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应急救援工作暂行规定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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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应急救援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0-08-24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提高事故处置效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和市政府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就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应急救援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应急值守

第一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工作时间由应急救援处负责值守,法定节假日安排人员值守,其他时间实行机关处室轮流值守。

第二条法定节假日值守。

应急救援处根据节假日的具体情况,制订值班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轮流值守。

每周安排机关一个处室值守,处室负责人为值班负责人,并明确一名局领导带班。

第二章 值守职责

第四条值守人员负责接听值班电话、处置和报告事故信息、提出事故处置意见、根据领导指示下达应急救援指令。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接到事故报告信息的,应立即转告应急救援处,非工作时间接到事故报告信息的,应立即转告负责应急值守的处室负责人。

第五条值守人员接到事故报告时,应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是否需要组织应急救援等情况。

第六条值守人员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法定节假日或轮流值守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的指示通知相关人员、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负责组织救援和善后工作。

与此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迅速形成事故报告。

经领导批准后,立即报送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和省安监局,并向局主要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发送手机信息。

情况紧急,或事故信息不详的,先作电话报告;经了解详情后,再作书面报告。

第七条首次报告事故信息不完整的,值守人员应立即核实情况进行续报。

实施应急救援的,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每小时不少于一次救援进展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救援进展、处置措施、到现场领导人员名单、请求支持事项等。

同时向局主要负责人发送手机信息。

第八条善后工作难度大,出现上访、闹丧,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值守人员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报告信息。

第三章 事故救援和善后

第九条市安监局分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组织和协调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监督事故发生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局机关其他处室、监察支队,按照局领导的指令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市安监局分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市区半小时内,县域一小时内),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安监部门直接监管领域发生事故的,局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组织和协调救援工作的处室要对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救援工作报告。

救援工作报告一式两份,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分别送应急救援处和事故调查组存档。

第十二条负责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向值守负责人报告事故现场情况。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每小时不少于一次救援进展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救援进展、处置措施、到现场领导人员名单、请求支持事项等。

第四章 应急救援处职责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处负责应急值守管理工作,保证值班手机完好,合理安排轮流值守和法定节假日值守工作,监督值守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应急救援处应根据领导指示,参与或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等应急资源。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处负责事故信息整理归档,配合政策法规处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应急值守和应急救援职责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公务员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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