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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考试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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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考试安全制度

  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巩固阶段性教学成果,激励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提升知识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过程,形成科学、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新课程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考试管理制度。

  期中、期末质量检测工作

  一、命题和印制

  1、期中考试由学校统一命题。

  2、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的期末考试均采用县教研室统一命题的试卷,特殊情况需学校自行命题时,另行通知。

  3、考试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要求,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对试卷题量、难易程度、题型选择、试卷结构等负有全部责任,,确保命题质量。

命题人要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以便统一阅卷。

  二、组织和监考

  1、考试由校教导处统一组织安排,要在考试一周前将考务工作安排通知相关人员。

考场安排等组织工作由教导处负责组织落实。

各教室座位按照横8竖S排列形式调整为单人单座单列(每考场40人),凡与学生学习有关的文字资料、数据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内。

每次考试,要求考生全部参加。

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须经学校教导处批准后报校长办公室。

  2、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

监考人员必须于开考前10分钟到岗,其中一名教师到考场检查环境、维持秩序;另一名教师到教导处领取试卷,然后直接到达监考教室。

开考前5分钟宣布考试时间并当场拆发试卷,提醒学生将姓名、学号、班级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

  3、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

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4、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两位监考教师分别位于教室的前后。

考场内不准阅读书报和谈笑,不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准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若试题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应用粉笔抄在黑板上,不准以任何方式提示考生(报时除外)。

一年级试卷需要读题的,只读两遍原题,不予任何说明。

  5、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并注意合理安排时间。

考试时间终止时,应立刻收卷,认真查点试卷份数,准确无误后及时送交教导处。

  6、期末考试时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全校和年级组的巡考,巡考人员全程关心试卷领用及监考职责发挥的规范性情况,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巡考人员应事先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安排与具体要求,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执行巡考任务。

  三、装订和批阅

  1、考试结束后,由教导处统一装订试卷,装订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将姓名、班级、学号订严,不能漏页、倒页。

  2、由教导处组织安排阅卷工作,分年级分学科在阅卷组长的主持下阅卷,阅卷原则上集中批改,采用流水作业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

由组长负责,先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对照标准答案定出统一评分标准,然后进行阅卷。

阅卷过程中要严格参照统一的评分标准批阅学生考卷,避免错批与漏批,如有争议与矛盾之处,由同学科组讨论,并由学科分管行政人员确定。

判卷过程中要做到标准统一,给分有理,扣分有据。

任何个人无权自行修改评分标准。

  3、为方便输分工作,阅卷老师要正确记载小分与总分。

任何教师无权擅自更改既有的分数。

确需更正的,须报请组长批准后,本项判卷人和组长分别签字才能生效。

  4、试卷复查完毕不存在异议后进行拆封,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教师进行成绩录入,拆封后,试卷中存在的问题原则上一律不再更改。

  四、试题分析

  1、考试结束后各位教师要认真分析试卷和答题情况,做好分数登统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总结,完成所任班级质量分析报告。

  2、质量分析报告分为书面报告和分数的成绩统计两部分,书面报告一般从“取得成绩”、“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方面分析总结。

教师在认真分析试卷过程中应体现其实用性,要反映出教学的得失,形成改进措施并积极改进。

  3、学校以年级学科为单位将试题分析报告至教导处。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当前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考试工作的基本依据。

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进行监督指导;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及统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考试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由学科教师实施的学科课程的单元测验,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高中阶段的模块(学分认定)考试,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高考模拟考试。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考试的组织主体,明确考试的范围与类别,优化考试的命题与方式,控制考试的规模与次数,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正确运用考试结果。

  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质量观、人才观,关注学生学习兴趣、态度、方法与习惯培养,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第六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基础性原则。

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考察学生的学习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性原则。

中小学考试要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学服务而测量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开放性原则。

中小学考试要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

考试形式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要多元化,提倡实施开放性考试。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揭示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学习与发展水平,充分反映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成果。

  第三章考试类别、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考试类别

  学科单元测验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

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每个学科每个单元可进行一次测验。

  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是一种阶段性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

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小学不组织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中间;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放假前一周。

试题由学校命制。

  初中学生学业考试。

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级教研机构命题,省教研室可提供样题。

  高中阶段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

普通高中各门课程按模块设置,采用学分管理。

在每个模块学习结束后进行的考试称为模块考试,同时也是学分认定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试题由学校命制。

对不及格的学生,每次考试后要在适当时间安排补考。

  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由省教育厅组织,省教研室命题。

  高考模拟考试。

高中三年级下学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统一组织一次高考模拟考试。

  第八条考试(考查)科目

  小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

考查科目为科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初中阶段考试科目为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

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高中阶段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测试)、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学校课程。

  第九条考试(考查)形式

  鼓励采用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考试、考查方式。

重视过程诊断反馈与期末考试相结合;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动手测试相结合;学科测试与特长测试相结合;免考与重考相结合。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要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在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意考查学生灵活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程度。

  各级教研机构要加强考试命题的研究,负责对学校命题的指导、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在考试后及时进行命题质量分析。

教研机构要加强自身命题的管理与质量分析,并根据考试情况及时写出命题质量分析报告。

学校要建立命题、审题制度。

对于日常考试,学校可采取教研组或备课组集体命题、专家审题等方式,也可由学生自主命题,充分发挥学生在考试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试题命制要结构合理、题型灵活、难易适中、分量适宜,杜绝偏题、怪题。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

  除学科单元测验外,考试试题的印制、保存、传送要采取保密措施,合理设置考点、考场,根据考试的需要安排监考人员。

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无人监考的实践,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

考试的组织者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试组织或实施细则,细化考试环节和流程,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试卷评阅

  各学校应周密安排试卷评阅工作,评阅前要审查试题答案的准确性、合理性,并进行试评,统一标准后再行正式评阅。

试卷评阅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

要加强对主观试题、开放性试题的阅卷质量管理,建立相应的监测制度。

  第十三条考试结果呈现

  学科单元测验实行无分数评价。

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学业考试提倡实行等级评价(一般为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高中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以学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等级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考模拟考试可用分数表达。

  第十四条考试结果运用

  考试成绩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察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的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学校和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队并公布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排队并公布名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第五章考试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规范各种学科竞赛、考级等活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不得举行和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所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得作为刚性指标量化赋分与升学挂钩。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学科竞赛有关的有偿补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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