、特殊的保障层次、具有激励效果,体现国家意志、综合性的保障手段或方式。

2、中国社会优抚法的体系如何构成的?

社会优抚法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特殊组成部分。

是借助于其他保障形式的相互结合、交叉而开展的对特殊保障对象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障形式。

3、简述中国优抚法的内容。

现阶段我国社会有负法律制度体系由优待制度、抚恤制度与安置制度及军人保险制度构成。

二、案例解析题

1、小李是在某县一家敌人服装厂工作的一名合同制女工,2000年6月1日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在2003年4月1日,她在医院顺产一男婴,接着开始休产假。

对于小李的接生费、住院费、医药费等,服装厂一次性予以报销。

但是,在4月28日,小李突然接到服装厂的电话,她被告知,因其工作岗位已有人代替,单位准备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

 对此,小李深感委屈。

他与服装厂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对方不能单方面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于是她与服装厂交涉,希望对方遵守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要发给她一定的生育津贴了。

无奈之下,小李在休完产假后,于2003年7月5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问:

合同制女职工能否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为什么?

本案属于社会保险中的生育保险的范畴,也可以说是属于社会福利中妇孺保护的范畴。

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清晰。

生育是女职工为人类的繁衍所作出的的贡献和牺牲,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理应得到更多的心理关怀与物质帮助,因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各项待遇和权利,其中也包括女职工的职业保障。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办(1998)4号文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女职工,实行计一划生育的,在怀孕、产假和哺乳期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与她们的劳动关系;在怀孕、产假和哺乳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合同,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其生育保险待遇,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所需费用仍由原单位支付。

综上,仲裁裁决:

服装厂不得无

理地单方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一直延续到小李哺乳期满,此间,服装厂必须按有关规定发给小李生育津贴和其他的生育费用。

随着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合同制女工也应享受各项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2、棉纺厂职工冯玉于2002年12月6日生一子,分娩过程还算顺利。

其丈夫考虑到自己家离医院不远,在家里照顾更方便,产后第二天便将其母子接回家里。

当天晚上,冯玉突发产后大出血,家人急忙将其送往医院,前后住院15天,花掉2700元的医疗费。

产假过后,冯玉找到本厂财务科,要求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

财务科科长回答说,棉纺厂只能报销分娩的费用,至于产后大出血的报销厂里没有先例,现在单位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这个费用应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冯玉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报销医疗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说:

产后大出血属于生育保险范畴,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该由单位或生育保险基金解决。

问:

冯玉的产后大出血的医疗费究竟该由谁负担?

本案涉及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问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1504号)第6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墓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产后大出血医疗费属于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而生育费用包括孕期检查、分娩及产后所需费用,以及施行绝育结扎手术、人工流产时所需的费用。

本案中,该厂财务科长把生育待遇仅仅理解为对分娩费用的承担是错误的。

故,对于本案中的冯玉产后大出血的医疗费,棉纺厂不能因没有先例而不予负担,应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章社会保障组织运行法

一、分析论述题

1、简述社会保障组织运行法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组织运行法是指明确在社会保障组织运行过程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实施机构、监督机构的设立以及各机构自身的职能、权限、工作方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由社会保障管理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实施法律制度、社会保障监督法律制度构成。

2、社会保障组织运行应遵循哪些原则?

社会保障管理的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公开公正与效率原则、集中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和与相关系统协调一致的原则。

社会保障实施的原则:

官民结合、统放适度、方便受益对象,就近提供服务、追求效率、同类集中、合理分工。

社会保障监控的运行原则:

依法实施、运行有序,行为规范、多重化和权威化、日常监控与预警监控相结合、充分关注与社会保障有关的宏观关系

3、中国社会保障管理是否适宜采用分散管理或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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