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研究和完善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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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研究和完善对策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研究和完善对策

摘要:

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执行监管职能。

在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背景下,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亟待完善。

改革中国金融监管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正常规范运行,降低风险,还有助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更有效的提供金融服务。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实际,提出适合我国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金融;监管;风险;功能监管

目录

一、金融监管理论概述2

(一)金融监管的定义2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2

1.维护金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2

2.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2

3.保证金融机构公平竞争2

4.确保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2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2

(一)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

(二)银监会:

监管银行及存款类金融企业3

(三)证监会:

监管证券市场3

(四)保监会:

监管保险行业3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4

(一)分业监管体制难以实施有效监管4

(二)存在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4

(三)缺乏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4

(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5

(五)金融监管体制阻碍金融创新5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5

(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逐步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5

(二)强化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6

1.完善监管系统性重要机构的法规6

2.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系统性重要机构的标准6

3.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6

(三)建立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完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6

(四)强化金融创新监管的意识,促进金融业的发展7

(五)提升对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7

五、结语8

参考文献8

一、金融监管理论概述

(一)金融监管的定义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依据法律法规,通过特定的监管部门对金融系统中的金融主体、客体以及整个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管理,以期达到一国经济金融平稳运行。

而广义的金融监管除政府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的稽核与审计、行业的自律监管以及中介机构的监管等等。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

1.维护金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是一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金融业的发展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加速了资金周转,集中了社会闲散资金,推动了社会化大生产。

但由于其创造信用的能力,可以使生产在一段时期内脱离市场需要,掩盖商品的供求矛盾,刺激国民经济的特定部门过度发展,造成经济结构的失调。

更重要的是,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超大型金融集团风险积聚,加上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危机一旦爆发将会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给经济带来巨大危害。

2.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由于金融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机构投资者更清楚市场规则和风险,而个人投资者因为金融知识不完备,掌握信息较少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因此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向个人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时,应随时披露投资信息并详细公布产品风险。

另外,当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倒闭时,监管部门应尽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损害。

3.保证金融机构公平竞争

公平、公开、公正的良睦竞争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首要前提,盲目竞争和不公平竞争很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形成金融业的垄断,或者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利于整个经济金融的发展。

因此,监管部门应通过金融监管为金融业创造一个公平、高效、有序的竞争环境,以保证经济金融的平稳运行。

4.确保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首先,真实、准确、及时的数据是研究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前提条件,只有落实到位的金融监管才能保证中央银行及时获得真实、准确的数据;其次,健全的金融运行机制是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失去约束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很容易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紊乱,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也就难以全面、有效地实施。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此时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内唯一一家银行,既从事信贷业务,又承担金融监管职能。

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集所有金融监管职能为一身。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中国金融业迅猛发展,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初步形成。

随着证券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先后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由此,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系统稳定,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监管证券和期货行业,保监会监管保险行业。

(一)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与其他国家央行的职责相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是发行的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向商业银行提供信贷,是银行的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是政府的银行。

除此之外,根据2008年国务院重新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在国务院领导下,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称“三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

”新的“三定”方案增加了央行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职责,为整个金融系统的统一监管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银监会:

监管银行及存款类金融企业

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包括银行在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中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银监会通过制定审慎经营规则、规定资产负债率、资本充足率等方法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三)证监会:

监管证券市场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其监管范围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涉及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等多个品种的证券交易产品。

除此之外,证监会直属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商品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六家事业单位属于会员制互助组织,交易所对会员进行自律监管。

(四)保监会:

监管保险行业

保监会依据《保险法》对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中止进行审批,制订、修订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对于保险业面临的巨灾风险、社会风险和政治经济风险等系统性风险,保监会通过编制和更新“寿险业经验生命表”、监管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等手段来监管保险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分业监管体制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虽然当前我国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实施纵向监管,但是像中信、平安、光大及招商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实际上就属于混业经营,其中的银行、证券及保险界限划分更加模糊,使一些产品同时具有多种金融属性,比如说养老分红保险,它本身就是一项保险业务,而又具有储蓄特征。

怎样有效监管这样的金融控股公司对分业监管体制来讲是一大难题。

另外,大批的外资金融机构纷纷涌入我国市场,它们本身就是超级的金融财团,目前在华机构虽然还是坚持分业经营,但是分支机构和总部联系配合并形成“前台分业、后台混业”的模式,利用销售金融衍生品、跨行业持股等手段,实质上形成了混业经营。

此外,跨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市场有密切联系,可能会把国际市场上的风险引到国内,产生系统性风险。

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还难于有效监管跨国金融机构。

(二)存在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

分业监管意味着这三大监管机构自成体系,各自为政,仅仅关注自己范围内的机构。

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对于跨行业的金融机构与产品,缺乏界定明晰的权责及定位严格的职能,引发相互之间推卸责任或是争权,导致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复,增加监管成本,严重影响了监管效果。

入世后,国内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初具规模,随即出现了监管职能冲突、推卸责任等现象,导致监管重复与监管真空。

从监管分支机构分布来说,银监会目前设有2%个银监分局,经过中国银监会授权,履行对辖区内银行机构的监管职能,并依据具体工作需要,发展县级的办事机构。

与之相比,证监会仅设立5个市级机构,保监会仅仅设立到省级,由当地人民银行代理执行市级及以下职能。

受市场发育程度作用的管辖面宽度往往影响监管体系的纵向发展,单独设置证券监管机构时,城市是证券业的集中发展地,由各级政府管理市级以下的远程交易机构,如今在地域上证券业已经有了十足的拓展,非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核准工作开始后,一大批企业的监管困境更需要在比较繁荣的地区设立证监会分支机构;而拥有大量的代理人、保险公司以及客户,保险业务分布全国各地,但监管分支机构却未触及,这种缺乏的分支机构提高了监管的难度,增加分支机构数量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缺乏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业务越变得复杂繁琐,信息披露制度就越显得重要,建设信息透明化与加强信息披露制度意义更加重大,这些工作都引起了国际金融机构相当程度的重视,但在这方面我国却相去甚远。

获得并处理及时、准确以及全面的信息是有效监管金融业的基本前提,也是金融市场公开性原则的集中体现。

只有金融机构足够透明的信息,才能更及时、准确、有针对地对其实施监管,预防潜在的风险。

我国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还处在分割、失真、低效的状态。

一方面是尚未建立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基层机构的信息沟通系统,监管信息共享未能实现;另一方面就是尚未落实好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在收集监管信息的问题上基层监管机构面临较大的困难。

这些机构对于高科技业务种类缺乏了解、信息滞后,若是仍然采用传统监管手段、规章及模式就难以有效发挥监管作用了,对新业务的监管真空就可能出现了。

在披露信息的数量与质量上我国银行业都无法满足市场要求,信息公开程度低,金融市场也没有足够的信息与动力来深入研究银行的风险状况。

由于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金融机构的数据报表存在较大的波动性,因此监管当局的分析结果会存在一定的误差,影响了参考价值。

(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

当今,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一方面就是要确保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能够有效实施,预防并化解风险,维持金融体系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另一方面就是要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一个成熟的市场也是相当重视保护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但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更注重第一个目标的实现,反而非常漠视存款人的权益保护。

目前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措施方面我国可谓是一片空白,既没有可以遵循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在强大的金融机构面前,即使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也只能忍气吞声,对于乱收费、内幕交易以及欺诈等也是敢怒而不敢言,想要维权也没有及时有效的投诉机制。

危机过后,发达国家都纷纷针对本次危机开始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如美国在改革过程中特别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也应该吸取国外改革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金融监管体制阻碍金融创新

危机暴露出金融发达国家过度创新的问题,与这些国家不同,我国却由于金融创新不足而免受重创。

但是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一直采用行政手段,既没有衡量金融机构的行为准则及明确的奖罚制度,也没有规范的指标体系。

我国严格限制金融业务,缺乏投资和融资渠道,业务种类单一,一些具有展期保值或转移风险功能的产品或工具都无法立足于市场,严重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决策和运作,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

因为“国际金融市场目前混业金融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金融机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在这种条件下,我国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对金融市场监管的不适应性表现越来越突出”,阻碍了金融创新。

即使法律允许的创新业务要想真正得到开展,也必须先由分业监管组织进行审批,多头审批的过程耗费时间,结果还可能不相一致,某种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创新的效率。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逐步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

国务院直属管理国家金融监管中心,并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财政部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该监管中心,指导并协调其它监管机构的工作,保障金融的安全与稳定。

扩展联席会议机制成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财政部五个部门机构参与,监管中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汇集各部门机构信息,整理归纳出综合监管的意见和建议,拿到会议上进行讨论分析,总结出综合监管的方案,最后监管中心制定整合出一套规范、系统的方案,指导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体现出决策的有效性。

当今是一个信息化、网络化十分发达的时代,为了加快信息的传递,保证信息的准确和及时,这就要求要建立科学的信息传输系统和综合的数据库,向其它机构传送所需要的信息,在金融产品创新方上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工作,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降低金融监管的成本,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同时,还要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法》,使金融控股公司运行以及对它的监管可以在规范的法律下进行。

这种监管模式恰当的把分业监管与综合经营有机结合起来,是我国向统一监管模式过渡的最佳选择,也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过程。

(二)强化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

从分业监管过渡到综合监管过程中,我国在加强监管协调的同时还应从法律上明确监管部门具有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职责:

1.完善监管系统性重要机构的法规

规范系统性重要机构的定义标准,建立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

按照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特征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大型高杠杆机构,它的资本损失会对金融业甚至整个经济具有放大影响。

第二种是拥有大量的交易对手风险的机构。

它的倒闭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严重影响交易对手的正常运营。

明确监管系统性重要机构或许会增加“大而不能倒”的可能性,所以要更重视宏观审慎的监管,进一步加强管理系统性重要机构的风险、流动性与资本充足率,以防范对金融体系产生巨大的潜在风险。

2.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系统性重要机构的标准

监管标准的基础不是传统资本或流动性监管下的风险敞口或是直接信贷,而是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程度。

监管系统性重要的机构要比其它金融机构更加严格,至少在流动性要求、杠杆率限制、风险资本要求以及总体风险管理等方面有更严格的要求,并且信息披露要更加详尽。

必要时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要及时、准确报告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操作风险及财务风险等,监管重点要放在这种机构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而不是个体机构面临的风险。

3.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必须要了解整体的流动性需要,这是本次金融危机带来的重要教训。

很多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症结就在于薄弱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就我国来讲,在金融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中,要把结构性投资工具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也要纳入到监测范围。

(三)建立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完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一国金融体系是否稳健主要依赖于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这个机制着手于宏观整体,可及时有效地监测整个金融体系的宏观风险,由此可察觉出经济运行中隐含的问题与风险。

借鉴其它国家在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我国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应包含以下三部分:

地区金融预警系统、区域金融预警系统以及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系统。

由国务院牵头组建,各大监管机构共同参与,建立宏观层面的统一的预警指标体系,进行分级监管,该预警体系监测全国范围内的整体金融风险,及时跟踪收集并分析国际金融风险信息,制定相应的措施,负责向国家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传递风险信息。

地区和区域级的预警系统主要监测和预警辖区内的金融风险,并向辖区内的各级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传递风险信息。

应该全面考虑系统中风险指标的选取,整体上要包括实体部门运行、国家政策、国际收支、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以及金融环境变化等产生的风险,同时参照国际标准,确定正常情况下各指标的波动范围。

(四)强化金融创新监管的意识,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金融创新的效果取决于创新产品创造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取向,如果缺乏良好激励约束机制,加之外部监管的薄弱甚至缺位,就可能导致金融监管被滥用。

因此,在加快金融创新的同时一定要关注系统性的风险,为处理好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我国应该做到:

第一,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创新的基本前提,不为过度逐利而创新。

从我国基本国情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金融创新与市场承受程度相匹配、与投资者的承受能力相协调、与监管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谨慎推出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

因此在金融产品创新的实践中,我国应从期货、期权、互换等基础性的衍生产品开始做起,对于信用违约风险产品应选择简单的金融产品进行尝试,并要求充分的信息披露,提高信誉度,循序渐进的深化金融产品创新。

第二,建立有利于金融创新的监管环境,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管理系统。

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调整金融监管和完善市场规则,从而推动金融市场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优化,同时增加金融创新的透明度并提高金融衍生产品的估值水平,使其正确反映风险收益情况。

开展投资者教育,有效加强公众对现代金融的理解以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提升对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国虽然在1993年就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这一立法更多地是在强调商品贸易中消费者的维权问题,这与当时中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大背景是分不开的。

如今,中国的金融业己经开始崛起,金融产品多种多样,并且也已经出现了欺诈性贷款、内幕交易等行为,因此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立法,也应跟随时代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增补。

要想有效地对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保护,就需要有监管部门来担负这一责任。

因此,监管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金融教育,如网络教学、实地宣传等。

由于中国的监管机构长期以来也和美国一样,从金融行业的视角看问题,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文化不足,因此还需要建立一个激励机制来提升监管者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意识。

五、结语

我国的金融监管起步较晚,在监管模式和制度的建设上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较多。

虽然我国金融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收到的影响较小,但本次危机无疑是对我国的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

紧密结合我国国情,改革和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对于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显得至关重要。

为更好的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产生,我们有必要对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完善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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