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 23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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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36号

四川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投[2006]236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地质勘察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

《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我省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5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地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

本办法适用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条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地勘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五条地勘基金由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地勘基金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编制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六)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七)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第八条市(州)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管理地勘基金项目,协助对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参与项目成果验收。

第三章资金来源

第九条地勘基金来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安排部分);

(二)其它资金。

第十条省级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50%的比例安排用于地勘基金。

第十一条国家出资、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省级分成所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50%的比例用于地勘基金。

第十二条根据地质勘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省级财力情况,省财政可以从省级所得的资源税增量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地勘基金。

第四章地勘基金使用方向

第十三条地勘基金是一种风险基金,是我省鼓励重要矿产资源勘查的一种政策调控基金。

省级财政通过地勘基金投入,加强对重要矿产资源的前期勘查,降低勘查投资风险,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商业性勘查,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的形成,进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根据“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地勘基金投入的重点矿种是煤、磷、铜、铅、锌、锰、金、稀土、银、铂、镍矿等。

主要用于:

(一)国家、省地质勘查规划的我省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资源的普查和必要的祥查。

(二)矿产资源潜力评价。

(三)其它。

第十五条地勘基金投入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磷矿等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祥查,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形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省级分成的50%列入省级地勘基金,以地勘基金项目形式全部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矿产勘查。

第五章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制定地勘基金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设置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申请报告,经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初审后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按照标准比选勘查技术方案确定立项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省国土资厅将项目招标比选矿产勘查技术方案情况和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公示结果,组织项目承担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经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预算。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根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坐支和挪用。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地勘资金,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地勘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向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二十四条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

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有由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绿肥、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其它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它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三)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下列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批准后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章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材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经评估后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按实列支,清算后如有结余资金,应上缴省财政,继续安排由于省级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一条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和监理体系,严格项目施工过程监理和项目成果的检查验收。

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约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三十二条由地勘基金全额投入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中安排或留成给地勘单位的部分,按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执行,并报省政府同意。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四条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督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儿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为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十八条省、市(州)管理部门和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及审计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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