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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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河池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号),推动更多企业改制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河池市、拟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已取得市金融办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重点拟上市企业,是指已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或已向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上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的拟上市企业。

本办法所称拟挂牌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河池市、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全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已取得市金融办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注册地在河池市、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公司;或注册地在境外,并已在境外证券市场实现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公司。

此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上市资产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河池市,且募集资金以上在河池市投资。

第三条加大拟上市企业境内上市工作补助经费。

拟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年内完成募集资金以上在河池市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补助经费万元。

第四条建立境外上市扶持机制。

(一)拟上市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年内完成募集资金以上在河池市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补助经费万元。

(二)拟上市企业以境外壳公司到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方式上市),且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年内完成募集资金以上在河池市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补助经费万元。

第五条建立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奖励机制。

(一)支持拟上市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特别是引入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规定进行股权投资。

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万元(含)以上投资且资金到位的企业,给子一次性奖励万元(获得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且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年内完成再融资募集资金以上在河池市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补助经费万元。

第六条鼓励中小企业到场外市场挂牌。

(一)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补助经费万元。

(二)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正式挂牌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年的股份制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补助经费万元。

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年的股份制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补助经费万元。

第七条支持同一行业和产业之间的并购,对通过开展主动并购来扩大市场份额,进行产业链整合,且并购完成后注册地仍在河池市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予以工作补助经费。

(一)本办法所指的并购,限于公司合并和股权收购两种形式,不包括资产收购。

(二)对并购交易实际完成,且进行股东变更后的企业,给予并购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补助。

.对国内并购交易额在万元(含)以下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万元;对万元以上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同一并购标的资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对跨境并购交易额在万元(含)以下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万元;对万元以上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同一并购标的资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三)对商业银行为企业开展并购发放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万元,每家企业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自发放并购贷款起年。

第八条实施企业股份制改造优惠政策。

(一)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涉及其他资产产权、企业产权界定、处置等历史遗留事项,凡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应予以补办或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积极推动相关确权工作。

(二)对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或上市限售期满后股票套现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引进的人才,在其落户、子女就学、经济适用房安置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九条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专项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时,符合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条件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挂账,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用企业所有者权益进行冲减。

第十二条建立募投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

对拟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上市公司申请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

其中,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申请新增用地,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实施供地。

(一)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合理制定年度产业发展土地供应计划。

开展土地供应“招拍挂”工作时,积极组织上市公司和重点拟上市企业参与。

(二)现有产业集聚园区及各种存量调整产业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上市公司及重点拟上市企业进驻。

第十三条鼓励县(区)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

县(区)人民政府每成功培育家企业上市,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县(区)人民政府每成功培育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用于补助推动企业上市和挂牌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每年通过市财政预算在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上市扶持资金,用于落实上述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和挂牌企业、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和再融资过程中的问题,做好全市企业上市的宣传和培育,研究制定加快企业上市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等。

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提出,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投资促进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参加相关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县(区)应明确负责本级企业上市工作的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联席会议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

对企业在上市或挂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各相关单位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限时办结。

对企业在上市或挂牌过程中需开具的合规性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文函后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实施企业上市及挂牌培育计划。

建立拟上市及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纳入资源库的企业名单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公布,相关单位在本单位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企业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河池市的,视同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兑现资金扶持政策的,经企业所在辖区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河池市金融办审核确认;各县(区)政府奖励资金由同级金融工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抄报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和办理。

当年奖补项目于次年月日前一并申报。

奖补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必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涉及外文材料的同时提供翻译件,具体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应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书面申请文件;

.《河池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市金融办或者自治区金融办同意企业备案列入全市或者全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机构签订的辅导上市工作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复印件(验原件);

.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投资承诺书。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外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参照本条执行。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应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申请引入股权投资企业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书面申请文件;

()《河池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获得股权投资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权投资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获得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资金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其他材料。

.申请上市后再融资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书面申请文件;

()《河池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复印件(验原件);

()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其他材料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外市场挂牌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应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申请“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书面申请文件;

()《河池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市金融办或者自治区金融办同意企业备案列入全市或者全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公司股份挂牌转让公告书复印件(验原件)

()其他材料

.申请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河池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与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签订的期限在年及以上的挂牌服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出具的审核意见(审核标准由自治区金融办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公布);

()其他材料。

.申请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权托管奖励所需材料:

()《河池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与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签订的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出具的审核意见(审核标准由自治区金融办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公布);

()其他材料。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并购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应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书面申请文件;

()《河池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并购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并购中介服务实际发生费用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验资报告。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县(区)申请奖励时,应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书面申请材料;

.上市(挂牌)企业名称、上市(挂牌)时间等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六)市金融办负责受理企业的扶持资金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回执。

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需提交的补充材料。

企业一个月内未补充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此项申请。

(七)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和检查,核定扶持资金金额。

(八)市金融办将扶持情况在河池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金融办提出。

由市金融办进行审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金融办、财政局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拨款程序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资金补助的企业,如两年内迁出河池市,应全额退还补助或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享受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资金补助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募集资金需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以上在河池市内投资,如未达到以上投资比例,需全额追还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印发的《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发〔〕号)同时废止。

附件:

河池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

河池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单位地址:

单位法人代表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项目:

□境内外□上市融资□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其他(请注明):

企业上市(挂牌)情况说明:

 

市金融办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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