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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稳定碎石料采购

水泥稳定碎石料采购

(第二批)

泸州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

 

水泥稳定碎石料采购文件

(第二批)

一、诚邀报名参加“水泥稳定碎石料(第二批)采购”的合格供货商(以下简称“采购申请人”)。

二、采购项目概况(表一):

采购人

泸州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

项目名称

水泥稳定碎石料(第二批)采购

建设地点

纳溪区蓝天路二段周边

供货时间

按甲方要求供货,具体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质量要求

1、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及行业规范;

2、满足施工图要求;

3、满足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和特征描述;

4、通过采购方主管部门认可。

采购内容

1、4%水泥稳定碎石料暂定数量为20800吨

2、5.5%水泥稳定碎石料暂定数量为31320吨

报价要求

1、采购申请人报价包括但不限于:

成品价格、运输费、运输损耗、上下车费、材料检测、样品费用。

2、报价为不含税单价。

3、报价单位为元/吨。

评标办法

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6115170.80元,采购申请人根据未标价采购清单进行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未响应采购文件作废标处理。

报价评审:

有效总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人。

未标价供货清单品种和数量为暂定数据。

如果有两家或以上报价最低且相同,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响应中标

中标人在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未递交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否则视为放弃中标。

承诺

采购申请人如果中标,根据甲方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内容如下:

1、如我方中标,在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递交履约担保,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2、愿意按照采购人通过采购文件、项目资料、合同样本提出的要约及价格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工作任务;

3、结算单价愿意按照中标单价执行;

4、投标报价时由于工程增减变化因素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以内,单价不作调整。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按合同价10%计取,履约担保使用现金或者保函担保。

如果使用现金担保,中标人在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从中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转到以下账户:

汇入帐户:

511514124

开户名称:

泸州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建行泸州城北支行

如果使用保函,保函必须是五大国有银行或泸州国有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函,中标人在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保函递交采购人。

逾期未递交履约担保(包括履约保证金或保函)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履约担保在乙方完成所有供货并验收后10日内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履约担保不予退还的情形:

不按采购文件履行合同或被采购人认定为不具备货物供应能力,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

结算方式

单价:

按中标单价执行,实际供货数量与招标数量不一致,价格不作调整;

工程量:

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到场验收合格的供货量结算。

付款方式

1、按照采购人质量和时间要求,按每月20日之前供货量货款的90%计量支付;

2、完成合同所有供货并经采购人相关管理人员认可后,支付至验收材料价款的100%。

税的规定

中标人需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5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伍万圆整)

汇入帐户:

511514124

开户名称:

泸州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建行泸州城北支行

请于2018年5月15日10:

00之前将投标保证金转账至我公司账户,时间要求以到账时间为准。

投标保证金退还:

在开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前提:

投标单位提交资料无误)。

相关资料:

投标保证金回执单;收据;开户许可证。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采购申请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其采购申请文件;

2、中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拒签合同”是指①明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采购文件、中标人的采购申请人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等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同时,由于无故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对超过部分应当进行赔偿。

如果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采购可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记录不良行为;

采购申请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三、采购的参加

2018年5月16日10:

00在市政公司(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龙腾路10号8楼)参加采购会议。

本项目采购申请人申请文件要求提供以下2份资料:

1、密封文件包含: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采购申请函;

(3)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5)承诺书;

(6)采购清单报价单(采购申请人在封面加盖公章);

(7)投标保证金回执单。

以上资料需做胶装密封处理,密封处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退还投标保证金资料(开户许可证、投标保证金回执单、收到我公司退还保证金的收据)

以上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无误,缺失任意一份文件不得参与开标。

四、联系方式:

采购人:

泸州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龙腾路10号8楼

邮  编:

646000

联系科室:

总工办808室

联系电话:

附件1:

采购申请函;

附件2:

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附件4:

承诺书;

附件5:

采购申请人填报的供货清单。

附件6:

采购清单报价单

附件7:

水泥稳定碎石料(第二批)采购特征描述

 

附件1:

采购申请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于年月日进行(采购名称)开标工作的全部内容,在完全理解并严格遵守采购文件(包含合同、采购清单等)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自愿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我方声明:

参加采购时所派的拟任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全部符合采购文件所列要求,并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否则自愿放弃中标机会。

 

采购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采购申请函附录

序号

内容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2

现场联系人

姓名:

联系电话:

3

其他人员

姓名:

联系电话:

...

...

4

供货要求

按甲方要求进行供货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采购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采购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采购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注: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参加采购而委托代理人参加适用

附件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采购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采购申请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5:

承诺书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如我方中标,在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递交履约担保,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2、愿意按照采购人通过采购文件、项目资料、合同样本提出的要约及价格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工作任务;

3、结算单价愿意按照中标单价执行;

4、无论工程量增减,愿意按照合同履约。

本承诺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以上为我方参加采购活动的承诺,如违反,则自行承担相应违约和法律责任,自愿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附件6:

采购清单报价单

本项目最高限价:

6115170.80元。

序号

名称

特征描述

数量

(吨)

单位

单价

(元)

小计

(元)

1

4%水泥稳定碎石料

见附表7

20800

元/吨

2

5.5%水泥稳定碎石料

见附表7

31320

元/吨

3

4

5

6

7

8

总计

 

附表7:

水泥稳定碎石料(第二批)采购特征描述

序号

名称

特征描述

1

4%水泥稳定碎石料

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底基层中,水泥掺量为4%,级配碎石应选用质坚干净的粒料,其最大粒径应小于37.5mm,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

1.5~2.5Mpa,级配组成如下表:

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底基层碎石级配组成:

通过下列筛孔(mm)的重量百分率(%)

37.5

100

31.5

90~100

19

67~90

9.5

45~68

4.75

29~50

2.36

18~38

0.6

8~22

0.075

0~7

水泥稳定底基层中集料压碎值不大于30%。

未尽事宜以施工图为准。

2

5.5%水泥稳定碎石料

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基层的水泥掺量为5.5%,水泥材料要求同底基层,碎石应选择质坚干净的粒料,其最大粒径宜小于31.5mm,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

3~4Mpa

级配组成如下表:

表5-6水泥稳定碎石基层碎石级配组成

通过下列筛孔(mm)的重量百分率(%)

31.5

100

26.5

90~100

19

72~89

9.5

47~67

4.75

29~49

2.36

17~35

0.6

8~22

0.075

0~7

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基层中集料压碎值不大于30%。

未尽事宜以施工图为准。

水泥稳定碎石料(第二批)

采购合同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泸州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名称、品牌、规格、数量、供货时间单价及金额等

序号

品种

规格

数量

(吨)

供货单价

小计

(元)

备注

1

4%水泥稳定碎石料

-

20800

2

5.5%水泥稳定碎石料

-

31320

总计

金额大写:

1、本工程暂定合同价为:

(大写:

圆整)。

2、合同价格不含税金。

3、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

成品价格、运输费、运输损耗、上下车费、材料检测、样品费用、过磅费等。

4、上表中的品种和数量为暂定量,最终以甲方要求并确认的供货品种和数量为准。

5、实际供货数量与招标数量不一致,价格不作调整。

二、材料交付

1、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需求,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下达供货通知。

通知应包材料名称、数量、到货时间、卸货地点、收货人等信息。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必须按时将材料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2、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对材料的包装、品种、数量、外观等进行确认,对材料存在包装破损或外观缺陷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3、对材料产品存在质量疑问,甲方以口头、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乙方。

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甲方进行回复,否则视为默认甲方要求。

4、达不到验收标准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并更换。

5、当材料质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无条件运走,且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6、产品检验:

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全面检验。

7、验收标准:

全部产品按国家标准检验,按产品质量标准验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该产品的检验报告。

8、验收方法:

(1)乙方货到甲方现场指定地点,由甲方负责通知施工劳务班组人员共同签收。

(2)甲方有权随机抽取车辆进行重量检测(检测费由乙方承担),若检测重量与送货单数量不一致,前期所有供货量按照本次材料检测结果同比例下浮结算。

9、甲方指定收货人:

,联系电话:

;乙方指定送货人员:

,联系电话,联系邮箱:

甲方签收人员应在收到货物当日签发货物签收单一式叁份,由乙方指定送货人和甲方指定签收人共同签字,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作为结算时确定货物数量的唯一法律依据。

甲方对货物的入库签收并不影响乙方对货物本身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视为货物交付,该《送货单》是乙方作为结算的有效凭据。

10、乙方应保证材料质量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若材料质量不合格对甲方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产品异议

1.质量要求:

(1)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及行业规范;

(2)满足施工图要求;

(3)满足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和特征描述;

(4)通过甲方验收认可。

2.甲方就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材质等外观特征的异议期为签收后30天内。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质量异议后,应在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如在默认甲方质量异议5日内仍未处理,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合同,并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货款的结算、付款时间

1、单价:

按中标单价执行,实际供货数量与招标数量不一致,价格不作调整;

2、结算数量:

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到场验收合格的供货量结算。

3、任何在生产、加工、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数量及货物自然损耗数量均不计入结算数量,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按工程需要进行供货,如工程完工后货物尚有结余,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退货,甲方不支付货款,甲方多支付的货款在合同结算时乙方无条件退还。

5、货款支付方式:

(1)按照采购人质量和时间要求,按每月20日之前供货量货款的90%计量支付;

(2)完成合同所有供货并经采购人相关管理人员认可后,支付至验收材料价款的100%。

(3)乙方在付款申请时需递交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由甲方另行支付。

(4)履约担保为合同暂定价的10%,在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履约担保不予退还的情形:

不按采购文件履行合同或被采购人认定为不具备货物供应能力,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

(5)如付款金额超过实际货款,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回,若逾期未退回,乙方按照同期银行利息支付甲方。

五、乙方违约责任

1.甲方提前一天以书面、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乙方告知供货时间,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到现场,乙方应支付甲方500元/小时作为误工费;逾期一天以上,按3000元/天进行处罚。

2、逾期交货超过5天视为不能交货或者有证据表明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向乙方要求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如甲方不再需要的,本合同或本次订单视为解除。

4、产品错发到货地点,乙方除应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5、到场材料验收不合格,乙方应立即重新组织供货,并按重新供货到场的天数按3000元/天进行处罚。

6、乙方按甲方实际要求的供货品种和数量供货。

乙方不能满足甲方根据工期要求提出的合理的供货时间和数量要求的,甲方有权另行增加供货人进行供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差价等经济损失。

六、甲方的违约责任

1.如甲方因工程设计变更、退还施工后多余货物等合理原因需减少供货量或退货的,属正当理由退货,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2.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七、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对方,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约定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时生效。

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执捌份,乙方执贰份。

采购人:

泸州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供货商: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地址:

泸州市纳溪区醇香路119号法定地址: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建行泸州城北支行

帐号:

511514124帐号:

邮政编码:

646000邮政编码:

646000

年月日

签约地点:

泸州市江阳区龙腾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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