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莲高速B4标路基桥梁工程标准化施工方案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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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莲高速公路B5标

路基、桥梁工程标准化施工方案

江西省公路机械工程局

2011年1月

目录

-69-

目录

1.总则

2.施工准备

3.挖方路基施工

4.填方路基施工

5.特殊路基处理

6.路基坡面防护

7.挡土墙

8.路基排水

9.涵洞、通道

10..路基整修

11.桥梁工程

12.监测工程

1.总则

1.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总结我公司公路路基施工多年来积累的实践经验,进一步规范路基施工的各项工序操作,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实现路基施工标准化,落实“双标”管理精神,克服质量通病,促进吉莲高速公路路基施工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编写本实施细则。

1.2编制依据及章节划分

(1)交通部公路路基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等相关标准。

(2)《吉莲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双标”管理要求,及其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技术文件。

(3)本行业国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4)本实施细则共分12章,分为总则、施工准备、挖方路基施工、填方路基施工、特殊地区路基处理、防护工程、挡土墙、涵洞和通道、路基排水、路基整修和监测工程施工。

2.施工准备

2.1场地规划

进场后应立即进行现场踏勘,收集气象、水文及地质等资料,了解现场施工材料供应和交通等施工条件,并写出调查报告,供项目部施工决策和进行施工场地规划。

施工现场布置、三通一平建设、项目部驻地建设。

2.2测量放线

2.2.1基本要求

(1)应检查设计院提供的工程原测设的永久性标志桩及测设资料,并将遗失的标志桩在接管工地后及时通知设计,然后根据设计院提供的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

(2)经过复核,对持有异议的导线控制点,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给监理工程师来确认最终解决办法;对持有异议的基准点,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列有勘误标高修正表,由监理工程师确定正确标高。

(3)应将施工中所有控制桩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和检验用的标桩,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三角网点等处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

(4)所有导线复测、中线复测、水准点复测和增设水准点、横断面复测和补测等工作,测量精度应符合交通部颁布实施的《公路路线勘测规程》的要求。

2.2.2导线复测

(1)当原测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应根据设计提供资料计算复核导线控制点,根据地面提供的控制桩做好检查复测工作。

(2)导线复测应采用光电测距仪或其他满足测量精度的仪器,仪器使用前应进行标定、检验校正,仪器标定、校正报告复印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3)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道路施工全过程中,方便施工放样。

(4)导线起讫点测定结果应与设计提供的测定资料相比较。

(5)导线复测时,必须与相邻施工段落进行联测,确认导线控制点闭合。

2.2.3中线复测

(1)路基开工前应采用坐标法全面检查恢复道路中心桩,并采取一定保护措施,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

(2)恢复中线时应注意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监理工程师协调确定解决办法。

(3)如发现设计中线长度丈量错误或需局部改线时,应做断链处理,并在设计图表的相应部位注明断链距离和桩号。

2.2.4水准点复测

(1)使用设计院所交付的水准点,应首先进行相互之间查对复核,并尽可能地与国家水准点闭合,超出容许误差范围应查明原因。

(2)水准点间距不宜大于1km,在人工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宜设临时水准点。

临时设置的水准点必须坚固稳定,测设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一般平原区不大于200m,山岭区或丘陵区为100m。

(3)临时水准点和因与施工有影响需移动的水准点,其标高应与原水准点闭合,精度应满足要求。

2.2.5断面复测

(1)横断面测量纵方向为线路前进方向,横向为直线段应与中线垂直,曲线段与测点的切线垂直。

(2)横断面测量应逐桩施测,断面布置数量及横向测点应与设计对应。

(3)横断面的施测宽度应满足路基及排水设施的需要。

在横断面施测中应反映地形、地物、地质的变化,并标出相关水位、建筑物、土石分界等位置。

2.3场地清理

2.3.1一般要求

(1)应按设计图纸进行用地放样,确定现场工作界线,保护所有要保留的植物及构造物。

(2)场地清理拆除及回填压实后,应重测地面标高及横断面,并将填挖方断面及土石方调配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3)应按工作量大小,适当划分段落组织实施,清理和拆除工作完成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3.2清理场地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应在清表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

对于路堑路段的边坡坡顶至截水沟范围的原生植被应予以保留。

(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原地面以下至少100~300mm内的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且有序集中地堆放在弃土场内,供土地复耕和绿化使用。

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压实度达到规定要求。

(3)路基跨越河、塘地段,应采取措施修筑围堰,排除积水,清除不适宜材料,并按设计图纸要求工艺进行填前处理。

2.3.3拆除与挖掘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他障碍物等予以拆除,对正在使用的道路设施及构造物,应在对其正常使用做出妥善安排之后,才能拆除。

(2)原有结构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范围应符合要求。

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时,必须在新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3)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都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有序堆置于指定区域。

对于废弃材料,应妥善处理。

对于因拆除施工造成的坑穴,必须回填并夯实。

2.4拌和站、预制场

路基施工所有拌合设备必须配备自动计量装置。

所有混凝土拌合机必须配备自动计量装置,个别交通运输无法到达的部位,若采用强制式拌合机,必须得到项目业主的书面批准。

3.挖方路基施工

3.1土质路堑开挖

3.1.1施工准备

(1)复查设计文件所确定的路堑地段的工程地质资料及路堑边坡,复查施工组织设计,核实(或编制)调整土石方调运图表。

(2)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清表等工作已完成。

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已得到批复,施工现场的劳动力、施工机械满足施工进度及质量的要求。

(3)应结合路基测量放样,对地势低洼或穿越稻田、水塘等地段的路基开挖纵横排水沟,疏干原地面。

(4)应做好沿线取土场、挖方(利用)地段的土质调查和取样试验。

施工过程中应在取土场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路基填筑区段设置填料标示牌。

(5)对于高边坡,边坡测量放样后必须经业主、监理、设计代表现场确认同意后才能开工,并严格控制堑顶清表范围。

边坡开挖前必须先将截水沟、排水沟等排水系统建好,截水沟迎水面沟顶标高必须严格控制,要确保水流顺利进入截水沟而非沟底通过。

地表清理

土方挖运

边坡修整

平整压实

复测

排水系统施工

排水

沉降、稳定观测

压实度检查

3.1.2施工工序(见图3.1.2)

图3.1.2土质路堑开挖一般施工流程

3.1.3施工技术与工艺

(1)边坡施工应边挖边加固,即开挖一级,防护一级,不得一次开挖到底。

防止边坡失稳产生滑坍等高边坡灾害,对有可能产生滑坍等边坡应先施作锚固工程等进行加固之后方可进行下级边坡开挖。

(2)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边坡稳定。

开挖至边坡线前,应预留一定宽度,预留的宽度应保证刷坡过程中设计边坡线外的土层不受到扰动。

(3)开挖至零填、路堑路床部分后,应尽快进行路床施工;如不能及时进行,宜在设计路床顶标高以上预留至少300mm厚的保护层。

(4)开挖面高度每3~4m在挖掘机作业高度范围内应对开挖坡面进行一次修整,同时对已开挖边坡进行一次测量复核,以确保开挖坡面不欠挖不超挖。

(5)应采取临时排水措施,确保施工作业面不积水。

在渗水量大的部位应及时有针对性地按设计要求施打排水平孔,防止山体水渗入路基,产生隐患。

边沟及截水沟开挖后,应及时进行防渗处理,不得渗漏、积水和冲刷边坡及路基。

(6)土方路堑开挖时,应设不少于3%的纵向排水坡,待按此施工贯通之后,应自线位较低处起纵向整修路槽。

3.1.4施工质量

(1)路基表面平整,边线直顺,曲线圆滑。

路基边坡坡面平顺,稳定,不得亏坡,曲线圆滑。

(2)取土坑、弃土堆、护坡道、碎落台的位置适当,外形整齐、美观,防止水土流失。

(3)实测项目质量要求参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04)。

3.2石质路堑开挖

3.2.1施工准备

(1)参见3.1.1款。

(2)爆破器材的存放地点、数量、警卫、收发、安全等措施,已按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安部门标准要求落实,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并业经地方相关部门批准。

(3)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已批复,施组文件应含设备(须配备潜扎钻)投入、人员配备、爆破方案及炮位、炮孔深度、炮位直径、装药结构设计等。

3.2.2爆破法施工工序

有关部门审批

爆破组织设计

监理检查

警戒

钻孔

装药填塞

起爆

清运

防护警戒

处理危石

网络布设

整修边坡

平整路槽

边沟开挖

3.2.3施工技术与工艺

(1)应根据岩石的类别、风化程度、岩层产状、岩体断裂构造、施工环境等因素确定开挖方案。

制定的爆破方案,必须确保空中缆线、地下管线和施工区边界处建筑物的安全。

(2)深挖路基施工,应逐级开挖,逐级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护。

(3)石方开挖严禁采用峒式爆破,近边坡部分宜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

(4)光爆后,应下挖2~3m时从开挖线往下分级清刷边坡,如因过量超挖,应用浆砌片石超挖的坑槽。

(5)石质路床有裂隙水时,应采用渗沟连通。

渗沟应填碎石,并与路床同时碾压到规定的要求。

(6)石方路堑的路槽底面标高,应符合图纸要求,如过高应辅以人工凿平,过低应以开挖的石屑或碎石填平并碾压密实稳固。

3.2.4施工质量

(1)上边坡不得有松石,路基边线直顺,曲线圆滑。

(2)竖孔炮眼残留率不低于85%,对于中硬质岩石,凸出于设计边坡线石块,其凸出尺寸不应大于20cm,超爆凹进部分尺寸也不应大于20cm。

对于软质岩石,凸出及凹进尺寸均不应大于10cm。

(3)实测项目质量要求参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04)。

3.3挖方路基非适用材料的处理

(1)路基挖方至完工断面后,如仍留有非适用材料,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宽度和深度继续挖除,用批准的材料回填,并压实到规范规定的压实度。

(2)在暴露出的挖方是适用材料和非适用材料相混杂的地方,应把适用材料独立地挖出来,以供填方使用,且不得被非适用材料污染。

(3)在填方区挖除低于原地表面的非适用材料时,其挖除深度及范围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

在挖除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4)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在路基挖方或填方区内挖除的非适用材料,适用于草皮种植草皮的表土应储存于指定地点,否则应按弃方要求处理。

(5)弃土不得占用耕地。

沿河弃土不得影响排洪、通航,不得加剧河岸冲刷。

不得向水库、湖泊、岩溶漏斗及暗河口处弃土。

禁止在贴近桥墩台、涵洞口处弃土。

(6)沿线弃土堆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弃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压实,并按设计要求及时完成弃土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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