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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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

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

申报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教师,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教授资格:

  

(1)获国家“三大奖”或“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或获省部级“三大奖”或者部级“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的主要负责人(名列第一位)。

  

(2)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均须名列第一位)。

  (3)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或《AACI》所收录2篇以上。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的,须经省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评审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师职业道德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任现职期间因违法违纪、教学事故等受行政处分的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理:

受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晋升;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晋升;受降职、降级、留用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晋升。

  4、申报职称主要材料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处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晋升教授职务。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对本门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和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具有为本学科的教学、科研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结合实际,解决本专业教学、科研重大的关键性问题、在省内本学科学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

  3、通过高评委侧重了解其专业知识水平、能力的答辩程序,答辩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档次(外语学科的须用外语述职及答辩)。

  (三)教学业绩条件(指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3条及第4、5条中的一条。

  1、系统的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必须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教学效果优良,得到所授课班级学生和系(室)教员的普遍肯定。

任现职以来历年教学评估为“良”以上,其中评估为“优”的次数达60%以上。

晋升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课堂评估成绩必须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2、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能力,指导助教、讲师、进修教师成绩显著。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应少于200学时),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应少于160学时。

以下情况可适当放宽对课堂教学的要求:

兼任校级领导职务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或医科院校中从事临床医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新开设专业及艺术类等特殊学科专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要求,由学校提出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执行。

工作量完成情况须由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教学法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在教学实践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得到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的认可;或在省级以上教学研究杂志发表。

  5、指导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设计、建设,符合有关标准;或革新实验手段、充实新的实验内容,在促进学员对课程知识的认识和接受方面有明显作用,得到学校教务部门的认可。

  (四)科研业绩条件(指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

  自然科学: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条及3-7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

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2、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或公开出版12万字以上有水平的本专业译著1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2万字);或受聘担任国家部委规划教材的主编、副主编,主编的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2部教材);或主编(第一主编)1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大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三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主要负责人)。

  4、具有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或开拓新领域的能力,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过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1项以上。

该项目须经有关专家鉴定且已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加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省级二等奖以上。

  6、具有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创新能力,创建新的学科领域,获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至少有1项专利技术被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第一发明人)。

  7、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前三名)或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前两名,一等奖前三名)。

  社会科学: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条及3-7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至少有3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

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水平。

  2、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译著一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5万字);或受聘担任国家部委规划教材的主编、副主编,主编的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2部;或主编(第一主编)1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过2项以上经过鉴定的省社科研究基金资助的社科研究项目。

  4、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委、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对本省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独立完成)。

  6、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前三名)或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前两名,一等奖前三名)。

  7、积极推动学科创建及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艺术、体育: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条中的一条及3-6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

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水平。

  2、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译著1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5万字);或受聘担任国家部委规划教材的主编、副主编,主编的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2部;或主编(第一主编)一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3、艺术表演或艺术作品在文化部门或有关专业协会主办的专业汇演、汇展中获国家级大奖1次以上;或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协会主办的个人专题音乐会、专题作品展1次以上;或公开出版音乐作品专辑、音像专辑、画集(册)1辑(册)以上。

  4、本人或本人训练的学生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性体育比赛或参加全国体育比赛且获个人、集体项目前六名以上成绩。

  5、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前两名,一等奖前三名)。

  6、积极推动学科创建及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五)其他

  1、在高校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20年以上或从事临床医学教学的教师,以发表论文作为评审条件的,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量可减少1篇。

  2、在高校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教学工作总量超过同类型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并获校级教学一等奖的教师,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1篇(已符合上一条款的教师除外)。

  3、年平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1篇。

  4、任现职期间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而获得地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光荣称号的,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数量可减少1篇。

  5、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本人或辅导的学生参加全国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可作为除论文、论著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之一条。

  第五条附则

  1、“国家级期刊”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权威学术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2、评审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在增刊、特刊等发表的折半计算,但折半后不能超过2篇。

  3、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海南省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

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两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六年以上。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1)获国家“三大奖”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主要负责人)。

  

(2)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

  (3)参与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1项,其中本人独立完成1个以上子项目的研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IP》、《SSCI》或《AACI》所收录1篇以上。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的,须经省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评审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师职业道德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任现职期间因违法违纪、教学事故等受行政处分的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理:

受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晋升;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晋升;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晋升。

  4、申报职称主要材料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副教授职务。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了解本门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具有为本学科的教学、科研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结合实际,解决本专业教学科研的关键性问题。

  3、通过高评委侧重了解其专业知识水平、能力的答辩程序,答辩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档次(外语学科的须用外语述职及答辩)。

  (三)教学业绩条件(指担任讲师职务期间)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3条及条件第4、5条中的一条。

  1、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

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历年教学评估为“良”以上,其中评估为“优”的次数达50%以上或连续两年评估为优。

晋升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课堂教学评估成绩必须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2、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指导助教、讲师、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应少于200学时),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应少于160学时。

以下情况可适当放宽对课堂教学的要求:

兼任校级领导职务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或医科院校中从事临床医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新开设专业及艺术类等特殊学科专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要求,由学校提出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执行。

工作量完成情况须由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教学法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在教学实践应用中取得良好效果,得到学校教务部门的认可,或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杂志发表。

  5、具体负责过实验室的设计、建设,符合有关标准;或革新实验手段、充实新的实验内容,在促进学员对课程知识的认识和接受方面有较好作用,得到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的认可。

  (四)科研业绩条件(指担任讲师职务期间)

  自然科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条及3-6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

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水平。

  2、公开出版7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7万字);或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有水平的本专业译著1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0万字);或参加编写全国规划教材1部,本人编写4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万字)。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大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四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四等奖前两名)。

  4、参加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或主持1项以上厅级科研项目,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

  6、在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服务及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获省级以上奖励1次以上;或获得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第一或第二发明人)。

  社会科学: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条及3-7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

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水平。

  2、公开出版9万字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9万字);或公开出版12字以上有水平的本专业译著1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2万字);或参加编写全国规划教材1部,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完成过一项以上经过鉴定的省社科研究基金资助的社科研究项目。

  4、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省委、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对本省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

  5、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

  6、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三名)。

  7、在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奖励1次以上。

  艺术、体育: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条中的一条及3-6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1篇。

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水平。

  2、公开出版9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9万字);或公开出版12万字以上有水平的本专业译著1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2万字);或参加编写全国规划教材1部,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艺术表演或艺术作品获国家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1次以上;或地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主办的个人专题音乐会、专题作品展1次以上;或公开出版作品1辑(册)以上。

  4、本人或本人训练的学生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性体育比赛或参加全国体育比赛且获个人、集体项目前八名。

  5、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三名)。

  6、在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奖励1次以上。

  (五)其他

  1、在高校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15年以上或从事临床医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发表论文作为评审条件的,其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1篇。

  2、在高校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教学工作总量超过同类型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并获校级教学二等奖的教师,或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教师,以发表论文作为评审条件的,其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1篇。

  3、年平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1篇。

  4、任现职期间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而获得地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省级以上“优秀优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光荣称号的,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数量可减少1篇。

  5、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本人或辅导的学生参加全国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可作为除论文、论著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之一条。

  第五条附则

  1、“国家级期刊”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权威学术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2、评审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在增刊、特刊等发表的折半计算,但折半后不能超过两篇。

  3、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海南省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

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试用合格。

  2、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两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四年以上。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的,须经省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评审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师职业道德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任现职期间凡因其思想政治表现、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而获地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光荣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晋升。

  4、任现职期间因违法违纪、教学事故等受行政处分的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理:

受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晋升;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晋升;受降级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晋升。

  5、申报职称主要材料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讲师职务。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

  2、能够在教授、副教授的指导下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结合实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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