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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处指引》

第一章中心运作规程

第一节总体要求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稳定压倒一切”、“强综治、创平安、促发展”、创建和谐社会、平安丰顺为指导思想,以“一个窗口服务群众、一个平台受理反馈、一个流程调解到底、一个机制考核落实”和“矛盾纠纷联合调解、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突出问题联合治理、重点工作联勤联动、基层平安联合创建、流动人口(或重点工作对象)联合管理服务”的要求整合资源,创新工作机制。

整合综治、信访、司法、公安、民政、法庭、国土、劳动、计生、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由综治办牵头,以司法所为基础,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手段,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既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大综治大调解工作格局。

镇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等部门合署在“中心”办公,每天安排人员值班,落实岗位责任。

“中心”主任(镇党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必须在“中心”办公,统一协调、指挥工作。

“中心”专职副主任(镇综治办副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二节受理分流

受理案件分三类:

①接访类:

“中心”受理总台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

②信息类:

收集掌握、排查发现、群众来电、新闻媒体曝光、网上信息、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

③承办类:

领导批办、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等。

根据省统一制作的《受理事项详表》(见附1)的要求做好受理事项登记。

案件受理后,先由“中心”专职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再由“中心”主任(综治办主任)审签分流调处,最后由“中心”开出《交办通知书》(见附2)(附《受理事项详表》)到调处责任部门。

一、一般案件

以上“①接访类、③承办类”案件。

由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所联合调处。

如:

(一)土地纠纷:

由国土所、司法所调处

(二)林业纠纷:

由林业站、司法所调处

(三)劳动争议:

劳动保障所、司法所调处

(四)涉农纠纷:

由农业站、司法所调处

(五)水利纠纷:

由水管所、司法所调处

(六)村事务纠纷:

民政办(或镇分管领导)、司法所调处

(七)医疗事故:

镇分管文卫领导、司法所调处

(八)治安案件:

由派出所调处

(九)其他纠纷:

由“中心”指派两名以上干部调处

如遇主管部门负责人暂缺、司法所人力不足等特殊情况,由“中心”指定两名以上干部负责调解。

二、突发事件

以上“②信息类”案件。

掌控信息后,立即报告综治委主任或“中心”主任,必要时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综治委主任、“中心”主任外出时,由“中心”专职副主任经请示后负责指派。

如果事件严重的,同时按规定逐级上报。

台帐随后补录。

发生群体性事件:

(1)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

(2)组织相关部门的镇干部赶到现场,做好稳控工作;(3)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4)报告县委、政府应急办;(5)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第三节调处研判

第一轮调处:

受理的纠纷案件由主管行政单位和司法所共同组织调处。

指定专人负责,联合驻村的镇干部、村干部组成调处工作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处。

在调处中要善于利用调处“关键人”,以提高调处效率、效果。

在调处时,要详细了解情况,做好询问笔录,按照人民调解的要求依法调处。

调处成功:

按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和格式(①双方当事人,②达成事项,③两名以上调解员签名,④双方当事人签名画押,⑤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等。

见附3)制作“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统一用A4纸制作,当事人各一份,存档一份。

如遇容易引发案件反复的民商事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有必要送法院确认的,按调诉对接的办法处理。

调处过程中,如遇问题扩大升级,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

对分流调处的案件,“中心”要进行跟踪和督办。

发现限期内责任部门没有组织调处或调处不力的,发出《信访及矛盾纠纷调处督办通知书》(见附4)。

在第一轮调处遇到困难时,要对案件进行重新研判,调整工作思路,重新进行调处,并将调解情况及时报告中心。

第二轮调处:

如果第一轮调解未成功,则由“中心”主任组织研判,并亲自带队调处。

第三轮调处:

如果第二轮调解未成功,则由综治委主任组织研判,并亲自带队调处。

如果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调解工作出现困难时,可向“县纠纷调处指导中心”(设在县司法局)申请协助调解。

在“县纠纷调处指导中心”派人到镇指导调解工作时,矛盾纠纷调解的责任仍是镇相关部门,不能把责任推到县调处指导中心,“中心”同样要做好结案和转接等工作。

同样,“中心”指派调解人员到村调解矛盾纠纷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发生改变,村“工作站”必须密切配合做好调处工作。

如果三轮调处都未成功,“中心”要负责做好案件衔接,制作《矛盾纠纷调处衔接登记表》(见附5,用A4纸制作,作存档备查用),经综治委主任审签后,由司法所(治安案件调解由派出所)发出“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提起仲裁请求或诉讼,相关机构进行裁中或诉中调解。

第四节办结销案

调处成功的,“中心”在收到责任部门、责任人调处结果后,可以结案。

纠纷无法调解的,由综治委主任审签《矛盾纠纷调处衔接登记表》后,由司法所(治安调解案件由派出所)发出“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画押的,可以结案。

办结案件由“中心”发出《销案通知书》(见附6)。

第五节建档录入

纠纷调处要建立详细台帐,做到一案一档。

档案内容包括:

《受理事项详表》、《信访及矛盾纠纷交办调处通知书》、《信访及矛盾纠纷调处督办通知书》、“调解询问笔录”、《矛盾纠纷调处衔接登记表》、《告知书》、《信访及矛盾纠纷调处销案通知书》、《协议书》等资料。

治安类纠纷案件的档案由派出所管理,其余纠纷案件的档案由司法所管理。

调解台帐分“①接访类、②信息类、③承办类”三类录入电脑,录入的内容包括建档的全部内容。

做到每类一个文件夹,每件一个文档。

第六节监督检查

各镇党委书记要每月亲自组织召开一次镇综治委全委会,排查、研判辖区内矛盾纠纷,对已发生、排查出来的纠纷和苗头要落实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及时调处;抓好中心运作的督查,主要督查“中心”受理总台值班、调解规程、部门调处工作、档案台帐等各方面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中心”主任要每星期督查一次“中心”受理总台值班、调解规程、部门调处工作、档案台帐等各方面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镇党委、政府要开展对村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的运作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一次。

县由综治、维稳、司法、信访等部门组成“督查小组”,采取定期(每半年一次)和不定期的形式,负责对全县各镇“中心”的运作、台帐、档案等各方面督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突出的向县综治委提出“一票否决”建议意见。

 

附1:

受理事项详表

序号:

受理时间

月日时

受理人

受理次数

第①②③④⑤⑥⑦⑧次

(选择打“√”)

事项来源

①群众来访②群众来信③群众来电④领导批办⑤上级交办⑥其他部门转来

⑦排查发现⑧新闻媒体曝光⑨其他途径(选择打“√”)

主要诉求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单位或住址

联系电话

共同诉求

 

 

 

拟办人: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第1页(本表共2页)

分流交办

主办

单位

接件人:

年月日

责任

领导

协办

单位

接件人:

年月日

主办

人员

办理期限

本事项须于年月日前办结,由主办单位回复本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并答复当事人。

催办情况

 

办结详情

 

答复当事人

本事项办理结果已于年月日答复当事人。

 

当事人签名:

备注

本事项于年月日已由(单位)办结。

(有附件份)

第2页(本表共2页)

附2:

信访及矛盾纠纷交办调处通知书(交字第﹍号)

(存根)

﹍﹍﹍﹍﹍﹍﹍﹍﹍:

经我中心研究决定,现将序号为﹍﹍的矛盾纠纷交由你单位负责调处。

请在接到通知书后尽快组织调处,于﹍﹍年﹍月﹍日前将调处工作情况和结果书面送达我“中心”。

…………………………………………………………………………………

信访及矛盾纠纷交办调处通知书

(交字第﹍﹍号)

﹍﹍﹍﹍﹍﹍﹍﹍﹍:

经我中心研究决定,现将序号为﹍﹍的信访及矛盾纠纷个案交由你单位负责调处。

请在接到通知书后尽快组织调处工作,并于﹍﹍年﹍月﹍日前将调处工作情况和结果书面送达我“中心”。

我“中心”将予以评估并作出是否销案的决定。

联系人:

﹍﹍﹍;电话:

﹍﹍﹍﹍﹍﹍﹍﹍

附表:

《信访及矛盾纠纷调处受理事项详表》

﹍﹍﹍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盖章)

﹍﹍年﹍月﹍日

(抄送:

本“中心”主任)

 

附3:

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

关于纠纷一案,经(单位)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各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

调解员(签名):

,。

调解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4:

信访及矛盾纠纷调处督办通知书(督字第﹍﹍号)

(存根)

﹍﹍﹍﹍﹍﹍﹍﹍:

我“中心”﹍﹍年﹍月﹍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信访及矛盾纠纷交办调处通知书》(交字第﹍﹍号)。

鉴于你单位尚未按期办结,现列入督办案件。

请于﹍﹍年﹍月﹍日前向我“中心”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理由和下一步工作意见。

…………………………………………………………………………………

信访及矛盾纠纷调处督办通知书

(督字第﹍﹍号)

﹍﹍﹍﹍﹍﹍﹍﹍:

我“中心”﹍﹍年﹍月﹍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信访及矛盾纠纷交办调处通知书》(交字第﹍﹍号)。

鉴于你单位尚未按期办结,现将该起矛盾纠纷调处列入督办案件。

请接此督办通知书后抓紧办理,并将该起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展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理由、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年﹍月﹍日前书面报送我“中心”。

﹍﹍﹍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盖章)

﹍﹍年﹍月﹍日

(抄送:

本镇街综治委主任、本“中心”主任)

附5:

矛盾纠纷调处衔接登记表

诉求人

案件序号

 

调处情况及处理意见

1、年月日——月日,由镇、部门等人组织共次调解,无法达成共同协议。

2、年月日——月日,由(镇“中心”主任)组织共次调解,无法达成共同协议。

3、年月日——月日,由(镇综治委主任)组织共次调解,无法达成共同协议。

4、建议:

由诉求人提起

 

制作人:

领导签名(综治委主任):

年月日

附6:

信访及矛盾纠纷调处销案通知书(销字第﹍﹍号)

(存根)

﹍﹍﹍﹍﹍﹍﹍﹍:

我“中心”﹍﹍年﹍月﹍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信访及矛盾纠纷交办调处通知书》(交字第﹍﹍号)。

根据你单位反馈的办理情况,本“中心”经过评估,对办理结果满意,现予以销案。

…………………………………………………………………………………

 

信访及矛盾纠纷调处销案通知书

(销字第﹍﹍号)

﹍﹍﹍﹍﹍﹍﹍﹍:

我“中心”﹍﹍年﹍月﹍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信访及矛盾纠纷交办调处通知书》(交字第﹍﹍号)。

根据你单位反馈的办理情况,本“中心”经过评估,对办理结果满意,该项问题已妥善解决,现予以销案,请你单位建档备查。

联系人:

﹍﹍﹍;电话:

﹍﹍﹍﹍﹍﹍﹍﹍﹍

﹍﹍﹍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盖章)

﹍﹍年﹍月﹍日

(抄送:

本“中心”主任)

第二章调解种类及其衔接

为构建科学、完善的解决矛盾纠纷的调处机制,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大信访”的基本思路和运行模式基本形成,“大调解”格局基本成就。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其他调解各自发挥了重要作用,努力实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

其中行业调解如我县的电声协会、个体协会等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仲裁调解如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只要该协议是在合法、自愿基础上订立且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均属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均不具备法律强制力。

本章着重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三大调解及其相关衔接作简要介绍。

第一节三大调解概述

一、人民调解

(1)定义:

本章人民调解是指在各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受理、引导、调处,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案件范围:

所有民事权利义务案件。

(3)调解原则:

合法、自愿、便民原则。

其中合法原则是指调解协议不应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或者不应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

(4)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当事人不能凭该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

(5)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鉴于协议是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订立的,对该协议的履行有很好的基础,大多数能自觉履行完毕,但也有少数协议订立后反悔又拒不履行的。

对此,调解人员应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其自觉履行,以减少讼累。

如经督促仍未履行或反悔的,告知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行政调解

(1)定义:

这里所说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间民事争议进行受理调解或其他处理的行为。

如公安机关的治安案件调解、卫生行政机关的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等,都属于行政调解范畴。

(2)受理范围:

权属调解、职能范围内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调解。

(3)调解原则:

合法、自愿、及时原则。

其中及时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当事人诉求过程中,依照自有职能,经调解往往能比较快和比较方便地使当事人有关民事权利义务方面达成一致,这是行政调解的一大优势。

(4)行政调解协议的性质:

经行政机关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仍属民事合同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不能凭该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

(5)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

一般能自觉履行。

但拒不履行或反悔的,应及时告知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诉讼调解

(1)定义:

诉讼调解也称司法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立案阶段、诉讼(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的调解(和解)。

诉讼调解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经验”,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一种定纷止争的方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而且越来越受到重视。

(2)受理范围:

所有民事权利义务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3)诉讼调解原则:

合法原则、自愿原则。

(4)诉讼调解协议的性质:

诉讼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签名认可(并作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强制力。

(5)诉讼调解协议的履行: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与民事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一方不全面履行,另一方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节三大调解的衔接

在“强综治、创平安、促发展”的大局中,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三大调解”不能绝然分开,孤军奋战,“三大调解”都是在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指挥下,“各自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大综治工作格局”。

“三大调解”有机衔接,才能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确保一方平安。

一、衔接原则

“三大调解”的衔接均遵循依法、自愿、高效、便民和不收费的工作原则。

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方式

1、行政机关对正调处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可附《委托调解函》)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不管调解结果如何,均应作出“调解情况复函”并将此《函》连同有关材料移送回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对正调处的纠纷,根据需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向人民调解员发《协助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

3、对正调处涉及政策性较强、疑难复杂的纠纷,行政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可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共同调解。

4、仅对行政机关主管范围以外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案件要求行政机关调处的,行政机关应告知或引导其到当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5、经调解未成,进入行政处理决定程序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参与案件的具体指导;如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其司法所应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6、为方便衔接,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室,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三、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方式

1、县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供与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衔接、联络提供场所。

2、县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在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设置巡回办案点,方便衔接和业务指导。

3、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且属法院主管范围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县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经审查应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执行。

4、立案调解的衔接:

对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属法院主管范围的,法院(法庭)可建议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或工作室请求调解;对人民调解(含工作室)调解不成,且属法院(法庭)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告知书》后,当事人可向法院(法庭)申请立案,法院(法庭)依法进行立案审查,且可进行立案调解。

5、县法院(法庭)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如需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或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委托调解应当出具《委托调解函》,人民调解委员会从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5日,不管调解结果如何均应作《调解情况复函》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县法院(法庭)。

6、县法院(法庭)对于正在执行的案件,如需要,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员协助调解,达成协议的,作为执行和解结案。

7、对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县法援处或司法所应当为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四、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方式

1、对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经当事人申请,可向法院(法庭)申请法律确认,法院(法庭)经审查,可出具民事调解书;未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出具《告知书》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法院(法庭)起诉。

2、法院(法庭)在立案阶段经审查认为不属法院主管范围的事项,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的基础上,指明具体受理的行政机关,并主动向该行政机关取得联系,做好衔接工作。

3、法院(法庭)在立案、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需要行政机关调解组织调解或协助调解的,可办理《委托调解函》或《协助调解函》。

行政机关调解组织经过调解结束后,不管结果如何,应当制作《调解情况复函》告知法院(法庭)。

4、法院(法庭)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及其调解组织协助的,行政机关及其调解组织应当及时依法协助。

 

设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未达成协议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律援助。

诉讼调解

人民调解

 

设人民调解室;指导参与行政调解;法律援助。

设巡回办案点;委托调委会或请调解员协助调解;对人民调解协议予确认。

调解不成及时发《告知书》;调解协议法院确认。

委托调委会或请调解员协助调解。

请协助或委托调解。

 

行政调解

 

第三节县纠纷调处指导中心

“丰顺县纠纷调处指导中心”是中共丰顺县委在新时期为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构建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努力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背景下设立的。

该中心自2008年12月设立以来,领导重视,人员到位,职责明确,运作规范,衔接顺畅,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

一、机构设置

主任:

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1名)。

副主任:

纪委副书记,司法局长,法院副院长担任(3名)。

下设1、办公室:

设在司法局,主任由司法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2、纠纷调处组:

对受理的案件直接进行调处。

3、调处指导组:

对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出具书面调处指导意见。

4、调处督导组:

对分流案件限期办理并进行跟踪督导。

二、机构职能

(1)分流指派:

将受理后的社会矛盾纠纷根据地域管辖、性质、类型进行分流,并指派有关单位负责调处。

(2)调处指导:

对镇综治信访维稳纠纷案件的调处进行指导和对具有单位处理的疑难案件进行协调。

(3)调处督办:

对分流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4)定期研办:

对全县矛盾纠纷情况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定期汇报,领导组织部门研办。

三、受案范围

丰顺县纠纷调处指导中心受理以下案件:

(1)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2)县领导接访日接访或信访局日常接访不属于《信访条例》十四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且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案件;(3)信访局移交需分流指导的重信重访案件;(4)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仍无法达成协议,需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调处解决的案件;(5)民间调解无法解决需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案件;(6)跨镇级行政区域的矛盾纠纷案件;(7)提出包案方案的案件;(8)正在发生的疑难复杂、重大紧急的矛盾纠纷案件。

 

四、丰顺县纠纷调处指导中心工作流程图

纠纷调处指导中心管辖案件

归档

 

五、丰顺县纠纷调处指导中心案件调处对接图

信访调处

 

对来案进行受理、登记,并将调处情况反馈到信访部门

将不属于信访案件且认为需分流、指导的的重信重访案件移交到中心

将达成调解且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进行诉调对接确认或调解不成认为需通过诉讼途径调决的案件引导到法院

 

及时反馈调处

情况并将行政

处理决定交中心存档

诉讼调解

行政调解

指导中心

对于一般民事纠纷进行分流、指导、跟踪、督促调处

及时反馈调处情况,并将调解不成的案件上报中心

认为庭前、庭中、执行时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交回中心办理

对于跨部门、跨行业或涉

及到某行政部门的案件进

行分流、组织(参与)调

处并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

 

第三章山林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山林资源所蕴涵的经济、生态价值愈来愈大,山区半山区部分群众对山林的依赖性加大,特别是实施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山林权属纠纷比往年成较大的上升趋势。

在我县信访案件中,涉及山林权属纠纷上访的占了很大比例,并且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山林纠纷大多涉及村民的集体利益和今后的生存发展,随着村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和山林收益的逐渐显现,因山林纠纷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引发大规模械斗,造成林业资源严重破坏以及流血事件。

山林纠纷如果调处不当将影响一个村、镇或是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所以,预防和调处山林纠纷,是创建平安丰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

依法、及时、有效地调处山林纠纷,对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8年,我县共调处解决山林纠纷32件,涉及面积6.2万亩。

就我县调处的山林纠纷案件中,除一小部分案件属于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以下简称林权)清楚的以外,绝大部分案件属于林权存在争议的案件。

因此,本章着重对林权争议的调处程序(附:

林权争议处理流程图)、依据,结合相关案例、法律条文作以下介绍。

第一节 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程序

本章所称的林权争议,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因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一、协商程序

任何林权争议,都必须经林权争议当事人参与,并依法逐级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有权处理的人民政府审查、受理并进入处理程序。

二、行政处理的受理机关

(一)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

1、属本乡镇区域内的,由所在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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