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健康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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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健康局

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健康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市北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青岛市市北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青岛市市北区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中医药局)牌子。

第三条区卫生健康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地方标准。

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负责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负责协调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

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三)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

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

负责卫生应急工作,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负责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拟订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

承担卫生健康领域新旧动能转换工作。

(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配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相关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负责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八)负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监测,贯彻落实人口和家庭发展、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九)拟订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

(十)负责中医药工作,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一)拟订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拟订卫生健康学科、人才、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负责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培训制度,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组织推动卫生健康科研和成果应用工作。

(十三)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承担有关调查统计工作。

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及交流合作。

(十四)承担区保健委员会、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区卫生防病暨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担推进卫生健康领域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相关工作。

负责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培育、引导、扶持相关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进健康市北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中西医并重,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中医药传承发展,促进全民健康。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全区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区卫生健康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建议。

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

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

两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3)区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4)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

3.关于中小学校(含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4.区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

区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牵头建立完善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关系。

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要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各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绝不允许推卸责任、绝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第四条区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机要保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档案管理、信访舆情、综合性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群团、统一战线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老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

负责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

负责局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年度报告审查工作。

负责综合考核工作。

承担领域内招才引智工作。

(三)医政医管科(加挂中医药科牌子)。

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组织落实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负责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

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负责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负责中医药工作,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医药工作进行指导,负责中医药教育、人才培训相关工作,负责中医药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

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相关演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培育、引导、扶持行业协会(学会)发展。

组织实施卫生健康领域综合监督制度、规范和重大专项整治方案。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组织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工作。

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负责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政府卫生防病暨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基层卫生健康科。

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

落实基层卫生政策,组织指导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

负责全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医政管理工作。

负责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统计上报等工作。

开展基层卫生医疗安全教育,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应急技能操练。

承担全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药事管理,指导规范合理用药。

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承担人口监测工作,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生育政策,推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拟订全区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统筹推进卫生健康领域招商引资,协调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

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六)政策法规科。

贯彻落实卫生健康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承担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应诉、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

负责推进卫生健康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行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处置等工作。

负责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协调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工作。

(七)老龄健康科(加挂职业健康科牌子)。

组织落实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研究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落实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

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负责全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宣教活动和老龄工作社会宣传。

组织开展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

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卫生健康局行政编制25名。

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

第六条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办公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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