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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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

 

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公路工程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粤交〔2018〕1号)和《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依法必须招标且合同工期1个月及以上大修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

有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由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通过采集市场从业活动的相关信用信息,采取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参与本市公路建设市场投标和施工、监理的,分别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施工单位,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公路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

第五条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公路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建设和维护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保证管理系统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按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省属(高速公路)项目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并开展档案管理、信息发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市交通工程质量(造价)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心城区除外)负责对本区监管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各公路工程项目招标人、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负责对参与其组织项目招标投标的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参与其建设管理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记录、报送、信用评价、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其建设管理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的信用采集资料。

以上单位为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主体单位。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在管理系统建立信用档案,填报并完善相关信息,配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开展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评价结果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信息,分为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关键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企业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信息,以及资质信息、项目信息、业绩信息、工程建设统计信息等。

关键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是指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项目总监三类主要从业人员,包括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从业资格、履历、参与工程履约等其他反映从业人员从业状况的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施工和监理企业遵守公路建设领域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争先创优,受到国家、省、市、区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具体包括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公路工程活动中获得的各级工程类奖项信息、行业竞赛奖项信息、检查评比优列信息,或者参加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受到区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下同)表彰信息等反映企业良好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违反公路建设领域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区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依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分为严重和一般两类情形。

(四)评价结果信息是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法对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本市公路建设市场年度从业行为进行量化评价的结果信息,并以通用符号标明信用等级。

第九条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的基本信息由所在单位自行填报、录入、管理与维护,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

填报信用档案资料应真实、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并承诺如违反,则自愿接受失信惩戒。

首次或变更填报录入的基本信息须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公示,如无有效投诉或异议的,该信息资料方可正式入库。

第十条良好行为信息由受表彰奖励对象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审核;也可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统一录入。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应通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管理系统对外公示、公布(涉及企业、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信用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评价结果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信用信息方可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第十二条在公示期间被评价对象或社会公众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息公示的主体单位提出书面申述或投诉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主体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有错误,应当纠正。

主体单位逾期未答复或异议人对主体单位答复不服的,异议人可自答复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述(信用信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产生的除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并将相关信用信息正式发布。

第十三条对外公示的良好行为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具体表彰类型及结果、授予部门和时间等。

公示的不良行为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执法文书或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及其编号、案由、具体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执法或检查单位等要素。

公示的评价结果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资质信息、评价量化信息、信用等级信息等。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采信的依据有:

(一)各交通运输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或市、区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乱占土地、拖欠工人工资事件等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从业单位提供的有关基础信息和业绩证明材料;

(六)其他可以认定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

对于未能及时发现的、发生在当年信用评价期之前的不良行为,有充分证据材料的,由评价主体单位按要求进行公示且无异议后,也可纳入到发现该不良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3年内,在市交通运输部门网站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十七条评价主体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台账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所出具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等工作,并保证所出具信用资料的真实、完整,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足的资料应查证后方可作为评价依据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年。

 

第三章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施工和监理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动态评价是指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从业企业有恶劣表现或者有突出表现,现有信用等级已不符合其目前的实际从业信用表现的,可依程序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信用评价期内,施工和监理企业若受到区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可直接定为D级信用等级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区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和监理企业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二十二条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标准见《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广州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3)。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信用评价评分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根据市场需要不断完善。

第二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

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对评价期内的不良行为或良好行为予以扣分或加分,但最高分不能超过100分。

其中,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投标行为占20%,履约行为占80%,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总分中扣除。

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广州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见附件2、4)。

第二十四条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于次年的1月份开始,具体时间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文通知为准。

本办法适用的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年度信用评价。

工程项目合同标段因施工、监理企业自身以外的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致使年度完成的工程量在10%以下的,该标段施工和监理企业可不参与当年度信用评价,并由从业企业、项目法人、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市管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和监理企业参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结果与其信用评价相结合。

施工企业在评价期当年的竣工验收项目纳入当期评价范围,竣工验收委员会对该企业的工作综合评价得分作为信用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年度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和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并上报。

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对评价年度内仅有投标行为,没有履约行为的从业企业,仅对其存在投标严重不良行为(直接定为D级或累计扣分20分以上)进行信用评价,否则不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

结合日常监管,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造价)站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

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造价)站对施工和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和上报,负责项目监管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采信依据对参评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价。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市从业的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进行市级综合评价,根据管理系统在评价周期内自动生成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月底前正式审定发布年度本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并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动态实时记录,评价主体单位可结合日常管理发出《不良行为认定书》(见附件5),有关要求为:

(一)投标行为信用记录。

招标人在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应实时对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录入管理系统并公示,同时将该投标单位的不良投标行为记录以报告形式,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随评标报告一同报项目监管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履约行为信用记录。

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造价)站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各自职责对照《评定标准》将所监管或所属在建项目的从业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进行实时记录和上报。

企业履约行为按如下原则记录:

1、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发现后立即录入管理系统并公示,并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对于一般不良行为,若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是在一个项目上首次出现和能通过整改满足要求的,要求从业企业限期整改,如在限期内整改完成,该不良行为可不录入管理系统。

3、对于一般不良行为,如果在首次出现的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成,或在同一个项目上再次出现,发现后立即录入管理系统并公示。

4、对于一般不良行为,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造价)站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季度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季度下一月10日前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5、对于企业的履约行为检查,应建立相关的记录台帐,检查记录上要求有检查人、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并且有整改要求和复查情况记录。

(三)其他行为信用记录。

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造价)站如发现施工和监理企业存在《评定标准》中所列的其他行为,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施工和监理企业也可将本企业涉及其他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掌握的参与本市公路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存在的其他行为以及上述信息来源,对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录入管理系统并公示。

 

第四章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七条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

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

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

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

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

X<60分,信用差。

第二十八条首次进入本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其信用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一)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年度信用评价记录及结果的,直接采用其相应评级和评分;

(二)无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年度信用评价记录及结果,且从未参加本市信用评价的企业,按B级认定;若该企业近三年有市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且情节较轻的,按C级认定;

(三)受到区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且在处罚或通报限制期内,并符合本办法附件评定标准中直接定为D级严重不良行为条件的,按D级认定。

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市级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并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一)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二)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及时更新、不响应主管部门请求,以及弄虚作假的,经查实,视情况予以警告、批评或降低信用等级。

(三)在本市有公路工程在建项目,且属于评价范围内的从业企业,不按规定参加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C级。

(四)企业出现有本办法附件评定标准中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不良行为时,自认定之日起,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适用期限为一年。

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上述行为在定期评价时继续采用。

(五)直接定为D级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从业企业,评定为D级后一年期满或行政处罚期满,该企业若在本市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其信用等级可提高一级(综合评分按60分计),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

第三十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另计),下一年度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本市无在建项目且参与当年度信用评价的,其在本市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若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首次进入本市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三十一条施工和监理企业转制、更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更名后的企业。

企业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

企业资产被冻结,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的企业等级。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的实际情况及从业表现,重新确定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第五章信用奖惩机制

 

第三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采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方式,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予以激励,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予以约束或惩戒。

本市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优先选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第三十三条对于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施工和监理企业:

(一)工程招投标中,在满足强制性标准前提下,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直接通过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报名后直接通过资格后审,并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对应信用等级分值进行加分;可以对同一招标项目2个以上合同段同时投标且允许同时中2个以上标段。

(二)在承接的工程合同标段中,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可给予一定优惠和奖励,具体由项目法人依法约定。

(三)在申请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若属会审的行政事项,可注明其信用等级提请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提供便利服务措施。

(四)其承接的工程标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检查频次。

(五)在相关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三十四条对于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施工和监理企业:

(一)工程招投标中,在满足强制性标准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对应信用等级分值进行加减分;可以对同一招标项目2个合同段同时投标且允许同时中2个标段。

(二)在承建的工程合同标段中,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可给予一定优惠和奖励,具体由项目法人依法约定。

(三)对其承建的工程标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实施常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对于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施工和监理企业:

(一)工程招投标中,在满足强制性标准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对应信用等级分值进行减分;只能对同一招标项目1个合同段进行投标。

(二)予以警示性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抽查频率。

(三)其他规定的防范性措施。

第三十六条对于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施工和监理企业:

(一)工程招投标中,在满足强制性标准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对应信用等级分值进行减分;只能对同一招标项目1个合同段进行投标。

(二)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时重点审查。

(三)将该企业本市所有在建公路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项目及专项检查、市场综合督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其他规定的防范性措施。

第三十七条对于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施工和监理企业:

(一)列入“信用黑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实行动态管理。

(二)项目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原则上不应通过该年度公路工程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或后审。

(三)依法限制其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四)在申请办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事项时重点审查,不予批准或会审建议相关行政许可部门不予批准其资质增项和资质升级申请。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本市其所有在建项目要求停工整顿,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及专项检查、市场综合督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六)不予参加政府组织本市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评比表彰活动。

(七)其他规定的防范性措施。

第三十八条项目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设置市场壁垒或歧视条款。

第三十九条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公路工程预选承包商录用等活动中。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上报市信用平台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平台,必要时也可单独建立与环保、人社、住建、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及银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上述评价主体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督查,对从业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其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企业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责任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3.广州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4.广州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5.不良行为认定书

 

附件1

 

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GS)

 

附件1-1

施工单位当年度良好行为评价标准(GSL)

(在综合评分中增加)

类别

行为代码

对应省代码

良好行为

加分标准

最高限值

条文说明

政府

表彰

GSL1-1

——

获得本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

1分/次

3分

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相关重大社会活动、应对突发事件或抗击自然灾害等过程中表现突出。

同一单位、同一事件的表彰内容不重复累加记分,取最大加分值。

GSL1-2

GLSG4-1

获得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政府通报表彰的。

2分/次

6分

GSL1-3

GLSG4-2

获得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本市政府通报表彰的。

3分/次

9分

GSL1-4

GLSG4-3

GLSG4-6

获得交通运输部等部级行政主管部门、本省政府通报表彰的。

5分/次

10分

GSL1-5

GLSG4-4

参加本市市级、区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的抢险救灾。

1分/次

3分

同一单位、同一次抢险救灾不重复累加记分,取最大加分值。

GSL1-6

GLSG4-5

参加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建设单位组织的抢险救灾。

2分/次

4分

评比

表彰

GSL2-1

GLSG4-7

在本省、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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