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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docx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原则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开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总日历天数天

质量等级:

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元

(金额大写):

元整

合同价款:

执行《银川地区单位估价表》和相应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承包方式:

A以审定预算价包干

B以预算价为暂定,最终以审定决算价结算。

C经双方协商本工程采取()承包方式

第2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第3条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

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五套。

竣工后向甲方返回竣工图一套,乙方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4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委派人员名单:

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甲方委托社会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被授权范围:

监理工程师部分和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5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乙方驻工地代表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第6条甲方在开工前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用电力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的申报批准手续;

5.办理破路面的有关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6.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7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2.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

3.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4.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5.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8条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9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再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10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4.合同中的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予以确认答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致后可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

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第12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上述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3条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和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施工中乙方必须按国家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工程质量等级应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要求,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

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宁夏电力质量监督站仲裁。

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14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应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甲方代表不再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5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5.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

第16条工程备料款预付

1.预付工程款总额:

元整。

2.预付时间和比例:

开工前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工程预算总额的工程备料款。

3.甲方不按时拨付备料款,乙方将视为甲方不具备施工条件可延期开工,竣工日期顺延。

第17条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

1.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转帐

2.工程价款支付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前。

3.支付的金额:

支付工程决算价款的%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能按约定付款日期支付工程价款。

乙方拒绝将竣工报告移交有关部门。

第18条甲方供应设备。

应按照施工图纸和供电部门提供审图意见要求的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和提供时间地点提供设备,向乙方提供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验收后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设备与施工图纸和供电部门提供审图意见要求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施工图纸和供电部门提供的审图意见要求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施工图纸和供电部门提供审图意见要求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2.甲方供应设备中元器件与施工图纸和供电部门提供审图意见要求的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更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施工现场。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

乙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19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子顺延。

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损失。

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20条设计变更。

按合同条件相应条款作如下补充: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质量规格;

3.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4.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情况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

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24条约定方法解决。

第21条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一套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22条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乙方收到全部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不办理结算支付工程款将不予送电。

第23条保修。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并由甲方扣留应付工程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

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一起退还乙方。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壹年。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24条争议。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不成时,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25条违约。

双方约定,违约应承担以下经济责任:

1.发包方责任: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主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和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2.承包方责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索赔。

双方约定,如发生索赔,责任方承担以下经济责任: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拖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

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第27条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创造条件。

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28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协商解决或另签补允协议约

第2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定货方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件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保修条款终止。

第30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副本—式份,由甲方持份分送有关部门,由乙方持份分送有关部门。

第31条补充条款:

1、承包方要按照甲方环境管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影响;

2、承包方要按照甲方安全管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包或分包,如承包方擅自转包或分包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自己承担。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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