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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556

借款合同

实用的借款合同范文集锦5篇

借款合同篇1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并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

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

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

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

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

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

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

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

这种保证或担保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借款方在归还贷款时,一般要偿还贷款利息,而利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就是上述的六点了,通常情况下的借款合同都是有偿的,也就是当事人会在借款合同当中约定一定的利息,然而这个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的话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希望上述内容能够解开你的疑惑,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借款合同篇2

  编号:

  借款合同

  甲方: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地址:

  学校:

  乙方:

(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甲方因本人生活消费需要,自愿向乙方申请大学生在校期间信誉借款,经当

  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及还款方式,利息。

  1.借款金额:

人民币元,大写:

  2.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本息合计=本金/贷款期限+本金利率

  4.每月利息:

按照本金利率%,每月结算利息。

  第二条提前还款

  甲方向乙方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可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

甲方需

  向乙方支付提前还款手续费,其金额按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计算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

  收/天的违约金。

  第四条发放贷款

  1.甲方授权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入甲方指定帐户: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2.实际发放金额以本合同所附借据为准。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

  (章)年月日(章)乙方:

借款合同篇3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的通知》文件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就甲方在乙方办理协议存款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特别承诺

  1、甲方承诺本合同下的存款本金是该方合法所有的资金,依法可以用作本合同下的协议存款,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行业监管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2、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会用于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在办理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的授信业务时不会用于以下用途: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3、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包括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损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和行为。

  第二条协议存款期限

  1、协议存款的期限为_______月,自甲方存款到账日起算。

  2、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三条存款账户、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及存放地点

  1、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乙方开立存款专用账户。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可以选择于任意工作日内,向该账户内存入协议存款,该等协议存款应满足的条件有:

  

(1)单笔存入协议存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_元)。

  

(2)在上述期限内,甲方在乙方存入的协议存款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_元)。

  3、上述协议存款存放于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的分行,具体地址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协议存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_______%(固定利率),该利率在协议存款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1、甲方的资金划拨到达存款专用账户当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壹份,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存款起息日为划拨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

本合同项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年月日公司和银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依法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变更为“单位定期存单”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用作甲方向乙方或第三方办理融资的融资质押物。

  第六条利息计算及还本付息方式

  1、甲方存款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为起息日。

  2、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定期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计息期为整年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数×年利率。

  

(2)计息期既有整年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数×年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3)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

日利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协议存款年利率/360。

  3、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还本付息:

  乙方按年向甲方支付利息,每年与起息日对应的同日为付息日,存款到期日乙方向甲方返还本金和支付剩余应付利息。

若付息日或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顺延期间,本金及利息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本条第(四)款约定的账户。

  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息的汇路如下:

  甲方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汇路调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取款条件

  执行本合同取款时,甲方应依法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或单位定期存单)、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取款证明书,甲方应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依法对上述文件

  依照银行结算制度要求进行核验,如核验无误,将甲方所取款项依法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八条提前支取

  1、除非出现本条第2款情形,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甲方发生监管部门认可的流动性风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本息。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

  3、在提前支取的情况下,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协议存款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期限不足壹年的,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已按协议存款利率多支付的利息从甲方本金或未付甲方的利息中扣除。

若甲方仅提前支取部分存款的,则提前支取后的其余部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利率仍按本协议约定利率执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且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或变更。

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配合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特定事项的通知及合同的解除

  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详细说明材料:

  

(1)连续3个月资本充足率不达标。

  

(2)连续3个月存贷比不达标。

  (3)不良资产率连续3个月超过5%。

  (4)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调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

  3、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的.条款。

  

(2)乙方出现本条第2款所列情形后连续3个月仍无改善的。

  (3)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托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4)乙方拖欠偿还到期利息超过五日的(确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除外)。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条款,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5、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相对方时起,本合同解除。

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金及截至支付日当日的应付未付利息。

若存在违约金的,也应一并结算。

借款合同篇4

  本章共十六条,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担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定义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可称为借用合同。

消费借贷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沿用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概念,仅指消费借贷中的借钱的内容,但又和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范围不一样,它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包括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其中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

  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

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

本条明确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形式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采用书面形式。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该规定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

根据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质、产业属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确定借款的种类。

比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贷款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

  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

  4.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

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额。

  5.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

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公民之间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点的条款,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就对担保的原则作出了规定。

1995年,在总结我国担保制度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担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借款人不履

借款合同篇5

  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

二者有重要区别:

  1、贷款人不同。

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

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

当然,在执行国家计划或者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没有利息的。

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为无息。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

前者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

后者是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

前者受国家严格监管。

后者较少受到国家监管,不违法即可。

但是,有偿借款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目前我国只允许两类贷款人进行贷款,金融机构和自然人。

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以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

  《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61条规定: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

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3、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

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2)保密义务。

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

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依约提供担保。

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2)如实申报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3)容忍义务。

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6)按期返还借款。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

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定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灭。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

此外,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也适用于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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