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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认定的45条裁判规则

立功认定的45条裁判规则

 一、构成立功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22条规则

1

裁判要旨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在严厉打击的基础上,也要严格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应该依法从宽处罚。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期》第27号 

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铁万、李光石非法销售鸦片,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金铁万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埋藏在其别墅的鸦片,属于主动坦白;金铁万揭发全春子窝藏毒品,李光石揭发金铁万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属于立功表现,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2

裁判要旨

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期》第249号 

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延兵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主犯,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梁延兵归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

3

裁判要旨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7期》第289号 

刘群、李国才抢劫、诈骗案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群因抢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罪行;被告人李国才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诈骗罪事实,二被告人对诈骗部分事实,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李国才否认参与抢劫预谋、演练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刘群归案以后,主动供述其伙同古玉斤等在呼和浩特市抢劫杀人的事实属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属实,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刘群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有自首情节,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国才参与诈骗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群参与抢劫致二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刘群犯抢劫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刘群抢劫中致二人死亡,抢劫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李国才与刘群等预谋抢劫,并按约定到指定地点开车接应,因未找到合适的作案对象而抢劫未逞,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

被告人刘群、李国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原判决对全案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李国才量刑适当,全案审判程序合法。

被告人刘群所犯抢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刘群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坦白等应当考虑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不立即执行。

 

4

裁判要旨

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果后,电话劝说同案犯自首的,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2期》第331号 

陆骅、茅顺君、石国伟抢劫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骅、茅顺君、石国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均应依法惩处。

陆骅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石国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立功表现,辩护人提出陆骅有立功表现、应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茅顺君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陆骅,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5

裁判要旨

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且在公安人员对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携带涉案毒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提供了同案人的住处及活动情况,使得公安人员从同案人的住处查缴毒品数量较大的,应认定为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第373号 

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国雄、周观杰为牟利为贩毒分子交接毒品,被告人曹美凤、刘育明直接将毒品卖给其他贩毒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育明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人赵海祥且在公安人员对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带着540克海洛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提供了同案人的住处及活动情况,使得公安人员从同案人的住处查缴海洛因2710克,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

6

裁判要旨

已归案的犯罪分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无论其协助行为所起作用大小,均应认定为立功。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5期》第438号 

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陈佳嵘配合公安机关给赵新文打电话“报平安”及提出再向其购买毒品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协助抓捕行为,而且该协助行为对于抓捕赵新文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符合协助抓捕型立功的条件,应当认定为立功。

赵新文因所犯罪行被判处死刑,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故应认定陈佳嵘的协助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在刑罚适用上,虽然陈佳嵘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考虑到陈佳嵘有重大立功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7

裁判要旨

基本犯在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时一并如实供述其接受连累犯所提供的帮助的行为属于如实供述的范围,而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连累犯揭发基本犯的具体犯罪行为就超出了其如实供述的范围,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3期》第499号 

吴灵玉等抢劫、盗窃、窝藏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同海潮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盗窃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同海潮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对其所犯窝藏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同海潮系窝藏犯,其只需如实供述明知吴灵玉等人系犯罪人即可,其揭发吴灵玉等人的具体抢劫犯罪行为超出了如实供述的范围,系“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8

裁判要旨

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2期》第607号 

汪光斌受贿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汪光斌虽系人民警察,但汪光斌获取的线索来源没有利用其查禁犯罪的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依法可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不属重大立功表现。

    

9

裁判要旨

被告人因盗窃罪被抓获,供述了与同案犯共同实施盗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后该同案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构成立功,但不构成重大立功。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3期》第614号 

张令、樊业勇抢劫、盗窃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张令虽明知樊业勇曾与其共同抢劫杀人,罪行重大,在自己因盗窃被抓获的情况下,既没有供述自己的抢劫犯罪事实,也没有交代樊业勇的抢劫犯罪事实,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公安机关将樊业勇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来抓获,故其行为在主观上不符合重大立功的要求;张令协助抓捕同案犯樊业勇构成立功时,樊业勇仅为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且樊业勇盗窃数额仅为巨大,因此,在认定张令的协助抓捕行为构成立功时,樊业勇并非重大犯罪嫌疑人。

  

10

裁判要旨

被告人打电话约出同案犯,并为公安机关抓捕进行指认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06号 

王奕发、刘演平敲诈勒索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奕发、刘演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报警处理相要挟,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刘演平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奕发,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1

裁判要旨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07号 

沈同贵受贿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同贵在取保候审期间,制止窃取他人钱包的阿某的盗窃活动,之后因阿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阿某虽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要件,但其可以成为“阻止他人犯罪行为”立功中“犯罪行为”的主体;阿某盗窃他人钱包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被盗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800元,已达到了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且数额巨大,是具备社会危害性且客观上侵害了刑法所保护利益的行为,属于“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立功中“犯罪活动”的范畴;沈同贵对阿某的盗窃活动当场予以制止,使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免受侵害。

综上所述,将沈同贵的行为认定为立功是正确的。

12

裁判要旨

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08号 

霍海龙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海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有其他严重情节。

霍海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霍海龙到案后,陪同章荣华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

裁判要旨

职务犯罪中,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型同案犯,若同案犯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

第709号吴江、李晓光挪用公款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江、李晓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结伙,以虚假结汇的手段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吴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李晓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其归案后能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江,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并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应当依法对被告人李晓光减轻处罚。

14

裁判要旨

自首后主动交代获悉的同案犯的关押场所并予以指认的,构成立功。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11号 

胡国栋抢劫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国栋向公安机关揭发同案犯王众参与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辨认犯罪分子,使得王众的抢劫犯罪事实得以查获,其行为依法可以认定为立功。

15

裁判要旨

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但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仍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构成重大立功。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期》第753号 

魏光强等走私运输毒品案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光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

魏光强被公安机关例行盘问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被抓获后又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保兰,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查获甲基苯丙胺9643克,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构成重大立功。

16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规劝并带领同案犯投案的,应认定为立功。

   

来源

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王小保等六人盗窃案

一审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08)南铁刑初字第124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小保以拖运煤渣为名,邀集其他4人共同盗窃南昌铁路局南昌南车辆段存放的铁路器材。

2008年6月王小保、王承文被抓获,在取保候审期间王小保、王承文劝说并带领王国良、王海平、王承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保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共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王小保、王承文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规劝并带领同案犯投案自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认定有立功表现,对王小保从轻处罚,对王承文减轻处罚。

 

17

裁判要旨

投案后、立案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来源

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张俊兰受贿案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俊兰构成受贿罪。

张俊兰在犯罪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到案后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宁某某和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均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俊兰虽然未被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但其客观上实施了受贿犯罪行为,且已向纪委、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属于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必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属于立功制度中的“犯罪分子”,其检举行为可认定为立功。

 

18

裁判要旨

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应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期》第1035号 

李梦杰、刘辉贩卖毒品案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金匮派出所民警抓获了李梦杰,在民警的控制下,李梦杰与刘辉通话,得知刘辉在无锡马山的红灯笼网吧上网,即将该线索告知民警。

民警查询到该网吧地址后即前往红灯笼网吧将刘辉抓获。

虽然上诉人李梦杰在一审时未提出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意见,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李梦杰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原审被告人刘辉,具有立功情节。

 

理由是:

(1)上诉人李梦杰二审庭审时供称其归案当晚在与刘辉的通话中,刘辉告知其在马山的红灯笼网吧上班,其将该线索告知了民警。

该供述亦得到了刘辉二审当庭供述的印证。

(2)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系通过李梦杰手机中存储的刘辉QQ号码采用技侦手段抓获了刘辉,但公安机关既未提供QQ号码,又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

故该《情况说明》证明的内容,法院不予采信。

(3)李梦杰与刘辉二审庭审时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的侦破、揭发经过》和《情况说明》与李梦杰、刘辉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印证。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李梦杰确有立功表现,对李梦杰在原判量刑的基础上可以从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诸如立功等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被告方通常会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

具体而言,被告方的这种证明责任需要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并在达到这一程度之后,将证明责任再次转移给公诉方。

公诉方此时要承担证明该项量刑情节不成立的责任,并需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

在被告方与公诉方的证明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法庭通过对控辩双方量刑证据的权衡,最终裁断哪一方的证明达到了相对优势的程度。

李梦杰的上诉事实和证据得到刘辉当庭供述的印证,而公安机关的材料前后不一,且尚有明显疑点无法排除,认定构成立功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否定其的证明力。

根据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认定李梦杰构成立功。

 

19

裁判要旨

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但同案犯的犯罪嫌疑未查证属实,由审理检举人的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检举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并据此认定检举人是否构成立功。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期》第1036号 

朱莎菲贩卖毒品案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莎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莎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莎菲以其具有立功表现,其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等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莎菲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案人员张志超,张志超明知朱莎菲欲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朱莎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志超的行为依法构成立功。

 

20

裁判要旨

重大立功认定标准中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理解为排除罪后情节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期   

周应才等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少刑初字第1号(未上诉、抗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应规定,重大立功包括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

而重大犯罪、重大案件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应理解为排除罪后情节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不能一概以法定刑幅度内含有无期徒刑就认为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这里的罪后情节,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的能够影响量刑的情节尽管左明生检举并协助抓获的被告人张磊,张磊协助抓获的被告人周应才等人,其法定刑幅度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综合评判本案相关被告人的客观犯罪事实,均尚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故左明生、张磊两人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仅构成一般立功。

   

21

裁判要旨

诉讼期间的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期间被查证属实的,可以不撤销原判重新审判,由所在服刑单位直接提请减刑。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4期 严庭杰非法经营、卢海堂赌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一审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7)龙刑初字第005号,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刑终字第85号。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严庭杰以营利为目的,坐庄贩卖“六合彩”彩票,接受他人投注,金额达186.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安机关在抓获严庭杰之前就已掌握其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严庭杰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事实不符,其提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仍未查证属实。

被告人严庭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宣判后,严庭杰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生效后,严庭杰已转至监狱服刑。

在监狱服刑期间,严庭杰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其具有立功表现,原判对其立功表现不予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重新审理,并出具二审生效后公安机关出具的其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属实的证明材料。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查,并核实严庭杰提供的证明材料,同时向相关部门调取严庭杰所检举揭发的被检举人被定罪量刑的相关材料,合议庭经研究,确认严庭杰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属实,认为应具有立功表现。

在与严庭杰服刑监狱联系,并去函附有关检举揭发材料,由监狱依相关规定办理减刑手续。

 

22

裁判要旨

检举他人较轻罪行,审查中又发现检举人重大罪行的,检举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应认定为一般立功。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6期》第178号 

谢茂强等强奸、奸淫幼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茂强、黄冬冬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奸淫少女和幼女多人。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且情节特别恶劣,二被告人均系主犯。

被告人谢茂强检举他人犯罪属实,构成立功。

但该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以犯奸淫幼女罪和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谢茂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茂强以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谢茂强归案后,检举了蔡维在农贸市场持刀砍伤付某和刘金根强奸尧某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其中蔡维的犯罪行为只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此,谢茂强检举蔡维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一般立功。

而刘金根被抓获后,除供述强奸尧某的事实外,又坦白自己另有强迫交易、交通肇事、收购赃物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刘金根的其他犯罪行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从上述情况看刘金根涉嫌的全部犯罪事实如被查证属实,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但并不能以此认定谢茂强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

对于这种情况,只能根据被告人的检举内容、查证情况及被检举犯罪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本案中谢茂强在检举刘金根时并不知道刘金根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故检举的内容仅限于强奸一罪。

因此,谢茂强构成立功,但不构成重大立功,但考虑到其毕竟对侦查机关发现其他重大犯罪有一定的作用,可以考虑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上考虑。

  二、构成立功但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3条规则

23

裁判要旨

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罪行如果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功不足以抵罪的,不宜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期》第540号 

张树林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张树林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树林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树林明知是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树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兴汉、王子卫,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其检举邓恩兵盗窃案五件,涉及金额12808元,经查证属实,具有一般立功表现。

在本案中,张树林起意贩毒,提供毒资,指使他人从事毒品交易活动,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是本案中作用最大的主犯。

虽然张树林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和一般立功表现,但鉴于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24

裁判要旨

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虽然具有立功表现,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功不足以抵罪,不予从轻处罚。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7期》第801号 

胡俊波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重庆市警方根据胡俊波提供的线索,将唐军、唐照堃抓获,并在唐军家中将该枪支查获。

胡俊波上述提供线索的行为构成立功。

胡俊波在被抓获后,前往武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胡环香的行为构成立功。

胡俊波检举同监犯王全忠所讲述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仅属于有积极表现,不构成立功。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胡俊波虽然具有两次立功表现,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功不足以抵罪,不予从轻处罚;对胡俊波及其辩护人所提胡俊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胡俊波归案后虽有协助抓捕胡环香的立功表现,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25

裁判要旨

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必须是司法机关通过先前的工作没有及时掌握,且与其共同犯罪的事实无关的、在犯罪前和犯罪中不知晓、在犯罪后才了解的内容,司法机关依据其提供的抓捕线索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表明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与公安机关实施的有效的抓捕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当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

    

来源

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 

郑海川、郑召召、周保朝抢劫案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海川、郑召召、周保朝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郑海川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鉴于其主观恶性极大,抢劫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不予减轻处罚。

判处郑海川、郑召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郑海川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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