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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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韶山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序号

类别

项目

实施依据

执行单位

1

农林业

限制投资:

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2.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3.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4.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5.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6.松脂初加工项目;7.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8.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9.珍稀植物的根雕制造业;10.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11.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12.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13.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14.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15.在林地上从事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禁止投资: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3.农村传统老式炉灶炕;4.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工艺;5.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6.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原料林基地;7.种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工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市发改局及有关职能部门

2

煤炭

限制投资:

1.单井井型低于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项目;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

禁止投资:

1.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2.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4.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5.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6.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7.PG-27型真空过滤机;8.X-1型箱式压滤机;9.ZYZ、ZY3型液压支架;10.木支架;11.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市发改局及有关职能部门

3

电力

限制投资:

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3.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禁止投资: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4.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市发改局及有关职能部门

4

石化化工

限制投资:

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4.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7.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12.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市发改局及有关职能部门

4

石化化工

禁止投资: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013年,青海格尔木、新疆泽普装置除外),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2015年)生产装置,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3.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2013年),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2015年),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9.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10.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1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12.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13.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14.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15.高毒农药产品:

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2011年);16.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农药产品:

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17.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市发改局及有关职能部门

5

信息产业

限制投资:

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市发改局及有关职能部门

6

钢铁

限制投资:

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9.含铬质耐火材料;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的项目,单炉7.5万吨/年以下、每组30万吨/年以下、总年产60万吨以下的半焦(兰炭)项目;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19.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20.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市发改局及有关职能部门

6

钢铁

禁止投资: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西部地区3.8米捣固焦炉可延期至2011年);无化产回收的单炼焦生产设施;3.土烧结矿;4.热烧结矿;5.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6.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7.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8.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9.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10.化铁炼钢;11.复二重线材轧机;12.横列式线材轧机;13.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14.叠轧薄板轧机;15.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16.热轧窄带钢轧机;17.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18.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1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21.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22.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23.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24.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2012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25.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26.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27.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28.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2012年);29.1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锰铁高炉;30.煅烧石灰土窑;31.每炉单产5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32.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33.单条生产线规模小于20万吨的铸铁管项目;34.环形烧结机;35.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化炉);36.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下的化合槽(2011年),化合槽有效容积150立方米以下的生产设备;37.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012年);38.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012年)。

39.6300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电炉(2012年)(国家贫困县、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2014年);40.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41.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42.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以上、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上、170立方米及以下的倾倒槽(2014年);43.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44.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45.热轧硅钢片;46.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47.热轧钢筋:

牌号HRB335、HPB2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市发改局及有关职能部门

7

有色金属

限制投资:

1.新建、扩建钨、钼、锡、锑开采、冶炼项目,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3.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4.铅冶炼项目(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项目除外);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直接浸出除外);6.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7.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8、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

禁止投资:

1.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3.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4.铝自焙电解槽及100KA及以下预焙槽(2011年);5.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11年);6.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7.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8.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9.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10.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11.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铝、再生铅项目;12.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13.铜线杆(黑杆)生产工艺;14.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15.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16.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17.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18.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19.离子型稀土矿堆浸和池浸工艺;20.独居石单一矿种开发项目;21.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项目;22.氨皂化稀土萃取分离工艺项目;23.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24.矿石处理量50万吨/年以下的轻稀土矿山开发项目;1500吨(REO)/年以下的离子型稀土矿山开发项目(2013年);25.2000吨(REO)/年以下的稀土分离项目;26.1500吨/年以下、电解槽电流小于5000A、电流效率低于85%的轻稀土金属冶炼项目;27.铜线杆(黑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市发改局及有关职能部门

8

黄金

限制投资:

1.日处理金精矿100吨以下,原料自供能力不足50%的独立氰化项目;2.日处理矿石2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3.日处理金精矿10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4.年处理矿石10万吨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东北、华北、西北)、年处理矿石20万吨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华东、中南、西南);5.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6.年处理砂金矿砂30万立方米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7.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

禁止投资:

1.混汞提金工艺;2.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3.无环保措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4.日处理能力50吨以下采选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市发改局及有关职能部门

9

建材

限制投资:

1.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2.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3.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生产线;4.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5.3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6.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7.粘土空心砖生产线(陕西、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宁夏除外);8.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9.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10.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11.10000吨/年以下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和8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12.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13.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

PCCP-L型:

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

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

禁止投资:

1.窑径3米及以上水泥机立窑(2012年)、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2.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3.无复膜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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