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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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刑事诉讼:

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

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在我国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参与人:

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一般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当事人:

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即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部分。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自诉案件,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即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刑事案件。

在我国有三种类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回避,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种类。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指令辩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诉中的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

分为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期间,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应当遵守的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或者个别情况下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时间期限。

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期日,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期间的恢复,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在障碍消除后一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准许其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

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角送达等方式。

刑事诉讼的中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者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消失后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有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中止审理等情况。

刑事诉讼的终止,在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控审分离原则的内容: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

(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而不得审理任何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

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3)疑罪从无,即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该被宣告无罪。

公正审判原则的子原则:

参与原则、中立原则、对等原则、理性原则、及时原则、终结原则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赦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形式案件。

逮捕的条件:

(1)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且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且证明犯罪嫌疑人事实犯罪的证据查证属实;

(2)罪责条件: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社会危险性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3)必须由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期间恢复的条件:

(1)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

(2)期间的耽误必须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是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提出;

(4)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期间才能恢复。

刑事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1)刑事诉讼过程中;

(2)必须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才能中止诉讼。

程序:

(1)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决定;

(2)起诉阶段,不起诉决定;(3)审判阶段,无罪判决或者终止审理裁定。

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即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

侦查阶段的律师所具有的权利及进行的活动: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4)法律手续完备;(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a.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b.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c.不起诉比起诉确实更为有利(具体有八种情况);

(3)证据不足不起诉:

a.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b.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c.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d.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提起自诉的条件:

(1)案件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享有自诉权,即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法;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思念更是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排除:

(1)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5)被告系盲、聋、哑人的;(6)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判决与裁定区别:

(1)适用对象;

(2)适用范围;(3)适用方式;(4)上诉、抗诉期限。

抗诉、上诉的理由:

(1)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

(2)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

(3)违反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弹劾式特点:

1.奉行不告不理原则;2.法官消极的仲裁者;3.控辩平等;4.审判以公开、言辞辩论的方式进行;5.神示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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