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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内部审计处罚条例.docx

房地产内部审计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发挥集团审计管理中心独立查处违章违纪行为的权威性、时效性,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各岗位的责、权、利关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规范集团的各项经营管理行为,规避风险,减少财产、权益损失,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团审计遵循客观、公正、独立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审计法规、审计处罚条例、集团总部、子公司、分公司相关制度(含《通知》和《会议纪要》中的规定)为准绳,通过指导、调整和处罚等方式,以提高企业效益,增强竞争力和规避风险为目的。

第三条集团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中,有以下权力:

(一)监督检查权。

有权审核被审单位的各种账薄、凭证、报表、记录、文件、表格等资料。

(二)知情权。

对被审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知情权、有列席会议权。

(三)调查取证权。

审计人员可以就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通过复印、拍照、录音、问话笔录等办法取得相关证据。

(四)违纪行为制止权。

对被审单位可能转移、篡改、隐匿、毁弃相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违纪人停止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五)对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行为的制止权和处罚建议权。

(六)履行职责时有要求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条件协作配合的权利。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范围:

集团总部、子公司、分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审计处罚种类与权限

第五条审计处罚的种类:

责令限期拿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责令限期汇出应当上缴的资金、没收违法违纪所得、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工资、降级、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第六条处罚权限:

由审计管理中心下达审计处罚建议书,报集团董事会,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采购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七条子(分)公司采购的原、辅材料、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采购计划未按规定报相关审核人员审核和审批人批准的,对公司采购负责人每单处以200--1000元罚款;属集中采购的,未经审核批准的,对子(分)公司采购负责人、经办人每单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采购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未执行采购操作流程、其他人为的工作失误等原因而造成的采购价格失真、采购质量事故或预付的货款不能收回,按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对采购经办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承担20%以上的损失,直至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九条各级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供应商黑名单),未按要求建档的,对招采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各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条所有对外采购的资产,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均需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如未签订,或合同条款不符合集团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每份合同对相关责任人每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未经集团相关领导审核、批准,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条款,或不按合同条款执行的,每份合同对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每人次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品必须退货,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如财务部门私自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对结算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每人每单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二条采购付款未按规定报批的,对相关责任人每人每单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建立预付款担保制度。

如审计发现付款申请单中未注明预付款担保人,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采购负责人每单处以100—3000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三条在采购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品的结算中,手续不完善,附件不齐全,每缺一份,对采购员、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200元的罚款。

如造成公司损失,损失由结算单上所有签批人全额承担。

第十四条各公司在购入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资或运输等劳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税务发票(以下简称税务发票),若由于货款已付清而税务发票在会计年度终了仍无法取得,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属于先发货后付款的,货款已付清而税务发票未到,对采购负责人每单分别处以500元的罚款,由采购负责人承担损失金额的50%。

第四章销售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部门收款员未按照标准程序办理收款手续的,未造成损失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本人全额承担。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部门收款员、会计、出纳、营销部门营销人员未按时编制相关销售管理报表或未进行统计、核对并报出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部门会计在统计应收销售款明细情况的过程中出现差错,导致少收或错收销售款,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本人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付款期限15天应收到而未收到房款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100元/笔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200元/笔的罚款。

财务管理部门未及时发出催收书面通知给营销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营销部门没有及时书面催收通知客户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100元/次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2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九条负责办理按揭人员在按揭贷款办理期间,未妥善保管按揭贷款资料,造成资料遗失或毁损的,处以200元/次的罚款;未按相关规定将按揭贷款资料及时、完整地报送主办银行,由此导致按揭贷款放款滞后(超过应放款时间10日),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未及时编制“按揭进度表”,未积极跟进按揭贷款的办理,造成按揭放款的滞后(超过应放款时间10日),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营销人员擅自收取销售定金和销售款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处500元/次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20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营销部门负责人和营销人员各赔偿损失额的50%,并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处500元/次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2000元/次的罚款。

销售现场出示公示,销售人员不得接触现金,收款员或出纳负责监控。

第二十一条营销人员在与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5天内未办理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并且未规范催收函件手续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20元/户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50元/户的罚款。

超过15日仍未处理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二条营销部门按揭人员必须尽力为客户办理房屋按揭、公积金贷款,如因个人工作不力(如资料遗失、资料不齐、未及时和银行沟通等)导致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无法及时发放的,每一笔罚款200元。

第二十三条营销部门办理按揭、公积金贷款的人员私自将客户资料外泄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四条营销部门办理按揭、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客户礼品、钱物的,除没收外,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营销部门置业顾问必须督促客户及时、准确、全面的填报按揭资料。

如因置业顾问原因导致客户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好按揭、公积金贷款手续超过10日以上,对置业顾问按100元/天进行罚款。

第二十六条营销部门签订销售合同三个工作日内未将销售合同正本或副本传送给财务管理部门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20元/份的罚款,给予营销经办人员50元/份的罚款。

超过15日仍未传送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由于营销部门未按时办理业主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50元/份的罚款,给予营销经办人员100元/份的罚款。

第五章工程成本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未按期将项目预结算材料移交到下道程序的,每延期一天,扣应移交部门负责人50元罚款,因施工方和公司原因除外,但需提供相关原因延期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成本管理中心在项目公司的基础上审减3%比例以上的,对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造价负责人处每个预决算项目罚款1000元。

审计管理中心审减成本管理中心复审金额比例3%以上,成本管理中心直接责任人承担审减金额的70%的罚款且不得低于1000元,部门负责人承担审减金额的30%的罚款且不得低于2000元。

第三十条签证管理中,未及时办理签证或违反权限审批,未造成损失的对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项目公司工程负责人承担损失的10%,且最少不低于500元。

第三十一条签证管理中,项目公司未按时核对的,给予延期部门负责人20元/天的罚款,给予具体责任人40元/天的罚款。

如有漏送的签证,单张10,000元以下的给予部门负责人处以50元/张的罚款,单张10,000元以上的给予部门负责人100元/张的罚款。

手续不齐等不规范的报送签证,给予直接责任人100元/张的罚款,部门负责人50元/张的罚款。

签证中查实有弄虚作假的,给予具体责任人10,000元/张的罚款,给予部门负责人1,000元/张的罚款,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具体责任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所有合同签约时必须同乙方签订廉政合同,乙方诚信记入甲方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项目公司未将经济合同评审表送财务管理等部门而签订合同的或未将合同副本传送财务管理等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项目公司管理部门未将招标合同评审表送财务管理等部门而签订合同的或未将招标合同副本传送财务管理等部门的,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500元,经办责任人罚款每次200元。

第三十五条违反经济合同管理的处罚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报批擅自签订合同的,可扣除公司负责人年终奖。

(2)对未经审核的合同执行付款或超额付款的,扣除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年终奖(财务负责人的处罚不包括财务部门已披露但单位负责人坚持付款的情况)。

(3)故意或过失签订合同,业务活动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相关人员承担不低于全部损失的10%。

(4)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造成缺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5)合同管理中其他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三十六条未认真核对入库材料,致使入库单与实物和票据、合同有差异的,材料实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2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500元。

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罚款比例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在每次支付材料款时,对达不到“付款条件”而没有签署不同意付款意见的,材料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5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1000元。

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未及时扣回甲供材款项的,成本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200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九条对施工单位应提供而未提供正式建安发票的,财务未扣除相关税金而支付款项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10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500元。

第四十条在支付工程尾款时,工程、成本、财务等相关部门未确定无质保金、无维修费、无代扣款、无工程扣款、发票到齐等付款前提条件而申请支付的。

对工程、成本、财务等相关部门应承担的相关事项进行罚款,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2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500元。

第四十一条对施工单位、物业公司等单位水电用量,每月28日前负责水电的员工未将本月发生的水电费用抄表成册并经双方签字单据报成本部、财务备案的,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二条在楼盘交付使用30个工作日内,营销部门未办理该楼盘水电户名更名手续的。

营销管理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经办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三条在支付材料款、工程款时,财务管理部门未按照流程支付款项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工程管理部门、成本管理部门未根据公司材料库存数量、工程进度的需要而申请采购的,或申请采购的规格、型号、质量为工程项目不匹配的而致使公司损失的,工程管理部门、成本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5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1000元。

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四十五条对已交付物业的工程项目,因客户投诉,营销部门未协助物业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认定质量责任方的,营销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四十六条对已完工未交付或已交付的客户投诉项目,或对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未组织认定质量责任、未将《工程扣款审批表》送成本管理部门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5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1000元;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四十七条对营销部门或工程管理部门已将《工程扣款审批表》送成本管理部门后,成本管理部门未审定工程扣款金额,工程部未将《工程扣款通知书》送施工单位确认,未将《工程扣款审批表》送财务部门审核的,工程部负责人每次罚款5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1000元;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罚款比例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没有达到付款节点而办理审批时没有特别注明的,对项目总经理罚款3000元/次。

第四十九条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成本管理部门造价工程师工作失误导致将该合同已累计付款额失真的,每次处罚200元。

第五十条付款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为供方单位谋取利益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0-2000元/每次,公司将给予直接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将《工程款已支付报表》传送给相关部门的,罚30元/天。

第五十二条项目公司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质量事故或弥补质量缺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直接经济损失1%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设计变更管理细则的处罚规定

(1)项目单位对于发生的设计变更不按规定时间申报审批的,对项目单位工程直接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处以200元/次罚款。

(2)项目单位对于优化设计隐瞒不报的,对项目单位工程直接负责人处以优化金额5%的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处以优化金额2%的罚款。

(3)项目单位相关人员接到设计变更申报后不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次罚款。

(4)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对项目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次罚款,对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罚款。

(5)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对项目单位设计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次罚款,对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处以200元/次罚款。

造成损失的,对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按损失额的2%负责赔偿,对项目单位直接责任人按损失额的5%负责赔偿。

第六章合同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采购、销售业务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以及所有合作或委托(含代理)业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不能对外结算。

如有违反(指未签合同而支付款项),对经办人、部门主管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如造成损失(含质次价高等)的,由经办人、部门主管等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五十五条公司常用的、统一格式的采购合同、销售(代理)合同、合作协议、委托协议、工程发包及施工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等,必须报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否则,对经办人、部门主管、印章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每次各处以500元的罚款;合同条款明显存在重大风险的,对经办人、部门主管、印章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每次各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违规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部门主管、印章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特别事项处罚:

(1)使用未经集团批准同意的非统一格式的对外“采购合同”“经销合同”的,每次处罚相关部门主管、项目总经理各200元;违规签订合同,如发生纠纷造成公司损失,全部追究公司(含商贸公司)总经理及相关部门主管的经济责任(各50%)。

(2)使用供应商提供的合同,如未严格审核合同而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对采购主管及采购经办人处于各50%的责任承担。

(3)公司签定的采购合同,由采购经办人签字,集团审核后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章)。

对不按此规定而加盖公司印章的,对项目经理(商贸总经理)、采购经理、经办人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公司签定无效合同(对方供应商不盖章签字)及超权限签定合同的,对项目经理(商贸总经理)、采购经理、经办人各处1000元/次的罚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5)公司采购发票缺失,视额度对财务经理、项目经理(商贸总经理)、采购经理各处以500-1000元罚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方不执行合同,公司采购(或相关)主管,必须及时报集团法务人员,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扣罚对方押金。

如隐瞒不上报,损失由公司负责人及采购负责人各承担50%。

第五十七条公司合同原件必须交由财务负责人管理、存档,拒不上交,对合同经办人处以200元/份的罚款。

如有遗失,视合同重要程度,对保管人处以100-200元/份的罚款。

因遗失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的20%--100%。

第七章安全、质量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五十八条出现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必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向集团领导报告,未及时报告或未报告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次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公司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必须立即采取得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否则,对公司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出现被盗、火灾、水灾、遗失等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全部责任外,对单位负责人处以损失金额20%的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处以损失金额10%-20%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施工现场未按图施工,工程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导致工程结构安全受影响或造成返工延误工期的,对相关工程管理责任人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工程管理人员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导致相同错误在同一单体工程相同节点部位再次发生,对相关工程管理责任人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因图纸设计不合理,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发现相关部位使用功能无法满足,工程管理人员未及处理,导致相同错误在同一单体工程相同节点部位再次发生,对相关工程管理责任人处200-5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因图纸设计不合理,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相关部位出现明显的使用功能无法满足的问题,工程管理人员未发现,导致相同错误在同一单体工程相同节点部位多次发生(2次以上),对相关工程管理责任人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八章费用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六十五条未按审批程序办理费用报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六十六条越权审批费用开支,未造成损失的,对审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造成损失的,由审批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六十七条费用开支部门必须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开支,未经审批超额度开支的,对各部门负责人按超出金额20%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费用开支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者,除收回弄虚作假金额外,另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1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财务人员未按规定的报销程序支付费用的罚款100元/次。

第七十条财务人员未按预算管理限额费用的报销严格把关,致使责任人超计划开支,对相关财务人员罚款100元/次。

第七十一条与本公司工作业务无关,自行宴请亲朋好友发生的招待费私自在财务管理部门报销的,责成责任人退回所报销金额,另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100%的罚款。

第九章货币资金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七十二条出纳员日常过夜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下班后收现的除外),一经发现,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各处以罚款100元/次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公司所开的个人银行卡折,必须按集团规定执行,否则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1000元/个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严禁公司所开个人银联卡公私混用,一经发现,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每次各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出现现金被抢、被盗、被骗、盘亏等货币资金责任事故,除责成当事人全额赔偿外,并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如当事人不能全额赔偿,由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差额赔偿。

如隐瞒不报,则加倍处罚。

第七十六条出现公司员工挪用、侵占货款或携款逃跑事件,对当事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各处以500-20000元的罚款;如公司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及集团有关部门报告,对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加倍处罚。

如损失未追回,由当事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承担全额赔偿。

第七十七条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如审批手续不全擅自支付资金或费用的,对出纳员处以200-2000元/张单据的罚款,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各处以300-3000元/张单据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出纳员、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全额赔偿。

第七十八条收取款项没有开具收款凭据、或没有付款凭据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或未按公司规定登记现金日记账的,对出纳罚款处以200元/次的罚款、财务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未经集团批准,擅自对外出借资金,除责成责任人限期将出借的资金收回外,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处以1000元的罚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全额赔偿。

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使用已离职员工(含集团内工作调动)的银行卡作为公司收款或付款的银行账号,一经发现,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各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财务负责人每月月末必须盘点现金,以书面盘点表为准,每少一次,对财务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银行对账单必须由财务经理或主办会计核对并编写调节表,不得由出纳代办。

如发现违规操作或未编制书面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次对财务经理处以100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八十三条公司收款收据未按规定办理领用、登记、核对等手续,对财务负责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一十章往来账款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八十四条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往来款,均须分户记账、进行会计核算,禁止将几个单位或个人的往来合并记入一个户名,一经发现违规,对会计、财务负责人各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公司各项往来必须与对方单位核对(供应商往来至少三个月核对一次),以对账单为准,每少一份,对财务负责人及往来经办人各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对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实行先货后款的,在往来款未核对一致的情况下,造成多付供应商货款,每次对采购经办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对采购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公司员工个人借款,未按授权表进行审批的,或未按借期归还的,或超过三个月账面没有还款记录的,每次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产生往来款呆账由经办人员全额承担,不足部份由直接主管、公司负责人承担;如因特殊情况需核销,必须按授权表规定报批,授权表未明确规定核销权限的,必须报上一级或两级主管审批,核销后另对经办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直接主管及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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