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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urbanundergroundroadengineering

CJJ221-2015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5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6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21-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

实施。

其中,第3.5.3、4.3.2、4.3.4、5.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13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度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2010]43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参考国外先进标

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横断面;5.平面及纵断

面;6.出入口;7.交通设施;8.安全与运营管理设施。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

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

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

200092)。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同济大学

                    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俞明健刘艺游克思王曦方守恩张琦王俊骅郎益顺侯静岩张毅罗

建晖易伟忠倪丹王少飞范益群刘向荣赵丽曾蕴蕾张兰芳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崔健球和坤玲乔宗昭王华牢黎军杨斌徐一峰叶青严宝杰程建川

吕锦刚

1总则

1

1.0.1为规范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

城市地下道路运营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

不适用于人行及非机动车的专用地下道路。

1.0.3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城市地下道路urbanundergroundroad

    地表以下供机动车或兼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

2.1.2地下车库联络道undergroundparkinglink

    用于连接各地块地下车库并直接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地下车行道路。

2.1.3出入口entranceandexit

    在地下道路主线上设置的供车辆驶出或驶入地下道路主线的单向交通路口,一般通过匝道与衔接

道路连接。

2.1.4多点进出multi-entrancesandexits

    城市地下道路除在两端与地面道路连接外,还在地下道路内通过匝道与其他道路相连接,形成多

个出入口。

2.1.5洞口portal

    地下道路洞身暗埋段的端部。

2.1.6地下通道underpass

    穿越道路或铁路线的构筑物。

2.2符号

    h——防撞设施高度;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h——缘石外露高度;

b

    H——建筑限界顶角高度;

c

p

c

j

l

mc

p

2

    W

——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

pb

pc

SC

3基本规定

3.1城市地下道路分类

3.1.1城市地下道路根据服务对象可分为机动车专用地下道路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共用地下道

路。

3.1.2城市地下道路根据服务车型可分为混行车地下道路和小客车专用地下道路。

3.1.3城市地下道路可按主线封闭段长度分为4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城市地下道路长度分类

 

分类

特长距离地下道路

长距离地下道路

中等距离地下道路

短距离地下道路

长度L(m)

L>3000

3000≥L>1000

1000≥L>500

L≤500

    注:

L为主线封闭段的长度。

3.1.4城市地下道路可根据主线封闭段长度及交通情况,按防火设计要求分为4类,并应符合表3.

1.4的规定。

表3.1.4城市地下道路防火设计分类

 

用途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L>1500

500<L≤1500

L≤1500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L>3000

1500<L≤3000

500<L≤1500

L≤1500

    注:

L为主线封闭段的长度(m)。

3.2设计原则

3.2.1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的规定,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加强对基础资料调研;

    2与城市路网合理衔接,与区域路网规划、区域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

    3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深度分层、限界;

    4处理好与地面交通、城市历史风貌、城市空间环境的关系;

    5处理好与市政管线、轨道交通设施、综合管廊及地下文物等其他地下基础设施关系,合理安排

3

集约化利用地下空间。

3.2.2城市地下道路线形设计中的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应进行综合设计,保证视距安全,确保行

车安全与舒适。

3.2.3地下道路应做好出入口位置、间距和形式的综合设计及出入口交通组织,协调与地面交通的

衔接,保证地下道路主线通畅,进出交通有序,与周边路网衔接顺畅。

3.2.4城市地下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加强安全行车引导,交通设施应简洁、可视性好、易识别。

3.2.5城市地下道路路面结构应满足耐久性和稳定性的要求,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应具有阻燃性

好、噪声低的性能。

3.2.6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根据结构与通风、供电、照明、监控、防灾等设施之间的协调进行综合

设计。

3.2.7城市地下道路排水应与地面排水系统综合设计。

3.2.8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应在满足安全、

经济、可靠的原则下,体现节能环保,宜选用高效、低能耗的设备系统,对通风、照明等能耗较大的

设备应采取全面的节能设计。

3.2.9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开展景观设计,洞口、洞内装饰以及风亭等美化设计应与周围城市环境

相协调。

3.2.10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与周边环境,从技术、经济、工期、环境影响等方面综

合比较,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施工方法。

3.2.11城市地下道路结构应分别对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进行设计。

3.2.12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根据规划预留必要的实施条件。

3.3设计速度

3.3.1城市地下道路设计速度取值宜与两端衔接的地面道路采用相同的设计速度,条件困难时,可

降低一个等级,并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各级城市地下道路的设计速度

 

道路等级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60

50

40

50

40

30

40

30

20

4

    注:

除短距离地下道路外,设计速度不应大于80km/h。

3.3.2地下车库联络道的设计速度应为20km/h。

3.3.3城市地下道路匝道的设计速度宜为主线的0.4倍~0.7倍。

3.3.4城市地下道路的线形标准应根据实际运行速度的要求,与相邻路段运行速度协调。

3.4设计年限

3.4.1城市地下道路的沥青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5年,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

限不应小于30年。

3.4.2城市地下道路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3.5建筑限界

3.5.1城市地下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净高线和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3.5.1)。

建筑限界顶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度。

建筑限界组成最小值应符合表

3.5.1的规定。

5

图3.5.1城市地下道路建筑限界

(一)

6

图3.5.1城市地下道路建筑限界

(二)

表3.5.1建筑限界组成最小值

        2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W)或人行道宽度(W)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

    注:

1当两侧设置人行道或检修道时,可不设安全带宽度。

pbp

范》CJJ37的规定。

3.5.2城市地下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小客车专用道最小净高应采用一般值;条

件受限时可采用最小值。

表3.5.2城市地下道路最小净高

道路种类

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

行驶交通类型

小客车

各种机动车

非机动车

净高(m)

一般值

最小值

4.5

2.5

3.5

3.2

7

人行或检修道

2.5

3.5.3城市地下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5.4不同净高的地下道路之间衔接应做好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示、引导标志及防撞设施

等。

4横断面

4.1一般规定

4.1.1城市地下道路横断面设计在满足建筑限界条件下,应为通风、给排水、消防、供电照明、监

控、内饰装修等配套附属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提供安装空间,通过合理布置充分利用空间,同时应预

留结构变形、施工误差、路面调坡等余量。

设备空间设计应满足下列原则:

    1满足各自设备工艺要求;

    2设备布置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3应方便设备的安装和维护保养;

    4设备管线宜集中布置,可设置专用管廊。

4.1.2城市地下道路横断面宜与相连地面道路一致,当条件受限,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压缩断面,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宽度渐变段,渐变段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

定;

    2洞口外的3s行程内断面与地下道路内的断面应保持一致;

    3当主线交通采用小客车专用道部分下穿时,两侧地面道路或周边路网应保证其他车辆分流要

求,并应做好相应的交通引导和管理。

4.2横断面布置

4.2.1城市地下道路的典型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路缘带等组成,根据需要可设置人行道及非机动

车道,特殊断面还应包括紧急停车带以及检修道等。

4.2.2城市地下道路按道路用地和交通运行特征可选用单层式横断面或双层式横断面。

4.2.3城市地下道路不宜采用在同一通行孔布置双向交通。

当断面布置困难时,对设计速度大于或

等于50km/h的短距离城市地下道路,可在同一通行孔布置双向交通,但必须采用中央防撞设施进行

隔离;对设计速度小于50km/h的城市地下道路,当在同一通行孔布置双向交通时,应采用中央安全

隔离措施;同时,应满足运营管理安全可靠的要求。

4.3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4.3.1城市地下道路机动车道的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的规

定。

当采用小客车专用道时,车行道宽度可适当压缩,应符合表4.3.1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一

般值,条件受限时可采用最小值。

8

设计速度(km/h)

>60

≤60

一般值

3.50

3.25

最小值

3.25

3.00

表4.3.1小客车专用地下道路的一条机动车道宽度

车道宽度(m)

4.3.2城市地下快速路严禁在同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4.3.3城市地下道路除快速路外,当同孔内设置非机动车或人行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宜采取隔离措施;

    2地下道路长度不宜超过500m,且不得大于1000m;

    3地下道路内部空气环境应满足行人安全的要求,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3.4当城市地下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同孔内需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在机动车道外

侧设置隔离护栏。

4.3.5当城市地下道路检修道兼作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其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

工程设计规范》CJJ37对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的规定。

4.3.6当城市地下道路内部不设检修道时,侧墙下部必须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的规定。

4.3.7城市地下道路的连续式紧急停车带宽度应根据设计速度、设计车型、使用功能、经济成本以

及工程可实施性等方面综合论证确定。

4.3.8长或特长单向2车道城市地下道路宜在行车方向的右侧设置连续式紧急停车带,单向2车道的

城市地下快速路应在行车方向的右侧设置连续式紧急停车带,连续式紧急停车带的最小宽度宜符合表

4.3.8的规定。

表4.3.8连续式紧急停车带最小宽度

 

车型及车道类型

一般值(m)

最小值(m)

大型车或混行车道

3.0

2.0

小客车专用车道

2.5

1.5

4.3.9当设置连续式紧急停车带困难时,宜设置应急停车港湾(图4.3.9),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9

图4.3.9应急停车港湾

    1位置不宜设置在曲线内侧等行车视距受影响路段;

    2间距宜为500m;

    3有效宽度不应小于3.0m;

    4有效长度不应小于30m,过渡段长度不应小于5m。

4.3.10单向单车道的城市地下道路主线或匝道应设置连续式紧急停车带,宽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

4.3.8规定的一般值。

5平面及纵断面

5.1一般规定

5.1.1城市地下道路平面线形布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路网规划要求,综合地面道路、地形地

物、地质条件、地下设施、障碍物及施工方法等确定。

5.1.2城市地下道路纵断面线形布置应根据路网规划控制高程、道路净高、地质条件、地下管网等

设施布置、道路排水、覆土厚度等要求,综合交通安全、施工工艺、建设期间工程费用与运营期间的

经济效益、节能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

5.1.3城市地下道路平纵横线形组合设计应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并保持视线的连续性。

5.2平面及纵断面设计

5.2.1城市地下道路的直线、平曲线、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的规定。

5.2.2城市地下道路纵坡宜平缓,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表5.2.2地下道路机动车道最大纵坡

 

设计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一般值(%)

3

4

4.5

5

7

8

最大值(%)

5

6

8

10

    注:

除快速路等级外,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最大值可

增加1%。

    1积雪和冰冻地区承担快速路功能的城市地下道路洞口敞开段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其他等

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否则应在洞口敞开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路面不积雪结冰;

    2城市地下道路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当条件受限纵坡小于0.3%时,应采取排水措施;

    3对长度小于100m的城市地下道路纵坡可与地面道路相同;

    4设置非机动车道的城市地下道路纵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

中非机动车道要求。

5.2.3城市地下道路匝道最大纵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的规

定。

5.2.4城市地下道路坡长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的规定。

5.2.5城市地下道路洞口应在接地口处宜设置反坡形成排水驼峰,排水驼峰高度应根据排水重现

期、地形、道路功能等级等综合确定。

5.2.6城市地下道路洞口内外各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范围内的平纵线形应一致。

当条件困难时,应

采取安全措施。

5.3停车视距

5.3.1城市地下道路停车视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的规定。

5.3.2进出城市地下道路洞口处的停车视距宜采用主线路段的1.5倍。

当条件受限时,应对洞口光

过渡段进行处理。

5.3.3城市地下道路设置平曲线及凹型竖曲线路段,必须进行停车视距验算。

6出入口

6.1一般规定

6.1.1城市地下道路的出入口位置、间距及形式,应满足主线车流稳定、分合流处行车安全的要

求,还应根据围岩等级及稳定性、地质条件等综合确定。

6.1.2城市地下道路的出入口应设置在主线车行道右侧,当条件受限时,入口可设置在主线左侧,

并应设置辅助车道。

6.2出入口间距

6.2.1城市地下道路的出入口间距应能保证主路交通不受分合流交通的干扰,并应为分合流交通加

减速及转换车道提供安全可靠条件。

6.2.2城市地下道路路段上相邻两出入口端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2.2规定。

11

表6.2.2城市地下道路出入口最小间距(m)

 

设计速度(km/h)

出-出

出-入

入-入

入-出

80

610

210

610

1020

60

460

160

460

760

50

390

130

390

640

40

310

110

310

510

6.2.3地下道路入口匝道与出口匝道之间路段宜设置辅助车道,当出入口端部间距不符合本规范表

6.2.2要求时,应设置辅助车道,并应保证辅助车道长度满足交织要求。

6.2.4地下车库联络道应在有地块接入侧设置辅助车道,地块车库联系的出入口在接入侧布有辅助

车道后,接入间距不应小于30m(图6.2.4)。

图6.2.4地下车库联络道出入口接入间距

6.2.5地下车库联络道与地块车库联系的出入口不应设置在进出地下车库联络道的匝道上,与匝道

坡道起止线距离不宜小于50m。

6.3分合流端

6.3.1城市地下道路出入口的分合流端宜设置在平缓路段,不应设置在平纵组合不良路段,分合流

端附近主线的平曲线、竖曲线应采用较大半径。

6.3.2城市地下道路主线分流鼻前的识别视距不宜小于2倍的主线停车视距,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

1.5倍的主线停车视距。

6.3.3城市地下道路主线汇流鼻前的识别视距不应小于1.5倍的主线停车视距。

6.3.4匝道接入主线入口处从汇流鼻端开始应设置与主线直行车道的隔离段,隔离段长度不应小于

主线的停车视距值,隔离设施不应遮挡视线(图6.3.4)。

12

图6.3.4车道隔离段长度

6.3.5城市地下道路设计不应在驾驶人进入地下道路后的视觉变化适应范围内设置合流点,合流段

的汇流鼻端与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表6.3.5的规定(图6.3.5)。

图6.3.5地下道路洞口与汇流鼻端距离

表6.3.5城市地下道路洞口与汇流鼻端最小距离

 

设计速度(km/h)

最小间距(m)

80

165

60

85

50

60

≤40

35

6.4变速车道

6.4.1城市地下道路单车道加减速车道长度不应小于表6.4.1的规定。

表6.4.1城市地下道路单车道的加减速车道长度

 

主线设计速度(km/h)

80

60

50

40

减速车道长度(m)

80

70

50

30

加速车道长度(m)

220

140

100

70

13

6.4.2双车道的变速车道长度宜为单车道变速车道规定长度的1.2倍~1.5倍。

6.4.3下坡路段减速车道和上坡路段加速车道的长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

程》CJJ152规定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6.4.4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的

规定。

6.5地下道路与地面道路衔接

6.5.1城市地下道路出口接地点处与下游地面道路平面交叉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无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的停车线距离不宜小于2倍停车视距。

当视线条件好、具有明显标志

时,不应小于1.5倍停车视距;

    2与信号控制交叉口的停车线距离不宜小于1.5倍停车视距,条件受限时不得小于1倍停车距

离。

6.5.2城市地下道路出洞口与邻接地面道路出口匝道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的距离应满足设置出口预

告标志的需要。

当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1.5倍主线停车视距,并应在地下道路内提前设置预告标志

(图6.5.2)。

图6.5.2地下道路出口与地面道路匝道距离

6.5.3当城市地下道路接地后与平面交叉口衔接时,出入口与接地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出入口引道布置可根据条件集中布置在地面道路的中央或两侧,离路口展宽段距离较近应按转

向拓宽分车道渠化;

    2接地点至地面交叉口停车线距离除应满足视距要求外,应根据红灯期间车辆排队长度以及匝道

与地面道路转换车道所需的交织段长度综合确定。

7交通设施

7.1一般规定

7.1.1城市地下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相

关规定。

7.1.2当城市地下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在小半径平曲线或竖曲线等路段时,应满足标志的识别要求,

不得被侧墙、顶板、附属设施等遮挡。

7.1.3城市地下道路的交通标志宜采用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

标志宜体薄量轻、便于悬挂,亮度

14

应衰减慢、便于长期工作;标志可采用单面发光或双面发光、主动发光和被动反光相结合方式。

7.1.4当城市地下道路内部空间受限时,交通标志尺寸和位置可根据地下道路内空间状况适当缩减

和调整,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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