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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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666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666号提案内容

2013-02-28

案由:

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提案

提案人:

台盟中央

审查意见:

建议国务院交由农业部会同国家林业局、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办理

主题词:

合作农村

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是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重大举措,也是增加农民财产投资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在各地主管部门的大力倡导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大力发展。

截至2011年3月,江苏苏州市已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累计达3112家,实现了“户户有股份、家家是股东”。

截至2011年11月底,重庆已发展到831家。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当前我国各地发展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对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推进农村要素资本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等效果初步显现,但离建立农村产权制度、最终建立起以农民为主体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微观经济基础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策体系建设滞后,缺乏统一的、系统的股份合作扶持政策体系。

二是配套改革跟进滞后,如股权交易制度、土地类资产评估制度等配套改革滞后。

三是股份合作社制度设计不规范,包括合作社成员(股东)构成、股份设置、内部治理结构等差异很大,有待进一步规范。

四是经营领域太窄,综合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弱。

为了推进股份合作社有序健康发展,结合调研实际,我们提出以下主要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提供引导

首先,应高度重视股份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宏观指导。

一是尽快制定推进股份合作社发展的专门政策,形成较为系统的政策体系。

二是明确由农业部牵头负责发展股份合作社,避免出现多头发展、参差不齐的现象。

其次,尽快明确落实股份合作社享受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建议将各地方出台的关于专业合作社的税收减免政策覆盖范围扩展和延伸到股份合作社:

一是优惠政策覆盖扩展到股份合作社全部经营领域;二是优惠政策延伸到股份合作社与投资业主合作举办的经济实体(公司),优惠政策享受幅度按照股份合作社占经济实体(公司)的股份比例确定。

最后,加大对发展股份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

一是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股份合作社支持股份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技术培训、标准化建设等。

二是让每个股份合作社的发展都享受到财政资金扶持;三是降低贷款贴息要求利息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门槛,力争将贷款贴息政策对所有的股份合作社全覆盖;四是国务院应加强与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要求银行部门按照农产品的生产周期合理约定贷款期限,避免股份合作社在发展初期为了归还银行本息而举债民间借贷,降低股份合作社的融资成本;五是简化财政贷款贴息核放的程序,并与银行收取利息的方式和期限同步,将财政贴息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配套改革进程,为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提供保障

一方面,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股份合作社资产流通提供市场化平台。

一是以土地交易所为依托、以各区县、镇土地流转中心为载体,建立覆盖省、市、县的三级农村产权交易网络平台。

二是明确把农村现有的资产要素包括股权、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农用机械设备、农用技术、专利等纳入挂牌交易,形成市场价格机制。

三是扩大市场投资主体,允许企业、个人投资者作为投资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合法交易。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股份合作社资产降低风险。

一是鼓励各地政府建立风险基金,专项用于集体资产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优先赎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赎回后采取适当方式返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始产权人。

二是加大对农村经济组织及农民保费补贴,加大对保险机构补贴及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创新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加快农村政策性保险失业发展。

三是鼓励各地政府加大对省级农业担保公司的资金投入,与区县政府合作组建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增强区县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远期积极探索支持和引导商业担保公司从事“三农”担保业务。

三、加快制度规范建设,为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打下基础

第一,制度设计上应充分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

一是在股东构成上,确保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二是坚持一人一票表决权制度的同时,可根据股份份额设置附加表决权,但应明确附加表决权最高不超过表决总票数的20%。

第二,允许并引导设立集体股。

鼓励有一定集体资产积累的村、社集体,在发展股份合作社时设立集体股,以增强股份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并对集体股附加限制,并明确集体股二次分红主要用于合作社成员公共福利或建立风险基金。

2666号提案复文

2013-02-28

农业部

2012年8月3日以农办案〔2012〕103号文函复:

台盟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国家林业局、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提供引导

(一)关于加强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宏观指导的问题。

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实践,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重要探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转变,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部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在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

各地高度重视,不断加大改革的推进力度,如你们建议中提到的江苏省,2009年出台了《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量化到其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特殊形式,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之中。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改革试点,有2万多个村已完成改革或正在进行改革,量化资产总额逾3000亿元,设立股东2000多万人。

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决策机制、资产管理运行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维护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增加了农民收入。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你们的建议,认真研究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相关问题,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顶层设计,指

请财政资金的扶持。

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合作组织发展。

在降低贷款贴息门槛、简化财政贷款贴息核放程序、要求银行部门按照农产的生产周期合理约定贷款期限等方面,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范围内,结合国家有关政策,依照商业化原则,向农村股份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完善内部考核,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配合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约定涉农贷款期限。

二、关于加快配套改革进程,为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提供保障

(一)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股份合作社资产流通提供市场化平台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制约着社会资本规范有效地参与现代农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培育与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探索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建立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许多地方都在大胆创新,有许多县(市)乃至乡(镇),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者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知识产权、林权等纳入了产权交易平台。

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省(市、区)有效地整合同类交易资源,成立了地区性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

这些有益的实践,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流通管理制度和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积累了经验。

下一步我部将加大调查研究力度,不断总结各地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制度,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二)关于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股份合作社资产降低风险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央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不断完善,有效发挥了农业保险强农惠农作用。

2007年财政部开始实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对农户、专业合作社等投保水稻、棉花等5个品种大宗农产品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此后中央财政农业保费保险补贴品种不断增加,目前覆盖品种已由5个逐渐增加到15个,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

2012年考虑到农业生产成本的逐步提升,财政部出台政策,明确提出支持各地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和赔偿额度,覆盖农业生产成本,促进恢复再生产,并按规定对此给予保费补贴。

同时国家已经对保险公司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扶持,如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90%比例计减收入。

下一步财政部、保监会将结合你们的建议,关注和鼓励各地政府建立风险基金的做法,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对具有保险利益的股份合作社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服务。

三、关于加快制度规范建设,为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打下基础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的一种重要探索,其制度建设还在进一步的摸索之中,尚不成熟。

你们的建议里提到的充分体现农民主体地位的问题、集体股的问题、集体收益分配的问题等,在我部制定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要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要求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确保农民利益。

各地在实践中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湖北省已经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股权配置时,成员股一般占70%—80%,集体股占20%—30%;还有改革比较彻底的地方,在改革后不设立集体股。

感谢台盟中央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关心。

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的工作给予支持。

来源:

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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