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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界定处罚规定

“三违”界定处罚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反“三违”力度,有效杜绝“三违”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一章“三违”界定依据、性质划分

一、“三违”界定依据

本界定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皇后煤业有限公司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在借鉴吸收的基础上,结合我公司实际编制而成。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本标准分为一般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品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

二、“三违”性质划分

“三违”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其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把“三违”划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轻微三违三个等级,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1、轻微三违:

“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但引发事故的可能性较小,对安全生产的危害程度不大。

2、一般三违:

“三违”情节较大,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比较大的影响,有引发生产事故的可能性,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3、严重三违:

“三违”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直接影响,很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三违”表现形式

第一节公共部分

一、严重“三违”及解读

1、瓦斯超限强行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的。

“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系指:

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强行进行作业;“隐瞒瓦斯超限”系指:

未按公司及煤矿的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2、擅自增大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擅自增大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系指:

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3、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或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系指:

未履行任何审批程序,随意打开设有安全禁止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

“不执行限量原则”系指:

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1.5%及以上。

4、人为破坏风门、风筒或监测监控设施的。

“人为破坏风门、风筒或监测监控设施”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

(2)同时打开同一地点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3)人为故意划伤风筒或使风筒脱节;(4)人为造成监测监控设施失真、故障、损坏。

5、各井口20米范围内、风机房等关键场所无措施使用电氧焊及使用明火或私自携带点火物品下井的。

“各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

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

6、严重违章放炮,偷盗、私藏、擅自处理火工品的。

“严重违章放炮”系指:

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专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

“擅自处理火工品”系指:

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随意擅自处理剩余、破损、失效的火工品。

7、瓦检员、安监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的。

“瓦检员、安监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系指:

(1)瓦检员、安监员空班、空岗、漏检、假检;

(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填报。

8、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系指:

(1)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2)不使用降尘、减尘设施强行施工。

9、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虚报数据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系指:

不按照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

“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

炮眼、探眼、锚杆(索)眼等各类煤岩眼(孔)或煤岩裂隙突然出水。

10、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降低、改变锚杆(锚索)支护参数的。

“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参数”:

(1)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使用前探梁、机载悬移支架等临时支护或冒顶高度超过0.5米不接实继续作业的;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永久支护,继续向前施工作业的;

(2)采煤工作面进入采空区内作业、无措施情况下进入煤壁侧作业;(3)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

11、采掘工作面超允掘、允采作业的。

“采掘工作面超允掘、允采作业”系指:

在瓦斯治理、防治水、探掘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允掘允采审核制度,杜绝超采、超掘。

12、严重违反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的。

“严重违反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系指:

(1)违反规定乘坐材料车;

(2)强行扒、蹬、跳运行中的胶带、煤溜输送机的;(3)在轨道运输途中扒、蹬矿车的;(4)小绞车串车提升行驶至弯道、岔巷、硐室地点放飞车的。

13、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或“三开一防”失效的。

“三专两闭锁“系指:

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

“三开一防”系指:

开盖报警、或开盖断电、或开盖闭锁及防止非专职人员擅自开盖操作。

14、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或不按规定使用保险,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

“擅自调整供电保护整定值或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系指:

(1)未经矿机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整定值或未按机电管理部门下达的供电保护整定值进行整定的;

(2)电气设备甩掉保险或未按技术标准使用保险及用其他导电金属材料代替保险丝者。

“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系指:

(1)电工进行停电操作时,停电、挂牌、摘牌、送电等操作程序必须由同一人完成;

(2)如果有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来操作。

15、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的。

“带电检修”系指:

无措施开盖检修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

16、井下在用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的。

“电气设备失爆”系指: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17、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超期的。

特殊工种人员指安全员、瓦斯员、电工、探水工、各类采掘机械司机、放炮员等

18、干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19、重要岗位人员未实行现场交接班、脱岗、睡岗、提前离岗的。

“重要岗位人员”系指:

各类司机、变电工、瓦检员、放炮员、安监员、调度员等。

20、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迟报、瞒报人身事故以及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抵制或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现场存在隐患被指出后拒不整改或殴打辱骂现场监管人员的。

“现场管理人员、监管人员”系指:

各级管理人员、跟班队长、班组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

21、发现险情后,未严格执行先撤人、再汇报、后处理程序的;

22、井下随意拆开、撞击矿灯的;

23、入井不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2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违章用火的;

25、私自携带违规物品进入关键、要害场所的;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26、工程无计划、无措施和无负责人而安排开工的;

27、在禁火区域无措施而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28、规程、措施考试不及格而上岗作业的;

29、月度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违章的;

30、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

3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操作人员;

32、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33、触碰集团公司“双十二”红线管理规定情形的。

34、其它经过认定为严重“三违”的。

二、一般“三违”

35、当班职工未执行同上同下的;

36、作业规程及措施学习、考试,本人不签字、代签字或代考的;

37、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38、入井前未通过检身违章入井的;

39、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

40、未消除火种而离开焊接现场的;

41、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4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43、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

44、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

45、班前会未执行职工思想排查和班前安全预想的;

46、零星工程未采取安全措施或临时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

47、“三违”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

48、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

4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执行不到位的;

50、井下不随身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51、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

52、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53、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

54、在非吸烟区域内吸烟的;

55、作业前未挂开工牌的;

56、私拉乱接电线的;

57、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58、进入地面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

59、违规使用取暖设备、设施的;

60、井下不穿工作衣、工作衣穿戴不整齐、衣服或胶靴严重破损的;

61、拒绝安监人员检查的;

62、其它经过认定为一般“三违”的。

三、轻微“三违”

63、上班迟到早退的;

64、井下在安全地点脱帽、或躺着休息的;

65、进入要害场所未进行登记的;

66、乘坐行人架空车时,乘坐姿势不规范的;

67、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

68、作业场所乱停放车辆的;

69、安全员、瓦斯员班中、班后未按规定及时汇报的;

70、将大块煤矸、杂物拉入煤仓的;

71、工作期间串岗者、干私活的;

72、其它经过认定为轻微“三违”的。

第二节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73、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临时支护的;

74、采掘及维护整巷空顶作业的;

75、回柱放顶未按规程规定作业的;

76、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77、进入煤帮构顶区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观察的;

78、采掘工作面发生冒顶后,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有效支护继续生产作业的;

79、违章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的;

80、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退锚和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护的;

81、开工前、割煤(爆破)后,对工作面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的;

82、处理冒顶、维修失效巷道不按措施执行,或无措施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堵塞严重而继续作业的;

83、高度大于3米的巷道或硐室未搭设工作台进行上部作业的;

84、锚喷巷道未上网而喷砼的;

85、工作面上下隅角未按规定退锚及支护的;

86、在工作面煤溜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

87、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

88、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

89、拆装,运送支架时,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90、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91、破坏巷道支护、拆东补西的;

9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及时进行撤人的;

93、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

94、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钻眼或站在输送机上钻眼的;

95、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未做出安排的;现场未按要求停止一侧工作面的;

96、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或未保证正常通风、未设置栅栏及揭示警标而继续掘进贯通的;

97、巷道贯通期间,炮掘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的;

98、巷道贯通期间,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或存在积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

99、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两侧巷道设置警戒的;

100、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的;

101、检修掘进机时,对违章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

102、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及未闭锁煤溜进入煤壁区作业的;

103、回采时留有0.3m及以上底煤进行作业的;

104、采煤机运行时人员进入煤壁侧的;

105、多工种在同一区域平行交叉作业时,未指定现场总负责人的;

106、维护独头巷道时未预留安全通道的或在安全通道以里进行作业的;

107、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及时改为永久支护的;

108、采区、采煤工作面回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

109、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不按措施执行的;

110、采掘工作面遇到特殊情况,如地质构造、透水预兆等不制定专项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进行落实的;

111、其它经过认定为严重“三违”的。

二、一般“三违”

112、工作面出现支架漏液或失效的液压支柱而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的;

113、不按规定程序移架、回柱、退锚的责任人;

114、不按规程规定放顶操作的;

115、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度、高度达不到规程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的;

116、转载机未停机闭锁,而在其上处理大块炭、矸的;

117、没有配备锚杆拉力计或对已安设的锚杆没有做拉力试验的;

118、对可能造成水害或因水妨碍正常生产而未按措施作业的;

119、工作面出现伞沿不及时处理或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的;

120、采煤工作面支架支撑力达不到规程规定要求或倾角大于15°支柱无防倒措施的;

121、掘进工作面发现锚网(索)支护不合格或爆破打歪打坏支护,未及时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

122、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123、采掘机盖板上的浮煤、浮矸未进行清理的;

124、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125、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126、工作面或两巷超前支护单体支柱未系防倒链(绳)的;

127、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或端头支护液压支柱初撑力低于作业规程要求的;

128、采煤工作面使用的支柱有碰倒、损坏的未及时更换或恢复的;

129、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和周期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的;

130、综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大于规定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31、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3架超过规程规定而未采取措施的;

132、采煤工作面留有0.3m以下顶、底煤的;

133、采工作面遇构造、岩石等进行放炮作业时,未采取保护措施而将液压支架损坏的;

134、切顶线特殊支护的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35、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的;

136、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退锚网时,不采取安全措施而进行施工的;

137、安装锚杆(索)不符合作业规程及操作要求的;

138、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的;

139、对锚杆(索)安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未及时处理的;

140、锚杆(索)支护巷道未按规定安装顶板离层仪和压力表的;

141、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索)托板连续3个不接煤(岩)面,或锚杆(索)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142、喷射混凝土前,不冲洗岩面的;

143、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44、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无安全措施的;

145、一人单独进行退锚(索)或巷道维修作业的;

146、采煤工作面用乳化液泵站高压液进行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147、岩巷掘进干式打眼的;

148、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使用支架喷雾的;

149、报废或未使用的巷道不及时封闭,或封闭不符合要求的;

150、未按规定带班跟班,或未与职工同上同下的;

151、班组长、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交接班没有记录的;

152、炮采、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的;

153、多台钻同时钻眼时,钻与钻之间进行交错钻眼作业的;

154、综掘机截割头没有落地未上防护罩的;

155、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或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人工作时,10米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

156、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

157、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

158、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

159、采煤机未安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160、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61、采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先开机的;

162、采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操作点3米以外的;

163、损坏巷道支护未及时修复的;

164、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65、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

166、用液压支架起吊煤溜或其它重物的;

167、工作面移煤溜机头时,开动与生产溜搭接的运输设备的;

168、移动转载机时,两道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点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

169、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进行处理的;

170、人员在运行中的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正前方的;

171、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动刮板输送机的;

172、利用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支架的;

173、运输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杂物的;

174、人员站在运行中或临时停运的输送机上工作的;

175、人员穿过运行中或临时停运的输送机下方的;

176、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177、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178、工作面调架时未按规定支护顶板的;

179、利用永久支护锚杆起吊设备、材料的;

180、扒装机、采煤机、综掘机无照明作业的;

181、未停机而在工作面端头移架回柱作业的;

182、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或液压支架距煤帮距离超过规定,没有采取支护措施的;

183、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的;

184、锚杆巷道(包括锚喷、锚索巷道)锚杆(锚索)的安装角度、深度、外露长度、规格等不符合要求且未进行重新补打的;

185、临时支护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86、其它经过认定为一般“三违”的。

三、轻微“三违”

187、没有按规定升架支护的责任人;

188、锚固力检查记录不符合标准的;

189、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没有足够的初撑力,与顶板接触不实的;

190、移完支架后,不将控制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控制手把打到零位的;

191、注液枪使用后放置在地面而不吊挂的;

192、电话机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93、金属网网头、网边不按规程要求搭接的;

194、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个体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无个体防尘措施的;

195、液压支柱漏液而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的;

196、其它经过认定为轻微“三违”的。

第三节机电运输

一、严重“三违”

197、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198、检修电气设备时,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

199、安装大型设备无安装措施;

200、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

201、私自打开闭锁强行送电;

20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的;

203、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和操作票制度的;

204、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落绳以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置不齐全、失效的;

205、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

206、造成绞车过卷的;

207、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脱离岗位的;

208、违章乘坐矿车的;

209、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推扶绳的;

210、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211、检修电器设备前未进行验电、放电的;

212、随意甩掉、改动整定电器保护的;

213、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214、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强行送电的;

215、检修、打开电气设备时,未检查瓦斯浓度的;

216、超过12度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运输的;

217、斜巷绞车空挡滑行的;

218、斜巷下部车场信号工不在躲避硐内或安全地方发信号的;

219、井下存在失爆电器的;

220、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221、信号、通讯、照明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22、发放和使用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矿灯的;

223、斜巷运输超挂车、不挂绞车丝放飞车;

224、绞车地锚或压、戗柱出现松动、失效继续运输的;

225、违规运行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的;

226、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未打地锚、压柱或打设不合格;

227、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228、无证人员开动绞车;

229、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的;

23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231、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的;

232、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233、其它经过认定为严重“三违”的。

二、一般“三违”

234、小轿车运输中,使用不合格的联接装置或车与车之间联接绳套过长超过的;

235、小绞车钢丝绳不合格而进行运输的;

236、小绞车钢丝绳绳头卡栏松动、残缺或失效仍继续使用的;

237、绞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238、绞车滚筒上的钢丝绳未压紧或缠绳少于三圈的直接责任的;

239、绞车绳有活套继续放车的;

240、操作小绞车,不使用远方操作按钮或信号按钮未在牌板上固定继续使用的;

241、小绞车运输中兜屁股运行的;

242、开小绞车未关闭护绳板者;

243、绞车使用后开关未打到零位的;

244、轨道线路严重变形,不具备运输条件而运输的;

245、倾斜井巷运输,把钩工对运输的物件车辆未按规定进行装车、联车等检查的;

246、车辆不按规定通过风门的;

247、停车不摘老钩绳,而司机离开岗位的;

248、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通过挡车器后,未按规定及时闭合的;

249、在运输中,声光信号失灵而继续运输的;

250、在破巷上停放车辆,没有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的;

251、在行人井筒、巷道运送易滚物件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252、绞车、无极绳绞车等各类信号工或司机不按规定发信号或不按信号开车的;

253、乘坐猴车未按规定乘坐或携带物件超规定的;

254、人力推车不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规定的;

255、随便进入禁止行走的大巷的;

256、小绞车运输通过拐弯巷,警戒人员或信号工站位位置不当的;

257、、轨道铺设质量不合格而未及时处理的;

258、电气设备导线接头变形;

259、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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