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扫面积测量标准正文草稿070212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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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扫面积测量标准正文草稿070212改

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算和统计方法

1范围

1.0.1为规范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算和统计,提供环境卫生基础数据,推动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保证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量、计算、统计方法及测量工具。

1.0.3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面积的测算和统计。

其它道路、城市广场和绿地清扫、保洁面积的测算可参照使用。

城市建设测绘等工程测量不适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有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T

11463

电子测量仪器可靠性试验

GBJ

124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CJJ

37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65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JJG

703

光电测距仪检定规程

JJG

100

全站型电子速测仪检定规程

3术语和定义

3.0.1道路隔离带isolatedareaofroad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起分隔不同功能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区域。

3.0.2交通渠化岛trafficislands

十字交叉口和丁字路口设置的引导不同行进方向车辆和行人的交通岛。

3.0.3快速路expressway

提供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的城市道路。

包括中间分车带及其进出口。

3.0.4主干道mainroad

以交通功能为主,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

一般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

3.0.5次干道secondarymainroad

城市各区域内连接主干道,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3.0.6一般道路generalroad

以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和承担服务功能为主,连接主次干路与街巷道路的道路。

3.0.7街巷道路streetsandalleysroad

以解决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为主,实现居住小区、商业区内部区域联系和单元间进出的道路。

3.0.8优先级PRI

为解决道口或其他特殊路段测量、数据处理及其面积归属问题,而确定的同一地点不同道路优先录入、统计的次序。

道路的优先级遵从以下规定:

①高级别道路相对于低级别道路为高优先级(道路级别见:

本标准4.1条);②同一级别道路以平行于城市发展主轴线道路为高优先级。

3.0.9港湾式停靠站harbor-stylestops

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用局部拓宽行车道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4分类

根据建设部关于城市道路等级划分规定,结合道路现状、功能、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道路等级。

4.1道路通行等级分类

一类:

主干道(含城区快速路);

二类:

次干道;

三类:

一般道路;

四类:

街巷道路。

4.2道路路面面层分类

1、行车道:

沥青、砼(水泥)、块石、碎石、土(含三合土)

2、人行道(含广场):

沥青、砼(水泥)、人行道板(砖)、釉面砖、块石、碎石、土(含三合土)

4.3道路附属构筑物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隔离护栏(墩)、绿化带(花坛)、交通环岛、公交车站。

5测量的量

5.1长度单位:

米(m)

5.2面积单位:

平方米(㎡)

5.3测量误差控制:

测量的误差:

±1%。

6测量仪器设备

6.1测量设备

根据场地和环境,可选择:

GPS手持机、全站仪、测距仪、卷尺、比例尺等。

6.2电子设备应符合GB/T11463《电子测量仪器可靠性试验》执行。

6.3全站仪应满足JJG100《全站型电子速测仪检定规程》要求。

6.4测距仪应符合JJG703《光电测距仪检定规程》要求。

7测量方法

7.1长度和宽度的确定

7.1.1道路的总长度应根据道路行车道中心线的长度确定;

7.1.2道路的分道(如慢车道、人行道)长度应根据分道靠近道路中心线一侧的长度确定。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长度以道牙线的长度确定。

7.1.3道路的宽度测量时,所有宽度的测量线均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7.1.4道路的总宽度应根据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基脚线(或硬路肩外边线)间的总宽,应包括人行道(两侧)、非机动车道(两侧)、机动车道以及道路分隔设施的宽度。

7.1.5分道宽度测量应以分道建(构)筑物边线或标识线中心确定。

7.2道路分段方法

7.2.1路面宽度、结构明显变化(≥10%)的地段应分段分片测量和统计。

7.2.2跨区(市辖区)道路应尽量按区属范围分段测量和统计。

7.2.3宜以交叉路口、行政区界限、道路起点、道路终点为路段的起止标志点。

7.2.4特别地段处理

1、桥梁

桥梁包括跨江跨河桥梁、跨街人行天桥以及立交桥、高架桥,应从桥梁引桥的起、止点为测量起点和终点;

2、隧道,隧道包括地下行车道和人行地下通道。

应从隧道引道的起、止点为测量起点和终点;

3、广场游园

广场游园面积应单独测量、统计,其外侧人行道应计入城市道路清扫范围;4、交通环岛

交通环岛应单独测量、统计;

5、步行街

步行街街面面积计入人行道路面积。

7.3测量技术方法

各测量项面积一般按水平投影面积测算。

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量可采用以下方法:

7.3.1图纸计算法:

根据竣工图纸中标注数字计算道路清扫面积。

7.3.2地图判读法:

根据现状地图或卫星图片,测算出道路的长、宽等计算项,从而计算出道路清扫面积。

7.3.3仪器测量法:

利用全站仪、测距仪等仪器,根据测绘学原理和技术,测量出道路的长、宽等计算项,从而计算出道路清扫面积。

7.3.4简易测量法:

利用卷尺等较简易工具,测量出道路的长、宽等计算项,再计算道路清扫面积。

7.3.5GPS求积法:

利用GPS仪器,直接读出所测点的坐标及被测段长、宽和面积等计算项。

7.3.6综合测量法:

将以上几种方法综合运用,可以提高测算精度,降低测算工作量。

8计算方法

基本计算公式见式8-1

S=L·d(㎡)8-1

S:

面积(㎡);

L:

长度(m):

d:

宽(m)。

路型不规则的地段应采用平均宽度与道路长度的乘积计算。

见式8-2。

S=∑Lidi(㎡)8-2

Li第i次测量的长度

di第i次测量的宽度

9统计与处理

9.1道路清扫面积的组成

9.1.1道路清扫总面积为车行道、人行道以及隔离带的面积之和,不含绿化隔离带的面积。

见式9-1,图1。

S=S1+S2+S3+S4-S5(㎡)9-1

S:

清扫总面积

S1:

机动车道面积

S2:

非机动车道面积

S3:

人行道面积

S4:

隔离带面积

S5:

绿化隔离带面积

 

图1

9.1.2分快慢道的机动车道应按快慢道计量统计;

9.1.3道路两侧各测量项应分别计量统计。

9.2交叉道口面积处理

9.2.1交叉道口面积统计在优先级高的道路中。

如图2(B为A的上级道路),阴影1、2、3、4、5部分面积计入B路中,A路的长度至A4点止。

9.2.2道路沿线小道口面积(人行道连线以内部分)统计在道路人行道面积内。

如图3,阴影1部分的面积计入A路的行车道面积内。

9.2.3道口设有渠化岛的,应在道口行车道面积中扣除,渠化岛的面积按其面积构成分别计入绿化和人行道内。

 

图3

图2

9.3长度与宽度的处理与确定

9.3.1长度

包含道口面积的道路的区段距离如果以路口为起止点按以下两种情况考虑:

1、直交路口以两路中心线交点为起止点,斜交路口以行车道相交两点的中点为起止点。

如图4,A、B路间的长度为A1B1;图5,A、B路间的长度为A2B2。

2、不包含道口面积的道路的区段距离以该路中心线与上一级道路行车道边沿相交点为起止点。

如图6,A、B路间的路长为A3B3。

图4

 

图5

 

 

图6

 

9.3.2宽度

人行道宽度。

道路两侧店铺门前或构筑物立面与人行道之间的硬化地面至道牙(含)的宽度。

非机动车道宽度。

即人行道道牙(不含)至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的分隔设施之间的宽度。

分隔设施宽度:

车道等两侧起分隔作用的绿化带、交通护栏、隔离墩等设施的宽度。

绿化隔离带的宽度应包含两侧预制水泥砌块的宽度。

9.4隔离带

9.4.1隔离带按行车道隔离带、人行道隔离带分别计量统计。

9.4.2绿化隔离带应分别计量统计。

小于1平方米的绿化点以及树穴面积可不单独统计,分别按行车道面积、人行道面积处理。

9.4.3行车道中设置有护栏、隔离墩的,其隔离带面积应分别计量统计。

9.4.4道路红线范围以外,沿线单位自建自管的绿化带面积不统计。

9.4.5道口渠化岛上的绿化面积计入道路人行道绿化面积内。

9.4.6道路中央环岛绿化计入行车道绿化带中。

9.4.6相邻隔离带间的间隔面积计入相应车道或人行道面积,并应标注、说明。

9.5港湾式公交站点

公交站点面积不单列统计,如图7,阴影部分计入行车道面积。

 

图7公交站点示意

 

9.6特别地段处理

本标准第7.2.4条规定的特别地段均应单独计量统计。

9.6.1交通护栏、隔离墩位于车行道(含快车道中心和快慢车道间的)按行车道隔离带计量统计。

9.6.2路牌、站牌等设施不计入道路清扫面积,但可作为需保洁设施单独统计。

9.7数据统计

9.7.1数据应采用电子表格整理和统计,数据处理时小数点后应保留一位有效数字,参见附录一。

9.7.2表格中应列有序号、路名、路段等统计项,长度、快车道、慢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数据项及小计面积和总面积等合计项等组成。

隔离带、路面结构等项可并列也可单列附表。

9.7.3行车道项中可设附加面积栏,用于零星面积的增减统计。

道口转变半径处面积(如图2中阴影1、2、3、4部分的面积)以及行车道绿化带间隙等面积计入该栏。

9.7.4测量路段中,宽度变化不宜在表中表达时,可在图中标注,并在表中以平均宽度值表示。

9.7.5测量项左右宽度、长度等不一致需单列时,应以道路中心和起止点方向等要素为依据,明确标注。

9.7.6慢车道单列的,表中行车道的宽度单指快车道的宽度。

9.7.7一般道路以上级别道路数据按不同市区不同道路等级分别列表汇总,街巷道路按不同街道列表汇总。

10资料记录与整理

10.0.1测量成果应包括原始记录、整套表格(含电子表格)、说明和图纸。

10.0.2原始记录应有会签栏,会签栏应有作业路段、作业时间、测量组长、测量人、记录人、审核人等栏目,会签栏目应完整填写。

10.0.3整套表格应有每条道路的各测量项统计计算数据和各级别的汇总表。

10.0.4说明应包含测量范围、测量基准时间、路面结构等基本情况和测量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处理方法等内容。

10.0.5图纸应符合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要求。

出图图幅宜为A3,主次干道应按比例出图,比例宜为1:

2000,宽度方向可为1:

4000,作出标注。

10.0.6道路改造等造成道路平面结构发生变化的,在道路施工完工后应重新测量、登记。

10.0.7成果提交后应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应有抽样核查测量内容,测量单位应根据验收中提出的问题作出修正。

附录:

资料性附录

附录一测量现场作业记录表

附录二城市道路清扫面积统计表

附录一:

测量现场作业记录表

测量路段:

测量方向:

作业日期:

单位:

分段号

中央

行车道

左行车道

右行车道

左慢车道

右慢车道

左人行道

右人行道

隔离带1

隔离带2

隔离带3

长度

宽度

长度

宽度

长度

宽度

长度

宽度

长度

宽度

长度

宽度

长度

宽度

长度

宽度

长度

宽度

长度

宽度

测量组长(签字):

测量成员(签字):

审核(签字):

附录二:

××市××区城市道路清扫面积统计表

序号

路名

路段

长度

车行道

人行道

绿化带

总面积

路面

结构

宽度

增加

面积

左侧

右侧

小计

行车道

左人

右人

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行道

行道

(m)

(m)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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