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律师复赛赛题.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943284 上传时间:2023-01-1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律师复赛赛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全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律师复赛赛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全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律师复赛赛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全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律师复赛赛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全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律师复赛赛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全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律师复赛赛题.docx

《全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律师复赛赛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律师复赛赛题.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全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律师复赛赛题.docx

全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律师复赛赛题

“全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律师复赛赛题

参阅材料之1

李东涉嫌故意杀人案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东(男,26岁,湖北省临江市人,系临江市江城区大洋网吧网管),在2004年10月认识被害人张玉(女,24岁,湖北省临江市人,系临江市江城区红人酒吧服务领班),并确认男女朋友关系。

2005年1月起,二人在临江市江城区天成花园小区一单元201开始同居(该房屋为李东自己购买)。

2006年2月,因张玉认识下任男友周某,遂与李东提出分手,并于搬出天成花园小区。

后张玉独居于临江市江城区红人酒吧附近的秀景园公寓(该公寓住所为其后男友周某提供)。

2006年3月,李东多次到张玉住所要求继续男女朋友关系,并做出十分激烈的举动。

2006年3月29日,李东要求张玉原谅和好,张玉不同意,被逼无奈张玉当场割脉自杀,后张玉报警,李东送张玉到医院治疗康复后于2006年4月4日出院。

2006年4月至2006年6月,李东多次以“小子”身份向张玉新浪邮箱发邮件声称张得罪了他,他要报复张玉。

张玉并没有理会,一直拒绝同意和李东恢复男女朋友关系。

2006年7月5日下午,李东喝了大量白酒之后到张玉住所。

张拒绝让其进入住所内,李东踢开房门,殴打了张玉,打得头部出血了。

邻居发现后到张玉家劝解并制止,李东清醒后向张玉认错,张玉念旧情而没有报案。

2006年9月19日上午9:

00李东去张玉家,双方发生过激烈争吵和打斗,10:

00左右李东离开。

2006年9月19日晚上,张玉在寓所内被人杀害。

案发当晚在该公寓楼一共发生了五起盗窃事件,这五起盗窃案现场均未发现任何痕迹。

张玉被害现场有匕首一把,匕首上有李东的指纹,匕首上有张玉的血液,现场还有李东脱落的头发和留下的脚印。

次日早晨8:

00被盗邻居报案同时怀疑张玉家被盗,公安机关进入张玉家遂发现张玉被害。

2006年9月29日,李东被湖北省临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10月5日被逮捕。

 

参阅材料之2

湖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08)16号

被告人李东,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省临江市人,是临江市江城区大洋网吧网管,现住在临江市江城区天城花园小区一单元201室。

2006年9月29日被告人李东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临江市公安局拘留,10月2日,临江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提请检察院对李东批捕,10月5日,对李东实施了逮捕。

被告人李东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经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07年1月22日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东在2004年10月认识被害人张玉,并确认男女朋友关系。

2005年1月起,二人在临江市江城区天成花园小区一单元201开始同居。

2006年2月,因张玉认识下任男友周某,遂与李东提出分手,并于当月搬出天城花园小区。

后张玉独居于临江市洪口区秀景园公寓。

2006年3月,李东多次到张玉住所要求继续男女朋友关系,并做出十分激烈的举动。

2006年3月29日,李东要求张玉原谅和好,张玉不同意并当场割脉自杀,后张玉报警,李东送张玉到医院治疗康复后于2006年4月4日出院。

2006年4月至2006年6月,李东多次以“小子”身份向张玉新浪邮箱发邮件声称张得罪了他,他要报复张玉。

张玉并没有理会,一直拒绝同意和李东恢复男女朋友关系。

2006年7月5日下午,李东喝了大量白酒之后到张玉住所。

张玉拒绝让其进入住所内,李东踢开房门,殴打了张玉导致其头部出血,被邻居发现后劝解并制止,李东清醒后向张玉认错,张玉念旧情而没有报案。

2006年9月19日晚上9:

40左右,李东再次来到秀景园小区,趁值班保安部注意,悄悄进入张玉家中。

李东进入张玉住所后,两人发生激烈争吵,李东便使用匕首将张玉杀害,在杀死张玉后李东丢下凶器逃走。

次日早晨8:

00被盗邻居报案同时怀疑张玉家被盗,公安机关进入张玉家遂发现张玉被害。

上述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作为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东,为了达到泄愤目的,残忍杀害妻子张铃,手段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

请湖北省临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东予以惩处。

此致

临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军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李东现羁押与临江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随案移送,卷宗五册。

 

参阅材料之3

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临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李东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

下面本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首先,被告人李东主观上具备杀害被害人张玉的动机,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被害人张玉的犯罪行为。

通过法庭调查,可以清楚的知道被告人李东与被害人张玉曾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5年1月起开始同居。

2006年2月,因被害人张玉认识下任男友周某,而与被告人李东分手。

此后,被告人李东多次到张玉住所要求继续男女朋友关系,并做出威逼和殴打被害人以及通过发邮件恐吓、威胁报复被害人等众多过激举动。

由于被害人张玉一直没有理会,被告人李东便产生了杀害被害人张玉的动机。

2006年9月19日晚上9:

40左右,被告人李东再次来到秀景园小区,趁值班保安部注意,悄悄进入张玉家中,使用匕首将张玉杀害。

其次,被告人李东杀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

1、通过法庭调查,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李东长期以来有酗酒的不良习惯,为了恢复与被害人的关系,数次纠缠并殴打被害人,案发当晚被告人恰恰有饮酒过量。

案发前,被告人的确到过被害人居住的小区,具备作案动机和时间。

2、现场勘验报告显示,案发现场留有被告人的脚印和头发。

法医鉴定结论说明遗留现场的匕首上有被告人的指纹,该匕首上有被害人的血液。

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凶器正是与这把匕首同类锐器。

虽然被告人当庭翻供,但此前的多次交待,与现场情况和现场勘验及鉴定结论等相吻合。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公诉人认为本案的各方证据可以形成被告人李东杀害张玉的完整的证据链条。

被告人李东为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杀害被害人张玉,情节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不思悔改,拒不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依法应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人:

杨军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参阅材料之4

控、辩方举证

一,控方举证:

1、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找到的匕首一把(水果刀)。

2,公安机关出具的三份鉴定书

分别是现场遗留匕首上的指纹勘验鉴定书、匕首上的血液勘验鉴定书以及受害人死亡法医鉴定书。

三份鉴定书分别说明了这样的事实:

第一,经过公安机关的勘验、比照与分析,该匕首上的指纹与被告人李东的指纹完全吻合,并确定了指纹留下的时间为2006年9月19日,即案发当天。

第二,经过法医鉴定部门的鉴定,现场遗留匕首上的血液的DNA与被害人张玉的DNA完全吻合,血液留下的时间是在2006年9月19日,即案发的当天。

第三,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玉的死亡是颈部的大动脉被锐器割开而大量出血导致。

同时,被害人伤口被鉴定确定为现场遗留的匕首同一类型锐器所为。

3,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关于这些毛发的法医鉴定书。

经公安机关法医部门鉴定,上面举证的毛发的DNA与被告人李东DNA的完全吻合。

同时,此毛发脱落时间为2006年9月19日,即案发当天.

4,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收集的脚印的证明鉴定书。

经公安机关有关部门鉴定,该脚印系在案发当天留下,根据该脚印推断出的遗留人的身高和体重。

经过与在李东家收集的一双鞋子、李东身高、体重等特征的比照,认定该脚印系李东留下的。

同时,根据分析,该收集的脚印在客厅位置明显杂乱,显然是发生了争执或打斗等激烈的行为。

5,由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出具的侦查证明书。

公安机关技侦部门在被害人张玉的常用邮箱内发现的若干邮件。

这些邮件皆以“小子”为名,恐吓被害人如果再不原谅他便会将其杀害并与之“玉石俱焚”。

经公安技侦部门的侦查,这些邮件的发送IP地址确定在被告人李东供职的大洋网吧的网管专用机器上。

6、秀景园公寓值班保安的证人证言:

张玉被害当天上午9:

00李东去过张玉家,10:

00离开的,此期间,也听见二人激烈争吵的声音,李东出门时表情很不好。

同时证明晚上张玉被害的该时段前后没有人从正门进出过张玉的公寓。

7、报案邻居证实张玉曾经被殴打:

2006年7月5日下午3:

00时许,李东喝了大量白酒之后到张玉住所。

张拒绝让其进入公寓内,李东踢开房门,殴打了张玉,构成轻微伤。

邻居听见吵骂后到张玉家,发现李东神色激动,似乎有将张玉置于死地的感觉。

李东经常来找张玉,而且每次的态度都很恶劣。

8、张玉的女好友证实:

张玉是因为李东经常殴打自己才与李东分手。

李东一向酗酒,醉酒后经常做很多自己无法控制的事情,张玉对次很反感和害怕。

9、李东的好友证实:

李东在张玉被杀当天即9月19日下午5:

30,与其在约定的洪口区巴山酒吧喝酒,李东告诉好友心里很烦,说上午与张玉吵架和打架了,一直喝酒到晚上9:

00二人才一同各自离开酒吧。

10、秀景园公寓附近小卖部老板王小刚的当庭证言:

证人王小刚:

我在秀景园小区开了一个小卖部。

公诉人:

秀景园小区是不是在秀景园公寓附近?

证人王小刚:

是的,因为秀景园小区附近很多公寓,所以我才选这个地方来开小卖部。

公诉人:

你是否认识李东?

证人王小刚:

认识的,他前阵子常去秀景园公寓,都会经过这里买一包烟的。

有时候我们还聊几句的,我记得他。

公诉人:

那你回忆一下,在2006年9月19日晚上,你见过李东没有?

证人王小刚:

嗯……见过。

我的小卖部一般都是10点前打烊的,那天我老婆感到身体不是很舒服,所以我和我老婆正准备比平常稍微早点打烊,这时候李东就来了,也是买了一包烟。

那时候人很少,所以记得住。

公诉人:

他在你那里买香烟具体是什么时间,你记得吗?

证人王小刚:

大约是9:

30左右吧。

公诉人:

就是说在2006年9月19日当晚10点之前,他肯定在秀景园公寓附近出现了?

证人王小刚:

是的。

公诉人:

你觉得李东当晚有什么不妥的吗?

证人王小刚:

嗯,那我说不清楚,但是我记得,以前他都会与我搭几句话,我知道他每次都是来找他以前的女朋友。

但那天晚上他话很少,挺有点心事的,我说了他几句,他很生气地走了。

我老婆说我乱说话,为这我老婆还与我吵了一架,所以那天晚上李东来的事情我印象挺深的。

辩护人:

证人王小刚,我是本案的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下面我会向你提几个问题,你只要按照事实来回答就可以了。

首先,我想问你,秀景园公寓与你的小卖部之间到底有多远?

证人王小刚:

很近吧。

辩护人:

能说具体些吗?

证人王小刚:

那可能有个三四百米吧。

辩护人:

那你在小卖部可不可以看到秀景园公寓的入口呢?

证人王小刚:

虽然近,但还是看不到的。

辩护人:

那你有没有看到被告人李东离开你的小卖部之后去哪里了呢?

证人王小刚:

他走了之后我就与我老婆开始吵架了,所以没有看到他去了那里。

辩护人:

那你知不知道江城区的天成花园小区呢?

证人王小刚:

知道。

我是临江人,都走遍了,很熟悉的。

辩护人:

请问你秀景园小区离天诚花园小区远吗?

证人王小刚:

不太远的。

走路也就大约半小时左右吧

辩护人:

以你对临江市的了解,那请问,从巴山酒吧要步行回到天诚花园小区,可不可以经过秀景园小区?

证人王小刚:

秀景园小区在巴山酒吧和天成花园小区的中间地带,虽然不是最近的路线,但也远不了多少,的确是可以经过的。

辩护人:

那就是说从巴山酒吧到天成花园小区有可能经过你开的小卖部了?

证人王小刚:

是的。

二,辩方举证

1、案发期间前后的一系列报纸关于一个流窜作案的犯罪团伙的报道。

分别有2006年8月18日的临江都市报,2006年9月3日的临江晚报,2006年9月10日的临江金报,2006年9月19日的临江晨报,共四份。

根据多个媒体的连续报道,临江市在案发时间前后,曾有多个小区,多家住户被一个犯罪团伙入屋盗窃。

同时,此犯罪团伙在作案手法十分娴熟,并且有很高的反侦查能力,基本上在作案现场不留下任何的痕迹,以至于到今天,犯罪团伙仍然在逃,并四处作案.

2、案发次日上午9时公安机关在临江市洪口区秀景园公寓即案发现场所在公寓的五份盗窃案现场勘查后作出的现场勘验笔录。

这五份现场勘验笔录清楚显示,这五起盗窃案发生在张玉被害的当晚即2004年5月19日晚到20日凌晨,作案手法相同,且作案的时间是相连的。

这五起案件的作案人并没有在案发现场留下任何的痕迹。

3,秀景园公寓2006年9月份的出入登记本一本。

登记本记载:

秀景园公寓在9月份只有此出入登记本一本。

在此登记本上的9月19日至9月20日的登记页上只有被告人李东的一次出入登记。

即2006年9月19日上午9:

00进入,5月19日上午10:

00离开。

4、证人林贞贞当庭作证证言:

证人林贞贞:

我住在被害人张玉家的对门。

辩护人:

在2006年9月20日早晨,你是不是发现了死者?

证人林贞贞:

是的。

辩护人:

你怎么发现死者的?

证人林贞贞:

我家被盗了,我是下晚班早上回到家才发现的,然后就报警,警察可能想确认张玉家是不是也被盗了,就敲门,可是一直敲门都没人应声。

我告诉警察说,我昨天下午出门的时候她还说有点不舒服,在家休息。

我想不可能她这么早不在家的。

警察就破门进她家了,然后我们就发现了她一个人躺在地上,身上很多血。

辩护人:

这就是说你家被盗了,你也怀疑张玉家被盗了?

证人林贞贞:

是的,这便不奇怪的。

我们公寓楼好几家都是那天晚上被盗的。

这里治安不好,那个保安年纪大了,都看不住了。

弄得这里整天都挺乱的,没有什么管理,被盗了管理处也有一定的责任的。

辩护人:

请问你在这栋公寓住了多久?

证人林贞贞:

我从2004年开始就在这里住了。

辩护人:

那你对公寓的情况应该很了解了?

证人林贞贞:

当然。

辩护人:

你刚才说你所住的公寓的治安不好,保安年纪大了,看不住了,是吗?

证人林贞贞:

是的。

他确实工作不到位。

三,庭审过程对被告人的当庭调查及控、辩双方的发问情况(部分内容省略)。

审判长:

被告人李东,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

有异议,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我没有杀人。

审判长:

公诉人对此异议有何解释?

公诉人:

审判长,我现在开始直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

好的,现在控辩双方可以开始讯问被告人,由公诉人开始发问。

公诉人:

被告人李东,我们是本案的公诉人,系受检察院的委派来对你提起公诉。

你是否知道你为何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

知道。

我被指控故意杀人。

公诉人:

那下面我问你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地作答。

首先,在侦查阶段,你是否向公安机关承认你杀害了被害人张玉?

被告人:

是……但是我也是没有办法,是他们逼着我,一定要我承认的,但我真的没有杀人。

公诉人:

审判长,鉴于本案被告人当庭翻供,请允许我将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几份供述笔录提前在这里向法庭出示。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现在出示。

公诉人:

被告人,你与被害人张玉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

她是我以前的女朋友。

公诉人:

你是否曾经暴力对待过被害人?

被告人:

男女朋友之间吵架打架很平常。

公诉人:

在2006年9月19日晚上你在哪里,在干什么?

被告人:

我那天与朋友喝完酒9点钟分手,后来就回家了。

公诉人:

你与谁喝酒?

被告人:

我与我的朋友张翔在一起喝酒,他是我所在网吧的老板。

我们邀好下午5:

30到江城区巴山酒吧喝酒,一直到晚上9点左右分手,就各自离开了。

公诉人:

你与朋友分手后去那里了?

被告人:

我就回家了。

公诉人:

你是怎么回家的,经过那里呢?

被告人:

我是走路回家的,经过秀景园小区那里回家的。

公诉人:

那条路并不是你回家的必经之路,也不是最近的一条路,你怎么要走那里呢?

被告人:

我喝了不少酒,晕晕乎乎的,想着上午与张玉吵架了,心里挺不好受,觉得不该那样对她,就想走那里顺便去看看她,向她道个歉,看能不能再争取改善一下关系。

公诉人:

那你去了张玉家吗?

被告人:

我没有去她家?

公诉人:

为什么呢?

被告人:

我在附近的小卖铺买了一包香烟后,想着要回家看电视剧《亮剑》,我几乎每天都看的,再加上想着张玉也不欢迎我,喝酒时朋友也劝我不要再找张玉了,于是我就回家了。

公诉人:

你回到家是什么时间?

你一直在家吗?

被告人:

我回家大约晚上10点多点吧。

我回到家就看电视,看完电视就休息,直到第二天早上再也没有出来过。

公诉人:

你一个人在家吗?

被告人:

是的。

公诉人:

就是说没有人能够证明案发当时你在哪里了,是不是?

被告人:

我可以说明那时候我在家看电视的。

审判长:

辩护人,你可以开始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

请问被告人,2006年9月19日上午你是否去过被害人张玉家里?

被告人:

那天上午我去过她家里。

辩护人:

你把主要情况简要地向法庭陈述一下。

被告人:

那天上午大约9:

00时左右,我到了张玉家中,10:

00左右离开的。

刚开始的时候我为了缓和关系并讨好张玉,曾使用张玉家的水果刀削苹果給张玉吃,就是公安机关指控我杀害张玉的那把匕首,实际上是水果刀。

后来我们二人话不投机,发生了激烈争吵,双方动起手来了,张玉还把我的头发揪掉一些。

辩护人:

怎么能够证明你那天上午去过张玉家里呢?

被告人:

我在张玉所住公寓的访客登记本上登记过的。

当时吵架的声音很大,保安可以作证的。

辩护人:

在2006年9月19日,即案发当天晚上,你有没有去过被害人张玉的家里?

被告人:

没有,那天晚上我吃饭后就我直接回家了。

辩护人:

那你回到家里是什么时间呢?

被告人:

大约是晚上10点多一点吧。

辩护人:

你能够肯定吗?

被告人:

因为我一进门就打开电视,刚好电视剧《亮剑》刚刚开始,这个电视剧每晚都是10:

00开始。

辩护人:

你怎么知道是刚刚开始呢?

被告人:

我几乎每晚都看的,上一集也就是第15集的内容我记得,我进门打开电视正好是与上集内容连起来的,所以知道就是刚刚开始。

辩护人:

那你什么时候知道被害人张玉遇害的?

被告人:

第二天上午,就有朋友说起。

 

全省律师论辩赛律师复赛规则与要求

一,要求参加复赛的选手在充分理解案情及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自行拟出一份辩护词并单独发表辩护意见,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

二,辩护观点明确,有针对性,逻辑性强,辩护有据,论证有力,并体现较强的刑事法律专业素养与水平。

不得就案件管辖、程序及案例所涉其他人提出异议。

不能将诱供、刑讯逼供等作为辩论理由。

三,站立发言,着装整洁,稳重大方,举止得体,用语规范,语言简捷流畅,肢体语言协调,能够巧妙运用辩论技巧,语言的表达具备一定的艺术性与感染力。

四,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开宗明义,直接以“主持人,各位评委,本选手现就被告人李东被指控故意杀人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比赛安排

2008年10月18日下午参赛选手报到,报到地点: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一路38号就业大厦。

19日上午9时在湖北省司法厅三楼会议室进行选拔赛,参赛选手于8:

40前在二楼会议室集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