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物流供应链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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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物流供应链业务实施细则
XXX银行物流供应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物流供应链业务的含义和特点1
第三章物流监管企业的分类2
第四章物流供应链业务的基础业务模式2
第五章合作物流企业的营销和准入5
第六章物流供应链业务的授信审查8
第七章附则12
附件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物流供应链业务的营销管理和业务指导,提升风险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推动本行物流供应链业务的发展,根据《XXX银行供应链业务管理办法》及《XXX银行供应链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物流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物流供应链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第二条本行物流供应链业务是指在供应链管理过程中,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与本行的合作,应用和开发各种金融产品及金融方案,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货币资金的运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结算等服务的金融业务。
第三条物流供应链业务的特点是服务对象(链属企业)为各行业符合准入条件的的中小企业,其中也包括中小物流企业。
物流供应链业务主要参与方为第三方物流监管企业、金融机构、客户,物流监管企业在物流供应链业务中是重要的运作方。
物流供应链业务的开展依托于第三方物流监管企业的监管能力、信用担保以及对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控制能力。
第三章物流监管企业的分类
第四条按与本行合作的方式划分,合作的第三方物流监管企业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物流监管企业、物流核心企业、物流平台。
物流监管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有运输、配送、仓储及监管等专业资质,为本行物流金融业务提供第三方货物监管服务的企业。
如:
大型仓储公司、港口码头、专业监管公司等。
物流核心企业是指在信息流、资金流、物流方面具有控制能力,本行依托其信用或担保,应用和开发各种金融产品及金融方案,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物流企业。
如:
大型运输公司、大型供应链公司、核心厂商等。
物流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将物流参与各方、信息流、资金流、业务流进行整合,为中小物流企业及个体提供物流信息化的解决方案的平台,包括:
专线平台、车货匹配平台、仓储平台、物流科技平台、电商物流平台等。
第四章物流供应链业务的基础业务模式
第五条依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与物流监管企业合作开展监管类物流供应链业务的模式如下:
(一)仓单质押担保融资模式
仓单质押担保融资是指企业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本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仓单是指物流企业与存货企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后,物流企业对存货人交付的存货进行验收后向存货企业签发的一种物权凭证。
(二)存货抵质押融资模式
存货抵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通常包括静态抵质押授信模式和动态抵质押授信模式。
1.静态抵质押授信模式
静态抵质押授信模式是基于动产质押物流金融模式的最基础运作模式。
该模式是指本行与第三方物流监管企业、融资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借方企业将其拥有的存货作为担保向银行出质或者抵押,并同时将抵质押的存货转交给银行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保管,以获得本行贷款的支持活动。
静态抵质押授信中,抵质押物不可以以货易货,客户必须归还贷款或要缴纳保证金才能获得相应的提货权。
2.动态抵质押授信模式
动态抵质押授信模式是在静态抵质押授信模式的延伸、创新产品运作模式。
动态抵质押中本行对客户抵质押的商品价值设定最低限额,允许动产存货价值在限额以上的商品出库,客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以新货置换库存里货物。
(三)保兑仓融资模式
保兑仓融资模式是指核心生产厂商、经销商、本行和第三方物流监管公司四方共同合作,买方——经销商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支付工具,第三方物流监管企业受托保管货物,卖方——核心生产厂商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的敞口金额部分退款或回购货物,买方——经销商分批追缴保证金分批提货,货物从第三方物流公司出库必须凭加盖银行预留印签的发货通知书的一种融资服务模式。
(四)未来提货权质押融资
未来提货权质押融资是指核心厂商、中小贸易、银行和第三方物流公司共同合作,以核心厂商和中小贸易商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项下的未来货物权利作为质押物,以销售回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银行为中小贸易商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
(五)开证监管模式
开证监管是指银行为进口商开具立信,进口商利用信用证向国外的生产商或出口商购买货物,进口商会向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余部分则以进口货物的货权提供质押担保,货物的承运、监管及保管作业由物流企业完成。
第六条依托物流企业的信用,与物流核心企业合作开展信用担保类物流供应链业务的模式如下:
(一)替代采购模式
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集中向银行合作第三方物流企业下订单,进行集中订购,银行针对该供应链中小企业的集中采购额和核心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情况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综合授信,物流企业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第三方物流企业代替中小企业向核心企业进行采购,中小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交付货款,物流企业放行相应的提货权给中小企业。
(二)信用担保模式
以物流核心企业信用或担保为增信手段,为其链属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业务模式。
(三)统一授信模式
统一授信模式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物流企业的规模、经营业绩、运营现状、资产负债比例及信用程度,授予物流企业一定的信贷额度,物流企业直接利用这些信贷额度向相关企业提供灵活的质押贷款业务,由物流企业直接监控质押贷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依托物流平台整合物流参与各方信息流、资金流、业务流的优势,通过其提供沉淀的企业交易数据、信用风险数据,本行可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直联等电子渠道,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交互业务信息、单据和凭证,为物流平台上的客户、核心企业和监管企业提供便捷、自助的线上融资、对账、管理等供应链金融服务。
第五章合作物流企业的营销和准入
第八条物流供应链业务开展的重点是与优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展开深度合作以此来拓展金融业务,应选取综合实力强、信用良好以及优势明显的物流企业做为合作对象,其重点营销的合作对象类型如下:
(一)具有广泛运输网络和供应链管理能力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型物流企业和供应链管理公司。
(二)具有较强质押监管能力的大型仓储企业以及港口码头企业。
(三)具有大量用户(含物流企业及个体用户)、较强科技开发实力以及结算功能的开放性物流平台。
第九条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上下游企业以及所辐射的各行业中小企业是本行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主要客户(链属企业)。
为使本行物流供应链业务迅速形成规模和效益,重点营销的客户类型如下:
(一)从事批发、大宗商品交易和进出口贸易的贸易型企业。
(二)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具有易储存、易变现、价格相对稳定、单位价值较高特点的生产加工企业或贸易商。
(三)依托大型物流企业运营网络开展业务的中小物流企业。
(四)物流平台上交易活跃、订单充足、资信良好的中小企业。
第一十条物流监管企业的合作准入按本行《XXX银行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一条物流监管企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具备合格准入资格,完成合作准入后,有效期为3年。
(一)参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评级,列入《A级物流企业名单》且达到AA级及以上评级的仓储型物流企业。
(详见附件1)
(二)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发布的《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进行评价,由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组织评价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的物流企业。
(详见附件2)
(三)参照《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综合进行评价,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评价达到AA-及以上的物流企业。
(详见附件3)
(四)全国性物流监管企业、海关保税监管仓、国家级大型港口、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地、市级以上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具有局部垄断地位的码头。
第一十二条本行物流核心企业的资格准入标准如下:
(一)物流核心企业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稳定经营三年及以上。
(三)具有相应的运输、仓储或监管等物流行业经营资质,从事危化品等特种物流行业的,需具有相应的经营许可。
(四)原则上企业的质量管理应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财务指标原则上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如下: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2.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
3.资产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不得低于5000万元。
(六)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七)对于出现如下任一情形的,本行不得对其进行资格准入。
1.有不良资信记录,整改后仍不符合我行要求的。
2.缺乏合作意愿,甚至存在较大道德风险隐患的。
3.经营前景不稳定,存在较严重财务、经营问题的。
4.主要经营资产已经设定抵押或质押,或提供对外担保、连带负债超过自身净资产5倍的(不含物流监管责任形成的连带负债)。
5.涉及可能需要赔付超过净资产50%以上重大诉讼的。
(八)物流核心企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具备合格准入资格。
1.参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评级,列入《A级物流企业名单》且达到AAA级及以上评级的物流企业。
(详见附件1)
2.参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制定的《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评级,列入《物流企业信用评价A级信用企业评级名单》且达到AA级及以上评级的物流企业。
3.经权威机构排名并列入世界500强、中国百强企业和xxxx50强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A股上市公司或国企控股的物流企业。
第一十三条由于物流供应链业务的链属企业具有行业广泛性的特点,应在物流供应链方案中设定各行业链属企业的具体准入标准或提供客户准入名单。
第六章物流供应链业务的授信审查
第一十四条监管类物流供应链业务项下物流监管企业的合作资格审查在合作准入环节完成,授信审查环节对物流监管企业的监管授信额度进行核定。
第一十五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对监管类物流供应链业务的合作商额度和项下物流监管企业的监管授信额度进行合并审查,由总行授信管理部提交初审意见并报送至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由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给出最终授信意见。
第一十六条监管类物流供应链业务的审查要点如下:
(一)经营风险
1.链属企业经营情况及销售回款情况是否正常。
2.关注链属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主要销售回款是否进入我行结算账户,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3.存货是否处于正常水平,是否过度囤货和存在投机炒作行为。
(二)质物风险
1.质物是否有市场需求且易变现。
2.质物是否易保存、易评估且品质稳定。
3.是否为质物购买保险且第一受益人是为本行。
(三)货权风险
1.质物所有权是否明确。
2.质权是否真实有效,是否重复质押,是否足值。
3.质押手续是否完整有效。
(四)跌价风险
1.质物价格是否相对稳定。
2.是否有管理跌价的风控预案。
3.质押率的设定是否合理。
(五)监管风险
1.监管方是否能尽职履行监管责任和具备较强的监管能力。
2.方案是否具备严格的监管操作流程。
(六)违约风险
1.方案中业务参与各方的权责设定是否明确并能有效追溯其违约责任。
2.方案是否预设有违约处置预案。
(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适当放宽监管类物流供应链业务的授信审查标准。
1.物流监管企业具备较高主体信用,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担差额回购责任或差额补足责任等增信措施的。
该类物流监管企业包括:
全国性物流监管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具有垄断优势或行业内的优质企业等。
2.引入风险管理公司,针对质押监管类物流供应链业务中的跌价和违约处置风险形成完善风险处置预案的。
风险管理方包括:
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物流监管公司控制的贸易公司或大型贸易企业等。
3.物流监管企业对供应链债项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等)具备较强控制能力的,该类物流监管企业包括:
海关保税监管仓、具有局部垄断地位的码头、核心厂商等。
第一十七条信用担保类物流供应链业务的审查要点如下:
(一)物流核心企业的信用是否良好,是否具备为链属企业提供担保的规模和实力。
(二)物流核心企业是否具备较稳定的盈利模式。
(三)物流核心企业不能与链属企业或其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四)关注链属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主要销售回款是否进入我行结算账户,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五)着重理清链属企业与物流核心企业之间的关系(如:
核心企业为链属企业提供仓储管理、运输配送、代采代付、代销代收、供应链管理等一种或多种服务,或与链属企业存在着加盟合作、业务分包、委托代理关系),分析物流核心企业对链属企业的控制能力,判断供应链业务合作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物流核心企业是否能把控链属企业的货款、运费、保证金等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否具备真实性和有效性。
2.链属企业货物的运输、存储、采购、分销环节是否主要在物流核心企业的物流网络中流转。
3.链属企业的主要业务订单是否来源于物流核心企业。
4.链属企业在运营管理、信息系统、物流网络、运输工具、仓储管理、成本控制、采购分销等维持企业正常运营的基本条件方面和供应链管理方面对物流核心企业的依赖度。
(六)根据链属企业与物流核心企业之间的关系特点,匹配相应的信贷产品。
(七)关注行业政策,分析物流业与当地经济政策的联系,是否受当地经济状况、工业发展及商业发展影响。
第一十八条各分行和总行营业部可在权限内自行制定物流供应链链属企业授信审查的相关办法、规定以及细则等,以此作为有权审批机构对链属企业授信的审查标准。
第一十九条物流供应链业务中有关授信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退出管理等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我行《XXX银行供应链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总行公司金融部另行发文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xxxx省A级物流企业名单
2.全国担保存货管理企业名单
3.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