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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安全生产投入主要指用于以下方面

要求的安全生产投入主要指用于以下方面

要求的安全生产投入主要指用于以下方面:

(1)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工程、通风工程等;

   

(2)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4)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经营单位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首先要提高经营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其次是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基本要求

   

(1)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培训时间

   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基本要求

   

(1)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

   (l)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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