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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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修订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严格金融法规和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促进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正、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发生的违规行为,除按本规定对违规当事人进行处理外,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管理不力或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将根据责任大小,严格追究管理人员的管理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对违规员工行为进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区分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凡发生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违规行为,根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本行有权参照本办法流程及相同或相近似的条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 员工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不免除其在本行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受到的处理;给本行造成资产损失的,本行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处理。

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仍应追究其责任,或提请相关部门对其作出追诉处理;涉嫌犯罪的则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节 处理种类

第九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一)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二)经济处罚。

包括罚款、扣发绩效工资和经济赔偿;

(三)其他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

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

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停职、离岗清收、待岗、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理种类可以独立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各级负责人违规的;

(二)同时违反本办法两项及以上规定的;

(三)因违规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或者造成资产损失、声誉损害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阻挠、抗拒调查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打击报复检举、调查等相关人员的;

(七)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的;

(八)违规后逃匿的;

(九)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制度勤勉尽责履职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将损害结果减小到最低的;

(三)主动交代错误或者检举他人违规行为属实的;

(四)对上级管理人员违规失职作出的错误决定或指示经抵制无效,逼迫执行,且事后及时上报的;

(五)主动交代或说明,是指在规定的接受调查前向有关部门交代或说明问题,或再调查期间交代或说明调查人员未掌握的问题;

(六)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档处理。

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可给予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的;

(二)与行外不法人员相勾结,或者为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实施侵害我行利益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一)受到其他处理中批评教育处理的,给予500元-1000元(含)经济处罚;

  

(二)受到警告纪律处分的,给予1000—2000元(含)经济处罚;

(三)受到记过纪律处分的,给予2000—5000元(含)经济处罚;

  (四)受到记大过纪律处分的,给予5000元(含)以上经济处罚;

  (五)受到降级纪律处分的,给予10000元(含)以上经济处罚,并按工资薪酬管理办法降低工资等级;

  (六)给予撤职纪律处分的,给予20000元(含)以上经济处罚,并按工资薪酬管理办法降低工资等级;

(七)受到离岗清收或待岗处理的,在离岗清收或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生活费按翠屏区(xx市以外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不再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同时,离岗清收或待岗人员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若当期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能调整,则单位缴纳的差额部分由待岗员工自行补齐

对受到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处理后的新岗位执行薪酬等级。

(八)受到以上处分、处理的,另可根据本行工资绩效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扣减其基本薪酬和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人员不得重新在本行工作。

第十五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在解除处分以前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处分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依照本办法受到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依照本办法受到其它形式批评教育的工作人员,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位等,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十六条对违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依据本办法给予处理的同时,对违规行为中存在违反党纪规定的应将处理决定及相关材料移送纪检部门,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三节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一般规定

(一)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相互监督;

(2)程序规范、客观公正;

(3)保护被处理人合法权利;

(4)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须在党委会前征求工会组织意见。

(二)内部审计、合规管理以及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在提出处理建议之前,应当首先进行责任认定。

(三)责任认定基本程序

1.发现问题和对问题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形成的违规事实材料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有权进行申辩。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由两名(含)以上参与见面的调查(检查)人员在材料上注明情况。

当事人拒绝签字并不影响对其违规问题的处理。

2.涉及本办法处理的违规行为由合规管理部牵头,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及监察部门共同组成责任认定小组,对问题和违规行为进行鉴定,同时提出认定结论和初步处理建议(包括适用条款依据);

3.责任认定小组将责任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提交责任认定委员会,责任认定委员会按照《xx市商业银行责任认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议表决,并将审议结果提交党委会或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处理建议材料应当包括经责任认定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违规事实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违规事实核实材料、责任人陈述材料、对责任人适用本办法具体条款和处理种类的建议等;

4.人力资源部按照党委会或行长办公会研究形成的决议、决定行文处理。

5.分支机构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违规行为问题,在其人事管理权限内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应按程序取得确凿的证据材料,依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认定,由分支行行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需上报总行审定的,将相关材料报送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牵头按程序调查审理后再提交总行行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经济处罚程序

总行经济处罚决定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在违规人员的工资中扣款,分支行提出的由分支行执行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纪律处分程序

(一)纪律处分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党委会或行长办公会集体审定。

各分支机构要对管辖的人员提出纪律处分的,需报总行党委会或行长办公会审查决定。

(二)对违规人员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由总行监察室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

无法送达本人的应通过挂号信件、快递、登报等有效方式送达。

(三)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室申请复审;复审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复审时,原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加复审。

复审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经复审撤销原处分决定或减轻处分的,应对照新的处分决定,对执行原处分决定扣减的薪酬等相关收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四)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处分决定自规定期限届满次日生效;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的,处分决定自复审决定做出之日生效。

(五)处分期间为:

警告处分6个月,记过处分12个月,记大过处分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24个月。

(六)纪律处分期满后,没有发生新的违规行为,自动解除。

在纪律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被处分人解除降级和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二十条其他处理程序

监察室在调查审理案件中或对违规行为进行复审期间,认为被调查人员或者被处理人员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可提出岗位调整的建议。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违反人力资源及机构管理的行为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考察管理人员过程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人和相关机构负责人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调离原岗位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过程中,候选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视情节给予选聘人员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三条各级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用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限定期限内未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各级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外出报告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拒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决定,情节恶劣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各级管理人员履行任职资格报批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接洽或安排人员实习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人力资源和机构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在《金融许可证》等证照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受到监管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的;

(二)故意毁损金融许可证的;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及时报告总行或监管部门的;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信息的;

(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证照的。

第二十八条对《金融许可证》等证照资料保管不力,造成证照资料遗失、严重毁损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换(领)证及公告等费用,并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节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处理

第二十九条进行账外吸存、放贷、账外拆入、拆出资金等账外经营活动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条存在各种形式小金库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一条授意、指使、胁迫员工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经办人员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二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四)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

以上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截留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或擅自用于员工福利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上级行的决定、批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各级负责人违反规定在其它经济组织兼职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各级负责人对本机构内发生的政治事件、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责任事故、案件及其它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各级负责人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或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不到位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定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八条各级负责人对员工行为排查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在员工录用或提拔时,未充分利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并将从业人员处罚信息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导致带病流动或提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三节违反法人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理

第三十九条被授权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第四十条被授权人擅自扩大适用范围或违反规定擅自超越权限(含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从事各项业务活动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第四十一条有关授权归口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第四十二条总行及各分支行有权监督部门在对被授权人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和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行为后不报告、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三条XX或授权终止后从事业务经营管理活动或其他行为,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第四十四条有权签字人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者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律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第四节违反财务和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理

第四十五条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在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报废、处置、出租、装修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二)未经总行批准或不按总行批准方案,擅自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

(三)有其他违反本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对应采用竞标方式采购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采购单一品牌限制充分竞争的;

(二)泄露集中采购有关商业秘密损害我行利益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意见,影响谈判评审结果损害我行利益的;

(四)用议标方式内定供应商的;

(五)与供应商串通损害我行利益的;

(六)不按全行集中采购政策实施采购的;

(七)采购方案应报批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行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回扣或索取其它各种好处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十八条恶意用虚假原始凭证套取资金,损害我行利益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十九条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在认证规定日期内报销认证或应获取但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五十条未根据系统流水或按规定流程打印增值税发票,损害我行利益或造成不良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财务票据交接相关手续,造成票据(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丢失和损失,损害我行利益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存在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节违反会计与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会计与结算规定和操作规程,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操作流程执行不到位,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等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规定保管和使用压数机、会计印章、电子密押器、口令、密码造成滥用、盗用等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交接、保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造成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丢失、被串换、被盗用等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六条柜面主管人员安排柜面不相容岗混岗操作,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七条柜面人员自行混岗,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八条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十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并造成损失、客户投诉等,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办理按规定应由授权人员审核确认的业务,XX人员审核或授权,擅自办理支付、入账、汇划的;

(二)故意多计、少计利息或者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或者违反规定豁免利息、擅自改变利率或者不按期结计利息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规定办理客户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二条将应当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重要资料交由客户自带,造成泄密、损失等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三条对账工作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内部账户对账、未按规定与人民银行、开户单位(含往来银行)进行存贷款等业务的对账,查明不符账项并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存在对账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账单与企业、同业、内部进行对账的;

(三)存在客户经理参与本人管理客户存款账户的对账工作的;

(四)连续两期(含)不配合对账的账户,向其出售票据和结算凭证、办理了支付业务而未进行对账,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五)补打的对账单,主管未签章确认并未注明“审核无误”字样且对账单余额与核心系统不一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结算制度,结算款项未按规定入账或造成结算垫款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处分;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员限期追回,并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账户变更、印鉴更换及账户销户不按规定办理,造成损失或引起经济纠纷的,应由相关责任人员赔偿部份或全部损失,并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六条事后监督人员发现重大问题不查问、不纠正,或者隐瞒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存单、信用卡、信用证及随附单据、文件等金融票证,或者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提供便利或者帮助的;

(二)伪造、变造国库券及其他政府债券、股票、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者为伪造、变造有价证券提供便利或者帮助的;

(三)利用职务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的;

(四)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金融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违反操作柜员十个严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操作卡、授权卡、个人名章、以及用他人密码操作的;

(二)在未签退系统和未妥善保管好操作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的;

(三)未履行交接手续或违反岗位不相容原则,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钥匙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私自调剂现金以及预先在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的;

(四)办理本人业务或本人以代办人身份办理他人业务的;

(五)输入密码时不进行物理遮挡和将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的;

(六)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印鉴章、银行卡(折)以及代客户申请和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的;

(七)不刷卡(折)办理卡(折)类支付业务和诱导客户重复输入密码的的;

(八)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泄露或违规修改客户信息的;

(九)接收未经客户加密的批量代发工资数据包的;

(十)对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违反授权柜员十个严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撤职处分,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在办理个人支付业务中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和询问客户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柜面授权、复核;

(二)使用他人名章、操作柜员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三)违规将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交他人,以及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转授权;

(四)垫款、压款,或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以及授意、指使、强令柜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

(五)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或停用已调离柜员(含现金自助设备)的柜员号;

(六)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临时外出离开营业场所的操作柜员进行现金碰库;

(七)对各级管理人员违规干预授权不抵制,对操作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

(八)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九)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迟报。

第七十条有下列违反营业机构负责人严禁管理规定行为,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授权柜员、操作柜员独立履行职责的;

(二)使用他人的章、证、卡办理业务的;

(三)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集资金垫还贷款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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