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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名词解释

主要指标名词解释

基本情况

1、填报单位名称:

统一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上的法人单位名称。

2、详细地址:

检测机构的实际工作地址。

3、主管单位名称:

指填报单位(法人单位)上级的主管部门,到委、局级。

4、开业(成立)时间: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

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

如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952年8月,文化大革命中撤消,后又恢复,则成立时间为1952年08月。

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5)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

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5、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社团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机关的法人代表,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

6、授权负责人:

指检测机构的单位负责人,由法人单位任命或授权的负责人。

7、行业类别:

依据GB/T4754--2011标准中机构所属的行业代码填写。

8、机构类别:

(1)、企业: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2)、事业单位):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3)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

(4)、社团法人:

指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单位:

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基金会:

经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机构;

(7)、其他组织机构:

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9、所归属法人企业控股情况:

(1)、国有控股-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或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2)、集体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或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私人绝对控股或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或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或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

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10、法人单位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1)、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

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5)、其他:

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11、登记注册类型;指分为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三大类。

(1)、内资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及其他内资企业等,

(2)、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三部分,通称三资企业。

国有企业(110):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120):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130):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包括(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151)国有独资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171)私营独资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190):

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210):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220):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30):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40):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其他港澳台投资企业(290):

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港澳台投资经济组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10):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20):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330):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390):

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外商投资经济组织。

12、获得资质证书名称

资质证书主管部门申请机构汇总表

序号

证书名称

颁证机构/主管部门

申请机构

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验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3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

4

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

5

计量授权:

5-1检定

5-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

5-3商品量检验

5-4商品包装计量检验

5-5能效标识计量检测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

6

计量校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开展计量器具校准或者计量鉴证业务的机构

7

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8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9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0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上海市水务局

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的检测单位

12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

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13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

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14

测绘资质

上海市测量管理办公室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15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上海市气象局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

16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

上海市司法局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单位

17

软件安全测评改名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

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

从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的机构

18

特种设备检测资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19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许可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0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

从事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具体检测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通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2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原"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名称改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单位

22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资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23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

24

化学品毒性检测鉴定机构资质

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的五项职责3、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向社会出具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的各类医疗卫生技术、科研和教学机构

25

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资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确定,承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以下分别称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并出具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报告(以下均称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

26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上海市卫计委

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27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上海市卫计委

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

28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资格

国家铁路局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检测机构

29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认定

上海市水务局

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的检测单位

30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定,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并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

许可检验机构包括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和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

31

健康相关产品该检验机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由卫生部认定,承担健康相关产品该检验机构认定工作的机构

3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类检测(包括食用粮经作物、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及相关农业投入品与产地环境等),且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

33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

中华人员共和国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34

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

中华人员共和国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从事农药田间试验和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的机构

35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上海民防办公室

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

36

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国家林业局

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37

道路运输车辆燃烧消耗量检测机构资质

中华人员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运输司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的机构

38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

39

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

中华人员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符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导则要求,且通过环境保护部检查、为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测试数据的测试机构

40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安部

上海市公安局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41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机构批准书

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

从事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检测的机构

42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证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的检测机构

增加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增加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13、技术检测服务领域:

指检测机构主营检测业务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93-2012《检测及相关行业分类与编码》。

14、固定资产原值:

指检测设备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技术改造某项检测装置时所支出的全部支出总额。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15、本年度检测业务收入:

指机构检测主要业务的收入总额。

公益性的检测机构或行业内自设的检测机构,因检测不收费,可以把政府或上级的拨款列入检测收入。

16、本年度检测业务的利润:

指检测业务总收入减去检测总成本的利润。

可参考会计“利润表”中金额数填报。

17、认证机构本年认证业务收入:

指认证机构的体系或产品认证业务收入。

18、认证机构本年认证利润:

指认证机构的体系或产品认证业务利润。

3、机构从业人员人数:

指机构总人数,即(行政)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专职、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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