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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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三)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第十条被套期风险是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一条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集团内部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二条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企业可以就该风险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三条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可以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

  第十五条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套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第十六条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

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十八条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为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一条

(二)的要求,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二)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第二十三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三)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第二十四条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

(二)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

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第二十五条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二十七条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第二十八条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对于不属于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

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

  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网上搜索,笔者发现:

国内市场可供企业套期保值的工具相当匮乏:

中国金融期货市场至今没有一个品种上市;商品期货市场(上海、大连、郑州三大期货交易所)目前只有19个交易品种;外汇方面仅有银行代理全球远期外汇交易。

在国内市场套期保值的企业甚少,部分企业到国外寻求套期。

那么,参与套期保值的企业有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呢?

  笔者选择在金融危机中首当其冲的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就其实施现状做了网上搜索:

以最有可能参与套期保值的行业和地区的上市公司做为样本搜索范围。

搜索路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区>按行业搜索:

选择金属企业34家;交通运输企业47家;又按地区搜索广东地区37家,剔除其中与行业交叉选项5家。

搜索对象:

2007、2008年间财务报告。

搜索目标:

资产负债表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润表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其金额变动原因说明(重点搜索其中套期保值信息)。

  搜索结果显示:

在113家上市公司中,有39家报表出现搜索目标,其中有12家披露套期保值说明(见表1)。

  从搜索结果看,由于国内套期市场不够发达,2/3公司不是在国内而是在国外市场操作,参与套期保值的企业较少,此次统计有10%(12/113)。

根据对表1的套期保值说明及其财务报表附注信息的考察分析,在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执行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一、套期保值分类问题

  根据12家公司报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随着其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减而变动来判断,他们全部都将套期浮动盈亏记入当期损益,即均将套保业务归属于公允价值套期。

因为根据新准则,套保业务分为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如果归属前者,则套期浮动盈亏记入当期损益,影响当期利润;如果归为后者,则套期浮动盈亏记入资本公积,影响所有者权益。

由于新准则对二者的分类边界不清并且存在交集,企业无法依此操作,因而如何分类完全取决于企业自己对风险管理的策略而不是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不准”导致企业滥用“公允价值套期”。

  二、套期会计方法问题

  按照24号准则,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具体核算是:

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反向并几乎等额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并同时等额反向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套期)或“资本公积”(现金流量套期),结果是无论对当期损益还是对所有者权益影响都不大。

这种套期会计方法传统上称为待冲法(葛敬东,2003),因其双边核算,复杂繁琐,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套期保值原理和减轻企业财务信息的波动性。

但因其确认期货(套期工具)的同时也确认标的物现货(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并在持仓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日又同时确认其二者公允价值变动,而期货与现货在任意时点上的价格(公允价值)变动都几乎是相等的,与此同时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资本公积”也几乎金额相等,方向相反,因同一账户同时一借一贷同等金额则可相互抵销,所以在核算的客观效果上可能会掩盖风险,麻痹会计信息使用者。

  然而,从12家公司报表的前后期比较看,他们并未采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而是采用了直接法,即只确认套期工具及其公允价值变动而未确认被套期项目及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这就是其套期保值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有较大幅度变动的原因。

如中国远洋在三季报中指明:

“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未按照套期会计核算的尚未结算的远期运费协议(FFA)应付部分的公允价值增加;“公允价值损益”是持有的未按照套期会计核算的尚未结算的远期运费协议(FFA)因波罗的海运费指数下跌导致的公允价值损失。

  三、套期工具种类界定问题

  24号准则没有对套期工具种类做出界定(仅在应用指南中指出衍生工具包括的种类),而且也未对套期工具披露的准确性作出规定,如要求必须按套期工具类别名称披露等,由此而来的问题是:

公司披露的套保工具类型与其持有的合同实质属性不一致。

例如,持有的本是远期合同,却披露为期货或期权,即冒名披露;或者只披露持有衍生工具,而不披露持有哪种工具,如大海藏针。

两者都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因为远期、期货、期权合同,本是金融市场约定俗成的三个不同品种的概念,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若披露不准确,将危害报表阅读者的利益。

  从东航披露持有“航油期权”却如此巨亏看,其持有的不是期权,期权最多亏掉期权费,因若亏损超过期权费买方是可以放弃的。

而国航持有“油料衍生工具”披露的概念更加模糊。

其财报披露说:

“由于近期国际原油价格急剧下降,导致公司持有的油料衍生工具(2008.6-2011.6三年期)于2008年9月30日时点公允价值为-9.61亿元。

上述公允价值将随着原油价格和金融市场的变化及仓位调整情况而变动,若原油价格保持较低水平,公司的航油现货采购成本也将降低;若原油价格上升,公允价值负值将相应回转。

”由此推知,其持有的不是期货,因期货最长半年且在场内竞价成交可以提前平仓,不必非等到期交割。

而航空公司持有的只能是或者相当是远期合同,实质是必须至2011年到期日按合同价(锁定在08年6月的价格,估计至少140美元/桶)买入航油,而现在油价约53美元/桶。

远期合同是最原始的衍生工具,风险不能转移,显然不是期权。

  四、套期保值列报问题

  根据新准则,一般企业套期业务被“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项目中,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并在报表附注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项下列出“交易性金融资产”表格,在表中“衍生金融资产”栏目(一般企业没有设置套期工具栏。

只有商业银行专设“衍生工具”表格并下设“套期工具”栏)中列载反映。

如果报告主体不做报表附注说明,则“内含”其中的套期业务便无从披露;即便披露套期保值而未说明套期工具名称,报表阅读者仍无从知晓报告公司所做套期是否能保值,如国际航空,即便报出衍生金融工具,也不知其是何种工具及风险如何。

可见套期保值会计信息列报准则本身是”深藏不露”型的,给企业创造了掩藏实质信息的漏洞空间。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以及金融海啸下IASB和FASB联合发布征求意见稿《减少金融工具报告的复杂性》(李红霞等,2008)的改革精神,笔者建议对我国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的适用性作出调整。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人民出版社,2008,(12).第一版:

411-430.

  [2]葛敬东.高级财务会计学[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8).第一版:

182-233.

  [3]李红霞.会计国际趋同及国外相关组织近期动态[J].会计研究,2008,(11):

91.

财政部于2006年2月5日制定发布了新版《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对套期业务的确认、计量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采用一步到位的策略,直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

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规范套期保值的会计核算,也有利于提高境内外资本市场信息的可比性。

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会计主体质量等方面均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在执行中有一定难度。

本文将主要探讨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一、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方面的衔接问题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出台前,企业对商品期货业务处理遵循的是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2000年颁布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代替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对此,企业将面临如何对这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账务处理,使之前后衔接的问题。

  1.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缺乏指导性。

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第2章第6条规定: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但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并未规定该采用何种方法来处理这项会计政策变更。

企业无法明确,是采用追溯调整法将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调整变更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以及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还是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调整变更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在这一问题上没有给出统一的指导性意见,不利于企业的实务操作。

  2.套期保值的特殊性使追溯调整法的运用存在困难。

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前提之一是企业能够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

然而套期保值的特殊性使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很难计量。

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合同期限可能较长(如国内上市公司江西铜业在其2005年年报附注中披露的远期采购合同期限通常是10年),导致追溯调整的会计期间过长,使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的计算有一定难度,且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数值可能较大将引起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大的波动;二是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要求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我国尚缺乏成熟的市场体系和完善的评估机制,追溯调整时对追溯期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很大难度。

  

(二)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核算问题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第1章第3条将现金流量套期定义为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对于符合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可以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其基本思想是将有效套期部分直接确认为权益,将无效套期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然而实务操作中,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适用条件的认定、现金流量套期的确认、计量等方面尚存在以下问题:

  1.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适用条件认定存在问题。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方法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

但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企业可能利用对条件的认定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从而为企业粉饰财务报表、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能性。

  

(1)企业对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具有自主性。

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之一是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

这项指定涉及主观认定,主要由企业的意见来决定。

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有的企业可能对符合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保值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而其他的企业又按照规定运用套期会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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