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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部管理制度汇编

质量管理部管理制度汇编

质量管理部

2009年

 

第一部分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4

第三章产品生产中间过程质量管理5

第四章成品的质量管理.6

第五章附则7

第二部分铝及铝合金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8

第二章铝及铝合金产品出入库管理8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9

第四章附则9

第三部分关于成品铝锭检查验收内控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10成品铝锭检查、计量、验收考核细则16

第四部分电子地磅计量使用制度18

第五部分阳极收货验收管理制度20

第六部分进厂原材料及仲裁原材料取样标准23

第七部分原辅材料备份、复检制度31

第八部分煤炭发卡管理管理办法33

第九部分煤炭卸货现场质量扣重标准37

第十部分包头希铝质管部煤炭现场采样方法40

第十一部分制样处安全操作规程42

第一章取样员安全操作规程.42

第二章钻床取样安全操作规程.43

第三章钻孔机取样安全操作规程44

第四章采机械样操作规程.45

第十二部分现场管理处安全操作规程49

第一章衡量工安全操作规程.49

第二章人工采制样操作规程.51

第一部分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公司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市场和用户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管理是贯穿于公司生产全过程的管理,是公司生产、技术管理的中心环节。

质量管理应包括产品正式投产前的全部技术准备过程的质量管理(包括市场调查、可行性研究、设计制定方案、试验生产及技术经济效果的鉴定等)、生产过程的管理(包括原材料管理、中间过程管理、产成品管理等)和使用过程管理。

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教育全体员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先进合理的技术标准,抓好每个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进行产品质量的技术分析,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努力生产适销对路、用户满意、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及时制定和修订各项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方法,认真填写操作记录,及时排除影响产品质量的不良因素。

在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岗位要建立工序质量控制点,切实加强岗位质量管理,保证各生产工序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条合理安排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加强生产监督,及时协调解决生产中的质量问题,组织好均衡生产。

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发现质量波动及时组织分析,搞好信息传递反馈,迅速采取措施,稳定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五条正确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和数理统计方法控制生产,预防不合格品的产生。

同时,要搞好环境卫生,确保文明生产。

第二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凡采购的氧化铝粉、碳块等原料,统一由公司制样处负责取样,化验中心检验,把好生产前的最后一道关。

贸易部门在采购时应按原料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订货,并索取该生产厂家检验部门的合格证。

必要时可到原料生产厂家进行预检或协助该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原料采购后,保管部门应核对件数、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写原料《取样通知单》,及时通知制样处取样。

化验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检验完毕,做出结论,将检验报告发送制样处、电解分厂和贸易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化验室检定为不合格品或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由质管部协同贸易部门及时予以解决,必要时要报告主管领导。

第八条贸易部门对化验室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原料,应按品种、等级单独存放保管。

对存放一年以上的原料在准备使用之前,应及时通知制样处进行重新抽样分析,并按重新取样化验结果发料。

对存放一年以上的原料没有进行重新抽检或抽检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使用。

第九条凡原料出库使用时,生产车间要按报告单的数据组织生产。

凡领用或使用没有化验数据的原料而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使用原料的单位负责。

第十条未经制样处取样,化验室化验或检验的原料,不能发出使用。

化验结果为不合格原料尽量单独存放。

由于特殊情况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由公司总裁同意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因原料分析不及时,检验不准确而影响生产使用,造成损失或引起质量事故时,应由化验室负责。

原料由于未及时取样漏检,造成后果的应由质量管理部制样处负责,由于未及时下发《取样通知单》漏检,造成后果的由财务保管员负责。

第三章产品生产中间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电解分厂生产中间控制分析过程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标准要求的控制项目、频次和检查分析方法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因生产变化必须改变或因质量问题增加控制项目时,应由生产分厂、质管部协调更改。

第十三条原铝的分析数据与前次的分析数据偏差较大或降低品位时,化验室应复查,并以复查结果为准。

当分析结果出现异常时,分析员应将结果及时通知电解分厂、生产技术部和质量管理部,以便重新取样,重新分析,并及时发出复检报告。

第十四条正常生产的电解槽必须按照公司电解生产工艺、技术条件严格执行。

原铝出铝前要有分析报告,出铝误差要控制在±50公斤之内。

第十五条正常生产的电解槽不准加入任何影响原铝质量的低品位铝锭、铝渣、脏料等,并严格控制原铝中各种杂质的来源。

脏料、扫地料要加入指定的料槽中。

第十六条为了特殊铝生产而指定的高铁槽、高硅槽、稀土槽等要加强管理,按照铸造生产的需要进行控制,必要时可随时取样分析,以确保特殊铝锭的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阳极碳块、阳极钢爪、阳极导杆在组装前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要分析阳极碳块成分是否合格,阳极钢爪、阳极导杆及其爆炸焊口是否符合工艺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阳极组装时要严格按工艺技术要求进行。

如发现阳极碳块、阳极钢爪、阳极导杆如有破损、裂纹或其它影响组装质量问题时,要立即进行修理、加工或更换。

第十九条铝产品在浇注前,要按照原铝分析报告和公司的质量计划指标组织配料,浇注时要注意原铝是否混合均匀,温度是否正

常,以免影响铝产品的浇注质量

第二十条在浇铸铝锭时,铸造人员要按照检验标准要求进行取样和自检,确保铝产品的成品质量。

第四章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成品铝产品的质量检验是铝电解产品的最后一道关口,是直接影响铝锭出库和销售的关键环节。

因此,加强成品铝产品的质量检测,对于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成品铝产品的质量检验由铸造车间按《成品铝锭检查的内控标准》生产检查控制。

第二十二条铸造车间负责成品铝产品的取样,化验室应及时进行分析。

相邻成品铝锭如有品位变化较大的,应予以复查或重新取样分析。

所有检查结果均以复查后的结果为准,铝锭的分析报告须在计量过磅前发出。

第二十三条铸造在线计量人员接到铝产品化验分析报告后,要认真的核对炉号、品位、日期,检查铝产品外观、包装等是否符合要求,标识是否清楚,当确认合格后方可在铝锭上划对应的标识。

由铸造在线人员计量入库,成品铝产品不得在车间长期存放。

第二十四条成品铝产品交库时,现场管理处和贸易部门应按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对当日铝锭进行核对办理入库交接手续,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处理。

第二十五条成品铝产品入库后,贸易部门必须按品位、等级分别存放,并核对批号、捆数和重量等,以免发生差错。

第二十六条成品铝产品出厂时,贸易部门应按等级、批次发货,并要有人在场检查核对,确保所发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质量证明书与发货单相符。

第二十七条凡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贸易部门应向对方索取书面明确要求,经质管部门同意,公司领导审批后,生产部门依据要求进行生产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和信誉。

第二十八条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入库、不准出厂。

经公司同意处理的不合格品或次品,应向顾客说明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九条生产中出现不合格品时,分厂、车间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如连续生产不合格品时,应由贸易、生产、技术、质量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涉及内容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质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铝及铝合金产品出

入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铝及铝合金产品出入库是生产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做好铝及铝合金产品出入库管理工作,保证产品出入库协调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生产车间和各职能部门在铝及铝合金产品出入库管理工作中的分工与协作,各级生产及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铝及铝合金产品出入库管理

第三条铝及铝合金产品的入库由现场管理处核对交接,铸造车间负责过磅计量,运输车间负责安排叉车运输,贸易部负责组织入库、发运。

所有入库的铝及铝合金产品必须经质量检验合格,并作了永久性标识、计量后方可入库。

第四条铝及铝合金产品的过磅计量过程以铸造车间在线生产自检为主,现场管理处、运输车间、贸易部门辅助进行交库。

现场管理处衡量班负责每日在线生产的铝锭核对并按品位汇总,交库单每日一式三份,质量证明书每货位一式三份,分别由现场管理处计量员、贸易部保管员统计核算签收。

贸易部以此为当日入库依据,并送发财务部。

第五条现场管理处负责电解分厂的原铝计量,对电解车间每日生产的原铝,在提供给铸造车间浇注前进行计量,现场管理处留存记录一份。

每日衡量班9:

00从OA网上发报前一天成品和原铝过磅的各项数据,各部门以局域网上报告数据作为当日电解生产成品产量和

原铝产量的依据。

并以此作为当月产量、入库量的考核依据。

第六条铝及铝合金出库、出厂时,由现场管理处衡量班出据质

量证明书一式三份,现场管理处、贸易部储运科、客户各一份。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铝及铝合金产品的重量误差和磅差均不得大于1%0,

并以此作为公司对铸造分厂、质量管理部门的考核依据。

第八条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在铝锭及铝合金产品出入库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重熔用铝锭的检查标准2008》和《成品铝锭

检查的内控标准》要求认真抽检、划永久性标记、成品计量和核对铝锭。

如因铸造检查人员不负责任造成销售质量问题时,视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奖惩制度对其给以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铝及铝合金产品在出库时,贸易部门组织人员按质量证明书核对出厂产品。

如因贸易部门的工作质量而造成退货,要视情节轻重对贸易人员给以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在铝及铝合金产品出入库过程中认真负责,严格把关,避免出库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有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给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涉及内容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质管部现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关于成品铝锭检查验收内控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熔用铝锭”检查标

准(GB/T1196——2008)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为了便于生产自检判定和质量部门监督,保证合格成品顺利销售,特对成品铝锭生产检查、交验标准及入库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外观

1.成品铝锭应呈银白色,且表面整洁、光亮。

2•较严重的飞边(飞边小于10mm)、气孔(大于长100mmX宽大于30mm)视为不合格。

3•允许有轻微夹渣,但夹渣集中且直径大于30mm,或直径虽在

10――30mm,但少于2处(包括2处)经现场处理(用铁锤砸打)后方可视为合格品。

未打渣铝锭均视为不合格品。

4.每块铝锭的熔炼号都要清晰可辩,个别字号打印不清要补打清楚。

凡改号、批量熔炼号不清楚的铝锭视为不合格品。

5.每班铝锭熔炼号要保持一致,铸造车间用记号笔在铝锭侧面标清捆号,由于设备原因或特殊情况造成两种熔炼号铝锭码放在一捆时,所混熔炼号铝锭品位一致的,可视为合格品,但铸造车间必须在铝锭和记录上标清所含量的不同熔炼号;混号铝锭化学成份不一致的,视为不合格品。

6•机震高度在铝锭外缘不大于5mm,内侧高度不大于3mm,且

明显震纹不多于5条。

因打渣不及时而造成的表面粗糙度或波纹大于

5mm的铝锭均视为不合格品。

表面缩孔较大(大于长30mmX宽大于3mm)或中间有严重裂纹的铝锭视为不合格品。

7.铝锭所有外观质量由铸造车间打捆前自检控制,并保证做到合格铝锭交验。

二、重量

1.20您铝锭单块重量国标GB/T1196-2008为20士2您,整捆铝锭重量(972kg――1188kg),交库重量时不符合国标的,铸造车间可以将同一熔炼号的铝锭进行重量调整,符合国标后再进行计量入库。

2.25kk铝锭单块重量厂标为25士1.5kk(设计标准),整捆铝锭重量(1034kk——1210kk),交库时不符合厂标的,铸造车间可以将同一熔炼号的铝锭进行重量调整,符合厂标后再进行计量入库。

3.产品重量执行范围由制样处在入库过程中监管控制。

三、成份

1.铝锭成分标准按GB/T1196-2008和公司内控标准执行。

2.每个批号在生产该批号第三捆时取试样作化学成份分析,每个熔炼批号最多生产六捆铝锭,每批号超出规定的捆数,视为不合格品。

3.铝锭化学成份和取样标准由化验室对其负责监控;批号代表数量由铸造车间负责控制,现场管理处监管。

四、包装

1.码垛应整齐,每54块(20kg)、44块(25kg)为一捆。

严重歪

垛、斜垛、翘垛(中空)、块数不符的打捆视为不合格品

2.打捆钢带力求紧凑,以手掰无明显弹晃为准,并无扭曲、错位、裂痕等。

如打捆后能随意抽取其中某一块铝锭,即视为整捆铝锭不合格品。

3.将不同品位的铝锭改号或混号码垛打捆,视为整捆铝锭为不合格品,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改号或混号码垛、打捆者的责任。

4.打捆钢带应符合国标GB4173有关尺寸、力学性能和表面质量等规定要求。

5.铝锭包装质量由铸造车间打捆前自检控制;钢带质量铸造车间验收钢带时把关控制。

五、计量

1.计量成品电子衡,使用单位每半年向包头市计量局申请校验一次,砝码每年向包头市计量局申请校验一次。

现场管理处负责定期检查监控。

2.磅秤使用人员每班计量前必须用标准的1000kg砝码和1kg砝码认真对电子衡校验。

校验标准:

3T电子衡(1.2m*1.8m)必须用砝码对其四个角和中间校验;3T电子衡(1.2m*1.2m)必须用砝码对其前后和中间位置校验,并做好各个位置的验磅记录。

在线3T电子衡校验由铸造车间负责校验,由现场管理工作处监控。

3.如果磅秤仪表读数与砝码不一致时,误差士1kg以内,使用部门通知质管部现场管理工作处,由处室安排校验标注,误差士1kg之外,使用部门停止使用,并向贸易部门提出申请外委维修,未经质管部同意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打开电子衡仪表或擅自对磅秤进行标定。

在线3T电子衡安全性、使用准确性由铸造车间负责,现场管理工作处负责对其进行监控。

4.电子衡秤使用者必须保证磅秤正常情况下对铝锭计量,并且要认真核对铝锭的熔炼(批)号、捆号、品位和重量,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通过微机程序计量填报“成品过磅单”和“质量证明书”。

在线铝锭信息与质量证明书一致性由铸造车间管理负责,现场管理工作处监控。

5.贸易部门提前通知货位要求,铸造车间按着货位要求进行计量分货位,并对整货位铝锭要认真核对。

现场管理处、贸易部门负责监控。

6.在铝锭计量过程中每个货位必须有两捆或两捆以上的铝锭到其它正常电子衡进行重量核对,如果二个磅秤铝锭重量不一致,偏差超过1kg,应停止计量过磅,对两台电子衡进行二次校验。

在线铝锭计量准确性由铸造车间负责管理控制。

7.对有雨水、雪、薄冰和其它杂物的铝锭不允许过磅计量,待表面处理干净后进行计量,以免影响铝锭实际重量,未处理干净的铝锭视为不合格品。

由衡量工计量入库的铝锭现场管理处负责管理控制,在线铝锭由铸造车间负责管理控制。

8.每台每班要做好记录、维修记录和铝锭在其它电子衡上的校磅记录,记录保存期一年。

六、交验

1.铝锭在打捆前,生产车间必须自检后方可打捆,以免产生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2.生产部门每班生产的合格铝锭应码放在站台固定位置上,并保持行距40厘米以上。

同时要根据生产品位由东向西依次摆放,摆满一行再摆一行,每个货位排列整齐不允许乱摆乱放。

否则不予交验。

3.每班生产的废铝锭、不足捆铝锭、自检不合格的铝锭要放置整齐,在入库时发现不合格品将以考核制度执行;平台铝锭摆放顺序由铸造车间负责管理,现场管理工作处、贸易部门监控。

4.质量部门检查员依据铸造车间每天的8:

20和16:

20在公司网上发送的班组日报信息组织检查入库,报表与实际铝锭不符时,视不符部分铝锭为不合格品。

由铸造车间负责管理,现场管理工作处监控。

5.铝锭表面和外观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上磅进入计量程序、标注重量;由铸造车间负责管理,现场管理工作处监控。

6.铸造车间打捆过程中出现混号铝锭,打捆人员必须用记号笔在整捆(最上面铝锭熔炼号旁)上标注该捆内所含另一种熔炼号,并在当日班组日报中写清楚混号铝锭具体的熔炼号和原因。

现场管理工作处对化验品位一致的混号铝锭进行入库,并要在相应的质量证明书中标注混号铝锭的其它熔炼号,贸易部在销售前要先向客户说明。

整捆铝锭熔炼号的一致性、混号铝锭所含其它熔炼号的真实性由铸造车间管理负责,现场管理工作处监控。

7.检查员对当天存在问题铝锭及时反馈,铸造人员在48小时内

必须处理完毕,且通知现场管理处衡量员重新检查入库

8.现场管理工作处检查员负责人在线计量铝锭的核对、拆分、质量证明书打印、审核货位和成品入库交接工作;同时,现场管理工作处负责对铸造电子衡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9.铸造部门将当日需要复检铝锭送至化验室,化验室需在三日内发布复检结果;铸造车间负责监控。

10.机电车间叉车司机要将已过磅的交库铝锭放在保管员指定位置。

运输车间负责管理,贸易部监控。

11.贸易库管人员要及时与衡量人员核对交库数量、品位及质量,并将质量证明书与实际铝锭仔细核对,每日交库结束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贸易部负责管理监控。

七、其它质管部对铝锭交检合格率和重大质量问题负责向公司上报,并对生产部门产品质量和计量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成品铝锭检查、计量、验收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部门

1

外观

质量

1.1严重的飞边、气孔、夹渣或批量熔炼号不清楚、严重混号的不合格品,当月交检各项累加超过1%。

(包括返修品);

100元一500元

铸造车间

1.2严重机震、缩孔不合格品,当月交检各项累加超过2%;

100元一500元

2

重量

化学

成份

2.1低品位铝锭无计划时,AL99.60以下不合格铝锭,当月交检各项累加超过1%;

100元一300元

铸造车间

2.2未按要求取样或未取样铝锭;

50元/批

3

包装

3.1严重歪垛、斜垛、翘垛(中空)以及打捆不合格,当月交检各项累加超2%;

100元一500元

铸造车间

3.2整捆铝锭块数不符合规定;

50元/捆

4

计量

4.1未定期向计量局申请校验电子衡;

50元一200元

铸造车间

4.2未按每日电子衡秤校验标准要求进行磅秤校验;

50元一200元

4.3电子衡秤有冋题未及时向质管部上报,或擅自标磅;

100元/次

4.4电子衡秤在非正常情况下工作,或计量偏差大于1%;

100元一500元

4.5入库计量和在线计量铝锭所标注重量、品位、熔炼号等与微机(质量证明书)不符;

50元/捆

4.6未按贸易部门要求分货位,或每个货位铝锭不按要求进行重量符合;

50元/批

4.7铝锭表面未处理干净而进行计量,造成铝锭实际重量与计量重量不符,偏差大于1%。

;;

50元一200元

4.8无校磅记录、维修记录和铝锭在其它磅上的符合记录或记录存在冋题的;

50元/项

5

交验

5.1待检区铝锭未按规定摆放,各炉次铝锭混放,当月交检各项累加超1%

50元一200元

铸造车间

5.2未按规定时间在公司网上发送报班组日报表,或报表与头际铝锭不符影响铝锭入库的;

50元/次

铸造车间

5.3返修铝锭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返修后没有通知检查员;

50元/次

铸造车间

5.4检查员对在线计量铝锭核实不仔细,对铸造电子衡秤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不认真,造成入库或出厂铝锭与实际不符;

50元一200元

现场管理处

5.5复检铝锭三日后未出示复检报告;

50元/批

铸造车间化验室

5.6叉车未按要求摆放入库铝锭;

50元/次

运输车间

5.7贸易保管未仔细核实交库铝锭和质量证明书,造成入库或出厂铝锭与实际不符;

50元一200元

贸易仓储

备注:

每项考核各车间(科室)主任连带10%

以上规定及有关事项经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后执行。

本制度由铝

厂质管部负责解释

第四部分电子地磅计量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电子汽车衡和电子的日常管理,维护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过磅程序的规范性,特制定本制度。

1、现场管理工作处负责对地磅进行综合管理、使用部门定期校验和维护。

2、主要计量衡器为:

电子汽车衡和电子地中衡,电子汽车衡是专为出铝车抬包过磅使用的磅秤,其称量范围:

0—50吨、0—60吨;电子地中衡主要为成品铝锭过磅及校验铝锭使用,其称量范围:

0—3吨。

3、电子汽车衡所配备的托利多地磅电子仪表不能直接和220V电

压连接,必须在断电的状态下插拨仪表的连接器,用两个电流转换器接130V电压时使用。

使用磅秤仪表串口时,严格按说明要求进行连接。

4、非过磅车辆、超重车辆以及外单位车辆禁止上磅或从磅秤上行驶。

生产以外的过磅计量,必需经质管部批准后,方可使用汽车衡和电子地中衡;如果车辆不按规定上磅或私自上磅造成的地磅超载、秤体变形、计量数据失真等质量问题,科室将上报公司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

5、各部门作业车辆严格遵守过磅程序,上磅时必须减速直行(抬包车、交库叉车速度5公里/小时),出铝抬包车辆必须停在秤体中间位置,按指示灯信号下秤,不得在秤上拐弯和侧压,进入铸造车间混

合炉的原铝及辅料必须经电子汽衡称重计量后方可入炉。

交库叉车必须将铝锭放置在磅体中间,把叉车叉子完全撤离磅秤,计量员过磅完毕后再将铝锭拉入站台上,在线铝锭校验铝锭完毕后将铝锭放回原货位。

6、每日为铸造车间所留的中、夜计量成品电子地中衡,铸造车间

要负责监管和维护。

7、任何人在清扫地磅及周围卫生时,不得将垃圾和土扫入地磅基

础内。

8、为了保证磅秤的准确计量员要对地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校验,

各作业车辆和司机应积极给予配合。

请外委单位和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磅秤使用制度执行,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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