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立法1998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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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立法1998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立法1998(精选多篇)

第一篇:

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劳动关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出现的。

背景一:

新中国成了后破除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

背景二:

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制度:

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一次分配定终身,即职工被单位录用后,除调动或开除、除名的特殊情况外,就一生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职工的生病死亡都由单位负责,用一句通俗的地说,就是“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

”职工只要被单位接收后,就再也不用为失业和就业而担心。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用工形式的弊端也慢慢地呈现出来。

这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正成为了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为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其主要表现是:

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未得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用工制度上的“终身制”就面临着改革的命运。

用工制度的“终身制”的改革探索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

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通知的目的就是:

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如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也是一种解放生产力)。

劳动合同制度试行几年后。

国务院在1986年以国发77号文件,下发达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4个重要文件,即: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1~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四个规定也随着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形成,开始推广。

背景三:

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走入法律轨道,199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开始普遍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劳动用工的主要形式。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法制的进一步市场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如劳务工、农民工、小时工、外来工等等,这些新的用工形式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而呈现出一种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所以这种混乱局面,当前劳动法来调整还不能规范,劳动者的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所以急需制定一部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专业法律,《劳动合同法》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就是说在什么地方、在哪些领域内具有约束力,适用什么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从而确立劳动关系以及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1、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以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采用书面文字表达方式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什么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因为劳动关系必须以劳动法律、法规来规范,要以文字化把这种关系确定下来,作为劳动关系的有效保证,便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进行的相互监督,共同遵守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再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有据而查,因此,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对于减少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法律对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以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

(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补吊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就依法的规定立即消灭。

当事人无条件的要接受。

1、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

(1)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协商解除)双方解除是由哪一方主动提出来,是直接涉及到经济补偿金问题。

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不具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由哪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来很有必要。

2、劳动者单方解除无过错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无过错解除是指劳动者并非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无过错解除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两种无过错解除:

(1)、普通性预告解除预告解除,要求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定期限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乐意,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特殊性预告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与普通性预告解除对比,这种预告解除特殊在两个方面:

一是只有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才享有此项解除权;二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正因为这种预告解除有其特殊性,所以可称之“特殊性预告解除”。

3、过错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过错解除,是指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两种情况:

普通性即时解除所谓即时解除,与预告解除相对应,它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必提前通知对方,而是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的即时解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一)过错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的芝错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做出过错解除的,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具备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的下列六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过错解除之一:

有因解除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国家考虑到劳动者是弱势群体,用人单位相对还是强者,为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协调发展,法律对劳动者进行适当的倾斜和保护,因此,在法律责任方面,用人单位负的比重较大。

1、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责令改正。

未改正依据第三十条处予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篇:

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信春鹰谈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一个人只要有工作就应该有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生活中国人大网日期:

20XX年-12-17浏览字号:

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正当的劳动权益,其本质是对目前某些地方劳资不平等带来的诸如血汗工厂、以死讨薪等巨大社会不公的一次矫正法制网记者王婧朱雨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前不久在青岛市出席“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制度创新法制论坛”时指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企业和劳动者都有不同程度、不同角度的焦虑。

或许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够像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样令整个社会都感到焦虑了。

在新法实施前夜,无论外资、国企、私企,还是事业单位,很多都在忙着“规范”用工形式。

普遍做法是不再直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改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花钱买断老员工工龄,以避免和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干脆裁员。

清断工龄则随着中国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一场耗资10亿元的运动而达到喧哗的顶峰。

在这场“7000员工先辞职再竞岗”运动中,包括总裁在内的所有工龄8年以上的老员工一律辞职清断工龄,再重新上岗。

信春鹰个人认为,正是“华为辞工事件”开了一个头,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开始有了焦虑———企业将劳动合同法当成了洪水猛兽;劳动者在企业一波波的“规范”活动中变得不安和困惑。

那么,为什么要有这样的一部法律出来?

对依然还在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来说,这部法律带来的是危险,还是机会?

要消除人们的焦虑、疑惑和偏见,信春鹰认为有必要从宏观上和微观上重申劳动合同法立法的重要性。

宏观上:

有条件让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了亚洲一些国家的发展路径表明,在经济发展到某一个点,一定会有一个跳跃,这个跳跃首先就表现在对劳工的保护上。

只有完成了这个跳跃,我们的社会才会往前进一大步从宏观上,信春鹰认为有几个方面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三十年高速发展,创造了经济史上的奇迹,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国充足的廉价劳动力。

那么,中国的劳动力到底有多低廉?

信春鹰前不久到广东去调查,广东的最低工资涨了之后才是670元,也就是不足100美元,而在美国,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却是3000美元。

“三十年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中国现在有能力来逐步提高我们的人力成本了。

大家看到,今年我们财政超收差不多又到*****亿元。

”信春鹰表示,国家财富在大幅增加,我们已经有条件让我们的经济发展模式有一点点转型了。

其次,另一个大背景就是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社会里头一个最关键的关系就是劳资关系。

信春鹰认为,如果劳资关系不和谐,这个社会和谐就是空的。

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正当的劳动权益,其本质是对中国长期劳资不平等带来的诸如血汗工厂、以死讨薪等巨大社会不公的一次矫正。

“温总理在经济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其中有一句话特别讲到要提高工资性收入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

”信春鹰指出,这就是说gdp各种构成当中,其中一块是人力支出的份额,就是所谓的工资支出。

现在我们国家这个比例是14%,西方发达国家是60%-70%。

1993年,人力支出在我国gdp里所占的比重是19%,现在下降到了14%。

为什么呢?

就是经济发展特别快,蛋糕是越做越大,但每个人得到的份额并没有相应增加。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亚洲一些国家的发展路径就会发现,在经济发展到某一个点,一定会有一个跳跃,这个跳跃首先就表现在对劳工的保护上。

只有完成了这个跳跃,我们的社会才会往前进一大步。

”第三个大的背景就是现在讲科学发展观。

信春鹰认为,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是维护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很重要条件,劳动者的素质和产品质量相关,一个没有知识的劳动者不可能生产出高端产品,产品质量又和我们的产品质量升级,和中国在整个国际产业链中的位置相关。

“在整个世界产业链上面,我们处在最低端。

”信春鹰说,商务部的两组数字就值得我们深思:

一是我们用8亿件衬衣去换回来一架波音飞机;二是我们用2万条牛仔裤换回来一个芯片;8亿件衬衣和2万条牛仔裤,耗费了我们多少劳动力?

用去了我们多少资源?

又污染了我们多少的水?

而这一切是因为“我们业务太低端了,没有办法在高端上面竞争。

”所以从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工人需要有一个比较好的保护,劳资状况需要有大一点的改善。

微观上:

让人们有稳定可预期的生活国家的义务就是要建立一个公正的制度,让每一个人只要有工作,就应该有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生活微观上,信春鹰指出,劳动合同法立法时主要是针对三个方面的问题。

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一个公平的制度,让每一个人只要有工作,就应该有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生活。

”第一个问题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一个执法检查,发现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的签约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约率就更低。

“我们曾经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一个工人的来信,对我们很有触动。

”信春鹰说,工人在信中提到,“我已经出门打工十几年了,但这十几年中,签过惟一一次劳动合同,还是个不平等的合同。

像我们这样的打工者,没有什么保障,一旦遇到什么意外的事全家都垮了”。

信春鹰指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很难处理,企业很难处理,工人也很难处理。

第二个问题是劳动合同短期化。

合同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四签,经调查,信春鹰发现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

而让她印象最深刻的是,她曾经对话一名一年要签四次合同的劳动者。

该劳动者告诉信春鹰,“我是有家庭有孩子的人,一年要签四次合同,就意味着我必须每3个月就重新规划一次生活,就连孩子什么时候上学我都拿不准,因为万一我没了工作,家庭没了收入来源怎么办?

”信春鹰表示,调研人员由类似事例认为,从长远来看,合同日期过短,员工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并不利于企业发展。

第三个问题是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春鹰感触最深的,是在东莞与一名27岁女职工的对话。

女职工坦率地告诉信春鹰,她不可能计划她的生活。

首先她不可能嫁人,因为当地人不会娶她,而她也不可能嫁给一个跟她一样在打工的人;其次,她也不可能回老家,离开那里二十年,土地什么都没有了,人家也以为她是一个外来人。

女职工朴实的话震撼了信春鹰。

信春鹰认为,现在生活好了,很多年轻人精神疾患却越来越多,原因就是生活充满了不确定性,这样的问题国家是要管的。

因而国家的义务就是要建立一个公正的制度,让每一个人只要有工作,就应该有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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