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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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ISO/IEC17025:
2017)
Accreditationcriteriaforthecompetenceoftestingandcalibration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言
本准则等同采用ISO/IEC17025:
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本准则包含了实验室能够证明其运作能力,并出具有效结果的要求。
符合本
准则的实验室通常也是依据GB/T19001(ISO9001,IDT)的原则运作。
实验室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的要求,并不证明实验室具有出具技术上有效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准则要求实验室策划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
应对风险和机遇是提升管理体系有效性、取得改进效果、以及预防负面影响的基础。
实验室有责任确定要应对哪些风险和机遇。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
CNAS)使用本准则作为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进行认可的基础。
为支持特定领域的认可活动,CNAS还根据不同领域的专业特点,制定一系列的特定领域应用说明,对本准则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和解释,但并不增加或减少本准则的要求。
申请CNAS认可的实验室应同时满足本准则以及相应领域的应用说明。
本准则的附录是资料性附录,不构成要求,旨在帮助理解和实施本准则。
在本准则中使用如下助动词:
——“应”表示要求;
——“宜”表示建议;
——“可”表示允许;
——“能”表示可能或能够。
“注”的内容是理解要求和说明有关要求的指南。
1范围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实验室能力、公正性以及一致运作的通用要求。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实验室活动的组织,不论其人员数量多少。
实验室的客户、法定管理机构、使用同行评审的组织和方案、认可机构及其
他机构采用本准则确认或承认实验室能力。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准则引用了下列文件,这些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构成了本准则的要求。
对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只采用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采用最新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ISO/IEC指南99国际计量学词汇—基本和通用概念及相关术语(VIM)1)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17000,IDT)1)也称为JCGM200。
3术语和定义
ISO/IEC指南99和GB/T27000中界定的以及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准则。
ISO和IEC维护的用于标准化的术语数据库地址如下:
——ISO在线浏览平台:
http:
//www.iso.org/obp
——IEC电子开放平台:
http:
//www.electropedia.org/
3.1
公正性impartiality
客观性的存在。
注1:
客观性意味着利益冲突不存在或已解决,不会对后续的实验室(3.6)
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注2:
其他可用于表示公正性要素的术语有:
无利益冲突、没有成见、没有偏见、中立、公平、思想开明、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平衡。
[源自:
GB/T27021.1—2017(ISO/IEC17021-1:
2005,IDT),3.2,修改
—在注1中以“实验室”代替“认证机构”,并在注2中删除了“独立性”。
]
3.2
投诉complaint
任何人员或组织向实验室(3.6)就其活动或结果表达不满意,并期望得到回复的行为。
[源自:
GB/T27000—2006(ISO/IEC17000:
2004,IDT),6.5,修改—删除
了“除申诉外”,以“实验室就其活动或结果”代替“合格评定机构或认可机构就其活动”。
]
3.3
实验室间比对interlaboratorycomparison
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源自:
GB/T27043—2012(ISO/IEC17043:
2010,IDT),3.4]
3.4
实验室内比对intralaboratorycomparison
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在同一实验室(3.6)内部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
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3.5
能力验证proficiencytesting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源自:
GB/T27043—2012,3.7,修改—删除了注。
]
3.6
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下列一种或多种活动的机构:
——检测;
——校准;
——与后续检测或校准相关的抽样。
注1:
在本准则中,“实验室活动”指上述三种活动。
3.7
判定规则decisionrule
当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时,描述如何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规则。
3.8
验证verification
提供客观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满足规定要求。
例1:
证实在测量取样质量小至10mg时,对于相关量值和测量程序,给定
标准物质的均匀性与其声称的一致。
例2:
证实已达到测量系统的性能特性或法定要求。
例3:
证实可满足目标测量不确定度。
注1:
适用时,宜考虑测量不确定度。
注2:
项目可以是,例如一个过程、测量程序、物质、化合物或测量系统。
注3:
满足规定要求,如制造商的规范。
注4:
在国际法制计量术语(VIML)中定义的验证,以及通常在合格评定中的验证,是指对测量系统的检查并加标记和(或)出具验证证书。
在我国的法制计量领域,“验证”也称为“检定”。
注5:
验证不宜与校准混淆。
不是每个验证都是确认(3.9)。
注6:
在化学中,验证实体身份或活性时,需要描述该实体或活性的结构或特性。
[源自:
ISO/IEC指南99:
2007,2.44]
3.9
确认validation
对规定要求满足预期用途的验证(3.8)。
例:
一个通常用于测量水中氮的质量浓度的测量程序,也可被确认为可用于
测量人体血清中氮的质量浓度。
[源自:
ISO/IEC指南99:
2007,2.45]
4通用要求
4.1公正性
4.1.1实验室应公正地实施实验室活动,并从组织结构和管理上保证公正性。
4.1.2实验室管理层应作出公正性承诺。
4.1.3实验室应对实验室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允许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损害公正性。
4.1.4实验室应持续识别影响公正性的风险。
这些风险应包括其活动、实验室的各种关系,或者实验室人员的关系而引发的风险。
然而,这些关系并非一定会对实验室的公正性产生风险。
注:
危及实验室公正性的关系可能基于所有权、控制权、管理、人员、共享资源、财务、合同、市场营销(包括品牌)、支付销售佣金或其他引荐新客户的奖酬等。
4.1.5如果识别出公正性风险,实验室应能够证明如何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这种风险。
4.2保密性
4.2.1实验室应通过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对在实验室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承担管理责任。
实验室应将其准备公开的信息事先通知客户。
除客户公开的信息,或实验室与客户有约定(例如:
为回应投诉的目的),其他所有信息都被视为专有信息,应予保密。
4.2.2实验室依据法律要求或合同授权透露保密信息时,应将所提供的信息通知到相关客户或个人,除非法律禁止。
4.2.3实验室从客户以外渠道(如投诉人、监管机构)获取有关客户的信息时,应在客户和实验室间保密。
除非信息的提供方同意,实验室应为信息提供方(来源)保密,且不应告知客户。
4.2.4人员,包括委员会委员、合同方、外部机构人员或代表实验室的个人,应对在实施实验室活动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保密,法律要求除外。
5结构要求
5.1实验室应为法律实体,或法律实体中被明确界定的一部分,该实体对实验室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注:
在本准则中,政府实验室基于其政府地位被视为法律实体。
5.2实验室应确定对实验室全权负责的管理层。
5.3实验室应规定符合本准则的实验室活动范围,并制定成文件。
实验室应仅声明符合本准则的实验室活动范围,不应包括持续从外部获得的实验室活动。
5.4实验室应以满足本准则、实验室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和提供承认的组织要求的方式开展实验室活动,这包括实验室在固定设施、固定设施以外的地点、临时或移动设施、客户的设施中实施的实验室活动。
5.5实验室应:
a)确定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其在母体组织中的位置,以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间的关系;
b)规定对实验室活动结果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或验证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c)将程序形成文件的程度,以确保实验室活动实施的一致性和结果有效性为原则。
5.6实验室应有人员(不论其他职责)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力和资源,这些职责包括:
a)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
b)识别与管理体系或实验室活动程序的偏离;
c)采取措施以预防或最大程度减少这类偏离;
d)向实验室管理层报告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和改进需求;
e)确保实验室活动的有效性。
5.7实验室管理层应确保:
a)针对管理体系有效性、满足客户和其他要求的重要性进行沟通;
b)当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变更时,保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6资源要求
6.1总则
实验室应获得管理和实施实验室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6.2人员
6.2.1所有可能影响实验室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应行为公正、有能力、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6.2.2实验室应将影响实验室活动结果的各职能的能力要求制定成文件,包括对教育、资格、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要求。
6.2.3实验室应确保人员具备其负责的实验室活动的能力,以及评估偏离影响程度的能力。
6.2.4实验室管理层应向实验室人员传达其职责和权限。
6.2.5实验室应有以下活动的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
a)确定能力要求;
b)人员选择;c)人员培训;d)人员监督;e)人员授权;
f)人员能力监控。
6.2.6实验室应授权人员从事特定的实验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
a)开发、修改、验证和确认方法;
b)分析结果,包括符合性声明或意见和解释;
c)报告、审查和批准结果。
6.3设施和环境条件
6.3.1设施和环境条件应适合实验室活动,不应对结果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注:
对结果有效性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微生物污染、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音和振动。
6.3.2实验室应将从事实验室活动所必需的设施及环境条件的要求形成文件。
6.3.3当相关规范、方法或程序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6.3.4实验室应实施、监控并定期评审控制设施的措施,这些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a)进入和使用影响实验室活动区域的控制;
b)预防对实验室活动的污染、干扰或不利影响;
c)有效隔离不相容的实验室活动区域。
6.3.5当实验室在永久控制之外的地点或设施中实施实验室活动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中有关设施和环境条件的要求。
6.4设备
6.4.1实验室应获得正确开展实验室活动所需的并影响结果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或辅助装置。
注1:
标准物质和有证标准物质有多种名称,包括标准样品、参考标准、校准标准、标准参考物质和质量控制物质。
ISO17034给出了标准物质生产者的更多信息。
满足ISO17034要求的标准物质生产者被视为是有能力的。
满足ISO17034要求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的标准物质会提供产品信息单/证书,除其他特性外至少包含规定特性的均匀性和稳定性,对于有证标准物质,信息中包含规定特性的标准值、相关的测量不确定度和计量溯源性。
注2:
ISO指南33给出了标准物质选择和使用指南。
ISO指南80给出了内
部制备质量控制物质的指南。
6.4.2实验室使用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对设备的要求。
6.4.3实验室应有处理、运输、储存、使用和按计划维护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6.4.4当设备投入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前,实验室应验证其符合规定要求。
6.4.5用于测量的设备应能达到所需的测量准确度和(或)测量不确定度,以提供有效结果。
6.4.6在下列情况下,测量设备应进行校准:
——当测量准确度或测量不确定度影响报告结果的有效性;和(或)
——为建立报告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对设备进行校准。
注:
影响报告结果有效性的设备类型可包括:
——用于直接测量被测量的设备,例如使用天平测量质量;
——用于修正测量值的设备,例如温度测量;
——用于从多个量计算获得测量结果的设备。
6.4.7实验室应制定校准方案,并应进行复核和必要的调整,以保持对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6.4.8所有需要校准或具有规定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使设备使用人方便地识别校准状态或有效期。
6.4.9如果设备有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有缺陷或超出规定要求时,应停止使用。
这些设备应予以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经过验证表明能正常工作。
实验室应检查设备缺陷或偏离规定要求的影响,并应启动不符合工作管理程序(见7.10)。
6.4.10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对设备性能的信心时,应按程序进行核查。
6.4.11如果校准和标准物质数据中包含参考值或修正因子,实验室应确保该参考值和修正因子得到适当的更新和应用,以满足规定要求。
6.4.12实验室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设备被意外调整而导致结果无效。
6.4.13实验室应保存对实验室活动有影响的设备记录。
适用时,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设备的识别,包括软件和固件版本;
b)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设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验证证据;
d)当前的位置;
e)校准日期、校准结果、设备调整、验收准则、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或校准周期;
f)标准物质的文件、结果、验收准则、相关日期和有效期;
g)与设备性能相关的维护计划和已进行的维护;
h)设备的损坏、故障、改装或维修的详细信息。
6.5计量溯源性
6.5.1实验室应通过形成文件的不间断的校准链将测量结果与适当的参考对象相关联,建立并保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每次校准均会引入测量不确定度。
注1:
在ISO/IEC指南99中,计量溯源性定义为“测量结果的特性,结果可以通过形成文件的不间断的校准链与参考对象相关联,每次校准均会引入测量不确定度”
注2:
关于计量溯源性的更多信息见附录A。
6.5.2实验室应通过以下方式确保测量结果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
a)具备能力的实验室提供的校准;或
注1:
满足本准则要求的实验室被视为是有能力的。
b)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并声明计量溯源至SI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准值;或
注2:
满足ISO17034要求的标准物质生产者被视为是有能力的。
c)SI单位的直接复现,并通过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或国际标准比对来保证。
注3:
SI手册给出了一些重要单位定义的实际复现的详细信息。
6.5.3技术上不可能计量溯源到SI单位时,实验室应证明可计量溯源至适当的参考对象,如:
a)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准值;
b)描述清晰的参考测量程序、规定方法或协议标准的结果,其测量结果满足预期用途,并通过适当比对予以保证。
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6.1实验室应确保影响实验室活动的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
a)用于实验室自身的活动;
b)部分或全部直接提供给客户;
c)用于支持实验室的运作。
注:
产品可包括测量标准和设备、辅助设备、消耗材料和标准物质。
服务可包括校准服务、抽样服务、检测服务、设施和设备维护服务、能力验证服务以及评审和审核服务。
6.6.2实验室应有以下活动的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
a)确定、审查和批准实验室对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要求;
b)确定评价、选择、监控表现和再次评价外部供应商的准则;
c)在使用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前,或直接提供给客户之前,应确保符合实验室规定的要求,或适用时满足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d)根据对外部供应商的评价、监控表现和再次评价的结果采取措施。
6.6.3实验室应与外部供应商沟通,明确以下要求:
a)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b)验收准则;
c)能力,包括人员需具备的资格;
d)实验室或其客户拟在外部供应商的场所进行的活动。
7过程要求
7.1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
7.1.1实验室应有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程序。
该程序应确保:
a)明确规定要求,形成文件,并被理解;
b)实验室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
c)当使用外部供应商时,应满足6.6条款的要求,实验室应告知客户由外部供应商实施的实验室活动,并获得客户同意;
注1:
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使用外部提供的实验室活动:
——实验室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承担部分或全部活动;
——实验室没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
d)选择适当的方法或程序,并能满足客户的要求。
注2:
对于内部或例行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可简化进行。
7.1.2当客户要求的方法不合适或是过期的,实验室应通知客户。
7.1.3当客户要求针对检测或校准作出与规范或标准符合性的声明时(如通过/未通过,在允许限内/超出允许限),应明确规定规范或标准以及判定规则。
选择的判定规则应通知客户并得到同意,除非规范或标准本身已包含判定规则。
注:
符合性声明的详细指南见ISO/IEC指南98-4。
7.1.4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实施实验室活动前解决。
每项合同应被实验室和客户双方接受。
客户要求的偏离不应影响实验室的诚信或结果的有效性。
7.1.5与合同的任何偏离应通知客户。
7.1.6如果工作开始后修改合同,应重新进行合同评审,并与所有受影响的人员沟通修改的内容。
7.1.7在澄清客户要求和允许客户监控其相关工作表现方面,实验室应与客户或其代表合作。
注:
这种合作可包括:
a)允许适当进入实验室相关区域,以见证与该客户相关的实验室活动。
b)客户出于验证目的所需物品的准备、包装和发送。
7.1.8实验室应保存评审记录,包括任何重大变化的评审记录。
针对客户要求或实验室活动结果与客户的讨论,也应作为记录予以保存。
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7.2.1方法的选择和验证
7.2.1.1实验室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所有实验室活动,适当时,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以及使用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
注:
本准则所用“方法”可视为是ISO/IEC指南99定义的“测量程序”的同义词。
7.2.1.2所有方法、程序和支持文件,例如与实验室活动相关的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应保持现行有效并易于人员取阅(见8.3)。
7.2.1.3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方法,除非不合适或不可能做到。
必要时,应补充方法使用的细则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注:
如果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或其他公认的规范文本包含了实施实验室活动充分且简明的信息,并便于实验室操作人员使用时,则不需再进行补充或改写为内部程序。
对方法中的可选择步骤,可能有必要制定补充文件或细则。
7.2.1.4当客户未指定所用的方法时,实验室应选择适当的方法并通知客户。
推荐使用以国际标准、区域标准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或由知名技术组织或有关科技文献或期刊中公布的方法,或设备制造商规定的方法。
实验室制定或修改的方法也可使用。
7.2.1.5实验室在引入方法前,应验证能够正确地运用该方法,以确保实现所需的方法性能。
应保存验证记录。
如果发布机构修订了方法,应在所需的程度上重新进行验证。
7.2.1.6当需要开发方法时,应予以策划,指定具备能力的人员,并为其配备足够的资源。
在方法开发的过程中,应进行定期评审,以确定持续满足客户需求。
开发计划的任何变更应得到批准和授权。
7.2.1.7对实验室活动方法的偏离,应事先将该偏离形成文件,做技术判断,获得授权并被客户接受。
注:
客户接受偏离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7.2.2方法确认
7.2.2.1实验室应对非标准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方法、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或其他修改的标准方法进行确认。
确认应尽可能全面,以满足预期用途或应用领域的需要。
注1:
确认可包括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抽样、处置和运输程序。
注2:
可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技术进行方法确认:
a)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校准或评估偏倚和精密度;b)对影响结果的因素进行系统性评审;c)通过改变控制检验方法的稳健度,如培养箱温度、加样体积等;d)与其他已确认的方法进行结果比对;
e)实验室间比对;
f)根据对方法原理的理解以及抽样或检测方法的实践经验,评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
7.2.2.2当修改已确认过的方法时,应确定这些修改的影响。
当发现影响原有的确认时,应重新进行方法确认。
7.2.2.3当按预期用途评估被确认方法的性能特性时,应确保与客户需求相关,并符合规定要求。
注:
方法性能特性可包括但不限于:
测量范围、准确度、结果的测量不确定
度、检出限、定量限、方法的选择性、线性、重复性或复现性、抵御外部影响的稳健度或抵御来自样品或测试物基体干扰的交互灵敏度以及偏倚。
7.2.2.4实验室应保存以下方法确认记录:
a)使用的确认程序;
b)规定的要求;
c)确定的方法性能特性;
d)获得的结果;
e)方法有效性声明,并详述与预期用途的适宜性。
7.3抽样
7.3.1当实验室为后续检测或校准对物质、材料或产品实施抽样时,应有抽样计划和方法。
抽样方法应明确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后续检测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在抽样地点应能得到抽样计划和方法。
只要合理,抽样计划应基于适当的统计方法。
7.3.2抽样方法应描述:
a)样品或地点的选择;
b)抽样计划;
c)从物质、材料或产品中取得样品的制备和处理,以作为后续检测或校准的物品。
注:
实验室接收样品后,进一步处置要求见7.4条款的规定。
7.3.3实验室应将抽样数据作为检测或校准工作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
相关时,这些记录应包括以下信息:
a)所用的抽样方法;
b)抽样日期和时间;
c)识别和描述样品的数据(如编号、数量和名称);
d)抽样人的识别;
e)所用设备的识别;
f)环境或运输条件;
g)适当时,标识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式;
h)与抽样方法和抽样计划的偏离或增减。
7.4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处置
7.4.1实验室应有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或返还检测或校准物品的程序,包括为保护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完整性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