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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需要知道的就业权利与义务

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

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收集材料、寻找单位、准备面试等方面,而忽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就业制度、市场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在纷纭复杂的职场中,大学毕业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当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毕业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毕业生应该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一、就业中的基本权利

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在《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

(一)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二)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

信息公开,指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必须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时,指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和进行筛选,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三)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

①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

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

②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

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③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

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

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四)知情权。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情况、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工资待遇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规模、地点和拟安排工作的岗位等情况。

(五)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

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

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六)平等待遇权。

用人单位招录毕业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凭关系、走后门以及性别歧视等都是对毕业生平等待遇权的侵犯。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

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

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七)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

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1.解除协议权。

当履行协议后毕业生的权益或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用人单位严重侵害时,毕业生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协议。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申诉权。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七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规定: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求偿权,即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就业中的基本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姐妹,毕业生在享有国家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一)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虽然毕业生在就业时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择业的权利,但是并不能排除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某些行业急需人才的时候,应积极为国家的重点建设工程或项目服务。

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兵役。

(二)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

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进行自我推荐、自我介绍和接受考察时,有义务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反映个人情况,以利于用人单位的遴选,不得夸大其辞、弄虚作假。

(三)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测试或考核的义务。

用人单位为了招聘到符合要求的毕业生,一般都要通过一些测试或考核手段来了解毕业生的情况,通过比较,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

因此,毕业生应予积极配合,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接受用人单位的测试和考核。

(四)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协议或合同,不得无故擅自变更或自行解除。

如果单方违约,必须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五)依照职责完成工作的义务。

(六)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三、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2.高校的保护

3.毕业生的自我保护

第二节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在就业过程中,签订相应的协议时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权益及其义务的需要,对毕业生来说,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

常用的协议文本有两种:

一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一是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劳动合同是就业协议书的延续和法律化。

全面了解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对毕业生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有重要意义。

一、就业协议及其签订

(一)就业协议的含义

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三方各执一份。

作为学校列入就业方案依据的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高校就业协议书是应届毕业生转移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等材料的必需文件(现在有些松动了)。

没有高校就业协议书,高校就不发派遣证。

而没有派遣证,高校就不许毕业生提取档案,就业单位就不接受应届毕业生转移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等。

即使就业单位与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派遣证也无法调动档案,这对毕业生的利益有影响--例如,不算工龄,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者尤其如此。

由上可知,如果没有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书,高校应届毕业生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没有就业单位,档案及户口打回原籍,二是有就业单位,但得不到派遣证;三是办理'缓派'(又称择业代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满两年后仍未落实单位的转往生源地)手续;四是由于档案及户口被转回生源地省(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些手续必须到省会城市办理,比较麻烦。

1.教育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1)毕业生应按照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性就业方案,报毕业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体检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并协议中明确标示的情况,就业协议自行失效,并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

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5)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如有其他的约定,应在备注中注明,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些其他的约定,一定要在备注栏中签字盖章,否则,有可能导致这些其他的约定发生争议。

(6)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需征得对方同意,有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并在不住栏中注明。

(7)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2.就业协议书的填写

(1)毕业生的情况及意见。

个人意见栏:

毕业生应对是否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表明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应将与用人单位在洽谈中达成的基本条件写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2)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

(3)学校意见。

3.备注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洽谈好的一些条件,如违约处理、住房安排、薪资标准等等都可在备注栏里注明。

如果备注内容较多,可另附页,但双方必须签章,以确保附页有效。

(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步骤

毕业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上级单位)——学校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确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招聘毕业生的所有用人单位,应具有经过相关部门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

2.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双方协商条款的内容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特别是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包括试用期或见习期)、违约责任等涉及自身权利和责任条款的内容。

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空白部分画去,或注明以下空白。

备注栏:

关于工资福利待遇、住房条件、服务期限等;明确违约处理办法。

如“毕业生考研、专升本录取或办理出国手续后,协议自行解除”

3.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4.正确对待签约时用人单位的补充条款或协议。

常见的问题有:

(1)毕业生进入单位前的有关问题(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必须获得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材料无虚假);

(2)毕业生进入单位后的有关问题(报到时间、材料、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

5.按规定程序签订协议

6.签名前要三思

(四)就业协议的解除

1.单方解除:

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协议解除。

2.双方解除

(五)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1.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

2.不良后果表现:

(1)就用人单位而言-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计划;

(2)就学校而言-影响和用人单位的友好合作关系;(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影响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整体产生不好的印象。

二、劳动合同及其签订

(一)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就是以合同形式明确用人和劳动者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1)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条件。

(2)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3)是加强劳动法制建设的需求。

(二)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区别

1.两者的作用不同:

2.两者的主体不同:

3.两者的内容不同:

4.两者的法律效力、效力时段不同:

5.两者发生问题处理的部门不同: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必备条款

根据2008你那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九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毕业生在就业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在校大学生不能订立劳动合同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学历、简历造假则合同无效

(4)合同签订时间

(5)试用期长短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如何去履行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义务

现在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只是难在观念上,难在人心上,难在思维方式上!

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毕业生就业期望值偏高,自身定位不准,理想与现实脱节。

所以毕业生就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求毕业生适应社会的发展,转变陈旧的就业观念。

一、毕业生必须转变自身的就业观念

  毕业生的就业观念在择业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当前形势下,大学生就业并不难,难的是找不到符合自己期望值的“好工作”,这也是相当一部分毕业生觉得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很多毕业生毕业之后一定要在大城市、沿海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很多毕业生一心要找一些热门的、高薪的、受人尊敬的、体面的、稳定的工作。

由于竞争激烈,造成了就业难的假象,实际上各地各行业人才缺口挺大,广大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基层对大学生的需求量相当大,可供大学生施展才华的空间也很广阔,但是很多大学生都不愿意去。

  此外大学生还应该改变职业有高低贵贱之分的观念。

有些毕业生把从事体力劳动是“低贱”的,其实职业无贵贱,凭自己的劳动换取报酬养活自己都是一样的高尚,无根据地给自己定位,不肯改变自己的就业取向,不肯降低自己的身价,这可能也是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原因之一,这也缘于中国传统的家庭教育方式。

中国的父母是“无尽无休地养着”孩子,不惜血本给孩子“上好幼儿园、好小学、好中学、好大学”,孩子毕业了,又帮孩子“托关系、走后门找工作,买房子,娶媳妇,带孩子”。

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长大,毕业生在学校里根本就没有也不可能有生存危机,同时也造成了年轻人依赖性过强,迟迟不能自立的性格。

毕业生就不会出于生存的考虑,从内心深处产生出一种找到一个工作以维持生存的紧迫感。

 

为此,有人形象地说,“饿了三天没有饭吃,三天就能找到工作;如果明天没饭吃,今天就能找到工作。

”而这种有吃有住、有穿有用、有家里养着的毕业生对找工作没有一种紧迫感,对工作挑挑拣拣,最后耽误了就业。

  因此,要解决就业难问题,首先要毕业生有生存危机,在此基础上树立先生存、后发展的就业观,也可以说是“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就业观念。

  所谓先生存、后发展的就业观就是指在找工作时,先解决生存问题,在保证生存的基础上再考虑这一岗位是否适合自己,是否符合自己的兴趣,自己能否得到提高,将来发展潜力如何等问题。

 因此,从底层做起、从普通岗位做起,通过发挥自身的能力去获得精英岗位将是以后毕业生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毕业生只有认清现实,调整自身的就业期望值,将它放到一个合理合适的水平,这样才能走好职业成功的第一步。

  二、毕业生家长必须转变就业观念

  爱面子、求稳定、讲收入、不愿让子女远离自己到外地工作,这就是家长影响孩子就业的种种表现。

  大学毕业生小李本来想加盟一家电脑店,可因为母亲的强烈反对,失去了一次就业机会;小王在居委会的帮助下,本来可以到私营企业就业,可因为父亲认为在私企工作不稳定,只好放弃了;小红干服务员干得好好的,可因为母亲的一次同学聚会伤了面子,只好辞掉了;小何本来在北京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可父母强烈要求他回到他们的身边,最终他打道回府……

  太多的事例表明,在毕业生求职的道路上,毕业生家长的就业观念已成为影响毕业生实现就业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是毕业生自己在求职的道路上徘徊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另一方面家长的期望值过高助长了毕业生这种徘徊的情绪,就业焉能不难?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已成为不少毕业生和他们家长的共同心愿。

但现实是无情的。

  那么面临竞争,是退而求其次先就业后择业,还是“高攀不上、低不肯就”地失业,是很多毕业生父母面临的问题。

  很多专家看来,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加强转变就业观念的宣传,二是要家长帮助孩子积累实际的工作经验。

只有父母转变就业观念,让子女试着从基层做起,才能积累足够的经验,从而实现职业的提升。

  曾在北大当过老师,曾在美国刷过盘子、扫过街,如今因为“新东方”成功而名利双收的徐小平,在他的《骑驴找马》一书中指出,就业难的问题,只是难在人心上,难在观念上,难在我们的思维方式上!

许多大学生不愿意去小公司,不愿意做没有底薪需要靠业绩提成的工作;不愿意做服务性的工作,认为国企、国家机关才稳定、体面,这是一种自主创业的企业家精神在中国学生身上的严重缺失,而他们自小所处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对此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此,徐小平强调:

家长、社会为孩子树立养活自己永远是第一位的思想,是解决就业难问题的关键所在。

希望更多的毕业生家长像他们一样,在子女就业问题上当好参谋,鼓励和支持子女自主创业,到艰苦岗位就业和走出去就业。

三、企业必须转变用人观念

  有的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随意提高用人标准,本来对文化素质要求不高的工作,非要招用中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女性就业不平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还有部分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不履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大量使用廉价外来劳动力,不愿录用本地的失业人员就业,即使录用了,既不认真加以教育和管理,也不关心和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而是任其失业,造成劳动关系极不稳定。

  可以这样说,任何先进的学校教育,都不可能提供100%适合所有企业所有岗位的现成人才,而只能是“准人才”。

另外,由于目前的教育本身具有的作用滞后的特点。

所以,许多企业苛求大学毕业生必须“立刻能用”和““立刻好用”的用人观,既是企业对教育特征认识不足的结果,也是目前急功近利的社会风气对企业产生影响的一种反映。

  因此,企业在招聘时必须接受这样的现实:

刚刚走出校门的大中专毕业生,他们身上普遍具有所学知识和专业结构与企业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的共同特征。

因为,这不是他们个人造成的也不是他们能够弥补的,这需要企业在了解这种现象产生的历史背景的前提下,尽己所能加强本企业对新员工培训的强度和力度,使他们尽快进入角色,成为企业的有用之才。

从现代企业管理的角度讲,企业组织中的教育职能是至关重要的。

管理大师美国学者彼得•杜拉克曾经指出:

“能够把管理者和其他人区分开来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他们的教育职能。

”这个教育当然也包括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和训练。

树立面向基层的观念,调整期望值。

国家重点建设单位、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一些中小城镇、集体、私营、联营企业和股份制等类型的企业又极其缺乏人才。

这些地方正是毕业生择业的广阔天地,也是施展才华,成才的好去处。

因此,毕业生在择业时,要根据社会需要,确立面向基层,树立哪里需要就到哪去,这才是务实的择业观。

一、转变依赖学校、家庭的观念

随着人才市场的建立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毕业生就业主要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双向选择。

这就决定,毕业生就业必须转变依赖学校、依赖家庭的观念,要依靠自身的实力,要对自己准确定位,大胆推销自己。

二、转变一次就业定终身的观念。

随着人事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各种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将是一种普遍现象和必然趋势。

社会将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不断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

同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企业兼并、联合、重组、破产、裁员、分流等会时有发生,所以大多数人企求的一次就业定终身变得不现实。

这就要求我们每个毕业生转变一次就业定终身的观念,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先生存,后发展”的观念,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不断的学习发展,要有随时准备重新择业上岗的思想准备。

三、转变狭隘的“专业对口”的观念。

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观念是认为大学的专业分得越细越好,专业之间有一种难以逾越的鸿沟。

事实上,大学教育只是一种基础教育的延伸,毕业生所掌握的只是专业所涉及的最基本的内容。

因此大学生还应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面,注重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要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宽自己的择业领域。

例如:

吕学彬(旅游管理专业)江苏南通农化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现在吉林区域经理。

四、转变择业盲目攀高的观念。

很多学生不顾自己的实际情况,择业过程中盲目攀高,追求“三高六点”式的职业(“三高”即起点高、薪水高、职位高,“六点”即名声好一点、牌子响一点、效益高一点、工作轻一点、离家近一点、管理松一点),缺乏到生产一线、基层去锻炼和艰苦创业的思想准备,就业愿望脱离自身条件、就业实际和国家需要。

为此,毕业生要处理好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不要一味盲目追逐热点,而应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选择最能适应自己的职业,从最基本的一步一步做起。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八项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例如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等。

劳动者应履行的五项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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