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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基本要求

第一条 进口信用证合规性审核的基本要求

一、受理和处理业务的原则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及总行、省分行相关规定,在总行和省分行授权范围内受理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

(二)审查客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资格,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为客户保密;

(三)本着“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的原则,严格遵照我行“反洗钱”的规定受理各项业务,防范诈骗。

遇到可疑情况,按照总行及监管部门规定及时报告。

二、对客户资格和贸易背景的合规性审核

(一)客户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资格

(二)1、对首次委托我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应根据业务性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三)2、委托我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金融机构除外)。

(四)3、要求客户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等文件,以及办理业务所需书面委托及/或合同。

(五)严禁违规越权办理开证业务,进口信用证业务中严禁以下做法:

1、明知无贸易背景而开立信用证或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以单纯套取银行资金为目的的信用证;

2、开新证还旧证;

3、为逃避监管或业务权限而故意将大额开证业务化整为零。

(六)对于热商品(特别是已明显形成炒买炒卖的商品)的进口开证、大额授信开证或可疑的开证业务,应了解基础交易情况,谨慎处理。

涉及使用授信开证的,要即时通知公司业务部门,在公司业务部门书面通知可继续使用循环授信额度、单笔授信业务前,不得对外开证。

(七)开证申请人委托我行办理进口开证业务应提交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合同及/或购汇申请书等有效凭证及文件。

(八)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有效凭证及文件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三、落实信用证付款保证

(一)对外开出信用证前,必须落实足额的付款保证。

付款保证的形式包括:

收取保证金、工商客户循环授信额度、工商客户单笔授信、其他付款保证(指总行风险管理部规定可不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的除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付款保证形式)。

上述付款保证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如信用证有溢装条款,付款保证按上限掌握。

(二)收取保证金及保证金账户管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收取信用证保证金时必须使用总行财会部规定的840保证金科目核算。

2、保证金帐户必须按客户、货币分别开立。

3、信用证保证金必须专证专用,不得串证使用,也不得串客户使用,严禁将客户其他往来资金与开证保证金混淆、串用。

或者按照我行授信部门与客户的事先约定使用。

4、若保证金币种与信用证规定的结算币种不一致,应建议客户采取措施避免汇率风险或加收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5、信用证保证金应采用台帐管理方式,按客户和币种逐笔登记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情况。

(三)减免保证金

1、部分或全部使用我行循环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业务开证者,国际结算部必须严格在公司业务部门分配或逐笔领用的额度内减免保证金开证。

2、信用证项下部分/足额备付款项已入我行帐并办理外汇买卖保值者,国际结算部凭本行资金部门的书面通知或确认办理减/免收保证金开证。

(四)对于即将发生贸易融资展期和垫款的客户,必须立即通知公司业务部门,在公司业务部门书面通知可继续使用循环授信额度,单笔授信业务前,结算部门不得再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条信用证开证的基本要求

一、以电讯方式对外开证应使用SWIFT开证格式。

二、按照总行规定的对海外机构和代理行开证比例对外开证。

三、劝阻客户在信用证中使用软条款。

四、如申请人要求由其它银行加具保兑或同意出口方提出的由其它银行加具保兑的要求,应书面告知我行并明确保兑费承担方,我行可予同意。

五、申请人要求开立允许电索或指定偿付行信用证的,应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申请人坚持开立的,经授信管理部门同意后,应与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含有偿付款项起息日及“申请人同意在我行为其开立含有电索或偿付条款的信用证后,无论证下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自我行对外偿付之日起,即对我行承担偿付义务”或类似条款,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向偿付行发出偿付授权书,授权该行凭索偿行的索偿给予偿付,并按总行规定落实头寸;带有电索或偿付条款的信用证应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的规定执行,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应加列收到索偿行电通知XX工作日后起息字样,并要求索偿行向开证行发出通知电声明单证相符。

六、信用证应明确寄单要求和收单行地址。

七、进口货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需在关境内,符合外汇局规定或经外汇局批准者除外。

八、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必须明确无误、互不矛盾。

九、信用证开立后,应按总行有关规定收取开证手续费等费用。

十、信用证的业务档案应包括信用证副本、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购汇申请书(使用现汇户支付者除外)、落实备付款项的有关文件、有效凭证、商业单据(发票、运输单据等)副本等,按信用证业务编号建档。

第三条信用证来单处理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以确定我行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并认真履行验单付款的义务。

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和提交的单据对寄单行或受益人提交的面函也需进行严格的审核,其要点为:

(一)提交单据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有效期内;

(二)面函所载付款期限与汇票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三)汇票金额或索汇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四)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合理;

(五)单据的种类、份数与随附的单据是否相符;

(六)是否注有不符点或凭保议付;

(七)如信用证规定限制指定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单据是否由指定银行提交;

三、我行审核单据后,若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不管申请人是否答复接受单据,我行均应对外承兑/付款。

若信用证已由我行出具提货担保,无论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若单证不符,我行可以直接对外拒付,也可洽申请人及公司业务部门(如需)是否接受单据;如不接受,我行对外拒付,保留全套正本单据。

有关拒付/承兑/付款函电均应不迟于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经办、复核及有权人员签字后对外发出。

然后,将承付/拒付通知书、面函及留存单据、往来函电及回执按时间顺序依次存入信用证档案中。

四、对受益人柜台交单的审核

(一)要求受益人通过其往来银行向开证行加押证实交单人身份或以我行法律部门/法律顾问认可的方式证实交单人身份;

(二)检查交单人的真实合法身份(要求出示公函及身份证或护照);

(三)是否随附正本信用证,并在信用证正本上背批。

五、客户(申请人或受益人)自带银行议付单据的审核:

(一)银行议付面函签字印鉴是否相符;

(二)议付行是否以有效方式证明己在正本信用证上背批议付情况。

六、如我行开证时已注明限制指定银行交单或议付,非指定银行交单议付者,应通过指定银行确认,以避免另有单据通过指定银行提交。

如非指定银行只作为寄单行,且我行能确认该信用证不会被重复使用,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我行应履行凭单付款的责任。

七、如提交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我行可不予审核,可视情况退还交单银行,或照转申请人。

如果提交的单据没有体现某次修改的内容,应视同受益人尚未接受该次修改,不能认定单证不符,原规定该次修改费由受益入承担者,应转向申请人收取。

第四条信用证付汇的基本要求

一、我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

二、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者,应按时对外付款并于到期日起息。

承兑到期日恰逢我国节假日的,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在发出承兑电时即可计算出到期日是否为我国节假日的,电文中注明:

“承兑日为我国节假日,按国际惯例,我行将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付款。

(二)在发出承兑电时无法确定到期日是否为我国节假日的,电文中注明:

“如果承兑日恰逢我国节假日,按国际惯例,我行将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付款。

付款前将不再另行通知。

三、对外付款的资金来源应依据开证前备付款项的落实方式区别办理。

已收取现汇保证金者,应按来单金额比例从保证金帐户中支付。

使用循环授信额度、单笔授信业务,应及时联系客户/授信发起部门准备付汇资金。

四、对外付款/承兑后,应将全套单据转交开证申请人签收,同时在信用证档案上批注该笔付款/承兑的有关情况。

五、承兑后的汇票应妥善保管,如国外银行要求寄回,应予寄回汇票。

六、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履行开证行职责,维护中国银行信誉,不得无理拒付、迟付。

 

第二节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图

第五条进口信用证的开证流程

 

 

 

第六条进口信用证的付汇流程

上3.0会计系统正确录入

办理当日资金逆汇和顺汇,留存当日业务传票流水

 

通过国结系统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正确填写《外汇帐户收支情况表》反映动用的外汇收支情况

 

 

对当日的信用证付汇和押汇业务在商业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中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第三节进口信用证业务具体操作规程

第七条信用证合规性审核的具体操作规程

一、经办人员受理申请人向我行提出开立进口信用证的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

(一)开证申请书(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三)国内销售合同(如进口商品用于境内销售的)/出口销售合同(如进口商品用于复出口的)/有关的项目批文及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如进口商品属于项目工程进口的)(如需);

(四)有效凭证(如需):

指进口商品或进口单位涉及我国进口许可管理范围,包括:

1、许可证/登记证明/机电产品登记表(进口商品涉及国家配额进口或自动登记的);

2、进料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进口商品属进料加工复出口的);

3、自用物资/原辅材料批准证(进口单位属三资企业的)。

(五)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六)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七)购买外汇申请书;

(八)其他合规性文件。

二、经办人员应确认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且不是“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名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已经过外汇局“真实性审查”或“不在名录”审查的进口单位。

三、经办人员应审核客户以往在我行的业务记录,如额度使用情况、付款情况、授信额度以及现有授信开证余额情况等。

如现有授信开证余额不足,则要求客户向我行授信额度审批部门申请追加额度或交纳开证保证金。

四、经办人员应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书应使用我行统一格式,加盖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经办人员应审核以下必填内容:

1、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2、信用证的种类:

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延期付款;

3、指示信用证开出方式(应尽量采用SWIFT方式开出);

4、受益人应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单人及措词等,各单据条款之间不能互相矛盾;

5、货物名称及其描述、价格条款等;

6、起运港和目的港及转运港(如需),目的港须在境内。

经外管局批准者除外;

7、货物的分批、转运条款;

8、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和有效期,最后的装船日期。

如开立我行付款、我行承兑的信用证,有效地点应为我行柜台,其他兑付方式的信用证,应在指定银行所在国家;

9、特殊条款,如银行的费用由谁负担、提交单据的期限等;

10、申请人的全称(英文),开户行及帐号,联系人及电话等;

11、劝阻客户在信用证中使用软条款。

(二)进口合同

经办人员应核验该合同是否已经买、卖双方签章,如具备买、卖双方签章,则视为一份表面有效的合同。

经办人员还应将进口合同有关内容,如合同号、合同当事人、货物描述等与开证申请书进行核对。

如有矛盾,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修改,如客户在两个工作日内末予答复,则我行以申请书为准,对外开立信用证。

同时,对于合同未规定交货条件及违规责任条款的,以及对我方客户不利的条款,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提请客户注意。

如客户在两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则我行以申请书为准,对外开立信用证。

(三)贸易背景

经办人员应了解该信用证的贸易情况,同时还应了解进口商品的赢利性和销售情况及市场前景和销路等。

并对下列情况予以特别注意:

1、热门商品(特别是己明显形成炒买炒卖的商品)的进口开证要谨慎处理,对使用我行授信的应立即通知公司业务部门。

在公司业务部门通知可继续使用循环授信额度、单笔授信业务前,不得使用上述方式对外开证;

2、对要求开立无货权凭证(如仓单、货物收据)的信用证应谨慎处理;

(四)信用证保证金及付款计划

经办人员在受理客户开证申请的同时,应向客户收取足额保证金。

本条2、4规定情况除外。

1、收取保证金

(1)凡申请人使用现汇作为信用证备付款项,我行应将其外汇存入保证金帐户。

(2)凡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购汇申请的,可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指示,收取人民币,转入相应的人民币保证金帐户中备付,并提醒客户注意规避汇率风险,或购汇后,存入外汇保证金帐户。

2、减免保证金

(1)使用我行贷款支付或授信部门同意减免保证金开证并已办妥有关审批手续者,凭我行授信部门的通知或内部联系单减免保证金。

(2)信用证项下足额备付款已入我行帐并办理外汇买卖保值者,凭我行资金部门的通知或确认,免收保证金。

(3)其他付款保证(指总行风险管理部规定可不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的除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付款保证形式),免收保证金。

3、保证金帐户的管理

(1)保证金帐户根据总行财会部规定,使用统一的保证金科目8402核算,并按申请人及货币设立分户帐;

(2)开证保证金必须逐笔对应存入开证保证金帐户;

(3)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专用、专款专用、专证专用,严禁挪用、串用保证金;或者按照我行授信部门与客户事先约定使用。

(4)若分批来单分批付款,按比例支出;

(5)境外资金不得直接进入保证金帐户;

(6)信用证保证金应采用台帐式管理方式,按客户和币种逐笔登记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情况。

4、授信开证

(1)结算部门只受理已获得我行授信部门批准为公开授信对象的客户申请授信开证,我行应要求客户提交使用开证额度申请书,申请书至少应列明:

A、我行承诺的授信开证额度;

B、目前可用授信开证额度;

C、申请开立的信用证金额、合同号;

D、申请使用的授信开证额度;

E、存入保证金及付款计划;

F、其他我行认为需说明的情况。

(2)授信额度使用的审查

A、部分或全部使用我行循环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业务开证者,国结结算部必须严格在公司业务部门分配或逐笔领用的额度内办理减/免收保证金开证,并根据客户履约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B、对资本项下(如设备等)的进口授信开证业务,应要求客户落实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外汇资金来源,以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的核准手续。

(3)对申请授信开立的信用证风险的审核

A、进口商品的国际、国内行情;

B、信用证受益人情况。

该受益人是否开证人业务往来正常的老客户,是否与中行有不良业务记录;

C、物权凭证,我行对货物所有权的掌握程度;

D、其他信用证条款,如期限是否合理;

E、开证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已办妥有关备案手续,涉及国家专控商品是否已办妥进口许可等。

第八条开立信用证的具体操作规程

一、开证担保的落实和处理程序

(一)信用证保证金

1、信用证保证金手工台帐的建立。

保证金台帐按客户建立,帐号由“客户号(7位)+会计科目(8402)+货币代码(3位)”构成,比如XX公司的人民币保证金帐号为:

01586008402001。

.

2、保证金手工台帐的登记。

开立信用证前收取保证金,或开证以后由于修改信用证金额等原因,保证金有增加或减少,保证金台帐必须逐笔如实登记,摘要中应登记业务编号以及转入转出帐号情况。

将客户的基本账户或结算帐户资金划入保证金账户,必须凭客户的转帐支票或授权,支票必须经营业部审核其印鉴的真实性。

3、保证金利息。

在会计3.0系统中,人民币保证金帐户每季度(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产生一次利息,外币帐户每一年(12月20日)产生一次利息。

利息产生后,打印利息清单和通知单,根据利息清单转入相应账户,利息通知单送交申请人。

具体步骤是:

进入会计3.0系统登陆界面,在login栏位输入“backup”→输入机构号、部门号、密码→选择打印报表→输入打印日期→选择日常报表→输入报表代码(048为中国银行人民币计息清单,049为中国银行人民币未计息清单,050为中国银行人民币计息通知单,051为中国银行外币计息清单,052为中国银行外币未计息清单,053为中国银行外币计息通知单)→打印利息清单和通知单。

4、保证金手工台帐的管理。

保证金手工台帐必须如实反映客户保证金变动情况,余额必须与会计帐一致,应定期与会计帐核实。

(二)存单质押。

(三)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台帐的建立和登记。

对新开立信用证在未收取全额保证金时则扣减相应的授信额度;对于已经付款的信用证则恢复相应的额度,每日上报风险管理团队,并定期核对授信台帐借贷方发生额及余额。

二、SWIFT常用报文的处理程序

(一)登陆系统。

打开MERVA系统界面,按PAUSE键→输入“DSLE”→输入用户ID及PASSWORD即可进行拟定信用证报文等的具体业务操作。

(二)系统功能。

登陆系统后,便进入“FunctionSelection”界面:

1、功能一“RMDATAENTRY”,按小键盘的“ENTER”键进入,在COMMAND栏位输入所要打报文格式,即可进入信用证开立报文(700、701)、信用证修改报文(707)、信用证拒付报文(734)、往来查询电报(799)等的操作。

如果要套用模板,在COMMAND栏位输入“COPY模板名称”,就可进入所需模板界面(报文的格式及具体要求详见《中国银行SWIFT报文标准实用手册》)。

2、功能二“VERIFICATIONANDCORRECTION”,用于复核退报和未成功发送报文的修改。

3、功能三“ACKNOWLEDGEMENTQUEUE”和功能四“PRINTERFORRMHARDCOPY”,用于查询和打印回执。

4、功能五为“DATAENTRYOFFORMS”,按小键盘的“ENTER”键进入,在COMMAND栏位输入所需模板的报文格式(20场为模板名称)。

(二)复核人员对报文等进行审核:

审核经办人员打出的信用证草本,认真核对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及合同上的相关内容,确保与信用证条款保持一致性。

如有疑问,应及时与客户沟通。

对于我行认为有一定风险或难以把握的条款,应建议客户修改并提示风险,从而达到保护客户和我行利益的目的。

信用证条款审核的主要要点:

1、信用证各条款之间是否一致;

2、我行能否掌握全套提单及货物物权;

3、开证申请书是否加列对我行不利条款;

4、非全套提单原则上要求不以我行为抬头;

5、若客户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我行应事先向客户说明由于第二受益人资信难以掌握可能产生的风险。

6、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为单据化条款。

我行应确定申请书中没有列入“非单据条件”,如果申请书中加列这种条件,应通知申请人修改。

7、信用证通知行应按总行有关海外联行和代理行政策规定进行选择,即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对代理行开证比例对外开证。

8、我行对外开立的信用证,若通知行或受益人要求其它银行加具保兑,如客户同意接受并承担有关费用,我行可予同意。

9、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必须明确无误,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及类似意义的词语来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交的任何单据的出单人。

10、若开出的信用证允许电索,应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收到索偿电XX工作日付款字样,并要求议付行声明单证相符,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付汇资金。

11、对加列电索条款及指定偿付行条款的信用证,我行应从严掌握。

若信用证指定了偿付行,应严格执行《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在对外开证的同时,应向指定的偿付行发出授权偿付书,授权该行凭议付行的索偿给予偿付,应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收到议付行电通知xx工作日后起息字样,以保证有准备付汇资金的时间。

12、信用证应明确寄单要求和收单地址。

(四)信用证草本经复核无误后,由开证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在信用证留底联上签字,并将信用证报文从SWIFT复核队列发往授权队列:

1、登陆系统。

打开MERVA系统界面,按PAUSE键→输入“DSLE”→输入用户ID及PASSWORD即可进行具体业务操作。

2、系统功能。

登陆系统后,进入功能一按"CTRL”或按小键盘的“ENTER”键进入发报队列。

3、将光标选择需要发送的报文,按F4进入报文画面,在红色空格处输入货币种类和金额,在命令栏中键入OKYES(发送报文)或NO(退至经办队列)。

四、际结算系统操作(NISS6000IMPORTFORSICHUAN)

(一)国际结算系统的功能。

国际结算系统主要功能是信用证、托收项下的会计帐务处理,以及面函的制作,取代了以前的一些手工操作。

国际结算系统贯穿整个信用证业务的全过程。

打开NISS6000IMPORTFORSICHUAN系统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进入系统进行具体操作:

步骤一:

逐笔编写信用证证号。

在IMPORTFINANCEII–L/C栏进入L/CREGISTER,填写信用证号、客户号、开证金额等内容。

新客户必须填写《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结算业务处客户信息登记/修改函》,然后交结汇业务团队添加新客户。

步骤二:

录入保证金。

在IMPORTFINANCEI–MRGN栏中操作,“开证收取保证金”用于购汇入保证金账户,“开证收取保证金(扣帐金额)”用于收取人民币和现汇入保证金账户,除此以外,还可进行保证金增额、退还保证金、中途兑换等操作。

步骤三:

开立、修改信用证。

在IMPORTFINANCEII–L/C栏中进入OPENL/C和AMENDMENT。

开立信用证时,在“CLERKREMARKS”中必须输入行号代码,比如省分行国际结算部为“9863170”。

开证的表外科目,0782按客户号建立,0882按行号代码建立。

复核人员在国结系统中过帐:

1、进入国结系统登陆画面,输入ID及密码,点OK进入;

2、点击左上角FUNCTIONMANAGER,展开画面;

3、点击MG队列,这时右面将出现操作菜单,然后展开MG队列;

4、点击右方队列中的复核队列,再双击OK。

(二)收费标准(以我行最新公布价格为准)

1、开证手续费:

开证金额的1.5‰,最低300元。

2、开证电报费:

海外600元/笔,港、澳、台和内陆保税区300元/笔。

3、改证手续费:

100元/笔,如增加金额,按增加金额的1.5‰收取,最低100元。

4、改证电报费:

海外150元/笔,港、澳、台和内陆保税区80元/笔。

5、注意事项:

省分行信用证手续费由进口业务团队全额收取。

直属支行信用证手续费由进口业务团队通过逆汇向直属支行收取费用的50%,另50%由直属支行自行向客户收取。

二级分行信用证手续费由二级分行收取,在国际结算系统中收费一栏选择“TOCOLLECT”。

会计分录:

借:

客户的一般户/基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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