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006CJJ84《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946199 上传时间:2023-01-13 格式:DOCX 页数:52 大小:144.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006CJJ84《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D006CJJ84《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D006CJJ84《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2页
D006CJJ84《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2页
D006CJJ84《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D006CJJ84《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docx

《D006CJJ84《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006CJJ84《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docx(5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D006CJJ84《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docx

D006CJJ84《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

D006-CJJ84-2000《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

 

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autobobilegasfillingstation

 

 

 2000-04发布2000-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给燃气汽车贮气瓶充装燃气,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1.4加气枪dispensernozzle

附属加气机,直接给燃气汽车贮气瓶充装燃气的手工操作专用工具。

2.1.5挠性支架flexiblesupport

  为防止燃气汽车在充装过程中,司机错误驱使汽车,拖拽软管,导致软管附带插头脱离支架,警示司机停车。

2.1.6拉断阀breakawaycoupling

安装在加气机出口,一旦被拉分成两节后,在节的端头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2.1.7快速切断阀shut-offvalve

  从全开至全关阀门转动小于一圈,并能关严。

2.1.8射线照相检验radiographicexamination

  对钢材加工的设备和钢制管道的全部对接圆周焊缝和纵焊缝所作的射线检验。

2.1.9压力试验pressuretest

  以液体或气体为介质,对单体设备或系统逐步加压,达到规定的压力,以检验设备或系统的强度和严密性的试验。

2.1.10泄漏性试验leaktest

  以气体为介质,在设计压力下,采用发泡剂、显色剂、气体分子感测仪或其他专门手段等检查单体设备或系统中泄漏点的试验。

2.2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术语

2.2.1汽车用液化石油气automobileLPG

  经过加工符合燃气汽车用能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2.2.2地上贮罐abovegroundstoragetank

  罐体直接安装在地面基座上的露天卧式液化石油气贮罐。

2.2.3地下贮罐undergroundstoragetank

  直接覆土(细沙)埋设在地下的卧式液化石油气贮罐。

2.2.4半地下贮罐partiallyundergroundstoragetank

  罐底埋设在地下的深度不小于罐高的一半,且全部覆土(细砂)的卧式液化石油气贮罐。

2.2.5贮罐首级控制装置firststagecontrolequipmentofstoragetank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进、出口管道(含测量控制仪表)在首级接口处所设置进行控制流量或流向的装置。

  首级控制装置分为内置式(在贮罐内)和外置式(在贮罐外)两种。

2.2.6贮罐次级控制装置secondstagecontrolequipmentofstoragetank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进、出口管道(含测量控制仪表)在贮罐外,再次进行控制流量或流向的装置。

2.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术语

2.3.1汽车用压缩天然气automobileCNG

  经过加工符合燃气汽车用能标准的压缩天然气。

2.3.2加气母站primaryfillingstation  

除自身具有给天然气汽车加气功能外,并可通过车载贮气瓶运输系统为子站供应压缩天然气的加气站。

2.3.3加气子站secondaryfillingstation

  依靠车载贮气瓶运进天然气进行加气作业的加气站。

2.3.4瓶库贮气cylindersmanifoldgasstorage

  贮气瓶集中汇联在一起,进行压缩天然气贮存的一种方式。

2.3.5井管贮气verticalpipinggasstorage

  通过钻井,将钢管竖直埋在地下,进行压缩天然气贮存的一种方式。

2.3.6限压阀pressurereliefvalve

  限制系统内燃气在某一设定压力值下运行的阀门。

3 燃气质量

3.1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质量

3.1.1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液化石油气》(SY754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烯烃含量应小于或等于5.0(体积%);

  2.丁二烯含量应小于或等于0.5(体积%);

  3.丙烷和丁烷的含量,应按地区的使用条件和季节气温的变化进行调整。

3.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质量

3.2.1引入加气站的天然气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Ⅱ类气质指标。

3.2.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的规定。

4加气站分级和站址选择

4.1一般规定

4.1.1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油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1.1-1和表4.1.l-2的规定。

在油、液化石油气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的总容积不应大于相应级别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总容积。

表4.1.1-1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液化石油气贮罐(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40

≤30

二级

20

≤30

三级

V≤20

≤20

注:

V为总容积;本表贮罐容积系指水容量。

 表4.1.1-2油、液化石油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贮罐(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00

汽油、柴油≤50;液化石油气≤30

二级

50

≤30

三级

V≤50

≤20

注:

1.V为总容积;本表贮罐容积系指水容量;

 2.柴油贮罐容积按0.5折算。

4.1.2不同级别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与加油站合建时,应分别按其等级划分规定来确定各自的级别。

4.1.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贮气装置总容积(m3)

一级

12

3000

二级

6

1500

三级

V≤6

≤1500

注:

本表贮气装置总容积:

V系指水容量;VN系指压力在101.325kPa、温度在O℃状态下的体积。

4.1.4一、二级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不应与加油站合建,三级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与加油站合建。

合建站的汽油、柴油贮罐总容积不应大于50m3,单罐容积不应大于20m3(柴油贮罐容积按0.5折算)。

4.1.5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合建站;在城市人员稠密区设置的加气站和合建站的规模宜为三级。

4.1.6对重要公共建筑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其他重要建、构筑物周围100.0m范围内不得建加气站、合建站。

4.1.7在城市建成区内所建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合建站,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贮罐。

在城市偏僻地区所建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合建站的贮罐设置方式,应根据站址和周围环境条件确定。

4.1.8在合建站内,汽油、柴油贮罐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外,对油、液化石油气合建站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2.9条~第5.2.11条的规定;对油、压缩天然气合建站还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第6.2.6条的规定。

4.1.9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址的选择和分布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区域道路交通规划,符合安全防火、环境保护、方便使用的要求;

  2.城市建成区内所建的加气站和合建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车辆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

郊区所建的加气站和合建站,宜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建成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  

3.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合建站站址选择时,液化石油气槽车的运行应符合城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交通运输的有关规定;

  4.天然气加气站(加气母站)和合建站,宜靠近天然气高、中压管道或储配站建设。

供气参数应符合天然气压缩机性能要求。

新建的加气站(加气母站)和合建站不应影响现有用气户与待发展用气户的天然气使用。

4.2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4.2.1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保护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相同级别加气站防火间距再增加20%的规定值。

表4.2.1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m)

加气站级别

项目

地上贮罐

地下贮罐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5

35

30

25

20

16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35

25

18

18

15

12

三类保护物

25

20

15

15

12

10

生产厂房及库房类别

甲、乙类

45

45

35

22

22

18

丙、丁(厂房)类

35

25

18

18

15

12

丁(库房)、戊类

18

15

12

12

10

10

站外甲、乙类液体贮罐、易燃材料堆场

45

45

35

22

22

18

室外变配电站

45

45

35

22

22

18

铁路

45

45

45

22

22

22

地铁隧道

出入口120°内角面

100

90

80

80

70

60

出入口120°外角面及通风口

80

60

50

60

50

40

排气口、内墙壁

45

35

25

40

30

20

电力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10

8

8

6

5

5

公路

高速、Ⅰ级、Ⅱ级

15

12

10

10

8

8

Ⅲ、Ⅳ级

12

10

8

8

6

6

架空电力线

1.50倍杆高

1.5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380V)

1.50倍杆高

1.00倍杆高(>380V)0.75倍杆高(≤380V)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0倍杆高

1.50倍杆高

1.00倍杆高

一般

1.50倍杆高

1.00倍杆高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

4.2.2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保护物应包括下列建筑:

  

l)高层民用建筑;

  2)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机关办公楼、图书馆、书库、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古迹等建筑;

  3)建筑面积超过3000m2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800m2的居住建筑和多层商住楼、商业楼、市场、旅馆、饭店等公共建筑;

  4)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他建筑;

  5)学校、幼儿园、老人院、医院、中小型体育馆(场)和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车站、客运站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注: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合建站的一级保护物范围尚应包括地下建筑。

  2.二类保护物应包括下列建筑:

l)县级机关办公楼;

  2)建筑面积在800~3000m2或每层建筑面积在300~800m2的居住建筑和多层商住楼、商业楼、市场、旅馆、饭店等公共建筑;

  3)建筑面积在3000~6000m2的其他建筑;

  4)一般桥梁(含高架路);

  5)建筑面积小于400m2的车站、客运站和市区公交车站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

  3.三类保护物应为一、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

4.2.3计算液化石油气贮罐等设施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起算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气站——站区围墙外壁

  2.贮罐——罐外壁

  3.井管——外壁

  4.卸车点——中心线

  5.加气机或加油机——边缘

  6.建筑物、生产用房——外墙壁

  7.明火及散发火花点——散发火花点

  8.道路——路肩

  9.铁路——中心线

  10.变压器——外缘

  11.电力线、通信线——边线

  12.管线——外缘

  13.管沟——沟外壁

4.2.4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总容积大于60m3或单罐容积大于30m3、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总容积大于40m3或单罐容积大于30m3时,其防火间距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执行。

4.2.5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的民用建筑,其防火间距可按表4.2.l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

4.2.6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高层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增加3m。

4.2.7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丁、戊类生产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的规定减少20%确定。

4.2.8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不超过1000kVA的箱式变压器和杆装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的室外变配电站减少20%确定。

4.2.9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的地上贮罐三级站减少20%确定。

4.2.10半地下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保护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地下贮罐相应防火间距再增加25%的规定值。

4.2.11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贮罐放散管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1的规定。

表4.2.11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贮罐放散管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项目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贮罐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20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30

20

二类保护物

20

16

三类保护物

15

12

生产厂房及库房类别

甲、乙类

30

20

丙、丁(厂房)类

20

16

丁(库房)、戊类

15

12

站外甲、乙类液体贮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20

室外变配电站

30

20

铁路

30

25

地铁隧道

出入口120°内角面

80

60

出入口120°外角面及通风口

60

40

排气口、内墙壁

40

20

公路

高速、Ⅰ级、Ⅱ级

10

6

Ⅲ、Ⅳ级

8

5

架空电力线

1.5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0倍杆高

1.00倍杆高

一般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

4.2.12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贮罐放散管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的民用建筑,其防火间距可按表4.2.11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12.0m。

4.2.13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贮罐放散管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不超过1000kVA箱式变压器和杆装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1的室外变配电站减少20%确定。

4.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4.3.1加气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各类建筑保护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三级站防火间距再增加20%的规定值。

表4.3.1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m)

加气站级别

项目

瓶库贮气

井管贮气、地下贮瓶间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20

22

18

16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5

20

16

18

15

12

三类保护物

22

18

15

15

12

10

生产厂房及库房类别

甲、乙类

30

25

20

22

18

16

丙、丁(厂房)类

25

20

16

18

15

12

丁(库房)、戊类

18

15

12

12

10

10

站外甲、乙类液体贮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25

20

22

18

16

室外变配电站

30

25

20

22

18

16

铁路

30

30

30

24

24

24

地铁隧道

出入口120°内角面

45

40

35

40

35

30

出入口120°外角面及通风口

35

30

25

30

25

20

排气口、内墙壁

22

18

16

18

16

14

公路

高速、Ⅰ级、Ⅱ级

15

12

10

10

8

8

Ⅲ、Ⅳ级

12

10

8

8

6

6

架空电力线

1.50倍杆高

1.5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380V)0.50倍杆高(≤380V)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0倍杆高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

一般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0.50倍杆高

4.3.2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的民用建筑,其防火间距可按表4.3.1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

4.3.3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高层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3m。

4.3.4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丁、戊类生产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3.l的规定减少20%确定。

4.3.5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不超过1000kVA箱式变压器和杆装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3.1的室外变配电站减少20%确定。

4.3.6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压缩机间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l三级站井管贮气的规定值。

对加气子站的压缩机间,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0%。

4.3.7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天然气放散管(进站天然气管道和贮气装置上所设置的安全阀、紧急放散)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7的规定。

表4.3.7天然气放散管管口、加气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项目

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18

二类保护物

20

14

三类保护物

15

12

生产厂房及库房类别

甲、乙类

30

18

丙、丁(厂房)类

20

15

丁(库房)、戊类

15

12

站外甲、乙类液体贮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18

室外变配电站

30

18

铁路

30

22

地铁

隧道

出入口120°内角面

45

35

出入口120°外角面及通风口

30

25

排气口、内墙壁

18

15

公路

高速、Ⅰ级、Ⅱ级

10

6

Ⅲ、Ⅳ级

8

5

架空电力线

1.5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380V)

0.75倍杆高(≤380V)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0倍杆高

1.00倍杆高(>380V)

一般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380V)

4.3.8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天然气放散管(进站天然气管道和贮气装置上所设置的安全阀、紧急放散)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的民用建筑,其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2.0m和10.0m。

4.3.9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天然气放散管(进站天然气管道和贮气装置上所设置的安全阀、紧急放散)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不超过1000kVA的箱式变压器和杆装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24.0m和15.Om。

5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主体设施

5.1设计规模

5.1.1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设计容积应根据车辆充装用量、液化石油气供给条件(来源、运输条件)、站址环境等因素确定;液化石油气贮罐设计容积宜按2~3d的供应量计算;距供应气源较远的加气站,可适当提高贮存天数。

5.2平面布置

5.2.1加气站、合建站的平面宜按贮存和经营的功能分区布置。

贮存区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贮罐、汽车槽车卸车点、泵(或泵房)、压缩机(或压缩机间)和汽油、柴油等燃料贮罐;经营区应由加气区、营业室、仪表和配电间等组成。

5.2.2液化石油气贮罐和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贮罐组外围应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实体防护墙。

贮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地下或半地下贮罐之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贮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0m。

5.2.3加气站、合建站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贮罐、操作井、消防水池和必要的埋地式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除外)。

5.2.4经营区宜布置在站内前沿,且便于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方。

5.2.5加气站、合建站与站外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小于2.0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面向车辆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开敞,也可建造非实体围墙、栅栏。

5.2.6加气站、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6的规定。

表5.2.6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

加气站级别

项目

地上贮罐

地下和半地下贮罐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汽、柴油贮罐

地上罐

10

8

6

-

-

 

地下罐

-

-

-

8

6

4

通气管管口

12

8

8

10

8

6

卸车点

12(10)

10(8)

8(6)

5

4

4

加气机(加油机)

8

6

4

烃泵房、压缩机间

6

8

6

4

燃气热水炉间

20(16)

18(14)

16(12)

12

12

10

站房

12(10)

10(8)

8

8

6

4

消防泵房、水池吸水口

40(30)

30(20)

30(20)

20

15

15

道路

5

4

3

4

3

3

防火隔墙

2

2

2

-

-

-

站区围墙

6

5

5

4

3

3

注:

括号内值为液化石油气贮罐设有固定喷淋装置,且面向设施侧设有防火隔墙。

5.2.7当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之间设置防火隔墙时,贮罐与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绕过防火隔墙两端的距离测量值计算。

防火隔墙应具有阻止液化石油气渗透的非燃烧实体墙,顶部不得低于贮罐上设置阀件高度。

5.2.8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贮罐与充装泵、卸车点和加气机的防火间距可减少至1.5m,与站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少至4.0m。

5.2.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