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有机认证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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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有机认证标准
水产养殖有机认证标准
1一般原则
1.1有机水产养殖业是一种开放式或人为开放式的系统。
在这种系统中,最大限度地限制使用化学药物、人工药物诱导生产的苗种、非天然原料制成的配合饲料,并利用水域的自然生产力来进行生产,以提供高营养、优质的水产食品为根本目的。
1.2有机水产养殖业的生产中应控制外来的投入品,保护利用植物、动物和天然水域的自然生产能力。
尽可能持续利用并保护水域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
1.3有机水产养殖涵盖的范围较广,它涉及的水域有淡水、海水、盐碱水和半咸水等;养殖的场地有水库、河流、湖泊、港湾、滩涂、近海和深海等天然水域;养殖的方式有网箱、网栏、网围及增殖放流等;养殖的对象包括各个生产阶段的肉食性、滤食性、吃食性、杂食性及草食性水产经济动物。
在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的水产生物可以作
但按照基本程序不能够检查的生物不
转换期
转换期不应少于转换生物的一个养殖周期。
转换
期长短应由认证机构根据转换生物的种类、生命周期、环境因素、养
殖场地、养殖水域、过去残存废物、沉淀和水质等因素具体制定。
如果认证机构允许引入了其它常规生物,其转换期也应考虑新被引入的
2.2
生物。
转换计划
转换开始时应制定详细的有机转换计划,转
4)
转换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2.3
转换的内容
转换包括养殖水域的确定、养殖对象选择以
2.4
及营养、疾病控制等养殖过程和水产品捕捞、运输、粗加工等。
转换的条件
列情况不需要转换期:
1)在水体自由流动而且未遭受本标准禁用物质影响的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生物;
2)有机生产的各种条件,如水质、投入品(饲
料、药物和其它物质)可以被检查、监控,并符合相关标准。
2.5如果整个养殖水域不能够一次转换,那么被分割的各个小的转换水域应该保证能够满足所有的标准,且还需
满足以下条件:
养殖场地
3.1
原则
根据保护周围的水环境和陆地环境的原则确定
养殖场地。
养殖场地(包括其相关附属场地)应该距离污染源和常规
水产品生产有一定的距离并保持养殖水域的生态平衡。
1)方圆100km以内无矿场、核电站等潜在的
污染源,以及无废水处理不达标的化工厂、造纸厂、制革厂等;
5)
药、化肥、兽药和渔药等。
养殖场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禁用的农
求;
4.1
养殖对象
原则
养殖对象应该选择适合当地条件(包括环境条
件、饵料生物的来源以及养殖对象和水域中和其它生物的协调等)生长的种类,苗种应该主要来源于天然繁育、人工捕捞;经认证机构的许可,也允许使用非自然生产的繁殖方法(如亲鱼的非药物方式催产、鱼卵的人工孵化等)获得苗种。
4.2
苗种来源
3)
系统。
如果引入常规水生生物时要得到认证机构的
允许,且在有机系统内至少生活三分之二的生命周期。
引入的数量每
年不超过养殖场同类有机水产动物的10%,但以下情况除外:
4.3
不允许选择的养殖对象
生产;
不允许使用多倍体、转基因技术以及性激素等禁用药物诱导生产的水产生物品种作为养殖对象。
管理
5.1
放养的模式、密度、规格和混养的比例等应根据水产生物的生理学和行为学特性来制定。
水产生物的活动应符合其天然生态条件下的行为方式。
在引进外来生物时,应对当地原有水产生物的健康不产生危害。
3)
化学合成药物。
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禁止使用有机
准。
4)
不在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中使用影响水体环境和水产动物健康的物质(如含有化学合成物质的材料和渗渍物质)。
6)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养殖水质的检测并进行记录。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水产养殖生物出现反常行为,应根据生物的需求对水质进行检测,且将检测结果记录在案。
5.4
5.4.1
投喂
基本原则
饲(饵)料应该营养全面、无污染、新鲜,并且根据水产养殖对象的生长和健康需求投喂。
积极倡导使用天然饵料饲养,尽量减少残饲(饵)料流失到环境中。
不适合人类消费的经有机认证的农、副产品和野生水产品可以用作有机水产养殖饵料使用。
1)饲料原料应该由经有机认证的饲料原料或野生饵料组成,经认证机构认可,允许5%(干重)的饲料原料来自常规系统。
50%动物蛋白
下脚料或其
2)可以用于制作配合饲料的蛋白源原料有:
底层白鲑鱼类的鱼粉、多脂鱼类的鱼粉、海洋哺乳动物加工成的可溶性原料以及经有机认证的植物蛋白。
在饲料的配比中,允许来自于不适合人类消费的并经有机认证的动物的副产品、它材料。
3)在遇到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情况下,
5.5
允许使用和不允许使用的饲料原料
5.4.2中2所提及的百分比允许超出。
5.5.1
允许使用天然的维生素、微量元素和矿物质等。
对人工合成或非天然形态的物质,在使用时应得到认证机构的认可。
5.5.2
8)
本准则9.4.3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
5.5.4
育水体浮游生物饵料;
限制直接使用人粪尿及畜禽粪尿来培
在天然水域中禁止使用人粪尿及畜禽粪尿。
5.5.5
人工合成的化学防腐剂,
6.1
如遇特殊天气情况,需适当使用部分
但应经认证机构认可。
疾病控制
原则
疾病防治应重视维护环境和养殖对象微生态平衡的理念,遵循“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所有的防治措施应围绕抵抗病虫害和防止疾病的传染而进行。
所有管理措施特别是生产水平和生长速度应根据生物的健康而定。
应尽量减少活的水产生物的搬运,以免因损伤而导致疾病的发生。
在选择疾病治疗措施的时候,动物的健康和安全是最重要的因素。
根据养殖对象可能发生的疾病预先采取相应的
6.3
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制剂
防治措施,如生态防治、免疫防治以及非化学的药物防治。
疾病发生后应查找原因,根据病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治疗时,生物的方法和非化学药物的防治方法应首先予以考虑。
疾病防治应尽可能减少对养殖对象和环境的危害与影响。
对于不可治愈的疾病,应及时将养殖对象焚烧销毁。
6.3.1提倡采用物理与生物的方法治疗养殖对象
的病害。
在控制得力的情况下,经认证机构认可,允许使用安全性高的部分渔药和天然植物药。
6.3.2
如果本地区发生某种病害,在其它管理技
5)
病原生物的鉴定。
术不能控制且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允许进行疫苗防治,但是活疫苗应无外源病原污染,灭活疫苗的佐剂未被水产生物完全吸收前,该水产生物不能作为有机食品。
捕捞
7.1
原则
捕捞行为不应该对生产区域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只能在有机生产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捕捞。
7.2
捕捞工具与方式
提倡网捕及钓捕等不损伤养殖对象的捕捞方式;开放式水体的捕捞量应保证不超过生态系统的可持续生产的产量。
化学诱捕、电捕、敲捕、鸬鹚捕及炸捕等。
活体运输
8.1
运输原则
根据养殖对象、运输的水质、温度、溶解氧、季
节、天气等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应该尽量减少运输距离和次数。
尽量按照对水产生物最合适的方式运输,避免对运输对象造成不利影响和物理损伤,运输设备或材料不应该对运输对象有潜在的毒性。
8.3
不允许的运输行为
负责。
8.3.1
8.3.2
高密度和长时间运输。
运输前或运输期间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麻醉剂、增氧剂和兴奋剂等。
粗加工(捕杀)
9.1
原则
捕杀措施和技术应该根据生物的生理学和行为学特性仔细考虑,防止生物体内有害物质(如毒素)等的自身污染,而且要考虑民族习惯。
9.2
捕杀加工方式
物应该处于无知觉状态。
在动物放血以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痛苦,
采用迅速致死的方式杀死水产生物。