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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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1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n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紧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按照“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组织走出规范发展的路子,促进我省新的社会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循序渐进,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民间化、自治化;坚持宽进严管,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在发展中加强规范。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

数量稳步增长。

社会组织数量每年增长1。

%以上,到2015年,全省社会组织总量达到5万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个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每万人8个以上,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的发展格局。

质量显著提升。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社会组织整体水平明显提高,社会服务功能

更加完善。

到2015年,8。

%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

作用明显发挥。

到2015年,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基本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多样化的需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社会事业加快发展。

全面促进社会慈善、扶贫救助、经济服务、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社会信用等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服务更加健全。

社会组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逐步实现专业服务标准化,社会服务多样化,推进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建设,社会服务层次全面提升。

监管逐步规范。

在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到2015年,基本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党建保障有力。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保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组织健全、机制创新、服务领先的社会组织党建模式。

二、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一)管理体制改革。

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2012年7月1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改革进程。

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

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群团组织。

(二)分类登记办法改革。

1.行业协会商会改革。

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

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区域组建,允许合并和分拆组建,允许吸纳与本地商务合作紧密的外省区市在本地的同业经济组织为会员,允许吸纳港澳台人士在我省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为会员,允许行业协会吸纳持有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为会员。

制定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

2,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改革。

降低登记条件,给予资金扶持,大力培育发展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

2012年6月底前出台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

3.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改革。

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探索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鼓励和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扩大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支持群众、企业组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促进其加快发展,实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级别化。

2012年6月底前修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

4.异地商会改革。

登记范围从地级以上市扩大到县(市、区),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允许异地商会在登记活动地域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2012年6月底前修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5.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改革。

乡镇(街道)的社会组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法人登记,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作为业务指导单位。

达不到法人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非法人登记。

以社区、村为活动范围的,实行备案制。

2012年

6月底前制定出台我省城乡基层社会组

织登记管理办法。

6.涉外社会组织改革。

加强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社会组织交流合作,明确社会组织外事活动准则,规范境内外社会组织的项目合作。

推进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

适时出台我省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开展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7.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改革。

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孵化培育、协调指导、集约服务、党建群团建设等方面的枢纽型功能作用。

通过竞争培优体制,培育类型多样、具有品牌聚合效应和项目合作功能、发挥引领作用的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引导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实行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

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分别由登记管理机关、政府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引导成立,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领导机构负责人通过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

2012年6月底前出台关于构建我省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三、强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一)完善治理结构。

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

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机制。

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社会组织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坚持公益性原则,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推行服务承诺制,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

坚持公正性原则,公平公正提供服务,履行职能,规范各类服务收费、发牌认证、评比表彰、颁奖命名等活动。

制订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倡导合法经营,维

护市场秩序。

加强公益慈善项目监管和公众监督,防止诈捐、强行摊派、收取“回扣”、滥用善款等行为。

(二)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吸纳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到社会组织工作。

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推进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

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明确服务重.氛。

围绕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积极培育服务品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

指导行业协会等工商经济类组织突出行业自律、维护权益、反映诉求、扩大就业、促进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突出优质服务、满足教育培训、文化、群众医疗等需求;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突出扶危济困、慈善救助、捐资助学、生态环保;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突出服务群众、促进和谐、维护稳定。

其他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特点,提高服务能力。

(四)履行社会责任。

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建立社会组织责任体系,倡导社会组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正确引导企业和群众理性反映诉求,及时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反馈信息,积极为党委和政府决策献计献策。

协助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劳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建立社会组织应急处理机制,提高风险预警和应对公共危机能力。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和外事工作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与社

关于进一步完善2007级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几点建议(精)1

关于进一步完善2007级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几点建议

各院、部、中心:

2007级培养方案的修订进入最后收尾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完成,请各院、部、中心参照以下说明和建议,对《关于制订2007级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的通知》(东北财大教发[2008]1号)文件中的培养方案内容进行完善。

一、关于教学环节分类说明

根据教学活动的特点及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把教学活动分为课内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和课外教学环节三大方面。

如图1所示:

1.课内教学环节,即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计划内由学生必修或选修完成的具有固定形式和学期要求的有组织教学活动。

课内教学环节分为课堂教学环节和非课堂教学环节。

(1)课堂教学环节,即主要围绕课程组织教学,有教学大纲、教学组织过程、相对固定教学场所和考核等环节的有组织的教学活动。

包括公共基础课程(分必修和选修)、学科基础课程(分必修和选修)、专业课程(分必修和选修)。

课堂教学环节涵盖理论课程和部分实验类课程(包括独立实验课程、依托性实验课程和课内实验课程)。

课堂教学环节在培养方案中有学分总量和结构的要求。

(2)非课堂教学环节,即有特定教学目的、固定学期安排、完成形式要求、考核环节要求及相关教学过程的非完全课堂教学组织活动。

分为必修和选修环节,各专业须根据培养目标及要求自定,没学分总量要求。

非课堂教学环节分为:

学生自主实验环节、军训、实习、实训、学期论文、调研报告等。

2.毕业论文(设计),作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综合性训练,为6学分。

3.课外教学环节,即培养方案中无需特定教学组织过程的课堂外教学活动。

分为必修环节和选修环节,只描述学分组成。

二、关于实践教学环节的分类说明

对应课内、课外教学环节的划分,实践教学环节分为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实践教学环节。

本培养方案对课外实践教学环节不做定义和描述,所提及的实践教学环节在不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一般指课内实践教学环节。

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分为实验教学环节和非实验实践环节(简称:

非实验)。

实验教学环节是指作为课程或与课程相关联开设的教学实验(详见实验教学环节的分类说明);非实验实践环节包括实习、实训、学期论文、调研报告等,毕业论文(设计)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环节。

三、关于实验教学环节的分类说明

本次培养方案修订的最大变化在于增加实验教学要求。

为合理利用实验教学资源,有效实施对实验教学的管理,把实验教学环节分为4种类型,其中实验课程、依托性实验课程、课内实验课程都属于课堂教学环节,学生自主实验属于非课堂教学环节,具体说明如下:

1.实验课程:

独立开设的实验教学课程,有独立学分和课程号(课程号末位标识为K),包括专业综合实验、跨学科(跨专业)综合实验、一般实验课程。

实验课程实行独立排课,所有教学活动一般都安排在实验室进行。

例:

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综合实验(6330001K,3学分)。

2.依托性实验课程:

此类课程的实验内容依托于某一理论课程,与理论课程教学有很强相关性。

为便于管理,此类课程的教学组织过程与理论课程分开,有独立学分、独立课程号(课程号末位标识为Y),独立排课,单独考核成绩。

例如:

统计学实验(21090261Y,1学分)依托于统计学(21090261,3学分)。

3.课内实验课程:

是指含有实验教学内容、有实验学时(可有学分描述),并按理论教学进行安排的课程。

为便于实验教学管理,可设置实验环节课程号(课程号末位标识为N),实验环节如需实验室,须由教师与实验教学中心沟通安排实验场所。

课内实验课程的实验部分与理论教学部分合并成绩考核。

例如:

大学计算机基础(11100023,3学分,其中实验部分12学时;实验环节课程号:

11100461N,合1学分)。

4.学生自主实验环节:

此环节为学生自主完成的实验,分为依托某一课程的自主实验环节和独立的自主实验环节。

学生自主实验环节有独立学分和课程号(课程号末位为S),单独考核成绩,但不需要排课。

学生自主实验为非课堂教学环节。

以上实验环节,既适用于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分类标准,也适用于必修和选修的分类标准。

四、关于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

请各专业针对以下两点问题,再认真推敲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

1.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避免过于宏观或笼统,要有针对性、系统性、指导性。

2.尽量避免文字描述晦涩和易产生歧义,要通俗易懂并利于准确把握。

五、关于学分要求及分布

根据各学院在修订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原培养方案中第四项“学分要求及分布”做以下修改,请替换原表:

填表说明:

1.必修课程学分来源于各专业的课程设置表中必修课程(包括实验)的汇总数据;

2.选修课程学分按照各专业学分总体设计要求(包括要求达到的选修实验学分)进行填写;

3.实验学分来源,主要在公共基础必修课(已有课程中,计算机类课程2学分、大学外语听说自主实验环节2学分、大学语文自主实验环节2学分、非实验类的军训2学分)、学科基础必修课(已有课程中,统计学实验1学分,计量经济学实验1学分,ERP小型综合实验1学分,证券、期货、外汇模拟操作实验1学分,会计循环模拟实验1学分)、学科基础选修课(已有课程中,主要为经管类必修的依托性实验课程作为非经管类专业的选修课程、实验教学中心开设的跨学科(专业)综合实验)、专业必修课(包括实验课程、依托性实验课、课内实验课程)、专业选修课(包括实验课程、依托性实验课、课内实验课程)。

4.课内实验课程中的实验环节不足学分的,可省略不填。

5.非课堂教学环节中的非实验实践环节和学生自主实验环节,由专业根据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一般为必修环节。

非实验实践环节包括军训、实习、实训、学期论文、调研报告等。

六、关于教学环节设置

填写此部分时,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中涉及实验的课内实验(要填写实验学时,可有学分)、依托性实验、实验课程请务必填写。

1.关于公共基础必修课安排

请各学院参照此表填写:

学科基础课中的涉及跨学科开设的课程的学分与学期安排,请各专业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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