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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2009年8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或者经鉴定的煤层。

突出的煤层,有突出危险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开拓、生产范围内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建立健全和。

防突机构,防突管理制度,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厚度在0.3m以上

  评估结果作为和指导的依据。

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建井期间揭煤作业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120天内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该矿井即为。

突出煤层,突出矿井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必须编制。

设计应当包括(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等工程与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50m,矿技术负责人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或,必须测定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50m,开拓新采区时,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并且贯通点周围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5m,10m,小于60m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时),必须,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

10m,20m,边探边掘,5m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的通风系统;独立的、可靠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

采区回风巷是;

独立的回风系统,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调节风量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掘进、回采、钻孔、支护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或者;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范围内加强支护。

充填、封闭严实,进行支护,30m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每季度、每月,抽、掘、采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每季度至少一次每月至少一次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设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每班,专职瓦斯检查工

  在突出煤层中,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专职爆破工

  (四)煤矿企业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每年

  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防突知识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等内容;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等内容;

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包括等内容;

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

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包括等内容。

矿二级及以上。

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以下简称区域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和。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突出危险区,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新采区开拓完成后

第三十四条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等情况划定。

开拓方式、巷道布置

第三十五条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和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生产资料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第三十六条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生产作业。

设计和采掘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进行区域验证。

工作面预测方法

  第四十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

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千分之三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并进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四十二条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结合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瓦斯参数,瓦斯地质分析

 第四十三条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

瓦斯压力P(MPa)瓦斯含量W(m3/t)区域类别P﹤0.74W﹤8无突出危险区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突出危险区

第四十四条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沿倾向不少于,并有测试点位于的开拓工程部位。

2个,3个,埋深最大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十五条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和两类。

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

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第四十六条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

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作为保护层开采;0.5m开采保护层,软岩层

  

(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三)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并进行效果检验;

突出危险程度较小,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四)优先选择。

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上保护层

  第四十七条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被保护层的瓦斯;抽采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并不得小于;3倍,100m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

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煤(岩)柱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

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第四十八条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有效保护范围

  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D确定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沿走向(始采线、终采线)的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等参数。

  第四十九条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及其内的煤层。

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下帮至少;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

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

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外侧一定范围,20m,10m,15m

  (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

7m,12m,6m,5m,15m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

(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60m

  (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下部至少(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20m。

10m

  第五十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均匀布置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

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5m。

8m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

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

预抽瓦斯浓度低于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13kPa。

30%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十一条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及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等辅助指标。

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

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

  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当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

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

第五十二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或者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

残余瓦斯压力。

残余瓦斯含量。

直接测定值。

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及其他突出预兆。

喷孔、顶钻

第五十三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

在确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

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也可以采用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表4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0.74Mpa。

8m3/t。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

  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100m

  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100m

  第五十五条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至少布置(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个检验测试点。

120m。

120m。

30~50m。

1。

120m。

30~50m。

2

  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至少布置检验测试点;30~50m。

1个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和,并且至少有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的范围;4个。

上部、中部。

两侧。

1个。

2m

  (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至少布置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检验测试点;20~30m。

1个。

3个

(五)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且避开采掘巷道的和工作面的。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

等距离。

排放范围。

预抽超前距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五十七条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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