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施工合同商业街二层商铺03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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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施工合同商业街二层商铺0316

合同编号:

DZY-J-H-18-2010

 

中益国际家居广场项目

总承包施工工程合同

 

某某公司

二零一零年三月

 

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详见附件4—街区两层楼总包范围(2-7#楼至2-21#楼)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见附件4—街区两层楼总包范围(2-7#楼至2-21#楼)

三、合同工期

2010年月日开工,2010年月日前完成主体封顶,2010年月日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并移交给装饰公司,配套协作项目2010年月日全部竣工,日历日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招标文件要求。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元(暂估)

金额(小写):

¥:

元(暂估)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

承包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时间:

2010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发包人:

1.2设计单位:

1.3监理单位:

1.4承包人:

1.5业主方: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签约前补函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

5)工程量计算规则

6)工程量计价规则

7)本合同专用条款

8)本合同通用条款

9)投标须知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图纸

12)其他投标文件附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解决。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采用其它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解释和说明执行,并受其约束。

双方还应遵守大连市政府的任何法规、规章,包括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

不一致者以标准高者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发包人不提供。

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规范均由承包人自行准备,必要时并报发包人审核认可。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对于国家及行业无无明确规定时,承包人必须编制相应的方案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主体施工图四套,使其能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

待工程竣工前7日内另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二套作为竣工图使用。

发包人及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采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采用

4.2承包人须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并严格按照施工图所显示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所有因对施工图的误解或疏忽引致的施工错误,须返工者,其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因此延长竣工期限。

4.3承包人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应有义务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就施工图设计中可能存在的按常规看较明显的疏漏缺陷等意见,若该类意见属实,报请发包人及设计师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设计师书面修正指示进行施工。

4.4承包人应对工程变更包括增减之指示作出实际工程之修改,任何修改必须在竣工记录图纸上说明,竣工图纸绘制必须准确无误,并经发包人认可,但发包人的认可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报工程竣工时,在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前三十日内,须提供两套竣工图纸作为发包人存档备案之用。

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图编制及相关工程竣工资料按档案管理文件规定办理。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相关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款以及工程量的确认须经发包人予以确认后,方可签署意见。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权:

在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对承包人发出指令。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不采用 

5.4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通用条款中此处的工程师在此约定为甲方工程师,不包含监理工程师。

5.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承包人须派遣具有国家认证资格的一级工程项目经理和高级技术人员,常驻工程现场,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和协调各工种,各分包人之间的纠纷,并负责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

所有发包人向项目经理发出的书面通知均应被确认为已发给了承包人。

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的主要组成人员必须是承包人的签约合同正式职员,相关资料随投标书一起报给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中途不得任意更换,如需更换需经发包人审批书面同意方可。

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送交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施工现场所有障碍物清理完毕并具备施工条件。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将水、电、电讯线路接至双方商定地点。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至少可满足施工需要。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本工程开工许可,其余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许可、手续及证明文件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办理工程中所需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呈交承包人。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不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负责,承包人需自行组织和完成相关工作,费用含在合同措施费中。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应提供给承包人本项目场地勘察设计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图纸。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组织质量、安全检查,负责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桩头处理:

由发包人直接分包的桩基础施工单位负责破桩头。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临时工作需要书面委托书 

6.3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及直接分包工程单位进行交接。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采用。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定期提供本工程已完工程量及形象进度,同时应报送后期工程进度计划。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向发包人和监理公司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需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排渣和施工噪音管理等一切手续,并承担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必须对已完工程成品进行妥善保护,以避免遭受来自余下工程项目施工对其的损坏。

对任何已完工程的损坏,发包人将不予验收,承包人必须负责返修,并承担其所有经济和工期损失。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需自行组织和完成相关工作,并承担此部分费用。

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需保护施工现场清洁,并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相关费用。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对本工程做总承包管理。

(1)承包人必须根据合同文件所规定的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的工程施工,同时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直至工程竣工最后一家分包商撤离工程现场交付使用及缺陷保修期完毕,并应达到国家和本合同规定的验收规范的标准。

(2)对属于本工程而非本合同文件承包范围的项目,在发包人另行支付合理费用的基础上,承包人须接受其范围外发包人提出的其他工程项目的承包,发包人需以书面形式出具工程任务联系单。

(3)承包人负责工程所有的分部分项档案分类整理,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档案资料汇总、整理并向市政、发包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包括发包人分包工程,该分包工程所有资料,由发包人向分包人索取)。

作为总承包人参加工程综合验收。

(4)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任何标高和定位放线工作。

除非发包人要求的变更,承包人应负责修改任何因标高和定位放线不准确所导致的错误,并须支付全部此等费用,且不得延缓竣工期限。

(5)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工程施工中由承包人所引致对任何人身损伤或死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除非是发包人本身或发包人应负责的人员的失职,疏忽行为所致。

(6)由本工程开工至竣工证书发出日止,承包人需全部负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使用的物料或任何其他物料。

(7)承包人须立刻执行发包人获本承包合同授权而发出的指示。

若承包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在收到发包人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承包人仍未执行,发包人可另聘他人执行该指令所要求的工作,并把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债项向承包人追讨,或从本承包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的款项中扣除。

(8)承包人须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在本地承包工程的资格,并在开工前获得一切政府方面有关其施工资格批准及与施工有关之批准。

若发包人要求审核的,承包人须在七天内提供有关文件。

(9)如承包人的任何工人和因承包人引起的其它人员身体受到损伤时,承包人必须立即按政府规定妥善处理该类事故,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0)承包人被认为已经取得有关资料,并视察施工场地,理解了工程范围,并在其投标价内包括一切为准备并进行工程前所须之一切工作,而所须之费用,将被认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一切有关本工程与其他在整体工程内之工程之间之一切配合、衔接、翻工、修复、遗漏等工程费用,亦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11)承包人应为指定分包人及发包人直接雇用的所有独立专项承包人提供照管和合作,并为他们合理地进行各自的特别的工程在现场提供设施,为上述人员需要在现场提供和安装施工机械、棚架、脚手架、梯子、升降设备及保留临时升降设备使其在施工期间长久使用,随后修复所有的工种,配合卸下他们的施工机械和材料,提供给他们正常的临时照明和电力、用水,以及所有的守卫、照明、清理堆放在垃圾堆放区的垃圾工作等,使用厕所和建筑现场的简易厕所。

承包人也需提供各指定分包人所需的基准点。

承包人同时需复核指定分包人负责的放线定位的准确性。

承包人在提供上述配合和照管时不得向指定分包人及独立专项承包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施工用水用电除外)。

如果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及独立专项承包人对本条的解释不一致时,发包人的决定将被视为是最终的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如果承包人所指定的分包队伍在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不能保障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更换该分包队伍,由此产生的费用可参照同行业价格在承包人费用中扣除。

(1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方的指令随时将建筑的一部分拨出来作为指定分包人及专项承包人的材料储藏间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区。

为此等地方设置的临时屋面、隔板等均须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及施工并在无用时由承包人移走,以保持现场清洁及整齐。

 

(13)承包人应为独立专项承包人安排进行施工的时间和方法,提供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留洞、做槽口、凹槽等及其形成所需要的全部详情,并必须供应给他们一切所需的尺寸和其他的资料,以使他们可正确地进行施工和避免随后的变更。

(14)除工程规范或工程单价细目表另有明确的规定外,将由指定分包人及独立专项承包人进行结构工程以外的割切,但承包人应提供一切所需的与此有关的管理。

(15)与指定分包人及独立专项承包人合作以保证及促进所有指定分包人及独立专项承包人有效地执行工作。

(16)承包人应在实际工程进行前与各机电分包人联络、配合和协调,使机电分包人及时编制出“设备综合布线图纸”及“设备与土建综合布线图纸”。

(17)承包人须按设备与土建综合布线图纸上所示造成一切孔洞、开孔、槽,并在此等项目已经批准的材料固定后,再将孔洞、开孔等灌浆。

所有孔洞、开孔等应在进行结构建筑工程期间预留而非工程完成后切割,除非后来需要进行并经发包人方认可的工程变更。

(18)在施工之前和施工期间或按需要在承包人的主持下定期举行协调会议。

所有有关协调各种土建设备之间的事情可在会议中充分协商,并获得解决。

(19)承包人须允许由发包人直接雇用的不是作为分包人的独立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承包人须为直接由发包人雇用的独立专项施工单位的施工提供方便,包括合理使用任何脚手架;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已列支总承包服务费,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配合费(详见投标须知总承包服务费之说明与要求)。

(20)承包人应允许政府单位在现场进行施工,并在编制工程进度计划表中包括政府单位工程施工的具体安排。

(21)承包人积极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各项交接工作,在交接后在所有交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承担交接记录上所有应承担的责任。

(22)承包人须保证柱、梁、楼板模板采用全新的模板。

(23)承包人须保证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发包人指定的砼厂家。

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与砼厂家的合作条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正式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供两份完善的书面施工进度计划给发包人。

因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进度计划变更,承包人应在变更指令下达后5天内提供调整完善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报送资料后三日内。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不采用  

9.工程开工及延期:

详见通用条款

10.暂停施工

10.1任何暂停施工均必须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

10.2承包人的以任何理由单方面暂停施工均按照违约处理。

11.工期延误

11.1任何工期的延误均需要承包人保留相关书面具有延误理由的资料。

11.2如遇下列情况,承包人应就延误工期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在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1)因发包人手续不全引起的停工,工期顺延,但不考虑误工/窝工费用索赔;

(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火灾、水淹,爆炸等原因(地下水导致的水淹除外);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一次性停水、停电超过八小时;

(3)双方无法预见的因素,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确实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地下障碍物及文物处理等;

(4)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的;

(5)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缓建时造成承包人工期损失;

(6)重大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和修改致使承包人无法连续施工(如发生此类情况发包人应提前7个日历天通知承包人);

(7)国家政策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通知(或临时规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城市惯例性活动除外)。

(8)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自然灾害对工程的影响。

自然灾害指六级及以上的地震;十级以上(含十级)持续二天的大风;降水量达200mm以上(含200mm)持续贰天的大雨;10年以上未发生过或持续七天的高温(或严寒)天气。

11.3本工程承包人应在合同总价中充分考虑冬季施工及城市惯例性活动可能对工期造成的影响,发包人也认为承包人已经考虑此因素影响。

11.4承包人对因发包人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延误工期120天以内,只计算工期补偿,不计取任何经济补偿。

12.工程竣工

若承包人未能在本合同文件指定的竣工日期(合同总工期、日历天数)或任何允许延长竣工期期限内竣工,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每逾期一天人民币贰万元的违约金。

最后的竣工延误日期将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确定。

四、质量与验收

13.工程质量

承包人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施工,并详见通用条款。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将根据情况对承包人罚款,其中建筑物漏水,每一处罚款壹万元。

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时,发包人有权选择要求承包人修正后达到要求,并由承办人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的情况下,扣除质量不合格部位工程总价款的5%予以结算。

14.检查与返工

详见通用条款

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5.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发包人及监理可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开启已覆盖的工程任何部位,以便检查,也可要求对任何材料(无论是否已用于本工程内)进行测试。

如该部位验收合格,则恢复费用由发包承担;如不合格,则由承包人对该部位进行限期整改并恢复,同时承担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的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不考虑工期的顺延。

16.重新检验

详见通用条款

17.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

  不采用   

五、安全施工

18.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将负责在施工期间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及设施,并遵守大连市消防局的有关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用电的规定。

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灭火器和防火标志,并对违反行为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按本市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把易燃物品和有害材料存放在安全地方,确保不易被人取到,以免发生意外的危险,由于承包人未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而引致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19.安全防护

19.1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文件中详细列举各种施工安全防护、财产保护、环境保护措施,以使工程建设能顺利进行。

19.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必需的预防措施保护公众及公共设施,使之不受伤亡,并承担相应费用,上述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

通用条款中有关安全防护的规定所引起的费用也包含于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19.3公众财产的保护

(1)承包人必须维修及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及公共设施,并由责任人承担保护及修复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

(2)承包人必须保护和修复损坏的邻近房地产、公用事业设备等,并由责任人承担保护及修复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

(3)承包人必须保护,以及在各方面维护及修复所有邻近工地的建筑物、道路、围墙、电缆、煤气管、输水管、污水管等,及其他私人或公用事业设备等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受到干扰或损坏的其他房地产或事物,并由责任人承担保护及修复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

(4)承包人应完全负责保证其工作人员不会损坏邻近房地产、道路公共设施等。

如果引致任何该等损坏,其必须完全负责修复并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于开工前在有关部门审阅显示公用事业和通讯设备的线路和位置的图纸。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所需的步骤,保证该等设备不受工程的损害,同时由承包人向责任人追索。

并在报价及合同总价内承担保护及修复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

19.4施工场地范围内任何树木未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不得砍下,不影响工程之树木,承包人应采取可能的合理措施加以保护,并承担保护及修复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

19.5现有道路、走道、台阶等的保护

(1)承包人在工程进行中维护所有现有道路、走道、台阶等并修复任何损坏,并由责任人承担保护及修复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

(2)承包人负责保证通向施工现场及周围的道路不会因工程而受阻,并且保证其车辆或工人、物料等不会给交通或其他工程造成障碍,并由责任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9.6现有设施的保护

(1)承包人保证任何现有通过施工场地的公共设施如电力、电话、给水或排水系统在施工期内得到保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承包人与有关单位联络安排此等设施所需之任何断截及移位,并由利益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承包人若要移动任何设施以适应其施工方法,移位须由有关单位进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在设施更动完成后方可开始周围的工程。

(5)若发包人或政府相关部门认为在地下公共设施上方或周围使用机械会造成损坏,承包人须以人工开挖设施周围,并对任何损坏,意外或其他问题负责,自费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6)在设施邻近处使用机械开挖前,承包人须进行完善及足够之人工挖试孔及基本探察以确定设施位置。

承包人应考虑预留咨询及探察费用,以便在工程开始前确定所有设施位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9.7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工程施工中所引致对任何财产的损害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但该等损害必须是由于承包人,其代理人或任何承包人的疏忽,遗漏或失职所引起的。

19.8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必需的步骤来减低尘埃和噪音的公害。

承包人要设法减少尘埃的公害,在有尘埃形成的地方经常洒水,所有机械要装配消减广播及电视干扰的设备。

19.9承包人须接收现场架设之围栏,并根据发包人及政府部门之要求,架设其他所需之围板、栏墙、闸门、廊道、人行道、过道、临时围墙及栏栅等及需要时改动,加建及维修所有围板、栏栅等,承包人同时须提供足够照明。

工程完成后,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拆除所有围栏,围网等及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0.事故处理

20.1由于不可抗力产生的事故,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灾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24小时向承包人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及调整

21.1本合同价款依据招标方式确定。

无预付款,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1)合同金额应被确认为已达到合同文件所说明和规定的工程质量和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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