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务派遣协议书doc 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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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务派遣协议书doc8页
契约编号:
四川省劳联兑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契约书
【Ⅰ】
甲方(实际用工单位):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四川省劳联制定
中国劳联集团监制
劳务派遣契约书【Ⅰ】
甲方(用工单位):
通讯地址:
电话: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四川省劳联兑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中大君悦广场25楼2501室
邮编: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磋商,就乙方派遣其雇员为甲方提供劳动事宜在中国.成都签订如下契约:
第一条劳务合作项目
(一)派遣单位(乙方)根据用工单位(甲方)的需求,将与乙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派往甲方,被派遣人员在甲方的组织、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
(二)劳务派遣关系
1、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甲方确定派遣人员后,乙方再与甲方确认的人员磋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建立劳务关系。
派遣人员到甲方办理报到手续后,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关系自动建立。
3、在本契约签订之前,派遣员工曾经与甲方发生的劳动关系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按规定办理。
乙方只承担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责任。
(三)劳务派遣契约期限、劳务派遣期限和劳务派遣试用期限
1、劳务派遣契约期限
本劳务派遣契约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若在派遣契约期限内,甲方要求新增被派遣劳动者的,其派遣期限应为一年及一年以上,本契约期限随之顺延;
2、劳务派遣期限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要求与乙方磋商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期限和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限【即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期限】。
本契约的终止或解除适用于乙方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为前提。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工作条件及待遇
(一)甲方需要接受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待遇和人员数量以经甲方审定通过的由乙方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二)乙方派出的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岗位性质、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工作地点、服务期限根据甲方经营需要,由甲方确定;因甲方经营需要须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进行调整增减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及福利待遇由甲方根据其薪酬制度及聘任岗位确定,乙方应在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用、通讯费用等按甲方确定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工作地:
第三条劳务派遣费用结算办法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包括如下:
1、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由乙方发放,个人所得税由乙方代扣代缴。
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由乙方根据甲方每月制定的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发放。
劳务报酬包括基本薪水、岗位薪水、绩效薪水三部分。
绩效薪水由甲方根据派遣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2、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乙方负责办理,其缴费险种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大病医疗),其缴费基数由甲方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计算确定。
应由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甲方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
若甲方未按本契约双方约定时间支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乙方有权停止缴纳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在停缴或补缴期间发生工伤、医疗不能赔付所产生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若甲方未按政策规定足额缴纳或因政策性补缴社会保险被政府主管部门稽查、责令调整缴费基数或要求补缴社保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甲方须即时调整并支付给乙方补缴。
3、派遣管理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管理费,按每人每月元的标准支付。
派遣管理服务费用仅是作为乙方的日常服务及管理成本费用,不包含任何应当依法支付给派遣员工和向国家和地方政府缴纳的相关费用。
派遣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在职满7日至15日(含7日)按半月劳务管理费收取;在职15日至一个月(含15日)按整月劳务管理费收取;在职不满7天日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劳务管理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契约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相关费用。
(二)费用支付
1、费用支付
每月日(劳务派遣费用到账日)之前,甲方保证根据双方认可的费用结算表将当月各项费用包括员工薪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及其发生本契约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足额汇入乙方账户,乙方收到甲方全部付款后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若甲方未按时付款,甲方承担劳务派遣费用总额每日1%的滞纳金,逾期10日的,乙方有权停止服务并且可以单方解除本契约,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乙方必须在与派遣员工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2、乙方指定的收费帐户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三)费用结算和费用支付的特别约定
1、劳务派遣费用甲方提前预付或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的数额,以每月实际对账金额进行结算和支付。
2、在费用结算之日之后发生的一切变动在下月进行结算和支付。
3、终止社会保险参保关系的当月,相关劳务派遣费用乙方照常收取。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间晚于终止社会保险参保参加关系的时限,所产生的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部分乙方于次月照常向甲方收取。
4、在费用结算日到费用支付日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按变动后的情况进行费用支付,下月与甲方结算。
(1)甲方依据相关规定通知乙方暂停或暂缓发放劳务报酬的。
(2)甲方通知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已经离职而乙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当终止缴纳该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关系的。
5、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派遣费用应当优先依次支付工伤伤残(亡)人员待遇、派遣管理服务费、社保公积金费用、劳务报酬等,不受当月/次对账明细影响。
6、本契约中所涉及的由甲方支付乙方的所有劳务派遣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劳务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待遇、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赔)偿金以及法律规定或本契约约定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费用均由甲方先将上述费用转入乙方账户,乙方收到全部款项后再由乙方代付和代缴,乙方不对上述费用进行垫付,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除外。
第四条劳务派遣工作程序
(一)甲乙双方约定,双方按以下程序进行劳务派遣:
1、甲方向乙方提出劳务派遣用人需求,含派遣岗位及工作内容、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务报酬等(加盖企业公章)。
2、甲方要求并委托乙方进行代招【但所产生的招聘费用可由甲方承担】。
3、乙方与甲方确定的劳务派遣人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4、实施劳务派遣。
(二)乙方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只限于与乙方签订了有效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甲方凭以下相关资料接收劳务派遣人员:
1、乙方出具的派遣通知单【适用于乙方直接招聘的派遣人员的有效证明】。
2、派遣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书。
(三)派遣人员增减
1、派遣人员的增减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司公章)报送至乙方客服中心指定对接服务专员。
2、甲方在每月25日后报新增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当月社会保险只能次月补缴,报减少的劳务派遣人员视为次月申报,其次月的社会保险费用照常产生。
(三)派遣人员的退工
1、甲方退工需出示书面《退工函》,《退工函》内容包括退工人员信息、退工原因和与劳务派遣人员磋商一致意见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乙方,乙方凭《退工函》向退工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
2、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约定退工损害了派遣员工和乙方权益的,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提出劳务派遣用人需求,含派遣岗位及要求、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务报酬等,确定和接收乙方派遣人员。
(二)根据本契约约定的劳务项目和工作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对派遣人员进行告知和管理。
(三)在乙方需向甲方派遣劳务派遣人员前,向乙方提供书面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条件,乙方以此作为录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
(四)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保障和劳动保护,由于甲方未履行安全生产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劳务派遣人员与甲方员工在合法权益、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履行劳动义务上应一律平等。
(六)甲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乙方派出的派遣人员的劳动纪律、工作任务质量、成果等进行督促和管理。
(七)甲方按月足额及时向乙方支付经审核的劳务派遣费用【包括契约约定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费、工会基金、残疾人就业基金、工伤待遇及本契约约定由实际用工单位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
(八)因乙方派遣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给甲方的信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可以协助追偿。
(九)甲方应确保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以下及其有关法定待遇。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负伤、工伤(职业病)或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时间计算医疗期,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假期和待遇。
2、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完毕后由甲方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费用。
3、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派遣人员法定假期规定的待遇。
4、甲方应在派遣人员假期或医疗期内继续向乙方支付劳务管理费用。
(十)对于乙方派出的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退回乙方;其中,甲方以第1、2、3条所述情形为由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供相应证据:
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需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务派遣人员一个月劳务报酬给乙方,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甲方可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l、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乙方与派遣人员磋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契约的。
(十二)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甲方应在本条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并按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后,可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乙方解除或终止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
1、患病、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十三)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含职业病)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甲方支付工伤待遇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乙方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和终止本契约,甲方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的义务及相关责任至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待遇结束止,本契约期限随之顺延。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后,可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1、非因本契约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
2、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甲方不再接受劳务派遣的。
3、甲方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5、甲方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务派遣人员可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不与乙方结算或不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派遣管理服务费而导致乙方未能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上述费用或提供服务。
3、未及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报酬、工伤待遇,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员工依法所得费用,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支付劳务派遣人员上述费用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
5、因甲方单位规章不合法或单位规章中规定的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的理由不成立(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造成乙方向派遣员工承担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十六)派遣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契约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派遣员工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不履行本契约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
2、甲方拖欠或不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务派遣费用的。
3、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合谋损害乙方权益的。
(十七)除甲方有权单方面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外,甲方退工须提前35日告知乙方,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赔)偿金后才可以退工。
(十八)甲方不得将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务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按照甲方的用工数量、岗位要求等要求输送劳务派遣人员。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向劳务派遣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
(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奖惩等事宜依法进行管理。
(五)乙方按本契约约定向甲方收取劳务派遣费用,按本契约约定及时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报酬、依法代扣代缴税金;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保证劳务派遣人员应享受的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权益。
(六)负责建立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负责办理派遣人员的职称评定、出国政审、入户及户口挂靠等工作,费用由派遣人员个人或者用工单位承担;负责派遣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七)依据有关规定,乙方在其派遣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代为追偿。
(八)协助甲方督促派遣劳务派遣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契约约定的劳务项目或工作内容。
(九)乙方派出的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得给甲方的信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十)派遣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和整改,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不履行本契约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
2、乙方不按本契约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派遣人员劳务报酬或代缴社会保险的;
3、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合谋损害甲方权益的。
(十一)乙方派出的劳务派遣人员因故停止在甲方从事劳务工作或与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在该劳务派遣人员提交了已向甲方交接工作的书面手续后方能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擅自更换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
(十三)在本契约履行期间,除派遣期限届满或本契约第五条(十六)款规定之外,乙方不得自行解除、终止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
(十四)因仲裁和司法程序原因需乙方先行支付由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契约约定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乙方持支付根据要求甲方三日内将乙方先行支付各项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十五)因工伤待遇支付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契约约定导致派遣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甲方可以自己指派律师代理案件,乙方予以协助配合,也可以由乙方选派律师代理,但乙方选派律师的代理费及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特别条款:
工伤(职业病)、医疗事故处理
(一)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提供安全生产保障和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的发。
(二)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在工伤发生后24小时内给乙方报备,48小时内向乙方提供工伤报告一份。
乙方应负责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涉及医疗费用垫付的由甲方负责。
(三)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发生工伤(含职业病)而引起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
(五)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的薪水福利待遇标准,由甲方按月支付。
(六)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伤或患职业病需保留劳动关系又难以安排工作所支付的伤残津贴,以及乙方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均由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
(七)如本契约到期,本契约的本条款仍有法律溯及力。
甲方应对因工伤残人员、因工死亡家属履行至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待遇结束止,本契约随之顺延。
第八条本契约的变更、终止或解除
(一)契约变更契约期内,如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及时根据变化后的情况进行磋商和变更本契约的相关约定。
(二)契约终止或解除
1、双方终止或解除本契约不得损害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2、甲乙双方在妥善解决乙方派往甲方的所有劳务派遣人员的利益后,双方磋商方可解除本契约。
3、契约的变更和终止应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4、若本契约到期前,甲方应提前四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续签,若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办理相关劳务派遣终止手续导致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5、若本契约到期不再续签,为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杜绝恶意裁员损害派遣员工和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当在同岗位优先录用在岗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员工人数不得超过派遣员工总数的10%,并由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方可退回乙方。
(三)契约终止或解除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归属
1、甲方自主招聘的员工或派遣员工在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前已经是甲方员工或为其工作的,本契约终止或解除后,其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自动直接转入甲方或者与甲方指定的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甲方负责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2、派遣员工是由乙方直接招聘派遣的,本契约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应当在同岗位优先录用,若不符合录用要求或者派遣员工不愿意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由乙方另行安排。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如果因甲方未能按本契约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派遣费用,从而导致因乙方不能及时足额向派遣人员支付劳务报酬、工伤待遇以及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所受到的经济处罚由甲方全额承担。
(二)如果甲方按本契约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派遣费用而乙方未能按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和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如果甲方未按本契约中关于派遣人员的退回、本契约的解除和终止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契约约定办理退工手续和支付经济补偿、工伤待遇,而致使乙方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所受到的经济处罚由甲方全额承担。
(四)如果乙方未按本契约、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若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约定给派遣人员造成损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六)因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争议解决
(一)甲、乙双方对本契约若有争议,应本着友好磋商和妥善处理劳务派遣人员利益的原则加以解决,如磋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因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务争议或纠纷,应先由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磋商,如果双方磋商不成,由甲方、乙方、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磋商;如果三方磋商不成,乙方负责处理与劳动仲裁、诉讼等相关事宜,乙方发生的诉讼、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其他
(一)本契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双方磋商另行签订补充契约。
(二)本契约中涉及的所有通知、人员增减、退工、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生效依据。
第十二条契约生效
(一)本契约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乙方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知识改变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